
管理学思想政治及职业道德题 职业道德与法律ppt
我最喜欢的电影英语作文-疑是民间疾苦声
2023年3月3日发(作者:火车票退票规定)一花一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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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道德导论
一、道德的本质是什么?
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
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首先,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着各种道
德体系的性质.其次,社会经济关系所表现出来的利益决定着各种道
德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再次,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经济关系主要表现
为阶级关系,因此,道德也必然带有阶级属性.最后,社会经济关系的
变化必然引起道德的变化.
二、道德的功能和作用主要有哪些?
道德的功能
1.道德的认识功能。
2.道德的调节功能。
3.道德的教育功能。
道德的作用
1.道德能够影响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
2.道德是影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种重要的精神力量。
3.道德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三、简述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1.从本质上看,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是一致的,两者都属于
同一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并由相同的经济基础所决定;两者的
指导思想是一致的;两都体现相同的阶级意志和共同的历史使命。
2.从历史上看,不论哪一个统治阶级,都是一方面借助本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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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道德来为他们的法律规范及其实施进行辩护;另一方面,又借助本
阶级的法律来维护和推行他们的道德。
3.从内容上看,两者都是社会规范,都是引导和约束人们行为
的规矩。它们互相渗透、互相包含。道德是不成文的法律,法律则是
最低限度的道德。
4.从作用上看,两者互相补充。道德对法律的制定具有保障作
用;对法律的漏洞具有弥补作用。法律对道德的作用体现在:通过立
法,以法律强制力赋予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通过法律实施活
动,弘扬一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观念。
四、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是什么?
(一)道德与法律的联系
1.从本质上看,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是一致的,两者都属于同一经
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并由相同的经济基础所决定;两者的指导思
想是一致的;两者都体现相同的阶级意志和共同的历史使命。
2.从历史上看,不论哪一个统治阶级,都是一方面借助本阶级的道德
来为他们的法律规范及实施进行辩护;另一方面,又借助本阶级的法
律来维护和推行他们的道德。
3.从内容上看,两者都是社会规范,都是引导和约束人们行为的规矩。
它们互相渗透、互相包含。道德是不成文的法律,法律由是最低限度
的道德。
4.从作用上看,两者互相补充。道德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作用;对
法律的实施具有保障作有;对法律的漏洞具有弥补作用。法律对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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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作用体现在:通过立法,以法律强制力赋予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
要求;通过法律实施活动,弘扬一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观念。
(二)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1.从起源和发展看,道德的产生与人类社会的形成是同步的,而法律
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从起源看,道德先于法律。
2.从形成方式上看,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权力,由国
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制定可认可的;道德是们在共同的物质
生产和生活中逐渐养成、自发形成的,一般不需专业人员和机构去制
定、颁布。
3.从表现形式上看,道德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中,通过人的
言行表现出来,其规范往往比较概括、笼统和抽象。法律是国家意志
的体现,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
它是对权利、义务的规定,一般明确而具体。
4.从实施方式上看,道德通过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实施,以国家强制
力为后盾。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并由国家强制执行。道德不是国家制
定的和强制执行的,而是领先社会舆论的力量,领先人们的信念、传
统和教育的力量来维持的。
5.从调整范围看,道德调整范围涉及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和所有方
面,法律只调整重要的社会关系;法律主要作用于人的外部行为,道
德主要作用于人的内心世界。
五、“以德治国”的含义是什么。
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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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
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这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
会公告、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
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规范。“以德治国”是在我国
社会经济步入新的发展时期提出的重要方略,是在深刻总结国内外治
国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科学论断,是对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小平理论的重大发展。认真领会这一治国方略的深刻内涵,对于我们
更加自觉地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精神文明,大力提高民族的道德
素质,具有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
六、为什么要坚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
“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治国方略的两个相辅相
成的方面。
1.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需要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
2.建设社会主义政治,需要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
3.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必须坚持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
合。
七、中华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表现在哪些方面?
1.以整体利益、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为重,强调对社会、民族、国家
的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
2.推崇“仁爱”原则,追求人际和谐。
3.倡导言行一致,强调属守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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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强不息和追求崇高的精神境界。
5.倡导身体力行的基本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
八、如何正确对待中华民族的道德传统?
中华民族的道德传统是一个矛盾体,具有鲜明的两重性。属于精
华部分,表现出积极革新、进步的一面;属于糟粕的部分,则表现出
消极、保守、落后的一面。正确对待中华民族道德传统,要坚持马克
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能全盘、全面照搬,也不能全盘否定、
全面抛弃。要按照是否有利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否有利
于建设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是否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
纳税人的根本利益,是否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四有”新人的标准,
做好取舍和创造性的转化工作。要通过分析、鉴别、聚会和发行,剔
除那些带有明显的阶级和时代局限性的成分,继承和弘扬优良道德传
统,特别是那些普遍性、共同性和一般性的道德要求,对我们今天的
道德实践仍然具有借鉴意义和积极内容。
九、中国革命道德传统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追求真理的精神。
2.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艰苦奋斗、勤俭创业的精神。
4.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的精神。
第二章弘扬社会主义道德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容是什么?
1.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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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
3.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
4.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
二、如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1.勤奋好学,学以致用。
2.坚定理想,爱岗敬业。
3.积极进取,奋发有为。
三、树立和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意义是什么?
1.树立和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大意义。
2.树立和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3.树立和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是推动思想和道德建设的需要。
四、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内容是什么?
1.“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是对中华民族爱国义认传统
美德与民族精神的精确概括。
2.“以服务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是对“为人民服务”的崇
高理想和革命宗旨的继承与弘扬。
3.“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体现了我国社会对科学思
想和科学精神的坚持与呼唤。
4.“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概括了社会主义荣辱观在
对待劳动问题上的根本态度。
5.“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已为耻”,是对集体主义精神的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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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对社会主义人际关系的概括。
6.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是对社会主义道德基本要求
的概括。
7.“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是对公民法制观念与守法
意识的强调和要求。
8.“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是对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
中国革命传统中艰苦奋斗的发扬光大。
五、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重点是什么?
公民道德建设要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
为人民服务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是社会主义道德区别和优越于
其他社会形态道德的显著标志。
公民道德建设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这既是对中华民族传统
美德的弘扬,又是对当代中国道德建设实践的正确反映。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
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六、什么是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是人们用以维护公共生活秩序,调整人们之间关系,为
人们所公认并自觉遵守的公共生活行为准则。它涵盖了人与人、人与
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主要关系,也从一侧面反映了社会精神文明的
状况,是社会道德体系的组成部分。社会公德主要有基础性、共同性、
稳定性、继承性四个方面的特点。
七、社会公德规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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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护公共秩序。
2.文明礼貌。
3.诚实可靠。
4.助人为乐
5.爱护公务。
6.保护环境。
7.遵纪守法。
8.树立良好的网络道德风尚。
八、如何树立良好的网络道德风尚?
1.正确使用网络工具。
2.健康进行网络交往。
3.自觉避免沉迷网络。
4.养成网络自律精神。
九、什么是家庭美德?
所谓家庭美德,是指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
准则,它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家庭是由婚姻、血缘
或收养关系形成的人们进行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社会主义社会的家
庭是人类历史上一种新型的家庭,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在根本上是一
致的,家庭成员之间是民主平等的关系,邻里之间也是一种互助互爱
的关系。
十、家庭美德规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尊老爱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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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男女平等。
3.夫妻和睦。
4.计划生育。
5.勤俭持家。
6.邻里团结。
第三章职业道德规范
一、什么是职业道德?职业道德的本质是什么?
所谓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职业生活中应当遵循
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
职业道德是调整一定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其本质
是:第一,职业道德是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有什么
样的社会经济关系就有与之相适应的职业道德。第二,职业道德是职
业活动对职业行为的道德要求,与职业活动要求密切相关。第三,职
业道德是调节职业活动形成的各种职业关系的手段。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对职业道德产生了什么效应?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职业道德产生了双重效应。
1.从积极的方面看:
首先,市场经济能提高职业道德本身的价值,强化职业道德的作用力
度。
其次,市场经济有能力为职业道德状况的根本改观提供坚实的物质基
础。
再次,市场经济能促使人们的观念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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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消极方面看:
首先,等价交换原则的影响。
其次,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影响。
再次,“金钱万能”的影响。
三、职业道德的基本特征包括几方面的内容?
职业道德的历史发展表明,职业道德是各个阶级的道德在职业生
活中的特殊表现,它既反映对行为的道德调整的特殊方向,又带有具
体职业或行业活动的特征。职业道德除具有道德的一般特征外,还具
有几个基本特征“
1.职业性。职业道德是和职业活动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它来源于
职业生活,又反映各行各业的职业特点、职业要求和职业利益。
2.从属性。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受社
会或道德的制约和影响,因此,具有从属性的特点。
3.强制性。职业道德在作用方式上,与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和行
政纪律等结合起来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4.继承性。职业道德的继承性特点是和一般的社会道德比较而言
的。
5.实践性。职业道德的实践性表现在,职业道德原则的规范是在
职业活动实践中根据职业义务和职业纪律的要求总结和概括而成的。
6.多样性。职业道德的多样性特点是与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比较
而言的,是指职业道德的各类和表达形式是多样的。
四、职业道德有哪些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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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促进职业活动的健康进行。
2.对社会道德风尚产生积极的影响。
3.职业道德是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
4.职业道德可以促使人们的自我完善。
五、什么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是在社会主义职业活动中从事各种职业的劳
动者所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是一种新型的职业
道德,是人类职业道德史上的一次伟大的变革,一次伟大的升华。它
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人类历史上职业道德发燕尾服的
最新成果。
六、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本质特征是什么?
1.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是建立在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
和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之上的。
2.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
3.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批判地继承了历史上优秀的职业道德传统。
七、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1.职业理想。职业理想是职业活动、职业实践的奋斗目标。
2.职业态度。从本质上讲,职业态度就是劳动态度,是从业人员承担
职业责任的基础,是从业人员思想意识、价值观及素质的体现。
3.职业义务。职业义务是道德义务的一部分,是社会道德义务在人们
职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即从业者在一定的内心信念和道德责任感的
驱使下,自觉地履行对社会、对人民的职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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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业良心。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他人和社会总是要履行一定的道德
义务,负有一定的道德责任;同样,人们在履行道德义务的过程中,
也要把应负的道德责任变为内心的道德感和行为准则。形成职业良
心,从而自觉地调整自己的行为。
5.职业技能。职业技能是从业者胜任活动的具体业务能力。
6.职业纪律。职业纪律是在职业活动中为履行职业责任,协调人际关
系,维护职业秩序而要求从业者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7.职业作风。职业作风,是指职业劳动者在其职业实践和职业生活中
所表现的一贯态度。
8.职业信誉。职业信誉是与职业良心、职业义务密切相关的职业道德
范畴。
八、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有什么社会作用?
(一)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对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
1.保证经济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
2.促进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
(二)社会主务职业道德对文化建设的促进作用。
1.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有助于建立新型的人际关系。
2.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有助于纠正各种行业不正之风。
3.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
(三)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对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作用。
(四)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是维护社会主义职业活动正常进行的保证。
九、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有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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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职业道德是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任务。
2.学习职业道德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客观需要。
3.学习职业道德是提高自身素质的重要措施。
第四章职业道德的内容
一、为什么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
1.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新型人际关系的客观要求。
2.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
二、为什么说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1.集体主义原则充分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
2.集体主义原则正确解决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
3.集体主义原则在社会主义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什么是主人翁的劳动态度?
主人翁的劳动态度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又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是处理职业劳动关系本身时所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劳动态度是由
劳动者在生产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决定的。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成
了国家的主人,他们的劳动成为为国家物质财富的精神财富
四、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一)正确的认识职业价值。马克思主义认为:一种职业只有作为社
会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促进社会发展的意义,才具有道德价值。
(二)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职业理想是指人们对于未来要从事的工
作以及所取得的成就的希望与追求,并具有为实现职业上的奋斗目标
而发奋努力的进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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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培养对职业的真挚情感。职业道德情感包括对职业的荣誉感、
幸福感以及对服务对象的热情等。职业道德情感,是人的一种精神活
动,是联系认识与行动的桥梁。
五、为什么要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
职业理想是指人们对于未来要从事的工作以及所取得的成就的
希望与追求,并具有为实现职业上的奋斗目标而发奋努力的进取精
神。职业理想是一个人人生目标的具体形式,也是一个人人生理想的
重要实现途径。生活在一定社会中的人们,在确立其职业理想时,总
是希望自己在未来的事业中能够获得一种精神与物质双满足的职业。
这一点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如果不顾社会政治理想、个人潜能对职业
理想的制约,这种职业理想尽管光辉灿烂,也只能是一枕黄粱。因此,
对未来职业的选择,首先要考虑选择的职业必须与社会共同的政治理
想相一致,这是选择职业的现实性要求。其次,职业选择敢与个人的
身体条件、才华、爱好有关。职业活动是人的内在潜能得以发掘的表
现形式,只有适应个人特征的职业选择才是最佳选择。因此,树立正
确的职业理想,就是要避免在职业选择问题上的盲目性。
六、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包括哪些内容?
(一)爱岗敬业。爱岗敬业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是社
会主义职业道德建设所倡导的首要规范。
1.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做到爱一行。
2.要刻苦钻研业务,掌握先进的知识和技能。
3.要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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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自觉遵守职业纪律。
(二)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
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不仅在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中提出“诚
信”,而且在职业道德要求中,再次强调“诚实守信”的重要性。
1.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础。
2.诚实守信是现代社会职业活动的基本要求。
3.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标准。
(三)办事公道。办事公道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基本、最普遍的
要求。
1.办事公道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基本、最普遍的要求。
2.办事公道就是做到公私分明。
3.办事要公平合理。
(四)服务群众。服务群众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区别于其他社会职业
道德的鲜明特征,是为人民服务在职业道德方面的体现。
1.心中时时有群众,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上。
2.要充分尊重群众,千方百计方便群众。
3.做到文明服务。
4.勇于对人民负责。
(五)奉献社会。所谓奉献社会是指从业人员把自己的全部智慧和力
量投入到为社会、为集体、为他人的服务中去。
1.奉献社会是一种高尚的道德品质。
2.奉献社会是一种人生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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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奉献社会是个人幸福的支点。
4.奉献社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仍具有重要的意义。
七、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的职业道德规范包括哪些内容?
1.热爱本职,优质服务。
2.热情友好,群众至上。
3.真诚公道,不谋私利。
4.不卑不亢,一视同仁。
5.钻研技艺,提高技能。
6.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7.遵守纪律,服从调度。
8.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第五章职业道德素质培养
一、什么是道德修养?
个体在道德意识、道德行为方面,自觉地按照一定社会或的道德要
求所进行的自我审度、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改造和自我完善的
活动,被称为道德修养。道德修养的实质就是一种个人自我的道德教
育和道德改造的过程,是培养道德的自觉性,使个体不断促进自我向
善的方向发展的过程。
二、道德修养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道德修养要解决两个主要矛盾,即社会道德体系及其道德要求与个
人的道德选择能力、道德实践能力之间的矛盾,以及自身受消极而形
成的低下的道德品质与先进的道德品质之间的矛盾。道德修养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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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对社会道德体系及其要求的认识,在社会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的
道德选择能力、道德实践能力,不断地解剖自己、反省自己,不断地
更新自我、超越自我和自我的过程中来解决这两个矛盾的。
2.道德修养本质上是一种自我改造、自我陶冶、自我解剖的活动。首
先修养是通过对自己内心世界及其行为的反省、检查,吐故纳新,培
养新的道德情感和道德信念。
3.道德修养的内在驱动力来源于个人内在的首先需要。道德修养的主
体所展开的自我批评和自我斗争,是由自我内在道德需要所启动的自
主、自为、自觉、自愿的行为,而不是迫于某种外在的压力。
三、职业道德修养的内容是什么?
(一)职业道德品质。
1.职业道德的认识。
2.职业道德情感。
3.职业道德意志。
4.职业道德信念。
5.职业道德行为习惯。
(二)职业道德境界。
1.雇佣型的职业道德境界。
2.尽职型的职业道德境界。
3.献身型的职业道德境界。
四、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的意义是什么?
1.职业道德修养是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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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业道德修养是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的重要条件。
3.职业道德修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
五、简要论述职业道德修养的途径?
(一)认真学习,省察克治。
A.认真读书
1.认真读书,求得真知。
2.虚心求教,勤于积累。
3.学习榜样,积极进取。
B.克察克治。
(二)知行统一,律已律人。
1.“认知”和“践行”相结合。
2.“自律”和“他律”的统一。
(三)积善成德,防微杜渐。
(四)长期修养,坚持不懈。
六、职业道德教育的特点是什么?
1.目的性。
2.多元性。
3.具体性。
4.实践性。
5.自觉性。
6.重复性。
七、职业道德教育应包含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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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确的职业观教育。
2.主人翁劳动态度教育。
3.履行职责,遵守职业纪律。
4.职业事业心教育。
5.职业道德规范教育。
6.职业道德警示教育。
7.荣辱观教育。
八、开展职业道德教育的意义是什么?
1.职业道德教育有助于个人职业道德品质的形成。
2.职业道德教育直接影响个人生活质量的提高。
3.职业道德教育有利于促进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
九、职业道德评价的标准是什么?
所谓职业道德评价的标准,也就是衡量人们的道德行为的善恶性质的
尺度。它有三个标准:
1.第一个层次的职业道德标准,体现为特定时代、特定社会对特定职
业的道德要求。
2.第二个层次,体现为特定时代、特定社会中占有统治地位阶层的愿
望、道德要求,以臆度在此影响下形成的该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道德
价值体系。
3.第三个层次就是反映人类社会历史总体趋势的职业道德标准。
十、职业道德评价的方式有哪些?
职业道德评价的主要方式有两种: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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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评价,是从业者本人对自身的职业行为的道德反思形式,是个人
对其行为是善是恶的一种判定。
社会评价,则是社会有机体对从来者的职业行为的善恶性质的判断方
式,典型的形式是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
十一、职业道德评价的意义是什么?
1.职业道德评价是职业行为的道德价值的仲裁者。对于职业行为的
道德价值是善是恶的判定,需要一个认识和判断的过程。
2.职业道德评价可以促进职业道德素质的形成和发展。
3.职业道德评价可以有效地调节职业内外的人际关系。
下篇法律常识
第六章法律导论
一、法律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1.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2.法律是国家制定中认可的。
3.法律规定了人民在权利和义务。
4.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二、法律的本质是什么?
1.法律的阶级性。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
是对法律的本质的科学概括。
2.法律的国家意志。法律全责统治阶级意志,但并非统治阶级的意志
都表现为法律,只有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才是法律。
3.法律的物质制约性。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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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气候等因素,其中社会生产
方式是决定社会面貌、性质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
三、法律的历史类型有哪些?
1.奴隶制法律。
2.封建制法律。
3.资本主义法律。
4.社会主义法律。
四、我国法律的主要渊源有哪些?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主要渊源,按照其制定的国家机关的权限及其效
力的大小不同,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一)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
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立法依据,是我国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
(二)法律
这里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除宪法
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即狭义的法律。前者制定的是基本法律,
后者制定的是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
件的总称,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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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自治法规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所制定的规
范性文件,包括自治体例和单行条例。
(六)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七)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就政治、经济、法律、科
技、文化、军事等方面签订的规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五、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法律体系,一般讲,是指一国全部法律规范依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所
组成的有机的统一群体。它以法律形式反映和规范国家政治、经济、
文化和社会的各项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我国全部现
行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
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由宪法、民法、行政
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
每一法律部门均由一系列调整相同类型的社会关系的众多法律、法规
所构成。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
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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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任何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二)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为一般
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一般行政法规是指有关行政主体、行
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一般规定的法律法规。
(三)民法。我国采取民法商全一的立法模式,所以民法也称为民商
法。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督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
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社会法。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六)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义务得以实现
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指导下建立的。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
本利益。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
线和基本纲领的具体化、法律化、制度化。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时代
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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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是什么?
(一)社会主义法律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1.社会主义法律确认的维护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
2.社会主义法律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
(二)社会主义法律在政治领域中的作用。
1.在保障人民民主方面。社会主义法律保护人民内部的民主。
2.在实行对敌专政方面。社会主义法律明确规定专政的对象及其在社
会主义国家中的法律地位,并具体规定要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
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犯罪和其他犯罪行
为,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三)社会主义法律在文化建设中的作用。社会主义法律在发展教育、
科学、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卫生体育等各项文化事业和提高人民群
众的文化知识水平方面,不仅提供了法律保障,而且直接起着组织作
用。
(四)社会主义法律在对外交往中的作用。我国法律不仅执行着广泛的
对内职能,而且执行着广泛的以外职能,在促进和保障对外政治、经
济、文化关系的发展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八、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
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法制的基本原理来看,它应当是社会主
义性质有法治,以人民民主专政和共产党领导为基本政治特征,与资
本主义的法治有本质的区别;它应当是从中国实际出发,具有中国优
良传统和文化特色的法治,而不能照搬照抄本文国家或者前苏联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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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模式;它应当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并随着
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而不断发展。
社会主义法制遵循宪法和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
则、依法行政原则、司法独立公正原则、人权保障原则。
九、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和基本要求是什么?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1.有法可依。国家根据客观需要,逐步地、及时地制定法律,使之成
为完善的法律体系。这是健全法治的前提。
2.有法必依。这是指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它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要求全体公民都要遵守法律。这是健全法治
的关键。
3.执法必严。这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严肃、严明地按
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事。这是健全法治的重要条件。
4.违法必究。这是指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依法平等地予以追究
和制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例外。这是法治得以实施的保障。
这四个方面密切联系、相辅相成、互为作用形成法治的有机统一整体。
全面做到这四个方面,才能进而达到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状态。
十、依法治国方略的科学涵义是什么?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
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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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
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就是依法治国的科学涵义。具体来说,
它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
2.依法治国的“国”,即依法治国的客体或对象,是国家事务、经济
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3.依法治国的“法”是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必须严格按照体现人
民意志、集中群众智慧和反映客观规律的法律来进行,任何个人
的意志在未上升为法律之前决不能作为治国的准则。
4.依法治国的宗旨,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
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
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5.依法治国是在党的领导下的依法治国。实行依法治国是为了从制
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实施,保证党始终发
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十一、民主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怎样的地位和作用?
1.民主法制通过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来促进和实现公平正义。
2.民主法治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民主法治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条件。
4.民主法治为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提供保障。
5.民主法治为人与自然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
十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的标志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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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在国家生活以及经济、文化和社会生
活的方方面面均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
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
活动,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外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
3.实现“民主法治化”和“法治的民主化”。
4.国家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的形成和良性循环。
5.“依法行政”和“依法司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6.国家的法律秩序稳定,违法犯罪现象得到有效近抽,人民安居乐
业,生活幸福。
第七章宪法
一、简述宪法及其主要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
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它规定国家
制度和基本任务以及一系列基本制度,集中反映了国家各种政治力量
对比关系,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一般法律相比又有其自身的基本特征,
主要表现在: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
力,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比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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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更为严格的程序。
二、我国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四项基本原则是全党
全国人民团结前进的共同的政治基础,又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
进行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
道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是中国人民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取得胜利的经验总结,是团结全
国各族人民不断前进的共同政治基础。现行宪法在总结历史经验、分
析现实状况的基础上,将四项基本原则作为一个整体写入宪法,成为
宪法的总的指导思想。
三、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所采取的基本立场
和基本准则。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如下:
1.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2.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原则。
3.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4.民主集中制原则。
四、如何理解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工人阶级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阶级。
2.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
3.知识分子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基本依靠力量。
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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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适合中国国情,有强大
的生命力。其次,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地位。再次,充分保证国家权力
的集中行使。所有国家机关都要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这充分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在国
家权力的行使和实现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保证了人民代表大会能够
实现国家权力的高度集中。
六、我国选举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直
接或间接地选出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最好的
途径。我国的选举制度的主要特点表现在:
1.实行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实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直接选举适用
于乡、镇一级和县级。
4.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原则,以保证选民更好地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
代表。
七、什么是国家结构形式?我国采用哪种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一个国家的整体与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组成
原则和形式。
1.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单一制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或
自治单位所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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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
式下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即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
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
权,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发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
3.我国的行政区域.行政区域又称行政区划,是指在一国领土内所划
分的各级行政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八、简要分析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和基本经济成分。,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经济制度又称社会
经济基础,是指以生产资料为基础和各种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我国
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这就决定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
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我
国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
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基本经济成分。
1.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生产资料归社会的全体人
民所共有,由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它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起头决定
性的作用。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2.个体经济是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
自己从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私营经济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形式。
3.外商投资和外商经济也是我国的一种经济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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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我国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
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二)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指公民在人身自主、居住行动、人身保
护和人格尊严诸方面的自由,它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
的先决条件。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住宅不受侵犯。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三)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
仰的自由。
(四)社会经济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经济物质利
益方面的权利。这是公民实现其权利的物质保障。
1.财产权。
2.继承权。
3.劳动权。
4.休息权。
5.物质帮助权。
(五)文化教育权。公民享有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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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受教育的权利和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用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1.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六)特定公民的权利。特定公民的权利,是指除一切公民普遍享有
的权利和自由以外,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设臵专条。给予特别保护
的权利。
1.保障妇女的权利。
2.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
3.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七)监督权利。
十、我国有哪些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秘密,受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
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依法纳税。
十一、如何正确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首先,任何权利和自由都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在我国没有无
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既然享有权利,那么就要承担相
应的义务之那种法外特权思想和行为,在我国是没有地位的。
其次,不能滥用权利和义务。我的权利和自由的界限就是别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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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自由。同时,权利不能超出社会经济和由经济所制约的社会文化的
发展。
自觉履行义务。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是国家向公民提
出的基本要求,也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责任。每一个公民都应
当树立社会主义的公民意识,在行使个人权利的同时自觉地、忠实地
履行各项义务,为国家的繁荣昌盛贡献力量。
十二、我国的国家机构有哪些?其主要职权分别是什么?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
机关。它的常设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行使国家立法权,
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监督其他国
家机关的工作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中华人民
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
定,行使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等重要职权。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
权利机构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
各部委的工作。统一领导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国务院实行
总理负责制,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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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央军事委员会。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
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
领导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由主席向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
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市、自治县、市
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通过直接选举生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
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
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它由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同时也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
各级首长负责制。
此外,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
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
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
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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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和人民政府,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
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
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自治区的自治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列,报省或者自治区人
民代表常务委员会批准生效后,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
案。
(七)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包
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
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之专门人民
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
机关。”根据宪法和《人民检查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检察院
的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
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查院,自治州和市区的市人民检察院之;
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
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十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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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1.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真实性。
2.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3.公民权利和义务上的一致性。
十四、我国国家机构概述。
(一)国家机构的性质。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
国家机关的总和。国家机构的本质是由国家的本质决定。我国的国家
机构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打击少数敌对势力,
保障社会主义制度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有力工具。
(二)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国家机构组织活动的根本原则。
2.民主集中制原则。
3.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4.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5.效率和精简的原则。
6.联系群众和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第八章民法总则
一、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
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1.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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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本特征就是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
则。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体现了我国社
会主义经济关系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
2.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决定
了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自愿,自愿原则是平等原则的自然延伸
和补充,也是平等原则的前提和核心。
3.公平原则。
“公平”与公正、正义的概念相近,是人们崇高的理念,也是基
本的法律价值理念。在确定其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时,应
当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入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
系。
4.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
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
权利可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善意无欺,讲求信用。不规避法律责任和
约定。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权利人行使权力超过正当界限,有损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的,为
权利的滥用。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二、《民法通则》对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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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法
律关系,从而取得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
对民事行为能力划分如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
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
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能力、智力、精神健康
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对较为重大的民事活动应由他的法定代理
人代理或者重复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
行为的精神病人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
代理民事活动。
三、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
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合法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
依据法律规定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合法的行为,因此,是有效的,
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有效条件:行为人具有盯民事行为
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起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什么是无效民事行为?什么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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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民事行为包
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
施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
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
非法目的的。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
平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相对无效的。这是指当事人的
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不是在真正自愿基础上实施的民事行
为。对这种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
撤销。
五、代理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代理一般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所产生
的代理,也称授权代理。委托代理是实际生活中最常用的一种代理形
式。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这主要
是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而设立的代理,特别是为了保护未
成年人的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而规定的一种代理形式。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指定的单位的指定而
产生的代理。通常,对于无法定代理人的未成年人和丧失行为能力人,
有关指定机关(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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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等)可以为其指定监护人,由监护人代理他们进行民事活
动。
六、我国民法规定的民事权利有哪些?
(一)物权。物权是指直接支配有形财产(如房屋、汽车、电视机)
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债权。
(三)知识产权。
(四)继承权。
(五)人身权。
七、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
1.合同之债。
2.不当得利之债。
3.无因管理之债。
4.侵权行为之债。
5.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所生之债。
八、债的担保形式有哪些?
1.保证。
2.抵押。
3.质押。
4.留臵。
5.定金。
九、什么是人身权?公民享有哪些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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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
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享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和种类
1.人格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所固有的,并由法律直接赋予
的各种人身权利。一般人格权是以民事主休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概括
性权利。通常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与人格平等。
公民主要享有以下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法人主要享有以睛人格权:名称权、名誉权
等。
十、民事责任的特点是什么?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民事责任也是一种法律责任,它具有各种法律责任所共同具有的
特点。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等法律责任相比,
又具有自身的特点:
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它是违约人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3.它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4.它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与所造成的损失或
损害的大小相适应,一般具有补偿和恢复原状的性质。
十一、我国民法对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开始算起。
《民法通则》还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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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终止。《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
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生命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能够引起诉
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两个: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如无
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人死亡而继承人尚未确定等。
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
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的延长。《民法通则》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
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九章民事单行法
一、什么是物权?它有哪几种?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
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
保物权。
二、《物权法》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的保护是如何规定的?
(一)关于国有财产的物权。
1.国有财产的保护。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在现实生活中,
受到侵害最严重的是国有财产。对此,《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
则的基础上,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哪些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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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国有财产,防护原则的基础上,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2.国有财产的范围。法律规定的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妈全
民所有。
3.国家所有权的行使。《物权法》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
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国家机关、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根据《物权法》的精神,
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民法通则》,《事业单位登
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直接码本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得擅自处臵国有财产。
5.国家出资的企业的物权。《物权法》对国家出资的企业,从两个方
面作了规定。一是从企业法人作为市场主体的角度作出规定;企业法
人(包括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应当有独立的财产,独立承担民
事现任同时,企业法人应当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对其财产行使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能损害国家作为出资人享有的权益。
二是从出资人的角度作出规定:国家作为出资人,享有资产收益、重
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也就是说,国家出资
的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无权决定依照有关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应
当由国家作为出资人决定的事项,不得擅自处分企业财产。
(二)关于集体财产的物权。
1.农村集体财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
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2.城镇集体财产.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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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物权法》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如何规定的?
《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
部分享有所有权,对道路、绿地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
利。《物权法》还对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之间的关系作了规定。关于
车库、车位的归属问题,《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
放汽车的车位、国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
式约定。
四、确认物权的基本准则是什么?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不同于债权,债权的权利义务发生在当事人之
间,因此债权遵循自愿原则,具体内容是是由当事人约定的。物权的
权利人行使权利是排他性的,对所有其他人都有约束力,因此物权实
行法定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各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物权公示原则。为了使其他人知道物属于谁,需要采取公示的办法。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
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将会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五、什么是合同?合同的订立方式是什么?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叫契约。因合同而发生的债是日常生活
中最普遍、最常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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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各方通过平等协商,依法就合同内容达
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阅合同,采取要
约、承诺方式。
六、合同解除应具备哪些法定条件?
合同的解除,是指提前终止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
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
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
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
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
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迟延
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
形。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
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规
定办理。
七、《侵权责任法》适用的范围是什么?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
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由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
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
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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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影恢复名誉。
八、《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有哪些规定?
(一)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人身权益而承担金钱赔偿
责任,包括侵犯物质性人身权的损害赔偿和侵犯精神性人身权的损害
赔偿。
(二)财产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
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三)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受害人身权益遭受损害,遭受精神痛苦而获
得的金钱赔偿。《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
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九、《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一)监护人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
人承担侵权责任。
2.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二)暂时丧失心智的损害责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
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现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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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
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
(三)用人单位责任
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
位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
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
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网络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
(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宾馆、商店、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
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
(六)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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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歌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
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
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
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
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
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十、简述《侵权责任法》关于特殊责任的有关规定。
(一)产品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
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等应该承担过错
责任。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
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在此原则基础上,该法针对机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处理中的具体情况做出进一步规定。
(三)医疗损害责任
关于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区分不同情况做了三方面规定:
1.医疗损害责任实行过错责任。
2.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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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药品、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
形:患者或者近亲属不配合治疗的;医务人员抢救生命垂危病人尽到
合理治疗义务的;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治疗的。
(四)环境污染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侵权责任法》进一步完善了环境污染责任制度。
(五)高危危险责任
《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从事高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
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七)物件损害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臵物、
悬挂物、堆放物、妨碍通行的物品和林木等由于缺陷或者疏于管理、
维护、造成他人损害,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件损害责任使用
过错推定责任,即物件所有人或管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
要承担侵权责任。
十一、结婚的条件有哪些?家庭成员之间有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什么?
结婚条件。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必须分别年满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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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岁和20周岁,双方不是直系血亲也不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未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家庭关系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关系:
1.夫妻关系,即夫妻之间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各
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参加工作、生产、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实行
计划生育的义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相互扶养的义务和
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
2.父母子女关系,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此中的父母包括亲生
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
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子女关系具体表现为:父母
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父母有教育和
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等。
3.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
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和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表现在:有负担能力的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
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
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
父母无抚养能力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十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是什么?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依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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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的方法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继承法》规
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
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风头义务的丧偶女
婿。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的,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十三、什么是遗嘱继承?什么是遗赠?什么是遗赠抚养协议?
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按他生前所立的遗嘱内容,将
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继承法》规定: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
承。”遗嘱如果未处分全部遗产,那么其余部分遗产仍应按法定分配。
遗赠就是公民在生前用遗嘱方式指定其个人财产赠给法定人之
外的国家、组织或者其他公民。《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交
替上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赠抚养协议,是一方扶着对方终生而对方将个人遗产的全部或
部分遗赠给扶着人的协议。《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与扶着人签订
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协议,扶着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
受遗赠的权利。”
十四、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们分别有哪些特点?
(一)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其特点是:
1.股东认购股份后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公司不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发行股票,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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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证明书。
3.股份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股东相对稳定。
4.出资证明书不能如股票那样上市交易。
5.公司财务会计等信息资料无须向社会公开。
6.股东可直接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
公司。其特点是:
1.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2.上市公司可以发行股票;未上市公司的股东持股权证。
3.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现任股东就其所认购的股
份数对公司缴清股款之后,对公司既无追加投资的责任,也无为公司
赔偿责任。
4.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依法自由转让。
十五、个人独立企业的设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合伙企业设立需具备
哪些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
的由1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并以其个人财产对企
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主休。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须具备下列条
件:
1.投资人为1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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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盘根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经过申请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方为成立。
第十章行政法
一、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行政领域法律关系始终,调整和决
定行政法主体的行为,指导行政法实践的原理和准则,起着保证行政
法统一、协调和稳定的重要作用,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总的来说可
概括为行政法治原则,具体来说,行政法治原则又可以分解为行政合
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及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的设立、行
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行政主
体必须严格遵循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行
政主体应对其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不仅应按照法定条件、种类
和幅度作出,且要求其行为应符合立法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
等法律理性,符合全社会共同行为准则的社会公理。行政合理性原则
要求行政主体的行为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出于正当考虑,合乎情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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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彼此关系协调,否则应承担其后果。
3.行政应急性原则。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
秩序,实现社会稳定协调发展,在紧急情况下可实施紧急行为,其中
包括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或中断法律规定实施,或突破一般行政程序
规范的行为。为防止恣意行政,对行政紧急行为也有现实性、专属性、
适当性和特殊程序性的要求。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确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在行政法领
域,也要体现这一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
应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自由,保
障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并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
二、我国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有哪些?
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主要有: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
决定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司法权、行政救济权等等。其中有些
职权(如行政立法权、行政强制执行权)不是任何机关都享有的。
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主要有: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
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避免程序违法;
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
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行政职责是行政机关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它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发生相应变化,核心是“依法行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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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哪些业务?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
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
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
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
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
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什么叫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包括行政
机关和被授权组织)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五、什么是行政行为?
所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行为按其对象是否特定,可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
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特定的人或事为对象所实施的
行政行为。一般包括行政许可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行政奖励行为、
行政给付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和行政裁决行为等。抽
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对象所实施的行政行
为。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既包括行政立法又
包括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行政机关发布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六、简述行政复议的程序。
(一)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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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
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
误法定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法定条件,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通知
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两种情况外,行政复议申请
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
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申请人、第
三人可以查阅之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
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
议机关不得拒绝。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
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
七、行政许可的原则是什么?
1.合法原则。
2.信息公开、公平合理、一视同仁原则。
3.便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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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救济原则。《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
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依赖保护原则。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依赖应当予
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实需要改变行
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6.规范和约束权利原则。《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和规定
权有的规定。
7.监督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
监督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
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八、行政处罚法的种类有哪些?行政处罚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有七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原则主要有四个:
(一)、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
权、处罚行为、处罚种类和程序都是法定的,而且行政处罚的主体及
其职权也是法定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
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个人均不
得行使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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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罚公开、公正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必须公平、
公正、没有偏私,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性质、情节以及
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
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一般以一中一罚、
一事不再罚为原则。一事不再处罚原则包含三层意思:1.对当事人的
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和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构成
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对
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
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九、行政责任的种类和方式有哪些?
1.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行政主体是代表国家参与行政法律
关系的,其责任形式要受到某些限制,其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
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
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履行职务;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纠正不当
的行政行为;行政赔偿。
2.行政相对人承担的行政责任。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接受行政处罚;
履行法定义务;恢复搓、返还原物;赔偿损失。
十、行政赔偿的范围有哪些?其程序是什么?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对哪些损害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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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1.违法拘留和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
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
的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
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
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
行为。
(二)对侵害财产权的行政赔偿: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
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
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
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政职权无关的
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指受害人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行政赔偿,行
政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行政赔偿申请,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步
骤、方法、顺序、时限的总和。
行政赔偿请求方式包括两种:1.单独提出行政赔偿程序。受害人
应当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赔偿
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请求人可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
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赔偿请
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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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请求。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
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
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
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
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
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
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
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具备什么特征?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有哪些?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特征:1.必须是具有一
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2.必须是情节轻微尚不够刑罚处罚的行为。3.
必须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应受处罚的行为。
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业的轻重、危害大小,《治安管理处罚法》
将治安管理处罚分为四种:1.警告。2.罚款。3.行政拘留。4.吊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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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
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十二、违反《集会流行示威法》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
予以处罚;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现任;未经许
可或未按许可要求进行集会、游行、示威,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
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要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
身体造成伤亡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哪些?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经济法所调整的在国家监管与协调经济
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即国家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及市场主体在自身
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即国家为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市场
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监管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即国家从长远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关系国
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施监管而与其他市场主体发生的具有组织
管理性的经济关系。
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对国家对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再分配及戎管
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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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点:
1.我国的调控原则。国家通过宏观调控,调节经济运行,保持经济平
衡协调。这种干预必须适度,必须遵循客观经济法律来进行。
2.提高效率兼顾公平原则。经济活动的基本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追求
利益,但为了维护社会效益,还要坚持提高效率与维护公平相统一,
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3.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必须以法律形式规范经济活动,合理开发利
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4.鼓励自由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相结合。市场经济的生机源于自由竞
争,但竞争自由必须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自由。经济法维护公平、
公正、公开的竞争,制止一切显失公正、妨碍自由竞争的不正当竞争。
三、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按照《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表现为:
1.欺骗性交易行为。
2.强制交易行为。
3.商业贿赂行为。
4.虚假宣传行为。
5.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6.降价排挤竞争的对手的行为。
7.搭售行为。
8.不正当奖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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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诋毁商誉行为。
10.通谋投标行为。
11.行政垄断行为和地方封锁行为。
四、哪些行为属于垄断行为?其法律责任是什么?
1.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
同行为。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
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
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处
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谓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
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
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经营者违反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
之十以下的罚款。
3.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指出: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
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
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
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
的行为。包括: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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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以设定歧视
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
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
规定的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
行政权利,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
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五、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是什么?
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依法作为或不
作为,以及要求经营者或主其他主体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法律许可。《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设立了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9项权利:
1.安全保障,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
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
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即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即消费者享有交易条件、交易机会等方面公平交易的
权利。
5.获得赔偿权,即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受到人身、财产
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即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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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7.知识获得权,即消费者在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
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即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
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即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
进行监督的权利。
六、经营者的义务是什么?
经营者是指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营者的义务是指经营者依法必须作为或不作
为,以满足和实现消费者的生活消费需要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规定了经营者的10项义务:
1.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2.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
督。
3.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4.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
虚假宣传。
5.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6.提供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
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当按国家规定或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
或无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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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8.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
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当按国家规定或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
延或无理拒绝。。
9.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
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的民事责任。
10.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
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七、如何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争议解决的途径有:与经营
者协调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
营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什么是税收?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公共职能,授权政府专门机构凭借国家权力,
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经济活动。
违反税法的行为,是指纳税主体和征税机关及直接责任人员故
意和过失地侵害了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行为。
对违反税法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违反税收管理制度的造型为及责任。对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办理税务
登记、使用税务登记证,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未按规定设臵、保
管账簿,不按规定提供纳税资料等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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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处以罚款。淡办税务登记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吊销其营业执照。
2.对纳税人偷税、漏税、欠税、骗税和抗税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除追缴税款外,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
事责任。
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违反税法规定任意减
税、免税、串通进行偷税漏税活动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其经济、
行政、刑事责任。
九、我国实体税法包括哪些?
1、增值税。这是我国的第一大税,是以法定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而在
生产、流通环节普遍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该税以商品生产和流通各环
节的新增值价值和商品附加值为征收对象。其征税包括三方面,即销
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从总体上看,增值税主要是对
货物的销售征税。
2、营业税。这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
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3、消费税。这是对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特定消费品的
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4、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每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
他所得在依法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税金等项目后的余额所征收的
一种税。征税范围包括两类:1.生产经营所得。2.其他所得,包括股
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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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人所得税。
十、什么是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是什么?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与之相关的法规、规章规定了我国个人所
得税制度。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具体包括中国公
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人员及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
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
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
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
其他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所取
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参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第十二章社会法
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具体为: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
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根据宪法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
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改进劳动组织,
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原则;参加民主管理的原则;各尽所能、按劳
分配的原则;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和休息权利的原则;劳动者享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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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帮助权利的原则;劳动者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的原则;男女平等、
民族平等的原则。
三、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
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和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
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权利;此外,劳动者还享有法律规
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如参加和组织工会、参与民主管理等。
劳动者的义务: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
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四、《劳动法》对工资和休息休假有哪些规定?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倾
向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
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
工资等。
1.工资分配的原则和方式。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
工同酬。
2.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
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中,法定工作时
间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时间;正常劳动是指工薪劳动者按照劳动
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劳动。
3.加班工资。《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
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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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
五、劳动合同有哪几种?《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合同都有哪些
规定?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
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过去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
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长期合同,如果不发生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
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阅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
当订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的;用人单位实效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
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0年的;连续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能胜任工作且无
过错,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
六、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劳动合同因违反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订立劳动合同因采取欺诈、胁迫
等手段而无效;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
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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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有效。
七、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什么?什么是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
的内容,是对于劳动者而言关系切身利益的内容;如果劳动合同缺少
必备条款,发生争议时,将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具体包
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
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
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
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称为约定
条款。
1.试用期。试用期是指对新录用的劳动者进行试用的期限。《劳动合
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是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
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
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
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
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
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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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
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
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
动者在服务期限的劳动报酬。
八、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
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出现致
使合同无效的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安全的,劳动
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
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作健
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
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
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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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有哪些?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作了专门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十、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在哪些?
从业人员的权利包括如下八种: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
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建议权,
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避险权,即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
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获
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的权利。
从业人员的义务为以下三种: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
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
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掌握本职工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
和应急处理能力;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
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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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我国安全生产的监督方式有哪几种?
《安全生产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四
种监督方式:
1.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
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
2.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3.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
举报。
4.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
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十二、社会保障各险种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一)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缴费达到法定期限并且个人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年老者稳定、可靠的生活
来源的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组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关于养老保险的缴费,《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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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保险制度,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
在参保人因患病和意外伤害而发生医疗费用后,上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其医疗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三个部分组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工商保险。
工商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劳动者因
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从而造成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
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其相关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制
度。
(四)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家家为失业而暂时失去工资收入
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事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持劳动力
的再生产,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创造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五)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其职工或者职工未
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十三、参加工会的条件有哪些?
《工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
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
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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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1.工会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
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
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
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
理。”
2.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
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3.工会有监督用人单位有关人事管理权。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
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4.工会有实施法律监督和有关交涉的权利。
5.工会有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权利,对安全生产提出建设的
权利。
6.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
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工会有参加安全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
工健康问题调查处理的权利。
7.工会参与解决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
8.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
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9.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10.工会协助用人单位做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工会协助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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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
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11.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
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人合理化建议,
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
展文娱、体育活动。
12.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
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13.政府向工会通报政府的工作,研究、解决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
求。
14.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
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
题。
第十三章刑法
一、刑法的任务是什么?
《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
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
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
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概括地
说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
制度;二是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三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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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得和其他权利;四是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所谓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
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法基本精神的准则。
刑法又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
1.罪行法定原则。畸形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
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就是说,什么样报行为是犯罪,是什
么罪以及应处以什么样报刑罚处罚,都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其社会地位、民族、种族、
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定罪量刑的标准上都平等
地依照刑法规定处理,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
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即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
当,罚当其罪。
三、犯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1.社会危害性。犯罪首先必须是人的具体行为,而不是单纯的思想活
动。这意味着不念经人的思想观念、主观意识是如何的邪恶,只要它
没有外化为行为,就不能被认为是是犯罪。其次,犯罪不是一般意义
上的行为,而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即没有违反刑法,则该
行为只是一般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
2.刑事违法性。犯罪的成立,除了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外,同时还
应当具有违反刑法这一特征。如果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是刑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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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的行为,即没有违反刑法,则该行为只是一般违法行为,而不是
犯罪行为。
3.应受刑罚处罚性。犯罪不仅是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还是法律规定
用刑罚处罚予以禁止的行为。
犯罪的以上三个特征是紧密结合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属
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但社会危害性没能动性达到违反刑法、应
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因此,这三个特征是密切相连的
辩证统一体,缺少任何一个都不能认为是犯罪。
四、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
须达到的年龄。《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规定:
1.已满16岁月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
龄阶段。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
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处在此年龄阶段的
人只对法律明文列举的上述几种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其他犯罪不负
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
段。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
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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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
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此外,对于未成年犯罪的条件,
还要遵循两个原则,即从宽处理原则和不适用死刑原则。
6.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
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必须符合下述几个条件:一是必须有
法侵害行为发生,才能实行正当防卫。二是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
进行的。三是进行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
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四是必须是针
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五是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
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指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
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
六、什么叫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加一较小
合法利益的行为。其特点是:在紧急情况下两种合法权益发生了冲突,
顾此就得失彼,而不得不了损害其中较小的利益,保全较大利益的行
为。《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和业务上负有特定
责任的人。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的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
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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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什么叫共同犯罪?什么叫犯罪集团?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为多次实行某种或者几种犯罪而建立起
来的犯罪组织。
八、刑罚的主刑、附加刑分别包括哪些?
(一)主刑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适用的主要刑罚方
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即对一项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1.管制。管制是我国一个独特的刑种,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
罪分子不予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管制的刑期为3个月以上2年
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分
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劳动
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刑罚,是运用
较广的一种刑罚。拘役的刑期,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
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
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我国刑法中适用最广泛的一种刑
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
不能超过25年。
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
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严厉程度介于有期徒刑与死刑之间,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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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
5.死刑。死刑指剥夺犯罪生命的刑罚方法。它是我国刑罚中最
严厉的刑罚方法,也称为极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二)附加刑。附加刑双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其特点是既能附加适用,也能独立适用。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的种
类: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
境。
1.罚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
钱的刑罚方法。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
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政治权利的内容是:(1)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
担任国家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
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九、刑罚裁量时,如何认定自首和立功?
自首,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
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
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
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
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
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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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
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犯罪分子有立功表
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
除处罚。
十、什么叫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
判处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决的
犯罪分子又犯新罪,法院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方法,对
犯罪分子所犯的数罪合并处罚的刑罚制度。
十一、《刑法》分则规定了哪10类犯罪?
《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10类:
1.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
及国家安全的行为。
2.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
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使国家经济的发展遭受严重损害的行
为。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是指故意或过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民主权利,依法应受刑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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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的行为。
5.侵犯财产罪。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毁坏公私财
物以及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
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7.危害国防利益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危害作战、军事行动、国
防建设和国防管理秩序,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的行为。
8.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贪污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贿、受贿,或者国家工作、国有单位为
对象进行贿赂,破坏公务廉洁性的行为。9.渎职罪。渎职罪,是指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妨害
国有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行为。
10.军人违反职责罪。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现役军人、执行军事任
务的预备役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其他人员,违反职责,危害国家
军事利益,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十二、刑法对盗窃罪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圈套或者多
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规定了三种刑罚幅度:1.盗窃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并处罚金;2.盗窃
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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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徒刑,并处罚金。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第十四章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一、什么是诉讼法?我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哪些?
诉讼法指国家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
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诉讼的整个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
准则。它体现了诉讼法的精神实质。
1.共有原则。共有原则是适用于各种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原则;回
避原则;合议制原则;各民族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
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诉讼活动实行监督原则。
2.特有原则。特有原则指只适用某种诉讼活动的原则。我国的诉
讼法分别规定了民事、行政、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二、证据包括哪几种?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证据的各类。民事、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证据有七种,即书证、
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其中,行政诉讼法规定在勘验笔录类中增加了一个现场笔录。刑事诉
讼法的诉讼证据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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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证
明其真实、合法的责任。
1.民事责任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
证据。
2.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
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我罪、犯罪
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
非法的方法提供证据。
三、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1.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评议的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是合议庭。
2.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或者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
的情况,不得参加案件的审理或不得参与有关诉讼活动的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是指人民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
况外,审判过程和内容应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不公开审理的案
件,应当公开宣判。
4.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
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
5.陪审制度。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
共同组成合议庭;陪审员在人民执行任务时的审判员有同等权利和义
务。
四、民事诉讼管辖包括哪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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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级别管理。级别管理,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的范围及繁简程
序,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受理第一审
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主要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
管辖两种。
3.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以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来确定管辖法院的。
裁定管辖有两种,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五、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合法
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
等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
六、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行政诉讼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或
者说是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和权限。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马鞍、法人和其他组织对
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
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
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
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的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
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
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
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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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同时,《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
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
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
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七、行政诉讼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
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行政案件的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指定
管辖以及管辖权的转移。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
权限分工。地域管辖又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3.选择管辖。
4.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八、行政诉讼程序是什么?
行政诉讼的程序主要由起诉和受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构成。
1.起诉和受理。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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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受理的行政案件的初次审
理。第一审程序是所有行政案件基本的、必经的程序阶段。第一审程
序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庭审前的准备、庭审程序、
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审理期限、撤诉、缺席判决、对妨害诉讼
的强制措施以及判决等。人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
审判决。
3.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
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
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程序人民法院作出的
是终审判决或裁定。
4.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魂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案件重
新进行审理的活动。
5.执行。行政诉讼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
就行政案件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
《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九、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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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各类诉讼法共有的基本原则外,刑事诉讼法也具有自己特
有的原则。
1.专项职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查权原则。
3.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4.辩护权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
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5.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也叫无罪推定原则。
6.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7.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依法监督原则。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
合法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
监督;执行监督。
十、刑事诉讼的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程序是公、检、法三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定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
阶段。
(一)立案。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对婆媳犯罪
的材料进行审查,依法决定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
(二)侦查。
侦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立案的案件依法定程序进行
的专门性调查工作和采取的强制措施。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收集证据,
查明案件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为起诉作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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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行为包括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措施,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辑。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分别根据案情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或提交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后分别作
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决定。
(三)起诉。
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由法定的国有机关或公民个人向人民法
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进行审判的诉讼活
动。按提起的主体和实体内容的不同,起诉可分为公诉、自诉和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
1.公诉。公诉是指公诉机关依法就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法院进出
指控,要求法院通过审判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自诉。自诉是指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出指控,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
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
成的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
十一、《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
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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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争议。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十二、什么是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
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1.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
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2.仲裁协议是一种书面协议。一般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
形式,但《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阅的仲裁条款和
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
议。”
十三、仲裁程序有哪些步骤?
仲裁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仲裁庭组成、开庭、裁决五个步骤。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
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
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
设首席仲裁员。
(三)开庭或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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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十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遵循什么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在当事人
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
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
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五、人民调解的调解程序是什么?
(一)调节的启动
当事人可以向人发法院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
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基层人民
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
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调解员的选择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
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
解。
(三)调解的方法步骤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
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
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人民调解委
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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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
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
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
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人民调解
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有针对性的预防
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
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四)当事人在调解中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选举或者接受人民调
解员: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工求调解公开进行或
者不公开进行;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