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均风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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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9日发(作者:赛普咨询)风量计算公式
风量计算:
1.长方形或方形面积之出风口:(公尺单位)
长×宽=面积(M^2)
面积各点的平均风速=m/s(公尺/秒)
面积(m^2)×平均风速=m^3/s(立方公尺/秒)
m^3/s×60=m^3/minute(立方公尺/每分)=CMM
CMM×35.3146=CFM(立方尺/每分)
2.圆形之出风口面积:(公尺单位)
半径×半径×3.1416=圆面积(M^2)
圆面积各点的平均风速=M/S
圆面积(M^2)×平均风速=M^3/S(立方公尺/秒)
m^3/s×60=m^3/minute(立方公尺/每分)=CMM
CMM×35.3146=CFM(立方尺/每分)。
风量计算
风量(Q):所谓风量(又称体积流率)指的是风管之截
面积所通过气流之流速,一般在使用上以下式来表示:
Q=60VA
Q(风量)=m3/min
V(风速)=m/sec
A(截面积)=m2
压力常用换算公式
1Pa=0.102mmAq
1mbar=10.197mmAq
1mmHg=13.6mmAq
1psi=703mmAq
1Torr=133.3pa
1Torr=1.333mbar
常用单位换算表-风量
1m3/min(CMM)=1000l/min=35.31ft3/min(CFM)
常用名词说明
(1)标准状态:为20℃,绝对压力760mmHg,相对湿度
65%。此状态简称为STP,一般在此状态下1m3之空气
重量为1.2kg。
(2)空气之绝对压力:为当地大气压计所显示的大气压
力再加上表压力之和,一般用kgf/m2或mmaq来表示。
(3)基准状态:为0℃,绝对压力760mmHg,相对湿度
0%。此状态简称为NTP,一般在此状态下1m3之空气重
量为1.293kg。
压力
(1)静压(Ps):所谓静压就是流体施加於器具表面且
与表面垂直的力,在风机中一般是由於重力与风扇之推
动所造成,在使用上常以kgf/m2或mmaq来表示,且可
以直接经过量测取得。而在风机之风管中,任何方向之
静压值皆为定值且也有正负之分,若静压值为正则表示
风管目前正被胀大,若静压值为负则表示风管目前正受
挤压。
(2)动压(Pv):所谓动压就是流体在风管流动之速度
所形成之压力,在使用上常以kgf/m2或mmaq来表示.
(3)全压(PT):所谓全压就是静压与动压之和,在使
用上常以kgf/m2或mmaq来表示。在风机中全压值是属
固定,并不会因风管缩管而产生变化.
风压与温度
温度变化会影响空气之密度。故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
下,温度变化时,其风压必须依下面之关系加以校正,
以获得标准情况下之风压值
P=P’[(273+t)/293](mmAq)
同样,当空气密度变更时,其风压值可作如下之修正:
P=P’(1.2/γ)(mmAq)
式中,等号右侧之值如P’、t、γ等之实测压力、温度
与空气密度。
压力与速度的关系
多大的压力就固定有多大的速度,不可能压力不变速度
会改变,同理,不可能速度不变压力会改变。
Pv=r×(V2/2g)
Pv:动压(mmAq)r:空气比重(kg/m3)
g:重力加速度(m/s2)=9.8V:风速(m/s)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
通知(川办发〔2015〕9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省清理整顿环保违
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9日
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
建设项目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
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
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全
面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促进依法治理和环境质
量改善,推动经济社会与环境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特制
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环保法律法规,针对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不同类型,区分
已有和新建两种情况,对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
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在2016年1月1日前分类分批拿出处理意见。严肃查处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在
坚持法律原则的前提下,以区域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
环境风险可防可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要求,
实事、妥善有序化解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实施前的环
保违规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通过规一批、整改一批、
关停一批,落实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单位的环境保护主体
责任,强化违规建设项目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与相关部
门的监管责任,进一步规市场竞争秩序,倒逼产业转型
升级,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共赢。
二、主要依据
(一)《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省
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
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
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省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
通知》(川府发〔2014〕4号);
(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
意见》(国发〔2013〕4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
步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2〕12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0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
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47
号)。
三、清理围与时间安排
(一)清理围。违反《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
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未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
度和环保“三同时”管理的建设项目。即: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已经建成的建设项目;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正在建设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
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履行环
评手续的建设项目;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建设
项目。
(二)时间安排。2015年11月30日前,各市(州)
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面清查,通知企事业单位
自查上报。2016年1月1日前,对清理发现的环保违规
建设项目,提出具体整改意见,逐一制定整改方案。2016
年6月30日前,所有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完成整改,各市
(洲)人民政府将本行政区域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
顿情况书面报省政府,并抄送环境保护厅。应当关停取
缔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关停取缔的完成时限最迟不超
过2016年12月31日。
四、清理处置原则
(一)2015年1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环保违规建设
项目,应严格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进行处理。
(二)到2014年12月31日仍在建设或建成未投产
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
一条进行处理。责令其停止建设(生产),依法开展环
境影响评价,按照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报批,予
以规。经论证不具备环境可行性的建设项目,予以关停,
并可责令修复场地。
(三)2015年1月1日以前已正式投产的环保违规
建设项目为已有项目,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理。按照“规一
批、整改一批、关停一批”的总体要求分类提出以下处
理意见。
1.规一批。对符合产业政策与相关规划、污染物达
标排放、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且环境风险
可控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按现行审批权限限期补办环
评手续;污染物达标排放且环境风险可控的,但因产业
政策与规划而不符合补办环评手续条件的环保违规建设
项目,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评估后可实施临时环保
备案管理,纳入日常环境监管,防止超标排污或引发环
境风险。
2.整改一批。对治污设施不配套、污染物排放超标
或主要污染物超总量排放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地方人
民政府应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经停产或限
产治理后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
量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评估
后可实施临时环保备案管理,其中符合办理环评手续的
按现行审批权限限期补办;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
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一律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3.关停一批。对环境污染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突出、
治理无望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坚决依法关停取缔,已造
成环境污染的应责令其治理修复。
(四)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
行业,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
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化
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川府
发〔2014〕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印发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
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1494号)和《环境保护
部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
通知》(环发〔2014〕55号)的相关要求进行清理整顿,
予以规。
(五)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违规建设项目,应按
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
工程开展建设管理的意见》(川办发〔2012〕3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省水电科学开发的指导
意见》(川办发〔2014〕99号)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省环境保护厅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妥善解决2.5万千
瓦以下小水电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发改能源
〔2015〕340号)的要求进行清理整顿,予以规。
(六)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
等其他环境行为,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环
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形
成市级各部门分工明确、职责明晰、程序规、各尽其职
的联席会议制度,指导、督促下级政府与相关部门开展
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列出本行政区域清理
整顿任务清单和进度计划表,强化督导落实,建立调度
通报制度,督促按时完成任务。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结合日
常管理工作,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开展清理整顿工
作,组织开展自上而下的抽查督查工作,将检查督导工
作贯穿于清理整顿的全过程。2016年1月起,省发展改
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省直有关部门配合环境保护
厅加强督查指导,通报各地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整改落实
情况,重要情况与时报告省政府。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项目建设前提出的
环境、安全与卫生防护距离居民住宅等敏感建筑搬迁、
区域污染物总量削减、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饮用水
源迁改等承诺,支持企业与时整改环保违规问题,全面
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
①《关于采掘头面核定的请示》,②矿井“三量”计算
表,③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采掘工作面审查公示牌,⑤“以风定产”公示容审查
表,⑥“五长”、“五科”、“五队”、专业技术人员
与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情况,⑦作业规程文本,⑧附图(井
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与避灾路线图、
安全监控系统图、通讯系统图、矿井充水性平面图、运
输系统图、电气设备布置图)。⑨采掘工作面审查公示
和“以风定产”公示容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