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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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9日发(作者:知音难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的
说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6.28
•【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
正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0年6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
的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
段。现行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由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和2017
年先后两次作了个别条文修改,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和实施作了基本规定。该
法颁布施行以来,对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理念,依法惩处各类行政
违法行为,推动解决乱处罚问题,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
作用,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执法实践中也提出了一些新问题。党的十八大以
来,以 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
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
明执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
化,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完善行政处罚制度,解决执法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有
必要修改行政处罚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先后有近两百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修改行政处罚
法的议案、建议和提案,有关方面也陆续提出修改行政处罚法的意见和建议。行政
处罚法修改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18年启动
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工作,先后到北京、江西、广东、内蒙古、天津、河南等地进行
调研,多次召开国务院部门、地方人大、政府法制机构、专家学者、律师和企业座
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上海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走访基层执法
部门了解实际情况,委托部分国务院部门、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收集法律实
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课题委托、专题研究等方式,认真研究相关问题。
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2019年10月形成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书
面征求国务院部门、31个省(区、市)和部分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
构,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意见。召开座谈会,专门听
取部分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意见。2020年1月,分
别召开中央政法委、中央改革办、中央依法治国办、中央编办以及部分国务院部
门、法院系统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再次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对征求意见稿
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
二、修改的指导思想和主要考虑
修改工作坚持以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
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 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
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适应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落实完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
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改革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工作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
署,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体现和巩固行政执法领域中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二
是坚持问题导向,适应实践需要,扩大地方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加大重点领域行
政处罚力度。三是坚持权由法定的法治原则,增加综合行政执法,赋予乡镇街道行
政处罚权,完善行政处罚程序,严格行政执法责任,更好地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执法。四是把握通用性,从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领域的通用规范出发,认真总结
实践经验,发展和完善行政处罚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为单行法律、法规设定行政处
罚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提供基本遵循。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种类
现行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列举了七项行政处罚种类。一些意见反映,行政处罚法
未对行政处罚进行界定,所列举的处罚种类较少,不利于行政执法实践和法律的实
施。据此,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行政处罚的定义,明确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
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依法减损权
利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二是将现行单行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规
定,行政执法实践中常用的行政处罚种类纳入本法,增加规定通报批评、降低资质
等级、不得申请行政许可、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责令停止行为、责
令作出行为等行政处罚种类。
(二)关于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
现行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
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
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
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多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同志反映,现行行
政处罚法中有关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限制过严,地方保障法律法规实施
的手段受限,建议扩大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为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
地方治理中的作用,增加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行政
法规未规定的违法行为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说明。
(三)关于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明确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
位,增加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
业等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实施相关
领域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要求,推进行政执法
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
况,可以决定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管辖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行
使有关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关于行政处罚的适用
经过多年的执法实践,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不断发展完善,在总结实践经验基
础上,作以下补充完善:一是明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有违法所得的,应当
予以没收。二是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完善从轻、减轻的法定情形,增加
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是加大重点领域
执法力度,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由两年延长至五年。四是
增加“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行政处罚的依据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但是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更有利于当事人的,适用新的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五是完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制度,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不遵守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
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六是明确行政处罚证据种类和适用规则,规定证据必
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
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七是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五)关于行政处罚的程序
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巩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程
序,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公示要求,增加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
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二是体现全程
记录,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
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三是细化法制审核
程序,列明适用情形,明确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四是规范非现场执法,增加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
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设置合理、标
准合格、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对记录内容和方便当事人查询作
出相应规定。五是进一步完善回避制度,细化回避情形,明确对回避申请应当依法
审查,但不停止调查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六是增加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
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
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并可以简化程序。七是适应行政执法实际需要,
将适用简易程序的罚款数额由五十元以下和一千元以下,分别提高至二百元以下和
三千元以下。八是增加立案程序,除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认为符合立
案标准的,应当立案。九是完善听证程序,扩大适用范围,适当延长申请期限,明
确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六)关于行政处罚的执行
为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履行,补充完善执行制度,作以下修改:一是适应
行政执法实际需要,将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的罚款数额由二十元以下提高至一百元以
下。二是与行政强制法相衔接,完善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程序,规定当事人逾期不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三是明确行
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四是明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七)关于执法监督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作
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
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二
是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
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此外,修订草案对管辖、行政执法协助、行政执法资格等规定也作了补充完
善。
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