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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发布时间:2023-06-16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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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9日发(作者:知音难觅)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的

说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6.28

•【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

正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0年6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

的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

段。现行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由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和2017

年先后两次作了个别条文修改,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和实施作了基本规定。该

法颁布施行以来,对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理念,依法惩处各类行政

违法行为,推动解决乱处罚问题,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

作用,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执法实践中也提出了一些新问题。党的十八大以

来,以 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

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

明执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

化,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完善行政处罚制度,解决执法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有

必要修改行政处罚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先后有近两百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修改行政处罚

法的议案、建议和提案,有关方面也陆续提出修改行政处罚法的意见和建议。行政

处罚法修改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18年启动

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工作,先后到北京、江西、广东、内蒙古、天津、河南等地进行

调研,多次召开国务院部门、地方人大、政府法制机构、专家学者、律师和企业座

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上海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走访基层执法

部门了解实际情况,委托部分国务院部门、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收集法律实

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课题委托、专题研究等方式,认真研究相关问题。

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2019年10月形成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书

面征求国务院部门、31个省(区、市)和部分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

构,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意见。召开座谈会,专门听

取部分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意见。2020年1月,分

别召开中央政法委、中央改革办、中央依法治国办、中央编办以及部分国务院部

门、法院系统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再次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对征求意见稿

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

二、修改的指导思想和主要考虑

修改工作坚持以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

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 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

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适应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落实完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

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改革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工作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

署,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体现和巩固行政执法领域中取得的重大改革成果。二

是坚持问题导向,适应实践需要,扩大地方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加大重点领域行

政处罚力度。三是坚持权由法定的法治原则,增加综合行政执法,赋予乡镇街道行

政处罚权,完善行政处罚程序,严格行政执法责任,更好地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执法。四是把握通用性,从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领域的通用规范出发,认真总结

实践经验,发展和完善行政处罚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为单行法律、法规设定行政处

罚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提供基本遵循。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种类

现行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列举了七项行政处罚种类。一些意见反映,行政处罚法

未对行政处罚进行界定,所列举的处罚种类较少,不利于行政执法实践和法律的实

施。据此,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行政处罚的定义,明确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

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依法减损权

利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二是将现行单行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规

定,行政执法实践中常用的行政处罚种类纳入本法,增加规定通报批评、降低资质

等级、不得申请行政许可、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责令停止行为、责

令作出行为等行政处罚种类。

(二)关于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

现行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

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

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

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多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同志反映,现行行

政处罚法中有关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限制过严,地方保障法律法规实施

的手段受限,建议扩大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为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

地方治理中的作用,增加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行政

法规未规定的违法行为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说明。

(三)关于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明确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

位,增加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

业等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实施相关

领域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要求,推进行政执法

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

况,可以决定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管辖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行

使有关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关于行政处罚的适用

经过多年的执法实践,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不断发展完善,在总结实践经验基

础上,作以下补充完善:一是明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有违法所得的,应当

予以没收。二是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完善从轻、减轻的法定情形,增加

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是加大重点领域

执法力度,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由两年延长至五年。四是

增加“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行政处罚的依据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但是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更有利于当事人的,适用新的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五是完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制度,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不遵守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

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六是明确行政处罚证据种类和适用规则,规定证据必

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

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七是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五)关于行政处罚的程序

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巩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程

序,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公示要求,增加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

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二是体现全程

记录,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

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三是细化法制审核

程序,列明适用情形,明确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四是规范非现场执法,增加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

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设置合理、标

准合格、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对记录内容和方便当事人查询作

出相应规定。五是进一步完善回避制度,细化回避情形,明确对回避申请应当依法

审查,但不停止调查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六是增加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

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

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并可以简化程序。七是适应行政执法实际需要,

将适用简易程序的罚款数额由五十元以下和一千元以下,分别提高至二百元以下和

三千元以下。八是增加立案程序,除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认为符合立

案标准的,应当立案。九是完善听证程序,扩大适用范围,适当延长申请期限,明

确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六)关于行政处罚的执行

为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履行,补充完善执行制度,作以下修改:一是适应

行政执法实际需要,将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的罚款数额由二十元以下提高至一百元以

下。二是与行政强制法相衔接,完善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程序,规定当事人逾期不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三是明确行

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四是明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七)关于执法监督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作

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

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二

是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

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此外,修订草案对管辖、行政执法协助、行政执法资格等规定也作了补充完

善。

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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