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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 对象认识错误

发布时间:2023-06-16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 对象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 对象认识错误

生日的意义-辞职报告范本

2023年3月3日发(作者:森林防火)

一、事实认识错误的讨论前提

在“主观故意”范围内讨论。如,甲想打野兔,结果打死小孩,过失致人死

亡;客观行为对法益有危险,并造成危险结果。如果客观行为对法益没有

任何危险,就是不能犯,无罪;行为错误不属于讨论范围。如,甲本想用

斧子砍乙,但事实上用锤子砸死乙。

解决问题: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一致时:①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打击错

误与对象错误中解决犯罪成立问题;②是否既遂:因果关系错误解决犯罪

既遂问题,因为肯定成立了。

二、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

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

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对

于具体的事实错误,存在具体的符合说与法定的符合说的争论。前者认

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

的既遂犯;后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

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我国的刑法理论采取法定

符合说。

(一)对象错误

主观上对具体对象出现认识错误,如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

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

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举例:欲杀张三,误将李四认作张三杀害,故意

犯罪既遂。结论:一般不影响故意和犯罪既遂的认定。

(二)打击错误

也称方法错误,是指行为指向的对象没有认识错误,但客观结果出现偏

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

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如,欲扔石头砸张三,却不小心砸死李四,

犯罪既遂。

通常而言,打击错误是想打A却打到B,但同时把A、B都打到该怎么处

理?

1、甲想开枪打死乙,结果将乙丙都打死,法定符合说:对乙、丙均既

遂。

2、甲想开枪打死乙,结果乙重伤,丙死,法定符合说:对乙未遂,对丙

既遂。

(三)因果关系的错误

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

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因果关系不

是违法构成要件要素,认定犯罪故意不要求认识到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

故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的认定。正因为如此,因果关系错误仅存在于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存在因果关系错误。因果关

系的错误主要有三种情况: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事前故意与构成要件

的提前实现。

1、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

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行为人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的

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结论:只要行为与结果间有因果

关系就既遂。

2、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

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的情况,通

说认为,只要能认定第一行为与实害结果具有刑法上相当的因果关系,则

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如,甲想杀死乙,致乙休克(第一个行为),甲以为

乙死了,为了毁尸灭迹,将乙扔到湖里(第二个行为),实际乙溺水身

亡。按照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处理,行为与结果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成立

故意杀人罪既遂。

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即打算第二行为导致实害结果,但实施的第一

行为就导致了实害结果。对该情形,焦点在于第一行为能否认定为故意犯

罪的实行行为:如果能够肯定实行行为,则是犯罪构成提前实现,属于因

果关系错误,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认为行为人实施第一行为时缺乏

既遂的故意,则成立故意犯罪未遂与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犯);否则,可

能认定为故意犯罪预备与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

(四)手段错误

1、具有具体危险性的行为:误把不足量砒霜当成足量砒霜给他人饮用,

犯罪未遂。

2、不具有具体危险性的行为(不可罚的不能犯),如,实施社会公众认

为无害的行为或者迷信犯:用“法水”杀人,都不认为是未遂,是不能犯,

不以犯罪论处。

三、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

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事

实错误只有对象错误(欲杀熊猫,误将人认作熊猫而杀死,想象竞合,从一

重处)与打击错误(欲开枪杀宠物狗,误射中张三致死,想象竞合,从一重

处)两种情况。按照法定符合说,只要在法律评价的意义上,行为人认识到

相应的违法事实的,就在其认识到的违法事实范围内成立故意犯罪;否

则,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如果同一行为成立数罪的,则属于想象竞合

犯。

1.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如果客观事实在法律评价上包

含轻罪的客观事实,则按照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处理。该种情形不可能成

立重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因为行为人没有认识到重罪的客观事实(但对重

罪事实可能成立过失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2、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却发生轻罪的结果:如果主观故意在法律评

价上包含轻罪的故意,那么,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是否成立重罪未遂,这种

情形有两种处理结论:

(1)当案件存在重罪的实行行为,并导致重罪的危险结果时,则成立重

罪未遂,同时也成立轻罪(既遂),认定为重罪未遂与轻罪(既遂)的想

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2)如果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也没有重罪的危险结果,则不成立重罪

未遂,只是成立轻罪(既遂)。

四、几种特殊情形

1、发生在选择性罪名内的错误,视为具体的事实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

处理,不影响故意的认定,以客观事实定罪。

2、同一犯罪的不同加重构成要件之间的认识错误,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

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不影响故意的认定,以客观事实处罚。

3、同一犯罪的普通构成要件与加重构成要件之间的认识错误,按照抽象

的事实认识错误处理,仅认定为普通构成要件。

4、对于不可能影响故意的认定与犯罪形态的所谓错误,不需要作为事实

认识错误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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