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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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9日发(作者:reep)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的司法解释,对于刑事诉讼的程序有了更加完善的规定。针对刑事诉讼的管辖新的刑事诉讼法也作了明确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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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作⼈员利⽤职权实施的⾮法拘禁、刑讯逼供、⾮法搜查等
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民检察院⽴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
实施的重⼤犯罪案件,需要由⼈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民检察院⽴案侦
查。
⾃诉案件,由⼈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条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条中级⼈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刑事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条⾼级⼈民法院管辖的第⼀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刑事案件。
第⼆⼗三条最⾼⼈民法院管辖的第⼀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刑事案件。
第⼆⼗四条上级⼈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民法院管辖的第⼀审刑事案件;下级⼈民法院认为案情
重⼤、复杂需要由上级⼈民法院审判的第⼀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民法院审判。
第⼆⼗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居住地的⼈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
居住地的⼈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个同级⼈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
罪地的⼈民法院审判。
第⼆⼗七条上级⼈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
⼈民法院审判。
第⼆⼗⼋条专门⼈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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