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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作用

发布时间:2023-06-13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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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9日发(作者:温州电镀)

论法的本质及作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

义务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力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

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

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法是统治阶级意志

的表现,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者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

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马克思在对黑格尔的法哲学进行批判性研究的过程中曾深刻指

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也不

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

关系。”之后,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明确指出:国

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这些:“占统

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

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

一般表现形式。”根据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法的阶级本质的一系列

论述,我国法学界一般以“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来表述法的本

质。此处的“统治阶级”泛指在经济、政治、意识形态上占支配地位的

阶级,在剥削阶级社会分别指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资产阶级,

在社会主义社会则是指由工人阶级及同盟军所构成的人民。

“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法是“意志”

的体现;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第三,法是统治“阶级”

的意志的反映;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是人民意识活动的产物。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

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

和行为的精神力量。意志本身不是法,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

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因此,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

意志的产物,起着调整社会公共事务作用的交通法规、环境保护法规

等,是人民为了调整社会公共事务而产生的意志,其形成和作用在一

定程度上受到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影响,受制于客观规律,且表现为国

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首次指出

了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或反映,是被奉为法律的阶级意志。所

谓的“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

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

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

定了在我国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

制度、法律和物质保障,并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人民民主具有广泛

性和真实性的特点,且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

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

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

的根本政治制度,贯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原则,实现人民

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新中国成立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

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

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

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因此,

我国的统治阶级是人民。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

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

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是纯粹是某个人的利益,更不

是个别人的任性。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

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这个阶级的共同的

根本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而且法从不反映被统治阶级

的意志,法仅仅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虽然统治阶级的意志形成和调

节的过程中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但在任何情况下,被统治阶

级的意志都不能作为独立的意志直接体现在法律里面,它只有经过统

治阶级的筛选,吸收到统治阶级的意志之中,转化为统治阶级的国家

意志,才能反映到法律中,归根到底,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

且起着调整社会公共事务作用的交通法规、环境保护法规等是已被国

家有权机关制定成规范性文件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法的效力.法

既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法反映

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因此,法是人民意

志的体现,且法具有阶级性。

法从本质而言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

其内容决定于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人民产

生了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和发展。依据列宁关于本质问

题的观点,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

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因此,法是人民意志的反映,且法具有阶级性。

在法学史上,各个时期的思想学家、法学家都论述过法的作用。

例如,法的作用是“定分止争”、“令人知事”、“实现社会控制”、“禁奸止暴”、

“保护和扩大自由”、“促进社会正义”等等。但只有以历史唯物主义为认

识论和方法论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才彻底揭示出法的作用的实质或秘

密。具体如下:第一,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影响社会生

活的体现;第二,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第三,法的

作用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或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人们的行为,控制、变

革或发展社会的工具,目的是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或人民自己

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所以,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

会关系实质上是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在发挥作用,在影响社会。正

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法的作用是法的本质的外在体现。法的社会

作用体现法的本质和目的。在强调阶级斗争、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

法学的首要任务是揭示法的阶级本质和阶级统治目的。

从法的作用亦可以看出法具有阶级性,是人民意志的反映。

作为起着调整社会公共事务作用的交通法规、环境保护法规等,

它们是经过国家机关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物化为法律规定的统

治阶级的意志,因此这些调整社会公共事务的法规具有阶级性。另外,

因全体社会成员包括统治阶级以及被统治阶级,且立法不可能照顾到

每一个社会成员,因此,这些法规并不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的反映,

它们仅仅反映统治阶级也就是人民的共同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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