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p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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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7日发(作者:燕宝基金官网)DP远期交易中的利弊分析
D/P远期交易中的利弊分析
D/P远期:
D/P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xdaysaftersightorafterb/1dateet)是指进⼝商在到期⽇付清货款后取得
单据。理论上的做法是,当托收单据到达代收⾏柜台后,代收⾏向进⼝商提⽰单据,进⼝商承兑汇票或出具承诺付款书(⼀般
适⽤西欧国家)后,单据仍由代收⾏保存,直⾄到期⽇代收⾏才凭进⼝商的付款释放单据,进⼝商凭以提货。
进出⼝双⽅希望通过D/P远期付款⽅式,在D/P~即期付款和D/A远期承兑之间达到⼀种平衡。在这种⽅式下,进⼝商不
必见单即付,可凭信托收据等形式从代收⾏获得融资,实现提货及销售的⾏为。同时,出⼝商在进⼝商不付款的情况下,可以
凭代收⾏保存的运输单据等货权凭证运回货物或就地转售,相对D/A承兑交单项下的托收,出⼝商的货款安全保证要⼤⼀
些。这也是⼀些出⼝商乐于选择D/P远期结算⽅式的原因。
与信⽤证相⽐,D/P远期对于进⼝商具有费⽤低、风险⼩、资⾦负担⼩的特点;对于出⼝商有不受信⽤证软条款的限制、银
⾏费⽤低、缓解买家资⾦压⼒扩⼤出⼝的特点。作为出⼝商,在实际业务中经常会碰到客户要求采取D/P远期付款⽅式,这
为出⼝商扩⼤业务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收汇风险和损失。因此,在实际的业务流程中,出⼝商应先了解以D/P远期⽅式成
交的前提条件,⽽后在交易过程中采取各种防范措施,达到安全收汇的⽬的。
成交D/P远期的前提条件
(⼀)进⼝商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的调查
对于近年演变出的D/P远期付款⽅式,国际商会的意见是可以参照URC522第七条,即托收不应含有远期汇票,商业单据要
在付款后才交付。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书应注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交单(D/A)还是凭付款交单(D/P)。
如果⽆此项注明,商业单据仅能凭付款交付,代收⾏对因迟交单据产⽣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它并不具法律的
普遍约束⼒。
⽽根据《托收统⼀规则》精神,若托收业务与⼀国、⼀州或地⽅的法律或法规有抵触,则《托收统⼀规则》对有关当事⼈不具
约束⼒。
(⼆)对D/P远期付款⽅式适合的国家和地区的选择
⼀般说来,要求D/P远期⽅式较多的客户⼤部分在西欧、北美、澳洲等外汇⾃由兑换或管制较松的国家和地区。出⼝企业⼀
旦碰到来⾃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客户要求D/P远期是合理的。对于来⾃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商,如中东的伊朗、
叙利亚、约旦,南亚的印度、巴基斯坦,南美的巴西、阿根廷,东欧及前苏联,⾮洲等,由于申请和汇出外汇的⼿续繁琐、⾦
额受到种种限制等原因,出⼝企业应慎重使⽤D/P远期⽅式。
(三)对出⼝商所经营产品的选择
出⼝商所经营市场价格相对平稳的产品,如五⾦⼯具、医疗设备等,可接受D/P远期的付款⽅式。因为这些产品不容易给交
易双⽅带来价格上的风险,从⽽减少进⼝商拒绝赎单提货的可能性。⽽对于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变化幅度较⼤的产品,如受
季节影响和国际油价影响较⼤的西药化⼯原料等,市价的波动使交易风险加⼤,出⼝商应避免接受D/P远期的付款⽅式。
(四)对所成交⾦额的选择
出⼝商成交较⼤⾦额的合同时,对选择D/P远期必须⼗分⼩⼼,出⼝商应参照以往同进⼝商成交记录的状况或出⼝信⽤保险
公司所提供的限额来决定D/P⽅式的⾦额。在⼀般贸易中,D/P⽅式的限额在5万美元以下,部分有实⼒和信誉良好的进⼝
商可放宽⾄l0万美元以上甚⾄更⼤⼀些,这要根据进⼝商的实⼒和销售情况⽽定。
(五)运输⽅式的选择
出⼝商应根据提单为物权凭证性质选择海运为主的运输⽅式,⽽对空运或陆运,由于这些运输公司出⽰的提货单据不具备物权
凭证性质,出⼝商应拒绝接受D/P远期的付款⽅式。
(六)从出现风险后便利减损的⾓度,对出⼝买家进⾏选择
(七)对于买家提出的D/P远期条件,了解其以此操作的⽬的
⼆、D/P远期⽅式的风险防范措施
(⼀)谨慎签订合同条款,防范买家商业信⽤风险
由于D/P远期是属于商业信⽤,销售合同是买卖双⽅的最重要的约束性⽂件,⽇后的问题和争议的解决都以此作为重要依
据。
1.商品质量条款必须全⾯明晰。有参数和标准的全部附上,对于凭样品成交的,必须在合同上注明符合双⽅确认的样品及其
编号并加上详细的样品描述,以免在⽇后交货时产⽣争议。
2.成交的价格条款,出⼝商应尽量选择CIF,慎⽤FOB。成交价格条款应选择CIF的条款。由于是出⼝商安排船公司订舱,使
得出⼝商在进⼝商未付款之前能有效控制货物。万⼀货物在运输途中发⽣意外损失,也可以通过已购买的保险向保险公司取得
赔偿。对于价格条款是CFR的,由于保险由进⼝商办理,为了货物的安全,保障出⼝商利益,可以由出⼝商另⾏加保卖⽅利
益险,万⼀货物遇险,进⼝商未投保⼜不付款赎单时,可由出⼝商向保险公司索赔。对于成交FOB价格条款,由于是进⼝商
指定船公司,在货物装运后,进⼝商及其船代对货物有效控制,因此出⼝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先,出⼝商要对进
⼝商船代及实际承运⼈进⾏必要的资信调查,对其签发的运输单据的真伪性进⾏必要的鉴别,避免不法商⼈以假运输单据骗取
出⼝⼈的货物;其次,同CFR⼀样,出⼝商另⾏加保卖⽅利益险;再次,提单的缮制对出⼝商有较好的保障;最后,必须投
保相应的信⽤保险。
3.装运条款设置应灵活、有弹性,装运⽇期明确。装运港应尽量有利于货物的出运,备货装运时间应充裕⽽且留有余地,最
后装运⽇期
必须明确并且得到切实的履⾏,避免进⼝商以装运不及时来进⾏商业压价甚⾄拒绝赎单。
(⼆)谨慎选择操作银⾏,防范银⾏信⽤风险
托收⾏和代收⾏的选择,出⼝商应选择熟悉信任的托收银⾏,并要求托收银⾏按照出⼝商的托收申请书的指⽰⾏事。国外代收
⾏最好不由进⼝商指定,以免由进⼝商指定的代收⾏倾向于进⼝商,甚⾄不按照托收指⽰⾏事,错误放单给进⼝商,给出⼝商
回收货款带来不必要的⿇烦。在实际业务中,出⼝商不可能对进⼝商所在国家和地区的银⾏业⾮常熟悉,出⼝商可以通过托收
⾏选择代收⾏,代收⾏通常为托收⾏的境外联⾏或资信良好、实⼒雄厚的银⾏。如果交易双⽅以前成交过的,可以选择当初信
⽤证的议付⾏为托收⾏,开证⾏为代收⾏。
对于托收⾏来说,为确保资⾦安全,⾸先是避免为此类托收业务办理出⼝融资。同时对此类业务,建议托收⾏在给予代收⾏的
⾯函指⽰上,加列如下批注:“ACCORDINGTOURC522ART7,YOUAREAUTHORIZEDTODELIVERDOCUMENTS
TODRAWEEONLYAGAINSTTHEIRFINALPAYMENTFORTHEFULLVALUEOFTHEACCEPTEDDRAFTS,ORIF
YOUCANNOTFOLLOWOURINSTRUCT10NS.PLEASEINFORMUSANDHOLDTHEDOCUMENTSFORFURTHER
INSTRUCTIONS.”(根据国际惯例URC522ART7条,凭付款⼈⽀付承兑汇票项下的全部款项后,你⾏⽅有权放单给付款
⼈;或者,如你⾏⽆法执⾏该指⽰时,请告知我⾏
并留存单据等待我⾏进⼀步指⽰。)通过这样的语句,提醒代收⾏不可擅⾃将D/P远期付款交单视为D/A远期承兑交单进⾏
业务处理。这样如⽇后出现纠纷,托收⾏⾃⾝可多⼀些抗辩的依据
(三)重视提单的缮制,防范未经赎单提货的风险,便于拒收风险下的货物处理。
出⼝商对于提单的缮制,在不影响进⼝商提货的情况下,应注意以下3点:1.要求船公司争取船东提单,即实际承运⼈签发
的提单,特别是在FOB⽅式下,以防进⼝商与其船代串通,未经赎单提货的可能性。2.提单的发货⼈SHIPPER栏内必须缮
制成:出⼝商。3.拒绝记名提单,特别不以进⼝商为具体收货⼈,应采⽤指⽰提单,即凭发货⼈的指⽰,且提单的背书应为
出⼝商的空⽩背书,这样有利于在进⼝商拒绝赎单提货的情况下,出⼝商拥有货物的处置权。出⼝商必须将正本的单据通过托
收⾏及时交付,不能擅⾃寄正本的提货单据给进⼝商。
(四)货物的跟踪
出⼝商在货物出运后,应跟踪货物的各种状况,尤其是在进⼝商未赎单和付清全款前,必须紧盯货物所到达的位置。当货物将
到或已到⽬的港,应敦促进⼝商赎单提货,同时要了解货物是否被提⾛等状况,以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五)事后的处理
⼀旦货物到达⽬的港已久,进⼝商仍未付款或付清全款,出⼝商视以下情况来分别处理:1.货物未提⾛。⾸先,进⼝商需要
货物,但⼀时资⾦困难,出⼝商可要求其在合理时间内解决;其次,货物价格下跌导致进⼝商⽆利可图,出⼝商在保持合理的
利润前提下,适当降价或提供折扣;再次,进⼝商已破产或进⼝商与⽤户合同关系发⽣变化,⼜找不到新买主的,出⼝商必须
提前做好货物的转卖或退货等处置⼯作。2.货物已提⾛。⾸先,如系代收⾏私⾃放单或船公司私⾃放货,出⼝商应要求当事
⽅敦促进⼝商早⽇付款,协商久⽽未决的,应尽早做好仲裁或诉讼的⼯作来寻求货款的解决;其次,由于出⼝商轻信进⼝商,
⾃⾏寄单或授权代收⾏放单提货的,必须加强与进⼝商的交涉,促成付款的解决。如果进⼝商提货后,恶意拖⽋或⼲脆改头换
⾯来逃债的,使出⼝商⽆法⾃⾝解决货款的,出⼝商应尽快通过国际保理、出⼝信⽤保险或委托追账公司追收账款。
进⼝商到期以各种借⼝不付款赎单,致使货物运抵港⼝后⽆⼈提货,产⽣⼤量仓储费,港⼝费以及罚款等,货物因港⼝滞留时
间过长,直
⾄被港⼝拍卖。托收银⾏把D/P60天当作D/A60对待,在未收到货款情况下就把装运单据交给印度进⼝商。
印度港⼝规定,进⼝货物到港后三个⽉⽆⼈提货,港⼝只需获得进⼝⽅认可,即可将货物拍卖。
远期D/P项下⽆追索权的即期付款
基本流程:
D/P项下⽆追索权的即期付款,主要流程为:我⽅受益⼈(卖⽅或收款⼈)与外⽅(买⽅或付款⼈)通过谈判,签订合约确定以远
期D/P项下⽆追索权即期付款作为结算⽅式。受益⼈装货后交单到出⼝银⾏,银⾏审单⽆误后在⾯函表明“THEPAYMENT
IS’WIHTOUTRECOURSEDISCOUNTOPERATIONOND/PSATXXXDAYS’BY
COLLECTINGBANK”(本付款由代收⾏叙做在远期D/P项下⽆追索权的押汇),并寄单到指定银⾏(⼀般为进⼝地银⾏)。进
⼝地银⾏在扣除利息后将净价即期付给受益⼈。
主要优点
这种结算⽅式在欧洲地区较为流⾏。它的实质是:进⼝地银⾏对进⼝⽅或付款⼈的⼀种融资。对于受益⼈,与其它结算⽅式相
⽐,主要有以下⼏个⽅⾯的优点:
l既保留D/P的优点叉克服D/P的不⾜。它仍然是付款交单,对受益⼈⽽⾔,没有钱货两空之虞,保留了D/P的优点。由于
事先得到代收⾏即期付款承诺,也没有单到、货到后进⼝⽅不赎单付款之忧。克暇了D/P的⾜因此这是⼀
种对受益^较为理想的结算⽅式
2、结算费⽤较为低廉
3、收汇时间较短。收汇时间与即期信⽤证相仿,⼀般为15天左右。⽽通常D/P60天的收汇时间为75天。
4、收汇⽆后顾之忧。远期D/P项下⽆追索权即期付款,由于事先得到代收⾏即期付款承诺,⽽且付款是代收⾏对收款⼈⽆追
索权付款,因此收汇可⾼枕⽆忧;在⼀般信⽤证和托收项下,银⾏在决定是否给予收款⼈押汇。主要考虑因素:付款⼏的信誉
和开证⾏(信⽤证项下或代收⾏托收项下)的信誉,众所周知,在D/P或远期D/P项下,是⼀种商业信誉。因此,如不是付款
⼈的信誉卓越,银⾏是不会给收款⼈以押汇的。⽽即便押汇,银⾏对收款⼈也是有追索权的,所以前者是真正的收款,⽽后者
实质上是⼀种银⾏给予收款⼈的⼀种融资。
5获取“结汇⽔单”及时办理核销、退税及对外⽀付佣⾦。在远期D/P⽆追索权即期付款的⽅式下,由于其即期收汇的款项直接
来⾃于国外的货款,⽽⾮国内银⾏办理的贸易融资,则得到为“结汇⽔单”⽽⾮“押汇⽔单”。
注意要点:
使⽤这种远期D/P项下⽆追索权即期付款作为贸易结算⽅式需要注意下⼏点:
1.付款⼈信誉较好最好为知名⼤公司.并以发达国家为主,(特别是欧洲地区)。
2、事先必须经过付款⼈或进⼝⽅的开户银⾏确认。远期D/P项下⽆追索权即期付款是⼀种较为特殊的结算⽅式,它把原来的
商业信誉变成了近似银⾏的信誉,对收款⼈或卖⽅⽽⾔,风险较⼩;但对买⽅或进⼝地银⾏⽽⾔,风险较⼤,这种⽅式使其⾯
临⽆追权地对收款⼈或卖⽅付款后.付款⼈或进⼝⽅因某种原因如市场变化、法律纠纷等对其拒付的风险。且由于D/P或D
/P远期完全是商业信誉,即使没有理由,付款⼈或买⽅也可拒付,从⽽使买⽅或进⼝地银⾏造成垫款,甚⾄蒙受损失。因
⽽,⼀般情况下,买⽅或进⼝地银⾏(买⽅或进⼝⽅的开户⾏必须对买⽅或进⼝⽅进⾏充分的调查,在确信买⽅或进⼝⽅的资
信、财务管理能⼒等较好、并在银⾏有授信额度(CREDIT
COVER),才会谨慎地叙做远期D/P项下⽆追索权付款,因此,这种忖款⽅式必须经过付款⼈或进⼝⽅的开户银⾏确认,才
有较⼤的即朝收汇可能。
进⼝地银⾏缘何会叙做这样的风险业务呢?
叙做远期D/P项下⽆追索权即期付款,对买⽅或进⼝地银⾏⽽⾔是⼀种风险较⼤的结算⽅式,这种风险主要来⾃于买⽅或进
⼝⽅不守信誉⽽拒付的风险。但如买⽅或进⼝⽅信誉卓越或在发达国家,企业与银⾏之间相互控股互相渗透,对之的融资类似
于对⾃⾝的融资,也就⽆风险可⾔。
总之,远期D/P项下⽆追索权的即期付款,对收款⼈或卖⽅⽽⾔,是⼀种风险较⼩的结算⽅式。然⽽,尽管它有买⽅或进⼝
地银⾏的事先承诺,但它毕竟是远期D/P项下的⼀种结算⽅式,仍是⼀种商业信⽤。从国际惯例的⾓度,这种结算⽅式仍适
⽤于托收统⼀惯例522,买⽅或进⼝地银⾏的事先承诺.是⼀种“友好姿态”并没有相应的国际惯例制约。这种结算⽅式只能与
其它⽅式如L/C或即期D/P综合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