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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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7日发(作者:中秋祝词)美国宪法修正案之研究———以选择权和生
命权为中心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美国宪法修正案之研究———以选择权和
生命权为中心,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胎儿是否具有生命权
根据笔者的理解,保护胎儿权益的时间点应当是胎儿出生之
后,即人的标准应该是始于出生,而非始于受孕。但是笔者认为
法律应当保护胎儿的某些利益。美国早期否定胎儿具有主体能力,
直到1946年哥伦比亚特区法院的BonbrestvKotz一案,才开始改
用肯定说,即胎儿出生时若为活产者,就其出生前所受到的侵害
而产生的结果,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因出生前所受侵害而死亡
的人,可以提出不法致人死亡的诉讼请求。从此,美国确立了保
护先期生命法益的制度。因为胎儿是否受到损害,都应在出生之
后确定损害时才能考虑赔偿问题,所以就没有必要把保护的时间
点提到胎儿出生之前。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规定:没有州可以
否定任何一个人具有的法律平等保护权。我们假想胎儿受这一条
款保护,那么各州就有权保护其所管辖范围内胎儿的生命,堕胎
行为将构成谋杀罪。显然,这是不合理的,现实生活中各州也没
有试图追究前往他州或他国做人工流产的妇女的法律责任。
所以,笔者不赞成人的生命始于受孕这一学说,胚胎尚未成
为完整的人,不应受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保护。笔者认为胎儿不
具有生命权,保护胎儿的权益的时间点应当是胎儿出生之后。二、
妇女是否拥有生育的自由选择权美国宪法第9条修正案规定:本宪
法所列举之若干权利不得解释为对人民固有之其他权利之排斥或
轻忽之意,根据业已确立的规则,宪法限制各州制定干涉公民最
基本决定的法律,如家庭权、人生自由权。不可回避的事实是,
对实体正当程序案件的判决,可能要求法院行使它在传统上一直
行使的权能:即理性判断。它的边界不易被简单规则所表达。这并
不意味着我们可以自由推翻我们所不赞成的各州的政策;但它也
不允许我们对自身的职业业务畏缩不前。在具有深刻道德与精神
含义的堕胎问题上,富有良知的男男女女之间可能存在着歧见。
有些人可能认为,堕胎违反了我们最基本的道德原则,但这并不
能影响政府的决定。政府的责任是从宏观上考虑法律的制定,需
要定义所有人的自由,而不是把个人的道德规范变成宪法法令。
在胚胎具有母体外存活性的时间点之前,孕妇有权决定堕胎,这
也是宪法保障的权利。笔者认为每个州不得将有关伦理、宗教的
官方信念强加给妇女,否则个体妇女会因为一种她们自己所不相
信的关于生命价值或意义的形而上的信仰而倍受煎熬,这种现象
不是立法者所希望见到的,立法中的目标是保障大多数人的自由。
三、结语
结合宪法修正案第9条和第14条,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充分尊
重妇女生育的自由选择权,因为这个世界上与胎儿最亲近的就是
其母亲。但是州政府可以通过创造结构机制,来表达对未出世生
命的深切尊重;如果不对妇女的选择权之行使构成显著障碍,那么
这类规章就将得到准许。如果目的合理,那么各州可以维持以下
措施:如设法说服妇女选择生育、放弃堕胎。如果不构成过重负担,
规章还可设法来增进堕胎妇女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