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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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7日发(作者:代开信用证)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山东省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
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
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
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
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
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
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
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
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
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
理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
建设。各级党委、政府办公室(厅)分管负责人和文秘部门负
责人应当列席或者旁听本级党委、政府重要会议。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室(厅)应当设立文秘部门,配齐
配强工作人员;其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相关机构或者由
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
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理论研
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创新公文拟制、办理、管理方
式方法。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为公文处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配
置机要交通工具、办公自动化设备等必要设施,及时更新技
术手段,促进公文处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第八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把《党政机关公文处
理工作条例》和本办法的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加强教育培训。
在公务员招考中应当考察相关内容。
第九条公文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
素质,恪尽职守,严谨细致,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室(厅)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
理工作,负责本机关公文制发、公文办理、公文管理及安全
保密,制定与实施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章制度;对下级机关
及同级部门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对作出
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十一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和决定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
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
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
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
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
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
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
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
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十二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
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
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
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
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
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
“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
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
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
“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
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
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发文机关标志为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
件”二字的,用于发布、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作
出重要工作部署,批转、转发重要公文。发文机关标志为发
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的,用于发布有关事项,向上级
机关请示、报告工作,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等具体事项。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
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办公室(厅)统一管理。签发人签发
后,由发文机关办公室(厅)进行编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
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
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
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
性公文、翻印的公文、纪要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
式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
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
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
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三条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
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
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
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六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
和可操作性。
第十七条从严控制公文制发数量。凡国家法律法规和
党内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公文。现行公文规定仍然
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再下
发纸质公文。对上级党委、政府的普发性公文,根据自身实
际没有必要以公文形式提出贯彻落实措施的,不再印发公
文。从严控制以会议名义突击印发公文。不得将是否印发公
文作为考核项目。
第十八条严格掌握公文制发规格。可以部门名义行文
的,不以党委、政府或者其办公室(厅)名义行文;可以党委、
政府办公室(厅)名义行文的,不以党委、政府名义行文。
第十九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
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
被越过的机关,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不得以“请阅件”、“呈阅
件”等非规范形式报送。
(二)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
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三)属于党委(党组)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党委(党组)名
义报送上级党委;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政府名义报
送上级政府。
(四)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
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
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五)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
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
关。
(六)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
夹带请示事项。
(七)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一律按照程序
报上级机关办公室(厅)办理,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
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
公文。
(八)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
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
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办公室(厅)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
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
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
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或者向下级政府安排部署专
项工作,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必须
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
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超越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报请
同级党委、政府行文或者经党委、政府同意并授权办公室(厅)
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
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
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
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二十二条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
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机关。属于党
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厅)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二十三条未经上级党委、政府批准,议事协调机构
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也不得要求下级党
委、政府报送公文;议事协调机构的公文不得要求下级党委和
政府转发。临时机构一般不对外行文。
第五章公文拟制
第二十四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
程序。
第二十五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
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
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
准确,文字精练,语言庄重,用词规范。
(四)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和引文等准确;
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规范。
(五)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
应当注明准确、规范的中文含义。
(六)公文中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
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者其规范缩写形式,应当在第
一次出现时注明经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审定的中文译名。
(七)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八)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九)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
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十)公文的信息公开属性、涉密公文密级和保密期限的
确定,起草单位应当提出初步意见。
(十一)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六条党委、政府的部门以党委、政府名义或者
其办公室(厅)名义行文,应当代拟文稿。
(一)部门代拟文稿,一般应当经党委、政府授权或者同
意;未经授权或者同意的,应当先行书面请示。
(二)部门代拟文稿,应当由其文秘部门审核、主要负责
人审签。
(三)部门代拟文稿,应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
在本部门和会签部门的运转时间,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
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于正式公文印发前2周送达党委、
政府办公室(厅)。
(四)部门报送代拟文稿,应当书面说明背景情况、行文
依据、起草情况、会签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党委、政府联合行文,起草单位为党委部
门的,先由党委办公室(厅)审核办理;公文内容属于政府职责
范围、起草单位为政府部门的,先由政府办公室(厅)审核办
理。
第二十八条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
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室(厅)进行初核。
第二十九条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室
(厅)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
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
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重要公文文稿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经有关会议审议。
(五)主题是否鲜明、材料是否真实、判断是否正确、内
容是否完整、结构是否严谨、语言是否庄重、用词是否规范。
(六)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
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
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七)公文的信息公开属性、涉密公文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是否恰当。
(八)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条未经发文机关办公室(厅)审核的公文文稿,不
得直送发文机关负责人;不按照程序报送的,发文机关负责人
不予受理,退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
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
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三十二条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
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托的负
责人签发;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公文,由分管负责人签发。党
委、政府办公室(厅)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其
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报请党委、政府负责人签发。签发人
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
视为同意。联合行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三十三条审签和修改公文要使用钢笔、毛笔和碳素、
蓝黑墨水,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和纯蓝、红色墨水等。签
批、修改时应当在公文纸左侧留出装订位置。
第六章公文办理
第三十四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
归档。
第三十五条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
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签字、盖章应当使用全名,
做到清晰工整,签收时间应当注明年、月、日,紧急公文应
当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签收时如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向来
文单位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登记内容包括收文日期、发文字号、公文标题、密级和保密
期限、紧急程度、公文份数、主送机关、成文日期、分送范
围、经办人等。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
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
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
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
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
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对上级机关的公文,凡标注印发传达
范围的,按照规定的范围分送;未标注印发传达范围的,根据
收文内容及有关要求合理确定分送范围。对下级及其他机关
的公文,经筛选分类后分送,内容相同的情况报告类公文可
以综合后分送。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照时限要求分送。
批办性公文一般由文秘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
际,提出准确规范、简明扼要的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
批示后转有关部门办理。转办时应当提出明确的办理要求。
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
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
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
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阅知性公文一般按照机关负责人职务
排序从前向后传阅,批办性公文一般按照机关负责人职务排
序从后向前传批。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办理。办理公
文传阅应当严格履行登记和交接手续,随时掌握公文去向,
不得漏传、误传、横传、延误。
(六)催办。公文转办后主动掌握公文办理的进展情况,
督促办理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
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
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三十六条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公文,印发前应
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
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
范围和印制份数,并对公文标题、密级和保密期限、成文日
期等详细记载。
(三)印制。严格履行校对、制版、印刷、装订等程序,
确保公文印制质量和时效。印制涉密公文应当使用符合保密
要求的设备,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绝密级公文要
指定专人录入、校对、印刷、装订。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成品公文的文字、格
式等再作校核,并对用纸、墨色、裁切、装订等进行检查,
核实无误后准确及时分发。
第三十七条发送和传递公文应当进行编号、登记,并
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发送涉密公文,使用《发文通知单》登
记。在封、包、袋上应当标明所装公文的最高密级、机要编
号和收文单位名称,有时限要求的,标明紧急程度。发送绝
密级公文,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周边缝有韧线的专用信
封,信封的封口及中封处加盖密封章或者加密封条;使用公文
袋封装时,公文袋的接缝处必须双线缝纫,袋口用铅志进行
双道密封。
第三十八条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
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
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
统进行传输。禁止通过普通传真、普通邮政、快递、互联网
或者其他非涉密网络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传输涉密公
文。
第三十九条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
关档案法律法规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
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
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或者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机关负责人
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
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公文管理
第四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
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四十一条建立健全公文管理第一责任人制度。公文
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
在的问题,确保公文利用高效、管理严格。
第四十二条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
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
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
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四十三条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
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
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
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四十四条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
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
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非涉密公文,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发布。党的机关公文公
开发布的,经发文机关批准,适时在中共济南市委网站发布
或者由有关新闻单位播发。行政机关公文公开发布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
公开办法》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实施。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
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会议上一般不印发公文;确需印发的公文,
应当在会议结束时即行收回。经会议主持机关批准,与会人
员带回本机关的公文,应当及时交本机关公文管理人员管
理。
第四十六条严格落实涉密公文保密管理有关规定。
(一)涉密公文应当存放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配
备必要的保密设备,与非涉密公文和材料分别存放,并定期
进行清查、核对;涉密公文电子版(含过程稿)应当存储在涉密
计算机或者专用涉密存储介质中。
(二)组织阅读、传达、审议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涉密公
文,应当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严格限定知悉范
围,并提出明确保密要求。
(三)借阅、复制、下载、汇编、摘抄涉密公文,应当符
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
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
关批准。复制、下载、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
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
注并进行管理。
存储公文的磁盘、光盘及其他存储介质按照所存储公文
的最高密级管理。
(四)任何机关、单位、个人不得向无直接业务关系或者
无隶属关系的机关、单位发送、索要涉密公文。对违反规定
发送或者索要的,应当退回或者拒绝。
(五)涉密公文未经批准,不得携带外出。确需携带外出
的,必须经发文机关或者发文机关授权的公文管理机关同
意。
(六)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定期
清理、清退或者销毁。
(七)涉密公文遗失或者泄密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并及时报告发文机关或者经发文机关授权的公文管理机关,
受理机关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发文机关和同
级保密及公安部门。
第四十七条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
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
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
效。
第四十八条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
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机关负
责人审批并履行登记手续,派两名以上人员到现场监督销
毁。绝密级公文应当逐页清点登记,机密级公文应当逐份清
点登记,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
管理部门指定的承销单位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应当使用符合
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确保涉密信息不可还原,
确保涉密公文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
密公文。
第四十九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
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
案管理部门,其他公文按照有关规定清退、销毁;临时设置的
机构,当任务结束时,其公文集中移交同级党政机关办公室
(厅)或者有关部门管理。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
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条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
室(厅)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
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党政机关公文含电报和电子公文。电报处
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
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
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
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5月2
日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
于切实改进文件工作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印制版式说明
2.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样本
3.山东省党的机关公文发布、阅读规定
附件1
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印制版式说明
一、总体要求
1.用纸:采用60g/㎡—80g/㎡胶版印刷纸或者复印纸,
纸张白度80%—90%。
2.开本:采用国际标准A4型,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
×297mm。
3.版心与页边: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公文用
纸天头(上白边)37mm±1mm,订口(左白边)28mm±1mm。
4.字体与字号: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
3号仿宋体字。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5.行数与字数:一般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行间距
用3号汉字高度7/8。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6.标点:采用规范全角标点,符合中文排版规范。
7.文字的颜色:如无特殊说明,公文中文字的颜色均为
黑色。
8.制版: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
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9.印刷: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页误差不超过2mm,
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10.装订:公文应当左侧装订,不掉页,两页页码之间误
差不超过4mm,裁切后的成品尺寸允许误差±2mm,四角
成90°。采用骑马订或者平订的公文,订位为两钉外订眼距
版面上下边缘各70mm处,允许误差±4mm;骑马订钉锯均
订在折缝线上,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5mm。
二、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规则
版心内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
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公文首页红色分
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
主体,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
为版记。
页码位于版心外。
(一)版头部分
11.份号:如需标注份号,一般用6位黑体阿拉伯数字,
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12.密级和保密期限:如需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般用
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
阿拉伯数字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用“★”隔开。未标明或者
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
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认定。
13.紧急程度:如需标注紧急程度,一般用黑体字,顶格
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
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
而下分行排列。
14.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
35mm。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颜色为红色,字号应当不大
于上级机关的发文机关标志字号,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
则。
联合行文时,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一般应
当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其他机关按照党、政、军、群
的顺序排列,上下居中排布;如有“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
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
15.发文字号: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
份应当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
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普发性公文的发文字号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
位置,居中排布;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
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16.签发人: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
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签
发人”三字用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楷体字。
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
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顺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
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多个签发人需回行时,
“签发人”三字与签发人姓名第一行并排。
17.版头中的分隔线: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居中印一条
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其高度一般不小于0.5mm。
(二)主体部分
18.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在红色分隔线
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者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做到词意
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多行标题排列应当使
用正梯形、倒梯形或者菱形,不采用上下长度一样的长方形
和上下长、中间短的沙漏形。四个(含)以上机关联合行文时,
标题中发文机关名称可以省略。
19.主送机关:编排在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
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
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
称移至版记部分。
20.正文: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仿宋体字,编
排在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
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
“(1)”标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适当调整;一般第一层用黑
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标点符号应当符合排版规则,数字、年份不拆行。
批转、转发的公文另页编排,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
行。
21.附件说明: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
“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
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附件
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
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22.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
(1)加盖印章的公文
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
白印章。
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
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
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
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者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
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
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
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者相切,每排
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者附
件说明)一行之内。
(2)不加盖印章的公文
单一机关行文时,在正文(或者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右空
二字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在发文机关署名下一行编排成文日
期,首字比发文机关署名首字右移二字,如成文日期长于发
文机关署名,应当使成文日期右空二字编排,并相应增加发
文机关署名右空字数。
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署名,其余发文机关
署名依次向下编排。
(3)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的公文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加盖签发人签名章时,在正文(或者
附件说明)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
二字标注签发人职务,以签名章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在签发
人签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
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
其余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依次向下编排,与主办机关签
发人职务、签名章上下对齐;每行只编排一个机关的签发人职
务、签名章;签发人职务应当标注全称。
签名章一般用红色。
(4)成文日期中的数字
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当标全称,月、
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23.特殊情况说明: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
章或者签发人签名章、成文日期时,可以采取调整行距、字
距的措施解决。
24.附注:如有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
期下一行。
25.附件: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
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黑体字顶格编排
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
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
要求同正文。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
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
顺序号。
(三)版记部分
26.版记中的分隔线:版记中的分隔线与版心等宽,首条
分隔线和末条分隔线用粗线(推荐高度为0.35mm),中间的
分隔线用细线(推荐高度为0.25mm)。首条分隔线位于版记
中第一个要素之上,末条分隔线与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边
缘重合。
27.抄送机关:如有抄送机关,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
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
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
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
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
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
线。
28.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
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后加“印
发”二字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
应当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29.翻印机关和翻印日期:翻印的公文,应当标注翻印机
关和翻印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
上、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下一行位置。翻印机关左空一字,
翻印日期后加“翻印”二字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
月、日标全,年份应当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
01)。
版记中如有其他要素,应当将其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或者翻印机关和翻印日期)用一条细分隔线隔开。
(四)页码
30.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
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
缘7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
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
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三、公文中的横排表格
A4纸型的表格横排的,页码位置与公文其他页码保持
一致,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
四、公文特定格式
(一)信函格式
发文机关标志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居中
排布,上边缘至上页边为30mm,推荐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
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标志。
发文机关标志下4mm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粗下细),
距下页边20mm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细下粗),线长均为
170mm,居中排布。
如需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应当顶格
居版心左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按照份号、密级和
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第一个要素
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发文字号顶格居版心右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
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标题居中编排,与其上最后一个要素相距二行。
第二条红色双线上一行如有文字,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
汉字高度的7/8。
首页不显示页码。
版记不加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分隔线,位于公文最后
一面版心内最下方。
(二)命令(令)格式
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加“命令”或者“令”字
组成,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0mm,推荐使用
红色小标宋体字。
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居中编排令号,令号下空二行编
排正文。
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和成文日期的编排同本附件22·(3)
“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的公文”。
(三)纪要格式
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纪
要”组成,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推荐
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
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居中编排纪要编号。
纪要编号下一行编排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发文机关居
左空一字,成文日期居右空一字。
标注出席人员名单,一般用3号黑体字,在正文(或者附
件说明)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出席”二字,后标全角冒号,
冒号后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出席人单位、姓名,回行时与冒
号后的首字对齐。
标注请假和列席人员名单,除依次另起一行并将“出席”
二字改为“请假”或者“列席”外,编排方法同出席人员名
单。
纪要的特殊形式可以根据实际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