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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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7日发(作者:皇帝年号)科技型中⼩企业评分标准
科技型中⼩企业评价指标
第六条科技型中⼩企业须同时满⾜以下条件: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职⼯总数不超过500⼈、年销售收⼊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年及当年内未发⽣重⼤安全、重⼤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为,且企业未列⼊
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企业评价指标进⾏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第七条科技型中⼩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员、研发投⼊、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科技⼈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员数占企业职⼯总数的⽐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20分)
B.25%(含)-30%(16分)
C.20%(含)-25%(12分)
D.15%(含)-20%(8分)
E.10%(含)-15%(4分)
F.10%以下(0分)
2.研发投⼊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个指标进⾏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总额占销售收⼊总额的⽐例分档评价。
A.6%(含)以上(50分)
B.5%(含)-6%(40分)
C.4%(含)-5%(30分)
D.3%(含)-4%(20分)
E.2%(含)-3%(10分)
F.2%以下(0分)
(2)按企业研发费⽤总额占成本费⽤⽀出总额的⽐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50分)
B.25%(含)-30%(40分)
B.25%(含)-30%(40分)
C.20%(含)-25%(30分)
D.15%(含)-20%(20分)
E.10%(含)-15%(10分)
F.10%以下(0分)
3.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
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没有知识产权(0分)
第⼋条符合第六条第(⼀)~(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企业
条件: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业标准。
第九条科技型中⼩企业评价指标的说明:
(⼀)企业科技⼈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员,
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员,兼职、临时聘⽤⼈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作6个⽉以上。
(⼆)企业职⼯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员。在职⼈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
鉴别,兼职、临时聘⽤⼈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作6个⽉以上。
(三)企业研发费⽤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的相关费⽤,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
⽤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归集。
(四)企业销售收⼊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之和。
(五)知识产权采⽤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级中药保护品
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六)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
等主管部门的相关⽂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七)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程技术研究中⼼、国家(省、部)⼯程
实验室、国家(省、部)⼯程研究中⼼、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