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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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6日发(作者:六项精进)法律体系
第一节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部门法体系。它是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
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与原则
(一)法律部门的概念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
称。法律部门也是法律分类的一种形式,法律分类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
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
1.法律部门与法律制度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法律制度也是由同类法律规范构成的,同部门法是一种交叉关系。一种法律制度可能分
属于几个法律部门,如财产所有权制度,就涉及宪法、民法、经济法、刑法和诉讼法等多个
法律部门;一个法律部门也可能包含多个法律制度,如作为部门法的刑法就包括了刑罚制度、
死刑制度、假释制度等多个法律制度。
2.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也是两个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法律部门就是由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
的。但是,法律部门不等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一个法律部门往往是由许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
构成的。有时候,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与部门法的名称是一致的,如“宪法”,可以认为
是作为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简称,也可以认为是作为一个法律
部门的宪法部门,当然它还意味着一种作为法的渊源的宪法。需要指出的是,宪法部门除了
包括我国的《宪法》外,还包括有关我国国家结构的《组织法》、《选举法》、《国籍法》、《民
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在许多情况下,部门法的名称与规范性法律文件
的名称并不对应。例如行政法部门、经济法部门、军事法部门等就没有一个相同名称的规范
性法律文件的名称与之相对应。
(二)法律部门的特征
1.构成一国法律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各个部门法之间是协调的。比如我国法律
部门都是统一于宪法基础之上的。
2.各个法律部门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它们的内容是有区别的。
3.各个法律部门的结构和内容基本上是确定的,但又是相对的和变动的。
4.法律部门是主客观相结合的产物,一方面,法律部门的划分离不开客观的社会关系,
它有客观的基础;另一方面,法律毕竟是人们尤其是立法者主观活动的产物,法律部门的划
分又带有主观的因素。
(三)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法学界一般认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即社会关系)和法律调整的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
两个主要标准。
1.法律调整的对象
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和第一位标准。法律是调整社会关
系的,每部法律规范的制定都是对于某一社会关系的规定,离开了社会关系,就不会有任何
法律规范的存在。
2.法律调整的方法
法律的调整对象虽然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和第一位标准,但是仅依据这一标准不
能解决所有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有的法律部门是无法从社会关系的性质来说明的。比如,
刑事法律规范,单纯按照社会关系类别,就无法将它列入哪一个法律部门。将法律调整的方
法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辅助标准,就可以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除了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以
外,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主体以及确定这种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原则和形式
等,也属于法律调整的方法。
两种标准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法律调整的方法是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
决定的,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应当以不同的方法来调整。因此,与法律调整的对象相比,法
律调整的方法是辅助的、从属的标准。
(四)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法律部门的划分是非常复杂的问题,在遵循客观的标准划分法律部门时,还应当坚持正
确的原则。我国法学界比较重视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提出的原则主要有客观原则、合目的
性原则、适当平衡原则、辩证发展原则、相对稳定原则和主次原则等。
1.客观原则
又称从实际出发原则。应该考虑到法律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的广泛程度以及法律、法规
数量的多少。一般来讲,社会关系范围较广并且相应法律法规也较多的,可以成为一个甚至
几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于法律规范很少的社会关系领域,可以予以合并。
2.合目的性原则
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所以合目的性原则是划分
部门法时首先应当坚持的原则。如果某种划分不利于这一目的,那么其划分就是无意义的。
人们在学习和研究某个问题时,尤其是当人们想从数以千计的法律和法规中找到解决某个问
题的有关法律时,必须借助于法律部门的划分的理论和知识,才能顺利达到目的。
3.适当平衡原则
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在各种法律部门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各法律部门所包含的法
律范围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窄。每个具体的法律部门所包含的法律、法规数量既不能太少,
也不能太多。不同部门法所包含的法律、法规应当保持适当的平衡。
4.辩证发展原则
客观世界是在发展变化的,社会关系也是在发展变化的,那么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
本身当然也会发展变化,法律和法规也始终处在变化中。同时,人们的主观认识也不是老停
留在一个水平上,也在发生变化。由于主客观条件都在变化,因此法律部门的划分就不可能
是绝对不变的,只能是相对的。没有也不可能有运用于一切时代、适合于任何国家的、永远
不变的法律部门划分模式。
5.相对稳定原则
虽然法律部门是发展的,但是法律的稳定性特征要求我们不能频繁地变动法律部门的内
容和结构。这就要求我们在划分法律部门时不能只考虑目前的法律、法规的多少,而应当具
有一定的前瞻性,在划分部门法时应当考虑到法律、法规今后的发展,即考虑到即将制定和
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
6.主次原则
重点论原则。具体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是极为复杂的,有时同一部法律、法规可以被
划归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还有时候,有的法律被采用一个或者几个标准予以划分,也很难
弄清楚其到底应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考虑这一法律、法规的主导
因素是什么,按照其主导因素来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二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一、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特色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产生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并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服务的上层建筑之一。这一法律体系既与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普遍性原则相一致,又与中国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协调,具有鮮明的中国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
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它的形成,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
要求,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律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要求,体现了动态、开
放、与时倶进的社会发展要求,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核心和统帅地位,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
最高的法律效力。在中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
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
责。
这一法律体系的本质是以人为本,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法
律体系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为国家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平发展提供法
律保障。
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开放的和发展的。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法律体系
具有阶段性和前瞻性特点,今后仍将继续制定新的法律和修改原有的法律,以使法律体系
不断发展和完善。
二、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一)宪法及其相关法
作为部门法之一的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主导性的法律部门,是其他
部门法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最高依据,处于特殊的地位,起着特殊的作用。宪法作为一个
法律部门,除了包括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文件外,还包含处
于附属层次的一些法律文件: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国籍法、国旗法、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公民基本权利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立法法和授权法,等
等。
(二)行政法
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由调整行政管理活动中国家机
关之间、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
的。
行政法与行政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规范和调整行政法
律关系的法律的总称。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是法的渊源之一。
行政法是由众多的单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行政法可以分
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主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
公务员法,等等。特别行政法则指对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
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国家安全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监狱法、
土地管理法、高等教育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海关法,等等。
(三)民商法
民商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商法可以分为民法和商法两个次级法律部门。
关于民法和商法是分立还是合一,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从立法模式上看,我国采取的是
民商合一的模式。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收养、继
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殊部分,是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商业活动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
的,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四)经济法
经济法是有关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涉及的范围很广,
包括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的法律,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方针和
政策的法律,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农业法,企业法,银行法,市场秩序法,
税法,等等。
(五)社会法
社会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关于这一法律部门的理论还不完善。一般认为,社会法
是指调整国家在解决社会问题和促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主要功能是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该部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规范,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
益保障法,等等;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规范,如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
环境的法律规范,如环境保护法、能源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生态法等;促进社会公益的法
律规范,如社区服务法、彩票法、人体器官与遗体捐赠法、见义勇为资助法等;促进科教、
文卫、体育事业发展的法律规范,如教师法、科技进步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卫生法,
等等。
(六)刑法
刑法是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是一个传统和基本的法律部门,在
国家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也是人们最为关注的一个法律部门。
我国有关犯罪和刑罚的基本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一法典中。除此之外,
还有许多单行决定。这些规范都是刑法部门的组成部分。
(七)程序法
程序法部门指规范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由诉讼程
序法与非诉讼程序法两部分构成。诉讼程序法是有关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简称诉讼
法。我国的诉讼法主要由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组成。非诉讼程序法主要由
仲裁法、律师法、公证法、调解法等基本法律构成。
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完善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谓任重道远。在新的起点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律体系,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完善的内在要求,也是今后立法工作面临的重要
任务。
中国已经进入改革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国内外形势的新情况新变化,
广大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改革发展稳定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迫切需要法律制度建
设予以回应和调整。实现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迫切
需要法律制度建设予以推动和引导。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格局复杂化的客观现实,对科学
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愈来愈高,通过立法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难度愈来愈大。为适应推动
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
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紧紧围绕实现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保
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不断健全各项法律制度,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不断完善。具体而言,今后一段时间要着力加强和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
第一,积极加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立法。适应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
完善选举、基层群众自治、国家机构组织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强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立法,
完善审计监督和行政复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适应司法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修改法院组织
法、检察院组织法,完善诉讼法律制度;完善国家机关权力行使、惩治和预防腐败等方面的
法律制度,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对权カ行使的规范和监督,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第二,继续加强经济领域立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完善民事商事法律制
度;适应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要求,完善预算管理、财政转移支付、金融风险控制、
税收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加强税收立法,适时将国务院根据授权制定的税收方面的行
政法规制定为法律;完善规范国家管理和调控经济活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法律制度,促
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三,突出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坚持以人为本,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在促进社会事业、
健全社会保障、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劳动就业、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社会救
助、社会福利、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以及社会组织等法律制度,不断创新社会管理
体制机制,深入推进社会事业建设。
第四,更加注重文化科技领域立法。适应推进文化体制改革、促进科技进步的要求,完
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鼓励文化科技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制
度,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创新型国家。
第五,高度重视生态文明领域立法。适应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完
善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从制度上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努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的矛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第六,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
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完善法律案审议制度,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
审议和表决机制;探索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活动的途径和形式,完善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论
证会和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等制度,建立健全公众意见表达机制和采纳公众意见的反
馈机制,使立法更加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建立健全立法前论证和立法后评估机制,
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进一步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同时,在完善各项法律
制度的同时,更加注重保障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法律法规配套规
定制定工作;完善法律解释机制的途径和方法,建立法律解释常态化机制,对需要进一步明
确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法律适用依据的,及时作出法律
解释;健全备案审查机构,完善备案审查机制,改进备案审查方式,加强对法规、规章、司
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健全法律法规清理工作机制,逐步实现法律法规清理工作
常态化,确保法律体系内在科学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