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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号令

发布时间:2023-06-12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493号令

49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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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6日发(作者:藻井)

建设部关于学习和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的意见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

令)条第七款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15号

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3]《XX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条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

局30号令)

[5]《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6]《XX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7]《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8]《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9]《XX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10]《XX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

[11]《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12]《XX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14]《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15]《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17]《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18]《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安监总局13号令)第三条

[1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

号令)第二条第一项

[2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

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2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

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22]《安全生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

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2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

号令)第三十七条

内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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