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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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日发(作者:习惯作文)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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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人身
安全和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特制定《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办法》及其它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和技术
规范编制。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股份公司)及所属各级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划设计企业等其它生产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
中也应依据本《条例》;境外企业和工程项目应参照本《条例》
结合当地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本《条例》由安全生产组织保障、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技术管理、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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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工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
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施工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
应岗位。
第十五条各项目经理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
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项目关键岗位和关键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进
行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项目过程中不得提出
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
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十七条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且
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八条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
生;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
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
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时还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
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可通过合约条款、签订责任状、管
理协议书等书面方式进行分解传递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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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各企业应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按照相关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
任、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四章安全技术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施工企业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施工图
进行认真会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或设计文件有遗漏而导致施工
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各级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
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制定针对性强、实施有效的安全技
术方案(措施)。针对特殊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应依据《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规定
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相应组织专家论证工
作。
未编制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或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未
获得批准之前,不得进行施工。
第二十三条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规程;必须全面
考虑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凡施工过程中
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及建筑物周围外部环境不利因素等,都必须
从技术上制定全面、具体、有效的措施予以预防。
第二十四条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必须有设计、有计算、
有详图、有文字说明。并应根据企业自身的技术管理制度和流程
逐级完善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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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现场及外部
环境实际情况有较大变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进行评估,并
按照审批流程对原定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进行修订变更。
第二十六条各级施工企业和项目必须健全和落实安全技术
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应向下分级进行,最终落实到操作人员。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针对性、指导性及可操作性。各级安全技术
交底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实施书面交底签字制度,接受交底人
必须全部在书面交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以备查验。
第二十七条各级施工企业和项目必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
安全验收制度,各类安全防护用具、设施、架体和设备进入施工
现场或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条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
度,落实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
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九条各企业应定期组织企业职工进行多层次的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包括安全生产法规、安
全生产技术知识、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典型经验、事故教训和文
明施工等内容。
第三十条各企业应建立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
档案,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三十一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入场三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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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三十二条施工过程中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新设备时,必须对有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
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政府部门颁发
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并需接受项目有针对性
的培训教育。
第六章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各企业必须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通
过安全检查,促进企业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
实,识别和发现不安全因素,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杜绝重大安
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各企业应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工作,
主要是查思想、查制度、查方案、查隐患、查整改、查培训教育、
查违章行为、查事故处理等。
第三十六条安全检查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做好安全检查
总结。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检查组织者应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
知单,被检单位应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被检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落实整
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纳入计划,
落实整改。对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跟踪督促落
实,形成闭环管理。
第三十八条如遇股民、客户及政府部门等投诉系统内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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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当事企业应迅速组织对被投诉项目进行
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隐患,并将检查情况通过规定渠道予
以反馈。
第三十九条各企业应根据检查的结果,对存在的隐患和问
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应与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及奖罚等相结合。
第七章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十条各级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管
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到位,使用合理。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费用是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
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它包
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和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两部分;
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
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费用应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各级
施工企业和各项目应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和在施项目工程特点
编制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投
入计划。
第四十三条各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
务部门对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
查。
第四十四条各级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帐,并于
每年一月底前,对上一年度本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实际投入情况
进行汇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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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第四十五条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
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
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
实应急物资和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
应急管理能力。
第四十六条各企业要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
定期组织演练,以达到检验预案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以及事故发生
后能快速反应的目的。
第四十七条各企业必须建立安全预警制度,及时将预警信
息逐级传递落实。
第四十八条各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
照程序及时、主动、准确的将事故信息逐级上报,并要积极妥善
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和媒体应对工作,尽全力将事故影响降到最
低。
第四十九条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应严格按照《中国
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突发(危机)事件新闻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中建股文字[2008]247号)文件规定,做好预防和应对工作,
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信息发布和披露。
第五十条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
案,并开展有针对性的演练工作。
第九章安全生产事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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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项目经理应首先迅
速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抢救伤员工作,并积极指导现场紧急救护,
防止险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的相关规定,及时
准确的将事故情况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不得有瞒报和迟报现
象。
第五十二条项目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项目经理应立
即将事故情况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股份公
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若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生
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至股份公司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自救,
尽最大努力弱化事故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积极配
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详细全面的提供安全事故
的有关资料、证据和相关证人。
第五十四条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没有
发生伤亡或物损的未遂事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在
企业内部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总结。
第五十五条事故单位应根据事故的调查分析,积极组织制
定并落实相关整改措施,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及政府部门的批
复和企业的相关制度,落实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
理。
第十章总、分包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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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
产由总承包企业全面负责,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均应纳入总承包企
业的项目管理体系中。
第五十七条总承包企业在与分包企业签定分包合同之前应
确认该分包企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具备与其分包工程
相符的施工资质等级和已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在签定分包合同时,应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以明确在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分解与
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兼)职安全人员的配置、安全技
术措施费用的落实、安全教育、特殊工种的管理、现场防护要求
及事故处理等方面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第五十九条对于业主直接发包且与总承包企业无任何合约
和经济关系的施工单位,总承包企业应在发现其施工作业存在安
全隐患时通报业主督促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十条项目开工前,各级施工企业应组织项目及有关部
门编制有针对性、可操作的项目安全管理方案(项目安全策划)。
第六十一条各级施工企业必须强化对施工现场的综合整治
和管理,强化对施工人员的不安全因素和现场实物状态的监控,
并应坚持施工现场的动态管理,使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
工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六十二条鼓励施工项目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特别是各
项目要努力达到施工所在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安全及文明施工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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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第六十三条各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内业
资料档案。安全管理内业资料的收集整理应全面、及时、准确。
第十二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十四条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
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奖罚力度,严肃查处
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为科学地评价、考核安全生产工作,应设立相
关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应随着行业和社会发展情况予以
调整,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效显著,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荣誉表彰或物质奖励:
1.全面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确定的内容,安全生
产和文明施工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研究方面,有重大技术改进和重
大合理化建议或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重大管理贡献和管理创
新,并经实践证明确有显著成效,给企业带来明显安全效益的;
3.在防止和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或在事故抢险中表现突
出的。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
给予相应处理:
1.安全生产体系不健全,导致普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导
致事故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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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
3.迟报、漏报事故或谎报、瞒报事故的;
4.发现事故隐患或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
报告,而发生安全事故的;
5.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6.对上级或安全检查部门提出限期解决的安全隐患不积极
整改而造成事故的;
7.安全生产投入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
8.未完成责任状所约定内容的。
处理情况应视事故的影响、情节及后果而定,处理的方式可
在考核兑现、评优评职、晋升晋级、党纪政纪等方面予以体现,
触犯刑事法律的,直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当事企业对事故的处
理情况应及时上报上一级企业。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由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中“各企业”是指各级施工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划设计企业及其它生产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