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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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8日发(作者:跳水教案)1/69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9篇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为了推动我国____项目体育运动的发展,防范体育赛事举办过程
中的风险,甲乙双方根据各自职能签署____赛事承办协议。本协议中,
甲方是组织实施赛事的组委会,是本合同的投保人,乙方是保险公司,
是本合同的保险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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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第一条财产保险范围
凡为甲方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为他人共有而由甲方所负责的
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甲方与乙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
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有价证券、票据、文件、账单、图纸、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一律
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
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
损害或灭失,乙方均负责任。
第三条除外责任
乙方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3.1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烧、鼠咬、虫蛀、大气
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3.2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
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3.3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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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3.5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后果损失。
3.6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3.7甲方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3.8明细表中规定应由甲方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3.9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民众骚扰以及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
3.10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
失。
第四条赔偿处理
4.1发生保险单责任范围的损失事故后,甲方应该立即通知乙
方、并在_天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乙方提供详细的书
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
4.2保险财产若遭盗窃,甲方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
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立即通知乙方,如果乙方派员进行现场调查,
甲方应给予便利。
4.3发生损失后甲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
大,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乙方可予合理偿付,但以不超过受损财产的
保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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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甲方要求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事故报告、
损失证明和其他乙方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索赔期限,从保险财产
遭受损失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如发现甲方提供的单证有任何虚假、
欺骗或夸大失实时,乙方对该项索赔有权拒绝赔偿。
4.5保险财产遭受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按受损保险
财产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赔偿,其市价低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
时,按市价赔偿;如其市价高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则其差
额应认为由甲方自保,乙方按受损财产的保额与其市价的比例赔偿。
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办
理。
4.6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时,本公司可按损失程度赔付现金
或赔付基本上恢复原状的合理的修配费用。
4.7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乙方如按全损赔付,其剩余价值应
在赔款内扣除。乙方可以不接受甲方片受损保险财产的委付。
4.8任何属于成对或一套组成的财产,如发生损失,乙方的赔
偿责任不得超过该受损财产与所属成对或整套财产保险金额的比例。
4.9赔偿损失后,由乙方出具批单减少相应部分的保险费,并
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甲方要求恢复保险金额,应
加缴恢复部分按日平均计算的保险费。
4.10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时,甲方应立即采取一切
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在乙方赔付支付赔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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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乙方,向乙方提供一切所需要的
单证,并协助乙方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4.11如本保险单所保证财产在损失发生时另有其他承担该项
财产的保险存在,不论甲方或他人所投保,乙方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
失的责任。
第五条其他事项
5.1甲方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对乙方
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5.2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
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5.3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
第六条索赔和赔款
6.1甲方向乙方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证明单据,作为索
赔依据。
6.2乙方的赔款以恢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项目
的残值应予扣除。
6.3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替之,
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
6.4保险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为甲
方自保,乙方仅按保险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的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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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乙方赔付损失后,如需恢复原保险金额,该恢复部分应另
交原保险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
6.6本保险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保险
的存在,不论为甲方或他人投保,或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乙方仅负
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争端解决方式:
7.1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7.2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八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传真签字
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签字)代表______(签字)
电话: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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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
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下同)投保:
(一)房屋;
(二)房屋内装璜、家具、用具、床上用品、服装;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
人向他人租赁、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一)项所列财
产,保险人予以承保;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
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二)至第(四)项所列财产和
专业人员使用的专业用品,保险人亦可予以承保。
不保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保险人不承担保
险责任:
(一)有价证券、票据、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
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
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
(二)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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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拖拉机、农用机械;、
(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所销售的商
品;
(五)烟酒、食品(米、面除外)、药品、化妆品;
(六)游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像带、软盘、表、笔、眼镜、
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
(七)移动电话和便携式电脑;
(八)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
(九)被保险人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十)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
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
任:
(一)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二)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
责任免除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或间接物质损失,保
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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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
用过度、超电压(无论内在或外来)、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
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
或前述人员勾结、怂恿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
所致的损失;
(五)虫蛀、鼠咬、霉烂、变质、自燃、自然损耗;
(六)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
(七)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失,以及其他不属于本条
款第三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期间
第六条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为1年、2年、3年、4年、5年
五档,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一,并记载于投保单和保险单中,保险人在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第七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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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保险按份出售,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5000元,其中火
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责任项下的保险金额为_0元人民币,
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责任项下的保险金额为5000元人
民币;
(二)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保险财产的总保险金额为单份保
险的保险金额乘以实际投保份数;但总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财产的
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三)在保险责任期间,如投保人增加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
应增加,增加额为增加、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如投
保人减少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减少,减少额为减少的投保份
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
保险费
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费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如投保人购买一份本保险,保险人按每年每份保险28元人
民币收取保险费,其中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责任项下的
年保险费为16元人民币,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责任项
下的年保险费为12元人民币;
(二)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保险人收取的年保险费总额为单
份保险的年保险费乘以投保份数。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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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
(二)投保人应依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在投
保人交纳保险费后、本合同开始生效;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房屋变更用途、保险财产存放地点发生
变更或保险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七日内通知保
脸人,在保险人办理同意承担保险责任的批改手续后,保险人才承担
保险责任;
(四)被保险人应当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
好防灾防损工作;
(五)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
当尽力救护并保存现场,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同时向当地公安
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查翻处理;
(六)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
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者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
求,且被保险人没有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按照本条
款有关规定先予赔偿;
(七)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或有虚报损失
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经支付的赔款,亦可终止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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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处理
第十条
(一)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相
关批单、发票、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施救费用单据以及所在单位、街
道、乡(镇)和有关职能部门(如公安等部门)的证明,以及保险人要求
提供的其他证据和材料;
(二)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损
失计算赔偿金额并依《保险法》有关规定支付合理的施数费用;
(三)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合理作价折归被保险
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
(四)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对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
饰的损失按以下原则处理:如投保人只投保一份本保险,则最高赔偿
限额为人民币3.00元;如果投保人投保本保险的份数为两份以上(含
两份)十份以下,则最高赔偿限额为投保份数乘以人民币300元;如果
投保人投保本保险的份数为十份以上(含十份),则最高赔偿限额为人
民币3,000元;
(五)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两
年内,如其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或不提供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单
证,即作为自愿放弃保险保障权益处理;
(六)从保险人书面通知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一年内,如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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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领取赔款,也作为自愿放弃保险保障权益处理。
附则
第十一条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若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
提前解除本合同,经保险人同意后,本保险合同可以解除。合同解除
时,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各文件之间相互解释、
相互补充,如有冲突,以如下序号在前的文件中的约定或解释为准:
(一)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二)保险单;
(三)保险条款;
(四)投保单。
第十三条有关本合同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
以下顺序处理:
(一)提交保险单签发地的保险人的经营机构所在地的市仲裁委
员会仲裁;
(二)如上述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则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起诉。
特别约定条款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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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特别约定条款是华泰居安理财型家庭综合保险(家庭
版)的备选条款,投保人可在购买基本保险的基础上选择本特别约定
条款,如果投保人同时选择本特别约定条款,则基本保险条款和特别
约定条款共同构成构成本保险的条款。
本特别约定条款只能和基本条款结合使用,单独使用时不发法
律效力。
保障金的确定
第二条投保人投保本保险时,可以选择缴纳保障金的形式。
(一)如投保人投保一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保障金为10000元人
民币;
(二)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保障金总额为一份本
保险应缴纳保障金乘以投保份数。
第三条保障金应一次性缴纳。
给付金的确定
第四条在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后,不论保险期限内是否
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多少,不影响投保人领
取给付金。
第五条如投保人只投保一份本保险,在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
投保人可以领取的给付金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三年,则给付金为10933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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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五年,则给付金为11905元人民币。
第六条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险,在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投
保人可以领取的给付金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三年,则给付金为投保份数乘以10933元
人民币;
(二)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五年,则给付金为投保份数乘以11905元
人民币。
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时给付金的确
定。
第七条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投保人要求部分退保
或全部退保的,应在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到本公司办理退保手
续;但投保人只能要求按份退保或退保全部份数。
第八条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时,给
付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半年以下的,给付金一退保份数
x(10000一对应的手续费);
(二)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含半年),给付
金一退保份数x(10000+10000x保险天数x0.003%一对应的手续费);
(三)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含一年),给付
金一退保份数x(10000+10000x保险天数x0.00.6%一对应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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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两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含两年),给付
金一退保份数x(10000+10000x保险天数x0.0073%一对应的手续费);
(五)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含三年),给付
金一退保份数x(10000+1000ox保险天数x0.0083%一对应的手续费);
(六)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四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含四年),给付
金=退保份数x(10000+1000ox保险天数x0.009%一对应的手续费)。
给付金的领取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给付金只给付给投保人或其授权代表人。
第十条投保人在领取给付金时,须携带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
正本、发票、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如投保人委托他人代理领取给付金的,代理人代为领取时,除应
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出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证明代理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如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丢失,投保人应
及时到保险人经营场所办理挂失手续;在挂失手续办理之前,如给付
金被冒领,保险人不负责任。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财产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及在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承
保被保险人坐落于_______________下该财产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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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财产项目
保险金额
特别约定
房屋及其他附属设备
其他保险财产
(见条款第二条二、三、四项)
代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财产
(应分别列明财产名称及金额)
保险金额合计人民币
保险费率:每千元元附加盗窃险:每千元元
保险费:人民币$
自年月日时起
保险期限:壹年
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承保记录
签章登记会计复核
保险公司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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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3
鉴于某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
财产保险综合险以及附加_______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
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和附加险
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特别约定
被保险人地址:保险人: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盖章)
电话:地址:
邮政编码:邮码:
行业:电话:
所有制:传真:
占用性质:年月日
财产座落地址:
共个地址:
经(副)理:会计:复核:制单: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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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某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
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
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某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
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
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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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由于某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
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
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
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
合理的必要的措施某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
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某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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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
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
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某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某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
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
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第十二条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
重置价值确定。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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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
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某于某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
保险金额低于某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某于某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
金额低于某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
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
理。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
某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
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
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比例
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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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
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
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
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
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
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
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
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
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
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
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某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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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
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
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二十四条约定的各
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日后终止保险
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执,可
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办法解决:(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
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4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范本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
财产保险综合险以及附加_______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
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和附加
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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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约定
被保险人地址:保险人: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盖章)
电话:地址:
邮政编码:邮码:
行业:电话:
所有制:传真:
占用性质:年月日
财产座落地址:
共个地址:
经(副)理:会计:复核:制单: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
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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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
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
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
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
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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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
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
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
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
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
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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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
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
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第十二条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
重置价值确定。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
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
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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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
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
理。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
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
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
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
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比例
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
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
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
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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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
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
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
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
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
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
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
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
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
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
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二十四条约定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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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
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执,可
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办法解决:(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
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5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及在本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
承保被保险人坐落于_________下列财产的保险:
┌────────────┬───────────┬─
────────┐
│保险财产名称│保险金额│
特别约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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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
└──────────────────────────
────────┘
保险费率:每千元_________元
保险费:人民币_________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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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期限:_________个月
保险公司(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注意:收到保险单后请核对。│
│如有错误应通知更正。│
└─────────────┘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6
保险单号:
被保险人姓名:
保险财产地址:
保险期限:年自年月日零时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财产名称保险金额是否附加盗窃保险
家用电器及照相器材
衣物床上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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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
其他物品
总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保险费:
备注: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签字:
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日期:年月日
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出单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单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本条款分为基本险和盗窃险两个部分,保险人(即中保财产保险
有限公司,下同)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相应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条保险标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
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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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五、非机动交通工具;
六、口粮;
七、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
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本条一至六
款所列财产;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
邮票、古玩、古币、古书、古画、字画、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
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烟、酒、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
三、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非法
占用的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条基本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
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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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
冰凌、泥石流;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他固
定物体的倒塌;
四、季节性、区域性暴雨积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在发生上述保险灾害事故时,为了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
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盗窃险(附加)责任
存放在保险地点室内,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财产(各种表、笔、眼
镜、打火机、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电脑笔记本、随身听等经常
随身携带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来人员的撬门、砸窗、掘墙,有明
显被盗窃痕迹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冲突、罢工、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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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
损毁;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
勾结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六条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和保险费率
一、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
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标的项目分别列明;
二、家庭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三、基本险、附加险年保险费率均为2‰。
第七条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1年,从签单次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24时止。期
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八条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
按损失当天出险地的市场平均价格及损失财产的购置年限计算赔偿
金额,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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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条款第三条第六款规定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应与保险标
的损失赔偿金额分别计算,各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
在赔款中扣除。
四、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保险标
的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出险通知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
单据和有关部门(如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及公安、气象部门等)的证
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欺诈行为。被保险人的欺
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
应当迅速审定、核实。对手续齐全,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
赔偿义务。
五、由第三者责任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
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
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六、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相应减
少,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加以注明;在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达到保险金
额时,该保险单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七、如果本保险单所承保的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按照
比例分摊损失的原则负赔偿责任。
八、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当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
人如果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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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如果被保险人从其知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当天起满2年不向
保险人申请索赔,不提供本条款第八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单证,或者从
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满2年不领取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九条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规定的一年期家庭财产保险费率计算
应交保险费,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交清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
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如有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地址、
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
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四、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把损失减少
到最低限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及向当地公安或有关
部门报告。
五、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
有权拒绝赔偿,或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条其他事项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项解决:(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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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标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
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五、非机动交通工具;
六、口粮;
七、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
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本条一至六
款所列财产;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
邮票、古玩、古币、古书、古画、字画、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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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烟、酒、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
三、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非法
占用的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条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
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
冰凌、泥石流;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他固
定物体的倒塌;
四、季节性、区域性暴雨积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存放在保险地点室内,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财产(各种表、笔、
眼镜、打火机、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电脑笔记本、随身听等经
常随身携带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来人员的撬门、砸窗、掘墙,有
明显被盗窃痕迹的损失;
七、在发生上述保险灾害事故时,为了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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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冲突、罢工、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
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
损毁;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
勾结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和保险费率
一、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
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标的项目分别列明;
二、家庭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三、____年期保险,储金为____元/千元保险金额;____年期保险,
储金为____元/千元保险金额;____年期保险,储金为____元/千元保
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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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____年、____年、____年三种,从签单次日零时起至
保险到期日24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七条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
按损失当天出险地的市场平均价格及损失财产的购置年限计算赔偿
金额,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二、本条款第三条第七款规定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应与保险标
的损失赔偿金额分别计算,各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
在赔款中扣除。
四、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保险标
的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出险通知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
单据和有关部门(如在单位、街道、乡镇及公安、气象部门等)的证明,
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欺诈行为。被保险人的欺诈行
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
迅速审定、核实。对手续齐全,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
义务。
五、由第三者责任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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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
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六、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相应减
少,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加以注明;在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达到保险金
额时,该保险单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七、如果本保险单所承保的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按照
比例分摊损失的原则负赔偿责任。
八、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当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
人如果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
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如果被保险人从其知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当天起满2年不向
保险人申请索赔,不提供本条款第八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单证,或者从
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满2年不领取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八条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规定的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储金标
准,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交清保险储金。保险期满,保险人应将全
部保险储金退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如在保险期限内要求退还保险储金,保险人按照定期还
本家庭财产保险规定的费率计收当年保险费,保险费从退还的保险储
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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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
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如有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地址、
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
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四、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把损失减少
到最低限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及向当地公安或有关
部门报告。
五、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
有权拒绝赔偿,或终止保险合同。
第九条其他事项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按项处理:(1)申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保险人:
受益人:
时间: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7
基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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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财产
第一条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
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_______公司,下同)投保:
(一)房屋;
(二)房屋内装璜、家具、用具、床上用品、服装;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
人向他人租赁、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一)项所列财
产,保险人予以承保;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
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二)至第(四)项所列财产和
专业人员使用的专业用品,保险人亦可予以承保。
不保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
责任:
(一)有价证券、票据、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
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
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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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机、农用机械;、
(四)个体工商户、连家铺子因营业所使用的财产和所销售的商
品;
(五)烟酒、食品(米、面除外)、药品、化妆品;
(六)游戏卡、唱盘、影碟、录音录像带、软盘、表、笔、眼镜、
无线通讯设备、打火机、手包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
(七)移动电话和便携式电脑;
(八)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
(九)被保险人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十)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和正处于紧急
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
任:
(一)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二)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
责任免除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或间接物质损失,保险
48/69
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
用过度、超电压(无论内在或外来)、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
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
或前述人员勾结、怂恿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
所致的损失;
(五)虫蛀、鼠咬、霉烂、变质、自燃、自然损耗;
(六)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
(七)不属于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失,以及其他不属于本条款
第三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期间
第六条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为1年、2年、3年、4年、5年五
档,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一,并记载于投保单和保险单中,保险人在保
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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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_________
(一)本保险按份出售,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______元,其中火
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责任项下的保险金额为_____元人民
币,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责任项下的保险金额为______
元人民币;
(二)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保险财产的总保险金额为单份保
险的保险金额乘以实际投保份数;但总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财产的
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三)在保险责任期间,如投保人增加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
应增加,增加额为增加、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如投
保人减少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减少,减少额为减少的投保份
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
保险费
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费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如投保人购买一份本保险,保险人按每年每份保险_____元
人民币收取保险费,其中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责任项下
的年保险费为_____元人民币,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或人室抢劫责
任项下的年保险费为_____元人民币;
(二)如投保人购买多份本保险,保险人收取的年保险费总额为单
份保险的年保险费乘以投保份数。
50/69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及责任
第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
(二)投保人应依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在投
保人交纳保险费后、本合同开始生效;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房屋变更用途、保险财产存放地点发生
变更或保险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七日内通知保
脸人,在保险人办理同意承担保险责任的批改手续后,保险人才承担
保险责任;
(四)被保险人应当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
好防灾防损工作;
(五)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
当尽力救护并保存现场,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同时向当地公安
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查翻处理;
(六)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
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者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
求,且被保险人没有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按照本条
款有关规定先予赔偿;
(七)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或有虚报损失
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经支付的赔款,亦可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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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条
(一)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相
关批单、发票、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施救费用单据以及所在单位、街
道、乡(镇)和有关职能部门(如公安等部门)的证明,以及保险人要求
提供的其他证据和材料;
(二)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损
失计算赔偿金额并依《保险法》有关规定支付合理的施数费用;
(三)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合理作价折归被保险
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
(四)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对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
饰的损失按以下原则处理:_________如投保人只投保一份本保险,
则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如果投保人投保本保险的份数为
两份以上(含两份)十份以下,则最高赔偿限额为投保份数乘以人民币
300______元;如果投保人投保本保险的份数为十份以上(含十份),则
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五)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两
年内,如其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或不提供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单
证,即作为自愿放弃保险保障权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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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从保险人书面通知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一年内,如被保险人
不领取赔款,也作为自愿放弃保险保障权益处理。
附则
第十一条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若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提
前解除本合同,经保险人同意后,本保险合同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时,
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各文件之间相互解释、相
互补充,如有冲突,以如下序号在前的文件中的约定或解释为
准:________
(一)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二)保险单;
(三)保险条款;
(四)投保单。
第十三条有关本合同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
下顺序处理:
(一)提交保险单签发地的保险人的经营机构所在地的市仲裁委
员会仲裁;
(二)如上述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则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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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约定条款
特别提示
第一条本特别约定条款是华泰安理财型家庭综合保险(家庭版)
的备选条款,投保人可在购买基本保险的基础上选择本特别约定条
款,如果投保人同时选择本特别约定条款,则基本保险条款和特别约
定条款共同构成构成本保险的条款。
本特别约定条款只能和基本条款结合使用,单独使用时不发法律
效力。
保障金的确定
第二条投保人投保本保险时,可以选择缴纳保障金的形式。
(一)如投保人投保一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保障金为_____元人
民币;
(二)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险,其应缴纳的保障金总额为一份本
保险应缴纳保障金乘以投保份数。
第三条保障金应一次性缴纳。
给付金的确定
第四条在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后,不论保险期限内是否发
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多少,不影响投保人领取
给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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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如投保人只投保一份本保险,在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投
保人可以领取的给付金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三年,则给付金为______元人民币;
(二)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五年,则给付金为______元人民币。
第六条如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险,在保险责任期间届满时,投保
人可以领取的给付金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三年,则给付金为投保份数乘以_____元
人民币;
(二)如保险责任期间为五年,则给付金为投保份数乘以______
元人民币。
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时给付金的确
定。
第七条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投保人要求部分退保或
全部退保的,应在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到本公司办理退保手续;
但投保人只能要求按份退保或退保全部份数。
第八条本保险保险责任期间届满前部分退保或全部退保时,给付
金按以下方式计算:_________
(一)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半年以下的,给付金一退保份数
____(一对应的手续费);
(二)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含半年),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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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一退保份数____(____保险天数__________%一对应的手续费);
(三)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含一年),给付
金一退保份数____(___保险天数__________%一对应的手续费);
(四)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两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含两年),给付
金一退保份数____(____保险天数________%一对应的手续费);
(五)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含三年),给付
金一退保份数____(____保险天数_______%一对应的手续费);
(六)实际保险责任期间持续四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含四年),给付
金=退保份数____(____保险天数_______%一对应的手续费)。
给付金的领取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给付金只给付给投保人或其授权代表人。
第十条投保人在领取给付金时,须携带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
本、发票、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如投保人委托他人代理领取给付金的,代理人代为领取时,除应
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出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证明代理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十一条如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丢失,投保人应及
时到保险人经营场所办理挂失手续;在挂失手续办理之前,如给付金
被冒领,保险人不负责任。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财产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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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号码:_____
本公司依照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及在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承
保被保险人坐落于______下该财产的保险。
保险财产项目
保险金额
特别约定
房屋及其他附属设备
其他保险财产
(见条款第二条二、三、四项)
代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财产
(应分别列明财产名称及金额)
保险金额合计人民币
保险费率:_________每______元附加盗窃险:_________每
______元
保险费:_________人民币
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时起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8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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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综合险以及附加_______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
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和附加险
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特别约定
被保险人地址:保险人: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盖章)
电话:地址:
邮政编码:邮码:
行业:电话:
所有制:传真:
占用性质:年月日
财产座落地址:
共个地址:
经(副)理:会计:复核:制单: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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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
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
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
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
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
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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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
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
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
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
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
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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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
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
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
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第十二条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
重置价值确定。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
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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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
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
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
理。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
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
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
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
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比例
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
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
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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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
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
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
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
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
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
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
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
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
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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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
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二十四条约定的各
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
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执,可
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办法解决:(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
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9
第十条其他事项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按以下第()项解决:(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3.中保财*保险有限公司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标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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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五、非机动交通工具;
六、口粮;
七、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
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本条一至六款
所列财产;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
邮票、古玩、古币、古书、古画、字画、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
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烟、酒、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
三、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非法
占用的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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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
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
冰凌、泥石流;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他固
定物体的倒塌;
四、季节性、区域性暴雨积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存放在保险地点室内,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财产(各种表、笔、
眼镜、打火机、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电脑笔记本、随身听等经
常随身携带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来人员的撬门、砸窗、掘墙,有明
显被盗窃痕迹的损失;
七、在发生上述保险灾害事故时,为了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
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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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
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
损毁;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
勾结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和保险费率
一、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
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标的项目分别列明;
二、家庭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三、____年期保险,储金为____元/千元保险金额;____年期保险,
储金为____元/千元保险金额;____年期保险,储金为____元/千元
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____年、____年、____年三种,从签单次日零时起至
保险到期日24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七条赔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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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
按损失当天出险地的市场平均价格及损失财产的购置年限计算赔偿
金额,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二、本条款第三条第七款规定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应与保险标
的损失赔偿金额分别计算,各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
在赔款中扣除。
四、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保险标
的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出险通知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
单据和有关部门(如在单位、街道、乡镇及公安、气象部门等)的证明,
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欺诈行为。被保险人的欺诈行
为给保险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
核实。对手续齐全,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五、由第三者责任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
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
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六、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相应减
少,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加以注明;在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达到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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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时,该保险单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七、如果本保险单所承保的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按照
比例分摊损失的原则负赔偿责任。
八、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当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
如果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
人。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如果被保险人从其知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当天起满2年不向
保险人申请索赔,不提供本条款第八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单证,或者从
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满2年不领取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八条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规定的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储金标
准,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交清保险储金。保险期满,保险人应将全部
保险储金退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如在保险期限内要求退还保险储金,保险人按照定期还
本家庭财产保险规定的费率计收当年保险费,保险费从退还的保险储
金中扣除。
二、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
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如有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地址、
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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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四、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把损失减少到
最低限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及向当地公安或有关部
门报告。
五、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
有权拒绝赔偿,或终止保险合同。
第九条其他事项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按()项处理:(1)申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