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控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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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7日发(作者:闫志伟)视频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运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和
维护,充分发挥安防监控系统实时监视的作用,保障总站总体安全;为进一步明
确管理部门职责,规范安防监控系统的管理,提高总站安全管理能力,维护总站
利益,结合总站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总站安防监控系统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和周界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
统是指总站办公楼、以及总站下属各单位等区域所装设的视频信息采集、摄像探
头、信号传输、信号处理、显示监视设备和信息存储的综合系统。周界报警系统
是指安装在总站办公楼、以及总站下属各单位等被保护区周界或围墙上的红外对
射探测器、周界报警器及设在终端控制室的报警控制主机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总站、以及总站下属各单位(不包括单独立项建设的
工程项目)所有安防监控系统的采购、安装、使用、管理、维护、检修以及与之
相关的部门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四条总站保卫处的职责
一、总站保卫处负责总站办公楼、以及总站下属各单位所辖区域内的视频监
控系统和周界报警系统设备、易损易耗品或备品备件的采购与安装。
二、单独立项建设的工程项目中包含的安防监控系统的采购和安装由工程建
设部门负责。工程建成并交付使用后其安防监控系统移交总站保卫处纳入统一管
理、使用、维护和检修。
三、安防监控系统设备的交接及专管员的培训。
四、根据供应商或安装单位提供的安防监控系统的操作说明,结合总站实际制
定操作使用手册。
五、总站保卫处定期对总站所有安防监控系统进行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和故
障进行登记,联系维修单位,及时解决问题、排除故障,督促各使用部门加强日
常管理,切实保障安防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六、建立安防监控系统管理档案。
七、制定与完善安防监控系统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安防监控系统使用单位的职责
一、设专管员负责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二、专管员设置操作员的管理权限,并设置管理员密码和操作员密码,严禁
将密码告知无关人员。
三、做好视频监控系统所辖区域的实时监控。
四、做好安防监控系统的自我检测与维修,及时发现问题和故障,及时解决并
做好纪录,需专业人员维修或更换设备,包括主要零部件的应及时上报总站保卫
处,由总站保卫处统一安排。
五、配合总站保卫处做好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检测和维护工作。
六、由专管员负责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按安防监控系统的操作使用手
册的规定操作和使用.
第三章管理与维护
第六条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由各使用单位的专管员负责。
第七条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一、监控室须24小时有工作人员值守,负责实时监控,确保视频监控系统
正常运行和视频文件有效存储,保存备查期限一般不得少于15天,个别单位视
情况而定。
二、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当班时不得脱岗,不得睡觉或干与工作无关
的事情,不得利用监控室计算机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不得随意在监控
主机系统中安装无关程序、删除系统中的任一程序、改动系统预先设置的参数不
得故意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三、做好监控室的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室内干燥通风,设备、布线排列整齐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或易挥发物品进入监控室,严禁烟火,严禁用湿手或
潮湿物品接触设备。
四、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
备安全有序,不允许带电进行硬件的热插拔操作,支持热插拔的硬件设施除外不
得无故中断监控。
五、严禁盗窃、损毁视频系统设施、设备,严禁故意设置障碍,如故意遮挡
摄像镜头等。
六、突发停电或系统故障,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工作人员应立即上报值班负责
人,由值班负责人组织人员修理,排除故障,并安排人员加强所辖区域内的安全
巡检,事后做好纪录。
七、定期对所属区域视频镜头灰尘、蜘蛛丝进行清扫,保持视频图像清晰定
期分析各监视画面场景覆盖情况,及时调整所属各视频点监控区域,定期用刷子
对主板、接插件、机箱及机箱风扇等进行除尘。
八、视频监控设备缺陷应及时上报专管员,专管员无法处理的上报公司保卫
处,由总站保卫处通知维护人员处理。
九监控系统运行中如出现死机等情况,应退出后再重新启动,若启动不成
功,应通知专管员处理。
十、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上报专管员,不得私自动手处理。
①异常发热;
②发出异味;
③有异常噪声;
④监控图像发生异常;
⑤其他无法处理的工作异常情况.
第八条周界报警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一、定期清理透镜表面,保持镜面清洁,定期清理会遮挡红外对射探测器的
障碍物,如树枝、树叶等,定期检查红外对射探测器是否固定牢固等。
二、检查周界报警器及设在终端控制室的报警控制主机,确保其运行正常.
三、周界报警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或设备缺损时,应及时上报专管员,并做好
周界安全巡检工作。
第九条图像信息资料管理制度
一、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不得擅自删
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数据记录。
二、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需要调取、查看和复制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
料的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单位介绍信函,由专管员上报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
提供.其他单位或个人不予提供视频资料。
三、对涉及总站秘密和员工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条安防监控系统使用单位的专管员每月至少对所辖监控系统主机及相
关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建立台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公司保卫处.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案,发现安全隐患要积极
反应,并迅速上报有关领导,不得延误。
第四章处罚制度
第十二条对盗窃、毁坏安防监控系统的设备、设施或设置障碍影响系统正
常运行的,对本单位肇事者给予相应处分并照价赔偿设备,非本单位肇事者进行
照价赔偿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总站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
该单位扣除其绩效考核-分
一、利用监控电脑进行网上聊天、收发电子邮件、玩游戏等.
二、未经总站许可随意在监控主机系统中安装与系统无关程序、删除系统中
的任一程序或改动系统预先设置的参数的。
三、随意调整摄像头位置、无故中断各视频点监控、故意设置障碍,如遮挡
摄像镜头等、删改或破坏视频监控原始资料等影响正常监控的。
四、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监控信息,泄露安全秘密,或故意偷窥、偷拍、
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五、使用部门没有定期对所属区域视频镜头灰尘、蜘蛛丝进行清扫,使视频
图像模糊不清,影响正常视频查询的。
六、视频监控系统和周界报警系统损坏24小时内,使用部门没有将损坏情
况上报的。
七、视频监控专管员没有按月检查视频设备并建立台账的。
第十四条不按规定登记备案或拒绝监督检查的单位,由总站进行通报并限期
整改,未进行整改的单位按照《汽车客运总站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汽车客运
总站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实施办法》进行处罚,并在总站进行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