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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0日发(作者:)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苏州市电梯、消防
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3.10.29
•【字号】苏住建规[2013]9号
•【施行日期】2013.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苏州市电梯、消防设施设
备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3〕9号)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颁布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苏
州市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存标准
1.配置电梯的7层以下住宅按20元/平方米交存;7层及以上12层以下住宅
按22元/平方米交存;12层及以上,并且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下住宅按24元/平
方米交存。建筑高度在100米及以上的住宅,按建筑安装实际决算费用1%计算交
存。
2.配置电梯的单一产权独立式住宅不交存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3.配置电梯的非住宅房屋参照住宅标准执行。
二、交存方式
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资金来源,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受让土地时
综合考虑,并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向所在地维修资金主管部门一次交存完毕。
三、建账方式
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执行《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应按小区建账,并按每幢建立明细账,以单元建筑面积核算到
各单元。
四、使用规定
1.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更新和单幢大楼内的消防设
施设备改造,日常维护维修不得使用。
2.电梯更新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需要委托国家认定的具有电梯检测、检验资质
的机构对电梯更新的必要性进行评估;消防设施设备改造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需由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证明。
3.电梯更新涉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应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五、执行范围
苏州大市范围,2013年5月1日后受让土地、配置电梯的住宅、非住宅项
目。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