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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第一幼儿园

发布时间:2023-06-08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南京市第一幼儿园

南京市第一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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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0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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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市中小学(幼

儿园)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引导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发展,

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

优良、结构合理、专业化强的教师队伍,根据全市教育改革

发展需要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工作岗位特点及要求,特

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市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

工读学校、幼儿园和教研室(教师发展中心)、教科所、少

年宫、电化教育馆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或幼儿园教育教学与研

究工作,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

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学

生,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

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延迟申报、不得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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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或取消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一)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当年及

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

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

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四)处分未撤消者,不得申报。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一)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1、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得本专业(学科)大学专科

学历后,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二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2、获得本专业(学科)本科学历后,取得二级教师资

格并受聘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获得本专业(学科)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且考核合格者可初定一级教师资格:

1、获得本专业(学科)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获得本专业(学科)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

从事本专业(学科)教学工作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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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成绩合格。

(三)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

科目的合格证。

(四)取得省人社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

训考核合格证。

(五)取得市人社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

格证书。

(六)取得《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南京

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

第六条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等相关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和教科研工作需要,参

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七条教育工作要求

(一)幼儿园教师申报一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熟悉幼儿园教育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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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律,具有较扎实的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教

育态度端正,教育方法得当,教育效果优良。

2、坚持保教并重,面向全体幼儿。任现职期间无安全

责任事故,无投诉。本人或所带的班级、幼儿活动等获得园

级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二)中小学教师申报一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3

年以上,或担任团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其他

学生管理工作4年以上,其中任现职期间担任班主任2年以

上或担任其他学生管理工作3年以上。

2、胜任班主任等教育管理工作,能根据学生年龄特征

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所带班

级、团队和其他学生管理工作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八条教学工作要求

(一)幼儿园教师申报一级教师资格,任现职以来应具

备下列条件:

1、掌握幼儿教育各领域的目标、内容和指导要点。能

科学制定幼儿一日活动计划,能独立承担小、中、大班的教

育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并提交近两年所带班级一

学年一日活动计划及反思。

2、教学基本功扎实。掌握幼儿园弹、唱、跳、画及观

察了解儿童等技能,并提交近两年所带班级一学年观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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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个案材料。

3、教育教学效果优良。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不断

探索有效教学,开展园际公开交流活动5次,或开展园际公

开交流活动2次及区级以上公开活动1次以上;或获得技能、

教学、游戏、环境等评比园级一等奖或区级以上三等奖2次

以上。

(二)中小学教师申报一级教师资格,任现职以来,应

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比较扎实的学科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专业知识,

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有

一定的教学经验:

1、从事过一定年级段的循环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

学工作量。并提供近两年所教学科一学年的教案。因课程计

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

有其他与教育教学工作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2、校级以上公开课教学5次以上,其中校际间2次或

区级以上1次以上,公开课教学质量高,受到好评。或校级

以上公开课教学5次以上,并获得评优课(教学基本功竞赛)

校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区级以上三等奖1次(须提

供证书、教案等相关材料)。

3、教学内容正确,教学方法得当,每学年学生对其课

堂教学满意度达到8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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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教科研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教科研材料3篇

(含1篇教学案例)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区级以上教育教学类公开

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科)教学研究论文2篇。

(二)所撰写的本专业(学科)论文在区级以上教育主

管部门委托组织或认可的论文评比中获得区级以上二等奖

以上2篇。

(三)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区级以上教育教学类公开

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科)教学研究论文1篇,并且所撰写

的本专业(学科)论文在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

认可的论文评比中获区级以上二等奖以上1篇。

(四)主持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研究并结题。所撰写的

课题报告或课题研究论文在教育教学类公开刊物发表或获

区级二等奖以上1篇。

(五)参与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教材或教

参,本人撰写5千字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申报中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

提交规定的材料,并按个人申报(含网上申报)、单位推荐、

各级职称主管部门审核、专业评审、公示、市人社局行文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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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等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双肩挑”人员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其

工作特点,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其中正校级(园长)人

员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专业)普通教师任课量的四

(五)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40(60)节;副校级(副

园长)人员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专业)普通教师

任课量的三(四)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50(120)

节;中层管理人员(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的教学工作量应不

少于同学科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二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

于60节。

第十二条表彰奖励应与本人从事的专业领域相一致,

且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教科研课题、获奖应与申报学科相

关相近,以课题下达部门盖章的课题下达文件和申报书为

准。

第十三条专职从事电教教研、教育资源制作、教育信

息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必须紧密联系学校教育教学实际,推

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地具体指导教育信

息化的应用与研究工作。电教研究人员须承担本级以上的教

科研课题,其教科研成果必须切合学校实际,具有针对性和

可操作性,必须对市、区县的教育信息化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专职从事电教研究工作的人员正常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

资格,应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刊物独立或作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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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者发表研究论文3篇以上。专职从事教育资源制作开发

人员每年撰写设计稿本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市级以

上正式刊物独立发表,并设计、制作、编辑视频资源30分

钟以上,并在市级以上范围推广使用;或每年开发并制作教

育资源不少于3个,其中至少有1个在市级评比中获一等奖,

并在市级以上范围推广使用。

第十四条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或主要从事

心理健康教育、适当兼任其他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可申报

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每周除担任心理健康教育

课程(包括活动课程)外,还须从事6小时以上的个别咨询

或团体心理辅导,并提交工作记录。其他方面的要求按中小

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条件执行。

第十五条专职从事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可按中小学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申报本学科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对其示

范课、观摩课、班主任工作可不作要求)。在完成实验教学

的基础上,须承担学生课外兴趣小组的辅导、实验等教育教

学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兼职从事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工作的教师,应

按所教学科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其兼做少先队工作方面所获

奖励与其他学科同组奖励同等对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

教学类或少先队活动类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有

关少先队工作方面的论文可视作1篇本专业(学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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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省级以上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称号的教师,可申报品

德政治(少先队活动)学科,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少

先队工作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有关少先队研究

论文,申报一级教师需3篇以上。

担任团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其他学生管

理工作的教师应提供工作计划、安排、总结等过程性证明材

料。

第十七条申报人员现所教专业(学科)与教师资格证所

上所规定的执教专业(学科)应一致。或至少有一种教师资

格应与所教学科相同或属同一专业(学科)大类。其中语文、

数学、外语学科教师资格应与所教专业(学科)一致。

第十八条申报人员所学专业(学科)应与申报专业(学

科)一致。或至少有一个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所学专业与申

报专业(学科)一致或相近;或参加所报学科合格学历段学

历教育2门主干课程的考试并成绩合格;或获得区级以上优

秀青年教师、学科带头人称号。其中,幼儿园教师所学非幼

儿教育(学前教育)专业的也可提供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

出具的本专业培训证书。

第十九条本资格条件中的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

果、论文等取得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前一年年底。学历均为国

民教育有效学历。

第二十条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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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二十一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及考试条件:

(一)初定中小学(幼儿园)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同一学历只可初定一次:

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教

育教学工作4年以上,可初定三级教师资格(仅适用幼儿园

教师)。

2、具备下列条件可初定二级教师资格:取得本专业(学

科)或相近专业(学科)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学

科)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仅适用小学、幼儿园教师);

或取得本专业(学科)或相近专业(学科)本科学历后,从

事本专业(学科)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

(二)申报中小学(幼儿园)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符合相应的学历及专业(学科)工作年限要求,但所学专业

(学科)与所教专业(学科)不一致;或同一学历已初定过;

或要求转换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的,均须通过市初级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二条本资格条件由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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