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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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9日发(作者:)什么是就业?
就业是指处于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参加国民经济中某个部门的社会劳动,从而获得有劳
动报酬或劳动收入作为其生活主要来源的状况。
就业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就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根据这个条件,就业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的符合
条件的公民。
第二,公民在主观上具有就业的愿望。如果公民没有就业的愿望,就不能实现就业。
第三,公民所从事的劳动限于国民经济领域,且具有合法性,并在一定期间内达到一定量。公民在国民经济领域的某个
部门中从事合法劳动,才能被视为就业,其结果是劳动者获得了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职业。
我国劳动就业的形式有哪些?
劳动就业的形式是指国家在政策和法规中确认的劳动者实现就业的方式(或渠道)。在我国,它包括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
自愿组织就业、自谋职业和国家安置就业四种。
第一,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是指职业介绍机构在国家劳动计划指导下,将求职的劳动者推荐
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其特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范围非常广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双向选择的自主程度
较大、方式多样等。
第二,自愿组织就业。自愿组织就业是指城镇失业人员、企业富余职工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国家和社会的扶持下,自
愿组织起来通过举办各种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就业。
第三,自谋职业。自谋职业是指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以实现就业,这也是实现就业的重要方式。
第四,国家安置就业。国家安置就业又称国家分配就业,是指根据国家劳动计划,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将符合
政策和法规所规定条件的劳动者分配或安排到一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就业。这在以前是主要的就业形式,现在逐渐有了改变。
就业歧视的常见形式有哪些?
就业歧视的常见表现:
年龄歧视——相当多的单位设定35岁以下为招聘年龄的门槛,使得年龄稍大一些的人流动难、择业难。
性别歧视——目前招聘市场上很多职位并不是职业资格的原因限定招聘的性别。
户籍歧视——户口的藩篱分割了统一开放的人才市场,影响了人才的社会化。
学历歧视——单位对很多大专生可以胜任的职位只招本科以上的人才,许多本科生可以胜任的岗位却只用研究生,而有
些职位还以“学历高的人不好用”为由把研究生、博士生拒之门外。
除以上几种之外,疾病歧视、籍贯歧视、身高歧视、相貌歧视等,也是就业歧视的表现。
目前保护就业者权益的最基本的法律只有《劳动法》,遭遇歧视的人可以根据《劳动法》中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对于求职者遭遇的就业歧视,目前可以参照的法律条文就更少,被歧视的求职者往往难以找到合适的法律武器来保护自
己的利益。
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有哪些?
(1)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是指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和抚育后代的需要,对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依法加以特殊保
护。
(2)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第一,禁止安排有害女性健康的劳动。禁止范围包括:矿山井下、森林采伐、第四级强度的体力劳动作业、建筑业脚手
架装卸或电力高空作业、负重作业。
第二,对女职工“四期”保护。①经期不得安排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②孕期不得安排第三级体力
劳动、有毒或有放射性物质场所作业、高空作业等劳动;③产期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产前产后假等内容各有规定;④
哺乳期不得安排第三级体力劳动、有毒场所作业、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三,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其他措施。主要包括:对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自办或联办相关设施,解决女职工特殊困难;女
职工的相关权益受侵害时,有权向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申诉或向法院起诉。
在劳动法中,工资保障制度有哪些?
工资保障制度是指法定的保障职工工资足以成为其生活主要来源和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系列措施。
劳动立法中,对工资保障制度的规定,一般包括最低工资保障、工资支付保障和实际工资保障等。
第一,最低工资保障。保障最低工资的主要方式是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又称最低工资率,是指国家依法规
定的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它是最低工资立法的核心问题。
最低工资标准依法制定即具有法律效力,一般只及于一定的产业范围和劳动者范围。因各国情况不同,适用最低工资标
准的产业范围和劳动者范围有有所不同。
第二,工资支付保障。工资支付保障是对职工获得全部应得工资及其所得工资支配权的保障。
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则主要包括:货币支付、直接支付、全额支付;、定期支付、优先支付和紧急支付规则等,用人单位
必须遵守。在非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按记时工资标准或其一定比例支付工资。法律禁止非法扣除工
资,国家也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制度。除此之外,还有欠薪支付保障来保证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第三,实际工资保障。实际工资保障主要是通过处理工资与物价的关系,以保障职工实际工资的购买力。我国主要采取
工资调整和物价补贴两种方式来处理工资与物价的关系。
工资总量宏观调控的内容是什么?
工资总量宏观调控是指国家根据既定的宏观经济、社会目标,对地区、部门(产业)、单位工资总量的确定和互相关系,综
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多种手段进行调节和控制,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工资总量宏观调控的内容主要包括:界定工资总额,调控地区、部门(行业)工资水平以及调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等几
个方面。
第一,界定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是指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用人单位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各种形式劳动报酬的总额。
国家界定工资总额主要方式是用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工资总额的范围和组成项目,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
第二,调控地区、部门(行业)工资水平。其主要方式包括主要包括:弹性工资计划、工资指导线、工资控制线和工资
指导价位。
第三,调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现阶段,调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主要方式包括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包
干、工资总额计划指标控制、工资总额考核控制等。
最低工资标准是什么?
最低工资标准又称最低工资率,是指国家依法规定的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它是最低工资立法的核心问题。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立法上直接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另一种是立法上不直接规定最低工资标准,
而只规定如何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和具体规则,并授权有关机构确定具体的最低工资标准。因国情不同,不同国家确定
最低工资标准的方式、机构、程序等都存在一定的差异。
国际上通常采用比重法、恩格尔系数法、累加法、超必需品剔除法、平均数法、生活状况分析法、经济计量分析法、分
类综合计算法等八种最低工资标准的具体测算方法。最低工资标准依法制定即具有法律效力,一般只及于一定的产业范围和
劳动者范围。因各国情况不同,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产业范围和劳动者范围有有所不同。
第二,延长工作日适用于从事受自然条件或技术条件限制的季节性作业的职工,并且只能在一年中的某段时间实行。
第三,不定时工作日主要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等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需要的适
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四,连续工作日主要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航空、渔业等行业中。
我国的工资立法原则有哪些?
(1)我国的工资立法原则主要包括按劳分配原则、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原则和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原则。
第一,按劳分配原则。按劳分配即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与我国的经济制度
相适应,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
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可知,按劳分配原则是我国的工资立法原则之一。
第二,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原则。我国社会主义的生产目是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在经济
发展逐步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正是由此目的决定的。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工资水平随经济
发展逐步提高原则是我国的工资立法原则之一。
第三,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原则。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市场机制不完善,劳动力市场不健全,所以,国家
还需要对工资总量进行宏观调控。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原则是我国的工资立法原则之
一。
在劳动法中,工资保障制度有哪些?
工资保障制度是指法定的保障职工工资足以成为其生活主要来源和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系列措施。
劳动立法中,对工资保障制度的规定,一般包括最低工资保障、工资支付保障和实际工资保障等。
第一,最低工资保障。保障最低工资的主要方式是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又称最低工资率,是指国家依法规
定的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它是最低工资立法的核心问题。
最低工资标准依法制定即具有法律效力,一般只及于一定的产业范围和劳动者范围。因各国情况不同,适用最低工资标
准的产业范围和劳动者范围有有所不同。
第二,工资支付保障。工资支付保障是对职工获得全部应得工资及其所得工资支配权的保障。
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则主要包括:货币支付、直接支付、全额支付;、定期支付、优先支付和紧急支付规则等,用人单位
必须遵守。在非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按记时工资标准或其一定比例支付工资。法律禁止非法扣除工
资,国家也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制度。除此之外,还有欠薪支付保障来保证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第三,实际工资保障。实际工资保障主要是通过处理工资与物价的关系,以保障职工实际工资的购买力。我国主要采取
工资调整和物价补贴两种方式来处理工资与物价的关系。
对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有哪些?
(1)对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是指针对未成年人处于生长发育期,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依法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
(2)对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第一,根据《劳动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二,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劳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据此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劳动。
第三,未成年工使用和特殊保护登记制度。用人单位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要求外,还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
政部门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