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能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晖新村小学
2023年2月22日发(作者:邱欣宇)江苏省铸造产能置换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严禁新增铸造产能,推动我省铸造行业高质量发
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
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文件
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工业企业确需新
建或改造升级的高端铸造项目。建设项目备案前,须经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第三条铸造产能置换采用等量或减量原则,建设项目所需铸
造产能数量不得多于用于置换的铸造退出产能数量。
第四条建设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注重绿色化改造提
升。主要设备选型、制造工艺类型等应优于退出产能项目。原则
上应使用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所有产生颗粒物或VOCs的工
序应配备高效收集和处理装置;物料储存、输送等环节,在保障
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应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排
放。
第五条用于置换的铸造退出产能须真实、合规、有效。有真
实的熔炼等主要设备,有明确的铸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及环
评审批等手续,不存在影响产能按期退出的法律纠纷。
第六条用于置换的铸造退出产能数量原则上依据项目审批、
核准或备案文件确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未明确具体产
能数量的,依据实有熔炼等主要设备并结合实际生产情况严格进
行换算确定。当实际建成产能小于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按
实际建成产能确定。用于置换的铸造退出产能数量仅作为产能置
换的依据,不得作为无形资产在市场上进行推介、交易或者拍
卖。
第七条国家和省已明确退出或淘汰的低端落后铸造产能、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熔
炼等主要设备的产能、钢铁和有色金属冶炼等非铸造行业冶炼设
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二、建设项目管理
第八条企业建设铸造项目前,须制订铸造项目产能置换方
案,填写铸造项目产能置换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向所在设
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相关材料包括:
1、建设项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退出产能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及环评审批文件复印件。
3、置换产能双方签订的退出产能协议或合同复印件(企业自
身置换除外)。
4、退出产能企业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退
出产能公告。
第九条建设项目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企业
申请,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后对申请材料
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联合行文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报送材料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省生态环境厅意见后,组织专家按照采信企业承诺与现场核
实查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门户网站对铸造项目产能置换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
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企业须依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依法
办理项目备案和环评报批等手续,按期推进项目开工建设和投产
达效。未完成环评报批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退出产能未验收
或验收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须会同
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验新项目的实际生产能力,
确保与公告的产能一致。
三、退出产能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退出铸造产能用于置换的,应向所在设区市工
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完整的项目审批、核准、备
案及环评审批等手续和计划退出的实有熔炼等主要设备清单,并
对退出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作出承诺。
第十四条退出产能企业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
据企业申请,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后,对
退出产能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在设
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
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铸造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后,
退出产能企业须按企业承诺在拆除到位时间前拆除用于置换的退
出产能设备,并向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十六条退出产能企业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
依据企业验收申请,牵头对产能退出情况及时组织现场验收,验
收通过的,及时将验收结果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产能置换监管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须会同
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真落实事中和事后监管责
任,对建设项目批建情况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不落实已公告
产能置换方案、“批小建大”等行为,应责令项目建设企业整改,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
备案管理条例》从严处罚,并提请有关方面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退出产能企业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须
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按承诺退出产能
进行督促检查,对关停不及时、拆除不到位的,应责令退出产能
的企业拆除到位,并及时将拆除进度情况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
告。
第十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
态环境厅加强对全省铸造产能置换工作的管理,对产能置换项目
适时组织抽查。对审核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严重的
地区,作为负面典型向全省通报。对产能置换方案审核把关、监
督落实等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个人,将提请相关部门
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五、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新的
相关政策后,及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9日起在全省施行。
附件:
1、铸造项目产能置换申请表(模版)
2、铸造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公告(模版)
3、退出产能公告(模版)
附件1:
铸造项目产能置换申请表(模版)
建设项目单位:(公章)
建设项目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项目名称
项目建
设地点
拟建设内容
(制造工艺
类型)
拟购置的主
要设备名
称、型号及
数量(可附
设备清单)
项目计划总
投资额
(万元)
项目拟建设产
能数(吨/
年)
项目拟开工
建设时间
项目拟投产时
间
我司承诺申报的材料真实、合规、有效。如有违背以上承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同
意主管部门将相关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企业法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退出产能单位:(公章)
退出产能情况
企业名称
退出产能
项目名称
退出产能项目
地点
真实合规
有效设备
名称、型号
及数量
(可附设备清单)
拟拆除设备名称、
型号及数量
(可附设备清单)
拟退出产能数
(吨/年)
设区市退出产能公告
文件文号
拟拆除到位时间
退出产能
项目审批、
核准或备
案文件文号
退出产能项目环评审
批文件文号
我司保证退出的产能真实、合规、有效,退出的产能不存在法律纠纷。我司承诺在拆
除到位时间前将退出产能的生产设备全部拆除到位。如有违背以上承诺,愿意承担相关责
任,同意主管部门将相关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企业法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铸造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公告(模版)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
知》(国发〔2018〕2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
铸造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装〔2019〕44号)要求,现将***
企业***铸造项目产能置换方案予以公告,欢迎社会公众进行监
督。
建设项目情况
企业名称
所属
设区市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
点
拟购置主要
设备名称、
型号
及数量
拟建设产能
数(吨/
年)
拟开工建
设时间
拟投产时
间
退出产能情况
序号
企业
名称
所属
设区市
项目名称
项目拟拆除
设备地点
拟拆除主要
设备名称、
型号及数量
拟退出产能
数(吨/
年)
拆除到位时间
1
2
…
合计
附件3:
退出产能公告(模版)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
知》(国发〔2018〕2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
铸造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装〔2019〕44号)要求,现将***
企业退出产能情况予以公告,欢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退出产能情况
企业名称
退出产能
项目名称
退出产能
项目地点
真实合规
有效设备
名称、型号
及数量
拟拆除设
备名称、
型号及
数量
拟退出产
能数
(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