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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业务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3-06-07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电力业务许可证

电力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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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8日发(作者:)

国务院:取消供电营业许可证、电⼯进⽹作业许可证

来⾃国务院官⽅⽹站的消息显⽰,⽇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政法规的决

定》(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决定对包括《电⼒供应与使⽤条例》在内的49部⾏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

修改。根据修改后的《条例》,电⼯进⽹作业许可证核发这⼀⾏政许可项⽬被取消,“供电营业许可证”改成“电⼒业务许

可证”,实现了双证合⼀。

根据709号国务院令第三⼗四条的规定:

将《电⼒供应与使⽤条例》第九条第⼀款修改为:“供电营业区的设⽴、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管理部门依

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业务许可证》。”

删去第三⼗七条第⼀款。

第三⼗⼋条第⼀项中的“供电营业许可证”修改为“电⼒业务许可证”。

需要注意的是,在2018年12⽉修订的《电⼒法》中,已经在第⼆⼗五条中明确取消了“供电营业许可证“,⽽代之以”电

⼒业务许可证“。因此,本次的《条例》修改,实际上是对《电⼒法》修改内容的落实。

观茶君想提醒的是,《供电营业许可证》取消后,拟从事供电/配电业务的企业依然需要取得《电⼒业务许可证》(供电

类)。根据现有规定,该许可证由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颁发。

附修改后的《电⼒法》、《电⼒供应与使⽤条例》相关条款

《电⼒法》

第⼆⼗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

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业务许可证》。供电营业区设⽴、变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管理部门制

定。

《电⼒供应与使⽤条例》

修改前:

第九条 省、⾃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

府电⼒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电⼒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

证》。跨省、⾃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变更,由国务院电⼒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

证》。

电⽹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的原则协助电⼒管理部门划分供电营业区。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电⼒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七条 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必须经电⼒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管理部门颁发的《电⼯进⽹作

业许可证》,⽅可上岗作业。

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

电⼒设施许可证》。

第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为之⼀的,由电⼒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

以下的罚款:

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供应业务的;

修改后:

第九条 供电营业区的设⽴、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

批准后,发给《电⼒业务许可证》。

电⽹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的原则协助电⼒管理部门划分供电营业区。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电⼒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七条 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管理部门颁发的

《承装(修)电⼒设施许可证》。

第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为之⼀的,由电⼒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

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取得《电⼒业务许可证》从事电⼒供应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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