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幼儿园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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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2日发(作者:河北省临检中心)幼儿园教师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管理,促进本市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幼
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
美方面和谐发展,并为幼儿家长安心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社会发展和人口分布状况,
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设置全日制、半日制、寄宿制和季节制等多种
类型的幼儿园;
第五条幼儿教育事业应当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多方办的原则;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捐助兴办幼儿园;
第六条上海市教育局是本市幼儿园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教育局负责本地区幼儿园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对各类幼儿园进行
业务指导;
第二章幼儿园设置的条件
第七条幼儿园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禁止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
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设置幼儿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幼儿园园舍场地应相对独立;与住宅楼、单位用房等相连的幼
儿园,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有幼儿活动室、厕所、盥洗室或流动水洗手池、保健室橱、厨
房、教师办公室等基本用房及户外活动场地;寄宿制幼儿园并须有幼儿
专用、每人一床的独立寝室,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教职工值班室,
家长接待室等;
三配备适合幼儿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保证幼儿
教育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四幼儿园的教具和玩具必须符合安全、卫生和教育的要求;教
具、玩具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配备;
第九条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外,新建、改建、扩建
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和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幼儿园的园长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
业毕业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并有三年以上幼儿
园工作实践经验;
二幼儿园的教师必须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
业毕业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
三幼儿园的保健人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并经过一年以
上保健专业培训;
四幼儿园的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保育
职业培训;
第十一条幼儿园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凡患
有慢性传染并精神病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三章设置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幼儿园,必须按下列规定申请登记
注册:
一在市区、县属镇、独立工业区举办幼儿园的,在设置前两个月
向所在区县教育局提出申请;
二在郊县乡镇、村举办幼儿园的,在设置前两个月向所在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区县教育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的次日起十
五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设置条件的幼儿园,准予办理登记注册;对不符
合设置条件的幼儿园,不予登记注册,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准予登记注册的幼儿园报区县教育
局备案;区县教育局应当将准予登记注册的幼儿园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幼儿园需要停办的,必须在三个月前向原登记注册部门
提出申请,经区、县教育局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幼儿园必须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
保育、教育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幼儿园应当
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和品德行为,促
进幼儿的智力发展;
第十七条幼儿在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
格者方可入园;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健康检查制度:
一定期为幼儿检查身体并建立健康卡;
二每天早晨必须检查幼儿身体状况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一日生活作息
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幼儿园应保证幼儿饮水,两餐间隔时间不少于三小时半,对幼儿大、小
便的次数和时间不得限制;
第二十条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
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幼儿园的一日活动应动静交替,并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非寄宿制幼
儿园安排幼儿参加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寄宿制幼儿园安
排幼儿参加户外活动的时间每天不得少于三小时;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必须保证幼儿合理膳食,编制幼儿营养平衡的
食谱,定期进行营养素摄入量分析;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须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和隔离制度,按下列要求
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一保持内部环境整洁,室内空气畅通,厕所无异味;
二幼儿餐具、玩具必须定期消毒;
三对患传染病的幼儿必须及时隔离,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
措施;
第二十三条禁止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的教师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游戏中,必须使用普
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该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五章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实行聘任或任命制;幼儿园园长负责
幼儿园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六条区、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培训幼儿园教师,审定考核幼
儿园教师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每班人数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应建立安全防护制度,教师与家长交接幼儿制
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