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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3-06-07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危化品管理条例

危化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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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1日发(作者:党员承诺书)

新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

最新版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02年1月26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下面学识网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

新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新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

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

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

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

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公安、环

保、卫生、质检、交通、铁路、民航、农业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

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

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

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

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

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

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

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

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

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

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

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

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

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

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检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

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

装实施检验。

(四)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

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

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

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

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

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

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

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

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

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

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

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

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

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

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

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

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

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

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

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

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

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

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

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

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

销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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