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矿山六大系统
与健康同行-动物标本
2023年2月21日发(作者:关键能力)鄂安监发〔2011〕98号
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
为了规范和指导我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工作,省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制定了《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技术
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技术规范(试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湖北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技术规范
(试行)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在设计、安装和建设过程中的技术要
求。
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六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
2编制依据
下列文件凡注日期的,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未注日期的,其最新版本(包
括所有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2013.1-200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GB14161矿山安全标志
GB2893安全色
GB7231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
GBZ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GB50070-94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GB2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
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3术语和定义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入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
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六大系统
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下作业人员安全避险提供支持的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
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监测监控系统
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累积量采集、传输、储存、处理、显示、打印、声光报警、控制
等功能,用于监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主要工作地点风速、
风压、大面积采空区地压、提升系统运行状况等,并实现超限声光报警,由主机、传输接口、
传感器、声光报警器、电源箱、避雷器等设备组成的系统。
人员定位系统
具有信息采集、传输、储存、处理、显示、打印、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用于监测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下人员活动信息,由主机、传输接口、读卡器、识别卡、声光报警器、
电源箱、避雷器等设备组成的系统。
紧急避险系统
由避灾线路、避灾设施、避灾设备、避灾措施等组成,在灾变时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井下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系统。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的自救器、井下避灾设施(避灾硐
室、救生舱、其他新型避灾设施)、合理设置的避灾路线、科学制定的应急预案等。
压风自救系统
由空气压缩机、送气管路、阀门、呼吸装置等组成,在灾变时,通过地面输送空气,为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下遇险人员提供空气,改善避灾场所生存环境的系统。
供水施救系统
由水源、饮水净化装置、供水管道、三通、供水接头、控制阀门、检修阀门等组成,在
灾变时,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下遇险人员提供洁净饮用水的系统。
通信联络系统
使调度与设在各环节的被调度之间能直接通话联系,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供通信联
络的系统。
4技术要求
4.1监测监控系统
4.1.1监测监控系统应进行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安装和验收。设计内容包括监测
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电缆光缆敷设等,并绘制布置图。采掘工作面发生变化时应
及时修改。
4.1.2主机应安装在中心站,井下分站应安装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
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装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地板
不小于300mm。地面调度室应设置显示终端。
4.1.3地面调度室应安装显示终端。
4.1.4监测监控系统应能连续运行。
4.1.5传感器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因爆破作业产生的冲击波、飞石等破坏。
4.1.6连接传感器的电(光)缆应留有一定余量,方便随着采掘面的变化进行移动。具
体余量在设计中明确。
4.1.7一氧化碳监测监控。
4.1.7.1采用压入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和距
离巷道出口10-15m回风流中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
4.1.7.2采用抽出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风筒口与工作面的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
一氧化碳传感器.
4.1.7.3采用混合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设置
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
4.1.7.4每个采场入口处10-15m应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
4.1.7.5掘进天井时,应按照独头掘进巷道的要求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4.1.7.6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大于300mm,距巷壁不小于200mm。
4.1.7.7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体积)浓度应设定为0.0024%。
4.1.7.8一氧化碳传感器的安装,应做到维护方便和不影响行人行车。
4.1.8温度、硫化氢、二氧化硫监测监控。
4.1.8.1开采高硫等有自燃发火危险矿床的地下矿山企业,应在采掘工作面设置温度、
硫化氢、二氧化硫传感器。
4.1.8.2温度、硫化氢、二氧化硫传感器设置在工作面回风巷距出口10-15m范围内。
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大于300mm,距巷壁不小于200mm。硫化氢、二
氧化硫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壁上,且距离巷壁不小于200mm,悬挂高度应位于巷道中部偏
下位置。
4.1.8.3温度、硫化氢、二氧化硫的安装,应做到维护方便和不影响行人行车。
4.1.8.4温度传感器的报警值设定为30℃;硫化氢报警(体积)浓度设定为0.00066%;
二氧化硫报警(体积)浓度设定为0.0005%。
4.1.9风速、风压监测监控。
4.1.9.1地下矿山每个采掘工作面(掘进、回采工作面)应根据工作断面大小及作业面
条件在5—10m距离内设置1个风速传感器。为获得断面的平均风速,应事先测得断面平均
风速与该测点处风速的比值。当断面平均风速低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
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4.1.9.2主通风机站应设置风压传感器。取压点应设置在距风机出口约2m的风道内。
4.1.9.3风速传感器宜安装在风硐断面上高、宽大约1/3处,并做到维护方便和不影响
行人行车。
4.1.10地压监测监控。
4.1.10.1存在5000㎡以上采空区,工程地质有断层、裂隙发育、构造复杂、矿岩不稳
固、巷道顶板及边帮有明显的开裂、变形现象,底板有隆起,采场及采空区顶板有明显的开
裂、沉降变形现象,矿柱有明显的压裂变形破坏现象的地下矿山,应建立完善地压监测监控
系统,实现对采空区稳定性、顶板压力、位移变化等的动态监控。地下矿山企业应采用监测
仪器或仪表,对开采范围内地表沉降量进行观测。
4.1.10.2地压监测监控系统包括:
——对地表变形监测.
——对巷道断面及空区顶底板收敛变形量进行监测,对采场及采空区顶板不同深度岩层
变形进行监测。
——对矿柱的承载力进行监测。
——对工程岩体的稳定和安全程度进行监测。
4.1.10.3地压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包括压力传感器、位移传感器和声发生器
等。
4.1.10.4地压监测监控应根据矿山具体情况进行设计,并制定监测监控方
案。
4.1.11与煤共(伴)生矿体的地下矿山监测监控
——开采与煤共(伴)生矿体的地下矿山企业,应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
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实现对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
动态监测监控。
4.1.12视频监控
——地下矿山企业应建立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的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井口调度室、提
升绞车房、提升人员进出场所(井口、井底、中段马头门、调车场等)的视频监控。
4.1.13监测监控系统及配套设备应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4.2人员定位系统
4.2.1人员定位系统应进行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安装和验收。设计内容包括人员
定位系统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电缆光缆敷设等,并绘制安装布置图。采掘工作面发
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
4.2.2地下矿山企业应建设完善人员定位系统。当班井下作业人员数少于30人的,应
建立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
4.2.3主机应安装在中心站,地面设置显示终端。
4.2.4以下地点应安装读卡器
——人员出人井口;
——中段出入口;
——主要巷道出入口;
——避灾硐室、救生舱和其他新型避灾设施出入口;
——井下主变电所出入口;
——井下主排水泵房出入口;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出入口;
——井下炸药库出入口;
——相对独立的采掘工作面;
——其他需要安装的地点。
4.2.5读卡器应安装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位置。
4.2.6每个下井人员应携带识别卡。
4.2.7人员定位系统应具有以下功能
——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时刻等监测功能;
——应能对乘坐各种运输工具的携卡人员进行准确识别;
——应能识别多个人员进入识别区域;
——应能显示携卡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卡号、姓名、身份证号、职务等;
——应能统计携卡人员出人井总数,个人下井工作时间;
——应能显示携卡人员井下活动路线信息,实现异常线路报警;
——应能显示、储存、查询打印各种信息。
4.2.8人员定位系统及配套设备应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4.3紧急避险系统
4.3.1紧急避险系统应进行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设计内容包括绘制
避灾硐室土建施工图、设备安装图,标明救生舱和其他新型避灾设施、设备的种类、数量、
位置、避灾路线等,编制应急救援预案。采掘工作面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
4.3.2紧急避险应遵循“撤离优先,避险就近”的原则。
4.3.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应根据不同作业地点选择条件好、距离短的避灾路线,
并按照GB14161的规定在做好井下避灾路线标识的同时保持其通畅。
4.3.4当避灾路线较长时,应在途中设置配备自救器的中继站。自救器的数量不低于撤
离人数的1.2倍。
4.3.5每个中段至少设置一个避灾设施。独头巷道掘进时,每掘进500m应设置一个避
灾设施。
4.3.6避灾设施应设置在避灾路线上,要便于救护队员及时到达,并与潜在
危险源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设置地点的岩石应坚硬稳固。
4.3.7避灾硐室应根据矿山具体情况,优先利用现有巷道、硐室进行改造设计。
4.3.8避灾设施应可容纳所服务区域的全部当班作业人员。
4.3.9避灾硐室净高不低于2m,其面积按0.7㎡/人计算,单个避灾硐室设计避灾人数
不多于100人。
4.3.10避灾硐室的形状宜采用半圆拱形,内部顶板和墙壁的颜色为浅色,以减轻受困
人员的心里压力。
4.3.11避灾硐室顶板应安装防水设施,不得有滴水现象。硐室地面应高于巷道底板
0.2m,硐室内应设置单向排水管。
4.3.12避灾硐室应采用向外开启的2道隔离门结构,以形成风障。隔离门不低于反向
风门的标准,高不小于1.5m,宽不小于0.8m。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隔离门上应设置观察
窗。
4.3.13隔离门墙体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0.2m,或见硬顶、硬帮,墙体用强度不低于
C25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体接实。
4.3.14避灾硐室应根据不同岩性采用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
电、耐高温、耐腐蚀。
4.3.15在井下通往避灾硐室的入口处应有“避灾硐室”的反光显示标志,标志应符合
GB14161规定。
4.3.16避难硐室外20m范围内不应堆放易燃物品。
4.3.17避灾硐室应与压风自救系统的压风管路相连,并设置供风阀门和与外界相通的
单向排气管,室内一侧的管口靠近避难硐室底板。避灾硐室内部与外部巷道相比始终处于不
低于200Pa的正压状态,防止有毒有害气体渗入。
4.3.18在额定防护时间内的供风量应满足所服务区域的全部当班作业人员进入避灾硐
室并关闭密闭门后,内部氧气(体积)浓度应在18.5-23%,二氧化碳(体积)浓度应≤1.0%,
一氧化碳(体积)浓度应≤0.0024%,甲烷(体积)浓度应≤1.0%,硫化氢(体积)浓度应
≤0.00066%,二氧化硫(体积)浓度应≤0.0005%,温度为33℃±2℃,湿度65-85%。
4.3.19采用压缩氧气供气时,避灾硐室应具备对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理能力和空气调节
能力,在额度防护时间内,避灾硐室内的环境参数应达到4.3.18的规定。
4.3.20避灾硐室应与供水施救系统的供水管路相连,并设置阀门。保证所服务区域的
全部当班作业人员进入硐室后的用水需要。
4.3.21避灾硐室应配备所服务区域全部当班作业人员一周所需的食品和饮用水。配备
适量的急救药品、工具箱、和独立的照明设备。配备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配备额定防
护时间不低于45min的自救器,配备数量不低于所服务区域全部当班作业人员数的1.2倍。
4.3.22避灾硐室应设置内外环境参数检测仪器,至少应对避灾硐室内的一氧化碳、二
氧化碳、氧气、温度,避灾硐室外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气、温度等进行检测或监测。
根据需要对内外环境中的甲烷、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或监测。
4.3.23避灾硐室应安装与地面调度室直通的有线电话。
4.3.24避灾硐室也可以设置直通地面的大直径钻孔。直通地面的大直径钻孔可以作为
压风管路、供水管路、通信线路、食物供给等通道。
4.3.25避灾硐室的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或根据矿山的采掘面变化情况、开采年
限等具体设计。
4.3.26避灾硐室内外的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化学药剂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管
理要求,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4.3.27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
4.3.28其他新型避灾设施应满足避灾硐室或救生舱的功能要求。
4.4压风自救系统
4.4.1压风自救系统应进行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采掘工作面发生变
化时应及时修改。
4.4.2地下矿山企业应在按设计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按照为采掘作业的地点在
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建立完善压风自救系统,或者单独设立压风自救系统。
4.4.3在人员集中的采掘工作面、采掘工作面的放炮撤离地点、人员集中的硐室附近(如
泵房、变电硐室等)等场所设置阀门。在经常行人的巷道每隔200m设置一个阀门。
4.4.4空气压缩机应安装在地面。采用移动式空气压缩机供风的地下矿山企业,应在地
面安装用于灾变时的空气压缩机,并建立压风供气系统。
4.4.5井下压风管路应采用钢管材料,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因灾变破坏。
4.4.6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MPa。
4.4.7为避灾硐室提供空气的管路的供气量应能满足避灾硐室被困人员供风要求,保证
避灾硐室内的环境参数达到4.3.18规定的要求;为采掘工作面、采掘工作面的放炮撤离地
点、人员集中的硐室附近(如泵房、变电硐室等)等场所提供空气的管路的供气量不低于人
均0.3㎡/min;为经常行人的巷道提供空气的管路的供气量不低于每个供气点2.4㎡/min。
4.5供水施救系统
4.5.1供水施救系统应进行设计,编制供水施救系统图,对管道、阀门及有关装置进行
标注,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采掘工作面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
4.5.2地下矿山企业应在现有生产和消防供水系统的基础上,按照为采掘作业地点及灾
变时人员集中场所能够提供水源的要求,建立完善供水施救系统,或者单独设立供水施救系
统。水质应当达到饮用水要求。
4.5.3井下供水管路应采用钢管材料,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因灾变破坏。井下各作业
地点及避灾硐室(场所)处应设置供水阀门。
4.5.4距采掘工作面15-30m应安装阀门;采掘工作面的放炮撤离地点、人员集中的硐
室附近(如泵房、变电硐室等)等场所应安装阀门。
4.5.5供水量不少于当班作业人员每天每人6L,用水地点管道出口水压不小于0.1MPa。
4.5.6供水施救系统的管道颜色应符合GB7231的规定。
4.6通信联络系统
4.6.1通信联络系统应进行设计,绘制通信联络系统图,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和验
收。采掘工作面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
4.6.2地下矿山企业应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在灾变期间
能够及时通知人员撤离和实现与避险人员通话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通信联络系统。
4.6.3矿井井筒通讯电缆线路一般分设两条通讯电缆,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
备,其中任何一条通讯电缆发生故障,另一条通讯电缆的容量应能担负井下各通讯终端的通
讯能力。
4.6.4通信联络系统终端设备安装地点如下
——井底车场;
——井下运输大巷;
——主要穿脉大巷;
——井下井下变电所;
——采掘工作面;
——采场出入口;
——主要风机房;
——同水平海拔最高点;
——避灾硐室和救生舱以及其他避灾场所;
——放炮人员撤离地点;
——其他需要安装通信终端的地点。
若采用无线通信系统,通信信号应覆盖上述范围。
4.6.5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以下功能
——能实现终端设备之间、终端设备与调度室之间无阻塞的双向语音通信;
——调度室可以发起全呼、组呼、选呼;
——调度室可以发起强拆、强插、紧呼;
——调度室可以实现监听;
——调度室可以显示和查询终端设备的位置;
——调度室可以储存和查询通信历史记录(包括语音、时间等)
——灾变现场线路中断不影响其它终端的正常通讯。
4.6.6通信联络系统及配套设备应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4.7电气设施
4.7.1井下电气设施应安装防雷击装置。
4.7.2井下电(光)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在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巷道内,电(光)缆悬挂高度和位置,应使电(光)缆
在矿车脱轨时不致受到撞击、在电(光)缆坠落时不致落在轨道或运输机上,电(光)缆悬挂点
的间距应不大于1.5m,与巷道周边最小净距应不小于50mm;
——不应将电(光)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光)缆上不应悬挂任何物件,电(光)缆与风、
水管平行敷设时,电(光)缆应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净距不应不小于300mm;
——在竖井或倾角大于45°的巷道内,电(光)缆悬挂点的间距:在倾斜巷道内,应不
超过1.5m;在竖井内应不超过6m;敷设电(光)缆的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光)
缆重量,且应不损坏电(光)缆的外皮;
——电(光)缆与高、低压电力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00mm;
——电(光)缆通过防火墙、防水墙或硐室部分,每条应分别用金属管或混凝土管保护。
管孔应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密闭;
——避灾硐室和救生舱以及其他新型避灾设施直通地面调度室的电话线的井下部分应
用金属管保护,经过巷道的部分应沿底板埋设,防治因灾变破坏。
——井下电(光)缆应作防水、防腐处理。
——通信线路严禁用大地作回路。
5使用管理
5.1地下矿山企业应建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设置专门人员进行管理维
护。要根据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情况,及时补充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5.2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通风工、区队长、班组长、当班安全员等应携带便携
式检测仪器,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AQ2013-2008)的有关规定,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随机检测,对风速、风质等进行定
期测定,发现和监测监控系统显示数值不一致时,应及时进行调校。
5.3地下矿山企业应加强培训,确保入井人员熟悉各种灾害情况的避灾路线,并能正确
使用安全避险设施。
5.4地下矿山企业每年应开展一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应急演练,并建立应急演练档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