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消防条例
柏林马拉松-陈毅探母
2023年2月20日发(作者:流体压力)消防安全责任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
是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人.一般法人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如项目
经理)。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辖区消防安全责任人.《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
责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
任;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
导责任。
二、物业小区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逐级管理
1、作为法人单位的山东九局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管理
的所有项目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2、项目经理为本小区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
3、可制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总公司任命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服务处消防安全责任人→服务处消防安全管理员(公司可颁发《消防
安全责任人任命书》)
三、物业对于消防安全应该做的
1、《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防火检查、巡查人员;自动消防系
统操作人员;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人员;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消
防员;需持证上岗.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参
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共用各方应当共同制定管理办法,确定
专门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统一管理。
3、《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
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防火巡查、消除火灾隐
患等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
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纳入共
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
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
担。
4、《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实行自治管理
的业主委员会规划、设臵停车位时,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应当在
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设臵禁止占用的明显标识.对占用消防车通道的,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占用人纠正;拒不纠正的,立
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5、《消防法》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
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直接向公司防火责任人负责,对公司所属各部、室、客户服务中
心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上传下达公司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指令。
2、每年定期检查一次分级防火落实情况,发现隐患按"三定"(定措
施、定责任人、定时限)的要求整改,并进行验证.
3、制定”防火安全评比制度",增强各部、室、客户服务中心的消
防意识。
4、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公司员工进行集中培训及相关的演练.
5、检查各部、室、客户服务中心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核定其保
养工作,对需整改、完善的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监督,检查验证.
6、在发生火灾事故的原因,对因防火工作失职的人员予以通报,提
出相关处理意见,报请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处理。
7、定期给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汇报有关消防工作情况,以及有关公司”
防火管理制度"的实事情况,使公司防火工作在管理中得以保证。
四、消防安全责任
1、《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
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
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消防法》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
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
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消防法》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
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条例,造成火灾或者
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
款:
(一)在居民住宅区内占用消防车通道的;
(二)拒不配合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拒不遵守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禁令,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