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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06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电磁辐射管理办法

电磁辐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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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0日发(作者:线面垂直的判定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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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

《电磁辐射环境保

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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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

(1997年1月27日,国家环保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

障公众健康,根据及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经过空间传播的能

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

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任何从事前款所列电磁辐射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的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

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

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

告。

第二章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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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

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

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

(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二)总功率在1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四)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

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

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

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

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

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

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

测。

第八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的委托,可承担第七条所列全部或部分任务及本辖区内电磁辐射

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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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

第九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督促其下属单位遵守

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加强对所属各单位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

工作的领导,负责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预审。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电磁辐射的活动时,都应当遵守并

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接受环境保护

部门对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做好电磁辐射

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或者使用<电磁辐

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见附件)中所列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

设备,必须在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前或者在购置设备前,按本办法的规

定,向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

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后,应当

将受理的书面意见在30日内通知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并将受理意见抄送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

第十二条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报的电磁辐

射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发展规划、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规

模及所在区域环境保护要求,对环境保护申报登记作出以下处理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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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

(一)对污染严重、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严重的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与设备,禁止建设或者购置;

(二)对符合城市发展规划要求、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

项目,要求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

批手续;

(三)对有关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要求从事

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电磁辐射防护

标准的规定,负责确认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豁免水平。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或在建的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

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已购置但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

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设备,凡列入<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

录>中的,都必须补办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对不符合环境保护

标准,污染严重的,要采取补救措施,难以补救的要依法关闭或搬

迁。

第十五条按规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从事电磁辐射活

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电磁辐射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

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相应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两个阶段编制。第一阶段编制<可行性

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完成。第二阶段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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