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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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9日发(作者:ksc)14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
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
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本标
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
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
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
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适用范围
1.2.1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
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
-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
-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
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
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
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1996环境空
气质量标准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