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照明系统-凹凸棒土
2023年2月18日发(作者:南京1912街区)1
广州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确保储备粮油
安全和粮食流通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
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和《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
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储备粮油是市人民政府为有效调控粮
油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异
常波动造成供应紧缺而建立的专项粮油物资储备。
第三条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包括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市储备粮管理中心(以
下简称市粮管中心)、市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
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并根据各自
职责参与管理。
第四条市本级储备粮油所有权属市政府,未经市政府
或其授权的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动用,不得以库存储备粮油对外进行经济担保、抵押和
清偿债务。
第五条从事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的部门和承储企业
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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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是市本级储备粮油工作的主管
部门,负责市本级储备粮油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指导、监
督粮油储备工作,统筹相关粮油储备管理。
第七条市粮管中心具体负责市本级储备粮油日常管
理,组织、协调和落实储备粮油工作:拟订粮油储备方案;
编制和组织实施粮油储备计划;审核和认定储备粮油承储企
业的条件;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储备粮油承储招标、政府
采购招标、竞价拍卖等工作;组织储备粮油检查和轮换工作;
检查监督储备粮油的计划执行情况和储存安全;负责储备粮
油各项统计工作;参与制定储备费补贴标准和轮换品质价差
补贴办法。
第八条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预算管理,
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粮管中心制定储备费补贴标准和补贴
办法;核定、拨付和清算储备费、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轮换
品质价差补贴以及其他政策性补贴;组织实施财政资金监督
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九条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按照国家储备粮油贷款
政策规定,根据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下达的储备规模及
轮换计划,负责储备粮油贷款和资金管理。
第十条有关区粮食行政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协同市本
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储备粮油管理工作,加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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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粮油的指导、检查与监督,确保储备粮油安全。
第三章规模品种
第十一条市本级储备粮油是市政府常年储备重要战
略物资,其储备规模、品种和布局原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
同市财政局根据省政府下达任务和粮食市场调控需要提出,
报市政府确定。市本级储备粮油的布局要符合储存安全、调
度灵活、便于轮换、节约费用等原则。
第十二条市本级粮油储备品种以粮油应急需要和市
场需求为导向。其中,粮食品种以大米、稻谷、小麦为主;
食用油以花生油、大豆油、棕榈油为主。
第四章承储管理
第十三条市本级粮油储备参照政府采购办法采取社
会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确定承储企业。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必须具备保障储备粮油安全条件
的仓储和防化设施、专业管理人员以及储备粮油应急响应能
力,其代储条件由市粮管中心提出并组织认定。
第十五条市本级储备粮油承储实行周期性管理,承储
周期原则上参考粮油储存期限确定。承储周期结束后,按照
“均衡有序,节约费用”的原则安排储备粮油公开竞价销售
及承储服务采购招标。达到承储服务期限的储备粮油纳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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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轮换计划,并结合新粮上市季节,择机安排结束承储服务
的时间。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按规定负责储备粮油储存和轮换,
确保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承储周期结束前,承储企业要足额落实储备
粮油库存,由市粮管中心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
测机构,对库存储备粮油进行检测认定合格后,组织公开竞
价销售,并在结清相关费用后终止承储合同。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市本级储备粮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
以上,符合粮食卫生标准;食用油中花生油、大豆油质量必
须达到国家标准一级以上,棕榈油质量必须达到棕榈液油国
家质量标准,并符合食用油卫生标准。
第十九条入库储备粮油质量由市粮管中心委托具有
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及认定,达到质量
标准的方可认定为储备粮油。
第二十条储备粮油入库质量实行一批一检和质量报
告三方备案制度,即由市粮管中心、检测机构和承储企业三
方建档备案备查。
第六章储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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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库管理
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规定,做到“一符三专四
落实”,达到“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粮仓和
“无变质、无混杂、无渗漏、无事故”油罐标准,确保储备
粮油储藏安全和品质良好。
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粮油仓储管理制度和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设立储备粮油保管账、统计账、财务账,
每月定期向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报送储备粮油购销存
情况和有关统计、财务报表。
第二十三条储备粮油储存库点一经确定,未经市粮管
中心批准,不得随意变动。
第七章轮换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本级储备粮油轮换方式可采用静态轮
换或动态轮换。静态轮换指由承储招标或政府采购招标购进
储备粮油,在保持储备粮油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公平竞价拍
卖销售储备粮油;动态轮换指由承储招标或政府采购招标购
进储备粮油,在承储期限内,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相
关规定自主组织储备粮油轮换,并对政府给予的轮换品质价
差补贴实行总额包干,盈亏自负。
第二十五条市本级储备粮油轮换实行计划审批制,承
储企业向市粮管中心提出储备粮油轮换计划申请并获得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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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后,方可组织储备粮油轮换。
第二十六条市本级储备粮油动态轮换可采用以下两
种方式进行。
(一)承储企业在保持储备粮油常年实际库存量占储备
规模75%以上的前提下,可多批次组织储备粮油轮换,每批
次轮换时间不超过3个月。
(二)承储企业按照批准的品种和数量组织轮换,轮换
时间不超过3个月,其余时间按储备规模保证足额库存。
第二十七条市本级储备粮油以储存年限为依据安排
轮换计划:大米、优质稻谷、食用油不超过1年,普通稻谷
不超过2年,小麦不超过3年组织轮换。储备粮油储存期间,
若库存粮油出现质量不符合宜存标准的,应立即组织轮换;
若达到轮换期限后,其质量仍符合宜存标准的,经市粮管中
心核定,储备粮油可适当延迟轮换。
第二十八条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性事件等情况下,
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可暂停承储企业承储期间的动态
轮换并及时组织补库,保证应急供应的粮源充足。
第八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按照
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及时核拨储备粮油所需资金。
第三十条储备粮油的费用由储备费、储备粮油贷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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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以及轮换品质价差补贴等构成。
第三十一条储备费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
委、市粮管中心,根据储备费用实际开支审计结果及物价水
平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储备费标准原则上每3年调
整一次。
第三十二条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补贴标准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
第三十三条储备粮轮换品质价差补贴标准由市粮管
中心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粮油监测机构有关新旧粮价差
监测数据,市本级储备粮轮换进度完成情况审核确定。轮换
品质价差补贴标准每年核定一次。
第三十四条储备费和储备粮油贷款利息实行季度预
拨、年终清算制度。市粮管中心负责制定每季度储备费和利
息预拨计划,由市财政局审核后直接划拨到承储企业账户,
年终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管中心组织清算。
第三十五条承储企业根据市下达的储备粮油规模、轮
换计划,向农发行办理贷款或自行筹措储备粮油采购资金。
涉及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贷款的,在轮换过程中按“购贷销
还”的原则进行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承储企业按照市粮管中心计划完成储备
粮油轮换任务的,轮换期间按规定和标准给予拨付储备粮油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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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承储企业有关储备粮油业务须按国家粮
食局《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的规
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八条承储周期结束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管
中心根据核定的储备粮油出入库价格组织清算,发生政策性
储备亏损的,由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拨补;发生盈余的,全
额缴入补充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储备粮油竞价销售出库和
采购招标入库期间,以每月在库储备粮油实际数量计算储备
费用。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
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
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粮油收储、销售、轮
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第四十条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市本级
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危及
储备粮油储存安全的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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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上报市政府。
第四十一条承储企业对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的
监督检查必须给予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市本级储备
粮油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负责市本级储
备粮油年度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绩效评价意见及评
价指标体系,以确保储备粮油管理规范、高效运行。具体工
作由市粮管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按照资金封闭管理
规定,加强对市本级储备粮油贷款的信贷监管,同时按协议
约定事项定期进行库存核查。承储企业对农发行省分行营业
部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和库存核查,应当给予配合,并及时
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章动用管理
第四十四条因救灾、抢险等特殊情况需动用市本级储
备粮油时,由市发展改革委向广州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
出书面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如遇重大紧急情况或重
大突发事件需动用市本级储备粮油时,由市发展改革委专项
请示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动用,并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市政府为平抑市场粮价而需投放市场的
市本级储备粮油,由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制定实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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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明确动用储备粮油品种、数量、价格及库点等,报市政
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按市政府指令抛售市本级储备粮油发生
亏损的,由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拨补;盈利的,用于补充市
本级粮食风险基金。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本级储
备粮油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追究承储企业及负责人责
任。逾期不改的,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有权拒绝支付或
者追回已支付的储备费用,直至终止合同;情节严重的,取
消其承储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市本级储备粮油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
专账记载,市本级储备粮油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二)发现市本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
方面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
或者隐瞒事实的;
(三)擅自动用、挪用市本级储备粮油、改变市本级储
备粮油的品种、质量等级,或变更储存库点的;
(四)虚报、瞒报、拒报市本级储备粮油库存数量和质
量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本级储备粮油收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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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利用市本级储备粮油或者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市本
级储备粮油无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以市本级储备粮油对外进
行经济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的。
(七)违反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有关规定,挤占挪用市本
级储备粮油收购资金、套取利息和财政补贴的;
(八)拒绝、阻挠、干涉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和审
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八条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
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
承储企业未按合同履行义务不及时纠正的,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市属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储备粮
油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
期5年。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本级地方储备
粮油管理办法(试行)》(穗计粮计〔2003〕16号)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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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