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雌雄异株-虫草花炖汤
2023年2月18日发(作者:昆组词)微信群管理规定出台,群主责任⼤!10⽉8⽇起施⾏
聊天有风险,
建群需谨慎!
以后群主可就没辣么好当啦~
9⽉7⽇,
国家互联⽹信息办公室印发
《互联⽹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规定提出
互联⽹群组建⽴者、管理者应履⾏群组管理责任
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
依据法律法规、⽤户协议和平台公约
规范群组⽹络⾏为和信息发布。
管理规定还明确了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群组需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互
联⽹群组建⽴者、管理者应当履⾏群组管理责任。该规定将于今年10⽉8⽇正式实施。
互联⽹群组管理有哪些新规定?
群主履⾏管理责任
●互联⽹群组建⽴者、管理者应当履⾏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络⾏为和信息
发布。互联⽹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明互动、理性表达。
设⽴个⼈参加群数上限
●互联⽹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合理设定群组成员⼈数和个⼈建⽴群数、参加群数上
限。互联⽹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群组规模类别,分级审核群组建⽴者真实⾝份、信⽤等级等建群资质,完善建
群、⼊群等审核验证功能,并标注群组建⽴者、管理者及成员群内⾝份信息。
建⽴⿊名单制度
●互联⽹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名
单,限制群组服务功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分级分类管理
●互联⽹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互联⽹群组的性质类别、成员规模、活跃程度等实⾏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具体管
理制度并向国家或省、⾃治区、直辖市互联⽹信息办公室备案,依法规范群组信息传播秩序。
实名认证
●互联⽹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愿”的原则,对互联⽹群组信息服务使⽤者进⾏真实⾝份信息
认证,⽤户不提供真实⾝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认证,⽤户不提供真实⾝份信息的,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络⽇志留存⾄少半年
●互联⽹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持和协助。互联⽹群组信
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规定留存⽹络⽇志不少于六个⽉。
辣么,问题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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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中所要规范的互联⽹群组指的是什么?
互联⽹群组,是指互联⽹⽤户通过互联⽹站、移动互联⽹应⽤程序等平台建⽴的,⽤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络空间,
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群组。
互联⽹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
互联⽹群组信息服务使⽤者,包括群组建⽴者、管理者和成员。
▌互联⽹群组服务提供者作为平台⽅,承担着对群组进⾏管理的主体责任,《规定》对此提出了什么要求?
具体来说,平台⽅应落实的主体责任有以下⼏个⽅⾯:
⼀、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明确与使⽤者双⽅权利义务;
⼆、按照“后台实名、前台⾃愿”的原则,对使⽤者进⾏真实⾝份信息认证,并保护使⽤者个⼈信息安全;
三、对互联⽹群组实⾏分级分类管理,并建⽴使⽤者信⽤等级管理体系;
四、对违法违规的互联⽹群组及使⽤者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五、接受社会公众和⾏业组织的监督,建⽴健全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对建群条件、群组规模、群组管理⽅式等话题,此次《规定》对平台⽅⾯有何要求?
互联⽹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服务规模和管理能⼒,合理设定群组成员⼈数上限、个⼈建群上限和参加群数
上限。也就是说平台⽅应根据⾃⾝能⼒来运营相应规模的群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互联⽹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群组规模类别,分级审核群组建⽴者建群资质,完善建群、⼊群等审核验证功能,并
设置唯⼀群组识别编码。
▌不法分⼦通过互联⽹群组传播涉淫秽⾊情、谣⾔诈骗等违法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对此,《规
定》中强调了哪些处置措施?
《规定》第⼗条明确要求,互联⽹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者不得利⽤互联⽹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
的信息内容。
对于违法违规的互联⽹群组,由平台⽅依法依约采取警⽰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等处置措施;
对于违法违规的群组建⽴者、管理者等使⽤者,由平台⽅依法依约采取降低信⽤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
等管理措施。
等管理措施。
同时,平台⽅要建⽴⿊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约情节严重的群组及建⽴者、管理者和成员纳⼊⿊名单管理。
▌对社会⼀直关注的“群主”“群管理者”责任,《规定》有哪些要求?
互联⽹群组建⽴者、管理者应当履⾏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户协议和平台
公约,规范群组⽹络⾏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明有序的⽹络群体空间。
不遵守⽹络安全规定
后果很严重
再来看看之前这些真实的教训↓↓
案件1
云和县⼈民法院此前判处了⼀起利⽤微信传播淫秽视频案。被告⼈谢某是⼀个微信群的群主,群成员⼈数长期保持在⼆
百⼈以上。据谢某称,不知从何时起,有⼈开始往群⾥发淫秽视频。后来,淫秽视频竟发展成这个微信群的主要传播内
容。
张某在⼏个⽉前进群。经查,去年8⽉⾄10⽉,张某在该群传了121个黄⾊视频。作为群主,谢某本该负起监督管理职
责,却并没有阻⽌群成员传播淫秽视频。
法官审理认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系共同犯罪。鉴于两⼈认罪态度好,遂分别判处⼆
⼈拘役六个⽉,缓刑⼀年。
中国传媒⼤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法律系副主任郑宁指出,2010年,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
利⽤互联⽹建⽴主要⽤于传播淫秽电⼦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以上,对建⽴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
百六⼗四条第⼀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案件2
2015年9⽉中旬,瑞安市⼈民法院⼀审宣判浙江⾸例微信群传播淫秽物品案。淫秽视频的主要上传者阮某、群主张某均
因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拘役1个⽉15⽇。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今年1⽉,张某在担任⼀个微信群的群主期间,放任阮某等⼈在群内发布淫秽视频累计达
451个。
据刑法相关规定,不以牟利为⽬的,利⽤互联⽹或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信息,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
⽂件40个以上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在此案中,阮某在群内传播淫秽视频76个,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本⼈虽然并未上传淫秽视频,但⾝为群主,他有权限把传播淫秽物品的群成员踢出该群。据张某
称,他曾将上传淫秽视频的阮某踢出群,但其他⼈⼜把阮某拉了进来,之后他就没有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