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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资源现状

发布时间:2023-06-05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我国自然资源现状

我国自然资源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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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8日发(作者:明星出场费价格表)

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缺陷及其完善策略探析

我国目前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缺陷表现在自然资源所有权方面,公有产权占

垄断地位,并且在公有产权内部存在国家所有权侵占集体所有权的倾向;在自然

资源使用权方面,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界定不清晰,自然资源使用期限较短,自然

资源使用权取得的途径狭窄;在自然资源转让权方面,只涉及自然资源使用权的

转让,同时,自然资源使用权交易市场建设滞后;在自然资源收益方面,国家和

集体所有权收益比例过高。为探索完善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基本策略,应该

构建多元化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体系,确立以市场化为导向的自然资源开发经营机

制,建设自然资源使用权交易市场,促进自然资源收益分配合理化,有序推进我

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

标签: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完善策略

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在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

作用。然而,我国是一个自然资源非常贫乏的国家,人均自然资源拥有量仅为世

界人均拥有量的三分之一。同时,在我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不同程度地

存在资源浪费、环境破坏和权力寻租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与我国目前自然资

源产权制度相对滞后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中,所有权主体

单一、使用权运行失范、转让权渠道不畅、收益权难以保障,产权结构既不完整,

又不清晰。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缺陷是我国自然资源开发领域种种乱象的根本原

因,它不仅降低了自然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而且造成了社会福利的损失,导

致了一系列区域经济、社会和生态发展障碍。因此,有必要对我国自然资源产权

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针对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缺陷,探索完善我国自然资源产权

制度的基本策略。

一、产权的一般性与自然资源产权的特殊性

(一)产权的一般性

1.产权的概念

所谓产权,即通过社会强制,对某项经济物品的多项用途,作出有效选择的

权利[1]。产权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组权利,包括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

使用权、经营权、管理权、处置权、转让权、收益权。其中,所有权和使用权是

产权的两个基本权利,产权的其他权利都是依附在这两个权利上的权利。由于产

权是一组权利,就有必要对产权各项权利的主体和范围进行界定,避免侵权和搭

便车行为的出现。

2.产权的基本属性

(1)完整性。即指产权的各项权利不能缺失,同时,产权的各项权利不能

受到过多的限制。反之,就难以对产权的各项权利产生激励作用,导致资源配置

效率低下。

(2)明晰性。即指产权各项权利的主体和范围必须清晰。如果产权各项权

利的主体和范围不清晰,就难以对产权各项权利主体的责任产生约束作用,导致

侵权和搭便车行为的发生。

3.产权的基本特征

(1)排他性。产权的排他性源于产权的明晰性,正是因为产权的明晰性,

才能使产权各项权利的主体依据产权界定,保护自己的权益,阻止侵权和搭便车

行为的发生。

(2)可分解性。即产权的各项权利可以相互分离,可以由不同的权利主体

来行使权利。

(3)可交易性。即产权的各项权利都可以交易,可以是包括所有权在内的

产权全部权利永久性的转让,也可以是产权的部分权利在一定时期内的转让。

4.产权的基本功能

(1)激励与约束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不同权利由不同的权利

主体来行使,各个权利主体都是经济人,会依据产权界定,运用属于自己的权力,

用最有效的方式,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这是对权利的激励。同时,产权界定赋

予权利主体相应的责任,使任何权利主体的行为都不得超出自己的权利范围,这

是对责任的约束。

(2)外部性內在化功能。所谓外部性是指经济人的行为成本和行为收益外

溢化,外部性可以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经济人的行为收益没

有完全由自己享有,导致收益外溢,产生搭便车行为。负外部性是指经济人的行

为成本没有完全由自己承担,导致成本外溢,产生侵权行为[2]。在市场经济条

件下,产生外部性的经济人与受到外部性影响的经济人,可以通过谈判,明确各

自的产权边界,使外溢的成本和收益重新回到各自的成本和收益中,避免侵权和

搭便车行为的发生。

(二)自然资源产权的特殊性

1.自然资源是特殊的生产要素

所谓自然资源是指天然存在的自然物,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野

生动植物资源等,是人类生产生活的物质基础[3]。自然资源是一种特殊的生产

要素。首先,从自然属性来看,自然资源可以分为可再生自然资源和不可再生自

然资源。可再生自然资源包括各种野生动植物资源,以及土地资源和水资源,具

有可循环再生和可循环利用的特点。不可再生自然资源包括各种金属和非金属矿

产资源,具有耗竭性特点。其次,从经济属性来看,某些自然资源,如水资源、

土地资源、草原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等的开发利用,不仅具有很强的外部

性,还具有取得经济效益周期较长的特点。再次,从自然资源的价值体现形式来

看,存在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矛盾性。生态效益是指生物与生物之间、生物与

环境之间物质循环、能量转化的效率,遵循物质能量运动规律。而经济效益是指

利润与投资的比例,遵循市场价值规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普遍看重自然

资源的经济效益,而忽略自然资源的生态效益。

2.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确定具有特殊性

自然资源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在法

律上规定,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由全体国民共同拥有。但是,由于每个国民不可能

对自然资源进行单独处置。因此,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其政府作为全体国民的

代理人,实际拥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然而,政府实际拥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并非由政府完全垄断本国的全部自然资源。政府只是在自然资源所有权上起主导

作用,其目的是为了对本国的自然资源进行全面的管理和有效的控制。世界上大

部分国家,在大部分自然资源由政府实际所有的同时,也允许私人拥有少部分的

自然资源[4]。政府在规定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将处于闲置、荒芜状态的自然资

源所有权进行拍卖,改变这些自然资源闲置、荒芜的状况,有利于吸引投资、技

术、管理和人口,促进生产和消费。这并不会影响政府对自然资源的全面管理和

有效控制,即便是对属于私人的自然资源,政府仍然可以对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

用者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管理,以符合政府追求生态效益的目标价值理念。3.自然

资源使用权的取得具有特殊性

产权经济学家阿尔钦认为:“产权最重要的不是资源归谁所有,而是资源由

谁使用。”[5]对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确定是自然资源产权结构中最重要的内容。

从国际通行的做法来看,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是对于国计

民生影响重大、紧缺的自然资源,如淡水、金、银、宝石、稀土、石油、天然气、

生态林地、生态草地等,经政府特许授权,由国有企业无偿取得开发经营权;二

是对于国计民生影响不大、非紧缺的自然资源,如经济林地、小矿山,以及荒山、

荒水、荒滩、荒地、荒漠、荒岛等处于闲置、荒芜状态的自然资源,政府在规定

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将这些自然资源的开发经营权拍卖,私人可以有偿取得开发

经营权[6]。

4.自然资源转让权的实现途径具有特殊性

由于自然资源是大自然给予的,不是人类劳动的成果。所以,自然资源不可

能像私人财产一样,可以自由交易。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法律上,对自然资源所

有权和使用权转让都有严格的限制。即使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转让,

也只能通过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市场进行转让,整个转让过程应遵循依法、公开、

透明、竞争的原则,禁止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私下转让。同时,政府在自然

资源的用途方面,对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都有严格的监管,如农业用地、

林地、草地、水域的所有權和使用权转让,都不能改变这些自然资源原有的用途。

5.自然资源的收益分配具有特殊性

自然资源的收益分配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所有权收益。大多数国家法律

规定大部分的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由政府实际拥有所有权,少部分自然资源由

私人所有。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收益的实现方式主要是政府通过授权、划拨或拍

卖等形式将自然资源的开发经营权出让给法人单位或私人,并收取自然资源使用

权出让费。属于私人所有的自然资源,由于其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转让受到严格限

制。因此,其所有权收益主要是通过其使用权收益来实现的;二是管理权收益。

无论自然资源是否属于国家,自然资源的管理权都属于国家,由政府实际拥有自

然资源的管理权。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自然资源开发经营的单位

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规范其开发经营行为,并以征税的方式,参与自然资源收

益分配;三是自然资源使用权收益。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通过

投入资本、技术和管理,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获得收益。自然资源收益分

配的比例是由自然资源的不同权利主体的贡献决定的,由于使用权在产权结构中

的特殊重要性,通常情况下,自然资源使用权收益应大于自然资源所有权收益和

管理权收益。

二、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缺陷

(一)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现状

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表现为相关法律对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

等权利的主体和范围作出的界定[7]。通过对《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

源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等法律相关内容的

分析整理,大体可以反映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现状。

1.土地资源产权制度

(1)土地资源由国家或集体所有,其所有权收益受法律保护;个人不得拥

有土地资源所有权。

(2)城市建设用地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有偿取得;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单位、事业单位、行政单位经政府特许授权,可无偿取得

土地资源使用权;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权收益受法律保护。

(3)土地所有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以赢利为目

的。

2.水资源产权制度

(1)水资源由国家或集体所有,其所有权收益受法律保护;个人不得拥有

水资源所有权。

(2)取水权和水利用权可以有偿取得;水业国有企业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经

政府特许授权,可无偿取得取水权和水利用权;单位和个人水资源使用权收益受

法律保护。

(3)水资源所有权以及取水权、水利用权均不得转让。

3.矿产资源产权制度

(1)矿产资源由国家所有,其所有权收益受法律保护;集体和个人不得拥

有矿产资源所有权。

(2)探矿权和采矿权可以有偿取得;矿业国有企业经政府特许授权,可无

偿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单位和个人矿产资源使用权收益受法律保护。

(3)矿产资源所有权不得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以

赢利为目的。

4.森林资源产权制度

(1)林地由国家或集体所有,其所有权收益受法律保护,个人不得拥有林

地所有权;林地之上的林木可以由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

(2)个人可以承包国家或集体的林地,有偿取得造林权;林业国有企业或

集体所有制单位经政府特许授权可无偿取得造林权;单位和个人林地使用权收益

受法律保护。

(3)林地所有权以及生态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经济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

转让,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5.草原资源产权制度

(1)草原资源由国家或集体所有,其所有权收益受法律保护;个人不得拥

有草原资源所有权。

(2)个人可以承包国家或集体的草原,有偿取得放牧权;牧业国有企业或

集体所有制单位经政府特许授权,可无偿取得放特权;单位和个人草原资源使用

权收益受法律保护。

(3)草原资源所有权不得转让;草原资源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但不

得以赢利为目的,不得改变草原资源原有的用途。

6.野生动物资源产权制度

(1)野生动物资源由国家所有,其所有权收益受法律保护;集体和个人不

得拥有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

(2)个人可以有偿取得狩猎权和人工繁殖权;国有企业经政府特许授权,

可无偿取得狩猎权和人工繁殖权;单位和个人野生动物资源使用权收益受法律保

护。(3)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以及狩猎权、人工繁殖权均不得转让。

7.渔业资源产权制度

(1)江、河、海洋、湖泊、滩涂、水塘、水库等水域由国家或集体所有,

其所有权收益受法律保护,个人不得拥有水域所有权;水域中的渔类可以由国家、

集体和个人所有。

(2)个人可以承包国家或集体的水域,有偿取得养殖权和捕捞权;渔业国

有企业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经政府特许授权,可无偿取得养殖权和捕捞权;单位和

个人渔业资源使用权收益受法律保护。

(3)水域所有权以及养殖权、捕捞权均不得转让。

(二)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

1.在自然资源所有权方面

首先是自然资源公有产权占垄断地位,还有某些自然资源,如矿产资源,是

国家所有权处于垄断地位。因此,我国不存在自然资源个人所有权。其次是在公

有产权内部,存在国家所有权侵占集体所有权的倾向。以土地所有权为例,存在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两种形式。虽然,在法律上,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

所有权各自的范围,但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国家所有权常常侵蚀集体所有权,使

法定的、分散弱小的集体所有权进一步弱化。

2.在自然资源使用权方面

首先是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界定不清晰。以草原使用权为例,有的划分到户,

有的劃分到组,没有明显的划分界线,容易造成“公地悲剧”,侵权和搭便车行为

难以避免[8]。其次是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期限较短,以养殖权为例,我国《渔业

法》并没有规定养殖权的最低期限,但从基层政府养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来看,

普遍是一年。水产养殖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需要大量的前期

准备和投入,养殖权期限仅为一年,显然违背了自然规律。同时,国家的自然资

源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频繁,影响自然资源开发经营者形成长期、稳定的预期,

引发掠夺式过度开发的短期行为。再次是自然资源使用权取得的途径狭窄,主要

有特许经营,或者通过有偿取得许可证和承包经营权的形式,加大了各级政府自

然资源相关管理部门权力腐败的可能。另外,某些自然资源,如石油资源,由中

石油、中海油、中石化三大国有企业垄断开发经营,却常常是“占而不勘、占而

不采”,其他企业被排除在外,造成资源闲置及配置效率低下。

3.在自然资源转让权方面

首先是在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转让方面。虽然,我国法律规定自然资源所有权

不得转让,但实际上又存在集体所有权被转让给国家所有权的情况,如农村集体

所有的土地常常被国家征用,再由国家买卖,导致农村土地零碎化现象严重。其

次是在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转让方面,所涉及的范围很小。法律只允许农户对承包

土地的转包、林农对经济林地使用权的转让,以及特定条件下的勘探权和采矿权

的转让,而且强调不得以赢利为目的。除此之外,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均不得转

让。再次是自然资源使用权交易市场建设滞后,全国性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交易市

场尚未形成,初步形成的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只存在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出让环

节,缺少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交易环节,这对于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是不利的。

4.在自然资源收益方面

首先是国家所有权收益比例过高,各级政府自然资源相关管理部门通过主持

发包、投标、核发自然资源使用许可证、征收各种租金、税费,在收益权上处于

绝对优势,集体所有权收益也常常被国家所有权收益侵占。同时,国有企业在自

然资源开发经营领域拥有垄断地位,这是国家所有权收益的重要保证。相对而言,

非公有制单位和个人收益较少,造成非公有制单位和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得

不采取粗放式、掠夺性开发方式,自然环境受到严重破坏。其次,国家收益表现

为政府收益。在政府收益中,中央政府的收益常常受到地方政府的侵蚀。虽然,

中央政府及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实际拥有全国的自然资源,但中央政府及其自然

资源管理部门不可能管理这样多的自然资源。因此,只能将全国的自然资源管理

权通过层层委托代理的方式,由地方政府及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具体执行自然资

源的管理权[9]。然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有着不同的利益目的,地方政府及

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可能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相关行为,使地方政府及其资

源管理部门收益比例增大。同时,这种自然资源的委托代理关系也使得各级地方

政府及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可能存在机会主义倾向,设租、创租等权力腐败应运

而生,导致自然资源管理中的政府失灵。

三、完善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策略分析

在我国现行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中,自然资源所有权由国家或集体拥有,而

使用权主体已经多元化,但国有企业在自然资源开发经营领域处于主导地位的状

况没有改变。这种自然资源公共所有、政府管制、国有企业无偿获得使用权的自

然资源产权制度已经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这种制度安排大大降低了自

然资源的配置效率,成为自然资源开发经营领域种种乱相的根源。因此,有必要

借鉴国际惯例,探索自然资源公私混合产权制度,既保证公权的控制力,又赋予

私权的自主性,使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以及自然资源可持续开发利

用相协调。

(一)构建多元化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体系

首先,根据自然资源稀缺性的程度,以及自然资源开发经营的外部性情况,

建议将关系国计民生、紧缺的自然资源,如淡水资源、金、银、稀土、石油、天

然气等紧缺的矿产资源,以及城市土地、耕地、生态林地、生态草地等,确定为

国家或集体所有。如果存在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交集的情况,应清晰界定国

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的界线,防止集体所有权被国家所有权侵占。其次,对于

国计民生影响不大、非紧缺的自然资源,如经济林地、生产性草地、小矿山,以

及荒山、荒水、荒滩、荒地、荒漠、荒岛等闲置、荒芜的自然资源,建议政府在

规定用途的前提下,将这些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拍卖,非公有制单位和个人可以有

偿获得这些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目前,我国法律规定自然资源由国家或集体所有,

不得转让交易。如果能实现部分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私有化,将会使自然资源所有

权主体有更大的动力实现自身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

用。(二)确立以市场化为导向的自然资源开发经营机制

首先,给予非公有制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资源开发经营权竞争的平等权利,

取消国有企业在自然资源开发经营领域超经济的特权。尤其是对矿产资源等国有

企业垄断使用权的领域,要逐步向市场开放,引入非公有制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

资源开发经营权的竞争。同时,对参与自然资源开发经营权竞争的非公有制单位

和个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形成多元化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主体。其次,保持

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相对稳定,使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期限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经

济周期相匹配。同时避免在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期限内频繁调整自然资源相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保持其相对稳定性。再次,有必要拓宽自然资源开发经营权的

获得渠道。除了划拨、租赁、承包、经营、核发许可证外,建议探索通过入股、

合作、合资、招标、拍卖等多种形式获得自然资源的开发经营权。另外,政府应

严格规范对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监管。对于选择性用途较多的自然资源,为了避免

自然资源使用者改变其主要的使用功能,应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但不得以任何行

政强制手段干涉自然资源开发经营者的合法权利,其自主的开发经营权利应依法

受到保障。

(三)建设自然资源使用权交易市场

健全的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市场应该由自然资源所有权交易市场和使用权交

易市场两个二级市场构成。由于我国法律禁止自然资源所有权转让交易,所以,

我国目前不存在自然资源所有权交易市场。笔者只对自然资源使用权交易市场的

建设作些分析。自然资源使用权交易市场是建立在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市场基础

之上的,在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市场,政府并不出让自然资源所有权,只是把一

定年限的自然资源开发经营权,以承包、出租、招标、拍卖等,出让给单位和个

人,并向受让单位和个人收取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费,以体现自然资源使用权的

有偿获得,以及国家或集体的所有者权益。自然资源使用权交易市场,是在自然

资源出让市场取得的自然资源使用权,通过转让或再转让过程形成的市场。自然

资源使用权出让市场在我国已经形成,是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一个组成部

分,而自然资源使用权交易市场尚在探索之中。为此,笔者提出相关建议:首先,

依托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立各省自然资源使用权交易市场,在自然资源使

用权的交易规则、交易方式、交易程序以及交易中介等方面,形成一套规范的制

度体系。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性的自然資源使用权交易市场。其次,对需要交

易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主体进行准入公证、资产评估,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挂牌交

易。再次,在自然资源使用权交易环节引入公开竞价机制,通过市场竞价来获得

自然资源的使用权,防止政府权力干预,避免权力腐败。另外,还需要建立快捷、

高效、权威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为自

然资源使用权交易提供一个畅通、便捷的信息沟通平台。

(四)促进自然资源收益分配合理化

首先,应合理界定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收益与使用权主体收益的比例,同时,

在自然资源开发经营领域,合理界定国有企业收益与非公有制单位和个人的收益

比例。由于我国政府实际拥有自然资源所有权,通过收取各种税费、租金和优先

安排国有企业无偿取得自然资源开发经营权,以确保政府在自然资源收益方面的

主导地位。同时,在我国农村,由于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户承包集体耕地、林

地和水域需要交纳承包费,但是集体收益的比例过高,这大大降低了非公有制单

位和个人参与自然资源开发经营的热情。因此,应该降低自然资源国家或集体所

有权收益的比例,提高自然资源使用权收益,尤其是非公有制单位和个人收益的

比例。其次,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加快推进自然资源税费改革。目前,我国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狭窄,仅针对于矿产资源和盐类产品征税,建议将资源税的征

税范围扩大到其他全部的自然资源。在资源税的税率上,应针对不同自然资源开

发的负外部性的情况,进行级差划分,对环境破坏力大的矿产资源开发经营,应

实施高税率,其他自然资源的开发经营可相对降低设计税率。与资源税改革相适

应,调整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费标准,对矿产资源使用费应提高收费标准,遏制

对矿产资源“占而不勘、占而不采”现象的蔓延。再次,对失地农民给予应有的补

偿。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现实中,农

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常常被侵占,农村土地被征用便是例证。改革开发三十多年来,

通过廉价占用土地资源,各地政府获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平均每年达上千亿元,

地方政府只用其中的极少部分补偿给失地农民[10]。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补

偿标准是以土地近年来农作物平均年产值作为补偿价格的依据,农村土地财富价

值被大大低估。因此,建议地方政府在农村土地征用中,应以市场化的土地价格,

补偿失地农民。最后,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实施生态补偿。建立以财

政资金为基础的中央、省级生态建设专项资金,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生态补偿力

度,还可以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筹集资金,如发行生态建设基金彩票等。对保护

和恢复生态环境而付出代价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破坏生态环境的单

位和个人收取环境赔偿费,真正做到“谁保护,奖励谁;谁破坏,处罚谁”,使单

位和个人在自然资源开发经营领域的外在成本内部化,外在收益也内部化,倒逼

自然资源开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提高科技和管理水平,淘汰落后工艺、落后设

备、落后产能、更新技术设备,走内涵式、集约化的自然资源开发经营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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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oftheDefectsofthePropertyRightSystemofNaturalResourcesand

RelatedImprovementStrategies

YANLei

(JiangxiScienceandTechnologyNormalUniversity,Nanchang330038,P.R.

China)

Abstract:InChina,developmentandutilizationofthenaturalresourceshave

ledtosuchproblemsasthewasteofnaturalresources,environmentdestructionand

powerrental,a’

snaturalresourcessystem,thereexistsuchproblemsasunitarypropertyright,

anomieofusers’rights,unsmoothtransferringchannel,anduncertaintyofprofit.

,itis

necessarytoanalyzethedefectsandseekrelatedbasicstrategiestoimprovethe

system.

Keywords:naturalresources;propertyrightsystem;improvementstrate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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