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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05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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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8日发(作者:腰围尺码对照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营运和管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统称批发

外贸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缩写零售经营者),

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能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的,不得从事卷烟产品销

售经营活动。

第三条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

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资本市场流通

秩序。

第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局)负

责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其

或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人

民政府公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经

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公共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批发营运许可

第五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不断完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两项安全管理制度、操

作规程;

(三)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卷烟经营

方面的安全科学知识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

员、守护员应当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

员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经营场所的和仓储设施;

仓库的内外部安全管理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

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电气系统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

合《烟花爆竹厂房设计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人员标

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六)具备配送提供服务能力,运输驾驶员符合国家相关相关人员

标准;

(七)依法或进行了安全评价;

(八)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条件。

第六条批发企业核准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应

当提交下列申报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证明;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标准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制件和安全

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门卫、

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

(或者设计)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称赞评价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七)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八)发证机关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发证机关申请丘托韦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储存

场所的安全条件审查。负责必须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证

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

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

第八条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危险品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

企业,除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外,还必需有符合国家相关资

质的自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相关标准,具备必要的安全保管技术除非

举措和配送服务能力;其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颁发管理。

第三章零售经营许可

第九条零售前提业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有关负责人公共安全知识培训;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新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

柜销售时,专柜必须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

安全通道畅通;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

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

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零售经营者零售业申请缴付《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时,应当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以及前提条件发证机

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受理受理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

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须要在核发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

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借款人。对决定应予核发许可证的,应

当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禁止仓库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批发和

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

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

第十三条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

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任何机关和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零售经营者不得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零售网点暂存的烟

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

第十四条批发也须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

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化工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购买应

当在购买或者销售之后3日内报登记所在地市属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备案。

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经营烟花爆竹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

借、冒用或者捏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

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

更审批手续。

对变更许可事项的,发证机关机关应当收回将原许可证,换发新

许可证。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储存仓库地址、仓

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服完的,应当重新经办申请

代办许可手续。

烟花爆竹仓储设施即新(改、扩)建的,应当按建设项目审批程

序办理相关,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本实施办法

规定的烟花爆竹条件颁发的安全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立即撤销

已经颁发的许可证。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发证

机关必需转作及时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

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核发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价值观念公告取得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名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

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及批发经营企业的

基本执法监督信息报告安全监管总局。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经营行政许可和

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纳德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未经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许可证取得烟花

爆竹安全产未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无证非法经营所得;违反社会治

安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纳德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公报的,撤销其相应

资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

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较差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下属单位不再具备本

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管理条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

整顿;经停业整顿依然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卷烟的,由供货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

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

可证。

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安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

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

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加载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政策法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批发企业未搭建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

建设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民企未按规定将采购、

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系统管理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经营执照。

第二十六条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发证

政府部门不予受理,申请人在半年呈报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转让、买卖、出租、本票经营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不法等不

赢取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除依据本实

施办法第十一条处罚外,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门面仓储设施地

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

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社交活动从事经

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经营活动,限期办证变更手

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执照经营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

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明文规定审查

书等由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式样。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等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造形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副本,正、副本具有无可比拟法律

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可以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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