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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大

发布时间:2023-06-05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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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3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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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丁健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

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05

【案件字号】(2022)辽02民终48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艳波高明伟张颖

【审理法官】王艳波高明伟张颖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丁健;季桂花

【当事人】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丁健季桂花

【当事人-个人】丁健季桂花

【当事人-公司】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包运东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贾士潭辽宁阳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包运东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贾士潭辽宁阳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包运东贾士潭

【代理律所】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辽宁阳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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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被告】丁健;季桂花

【本院观点】一审诉讼中,针对上诉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被上诉人申请司法鉴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鉴定意见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诉讼中,针对上诉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被上诉人申请司法鉴

定。2021年4月8日,北京迪安法润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作出京迪安[2020]医疗鉴

字第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仅就现有送鉴材料,由于被鉴定人丁永胜在2018

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24日住院期间部分情况涉及一般性事实认定问题,目前尚无法

明确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过错行为及因果关系与原因力大小。如被

鉴定人丁永胜确实存在腹部不适症状等,则可以认定医方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

错,且该过错使被鉴定人丧失生存机会和被鉴定人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

力大小为轻微原因;反之,则不能认定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的诊疗行为与被鉴定

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2021年7月30日,北京迪安法润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

定所出具京迪安[2021]医疗鉴字第73号补《补充鉴定意见书》:根据现有全部材料,不能排

除被鉴定人存在腹部不适症状的可能性,结合胰腺癌风险评估与筛查原则,即不排除医方未

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未进一步完善相关检查,存在医疗过错。北京迪安法润鉴定技术有限

公司司法鉴定所以或然性、推断性的事实作出补充鉴定结论,不够明确具体。被鉴定人是否

存在腹部不适?应请鉴定机构再次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或提交补充说明。一审法院没有上

述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民初58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746元,由上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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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预交,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318:50:07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丁健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民终4829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中山路4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XY。

法定代表人:任萍,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运东,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美好。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士潭,辽宁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桂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士潭,辽宁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因与被上诉人丁健、季桂花医疗损害

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民初5876号民事判决,向

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诉讼中,针对上诉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被上诉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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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2021年4月8日,北京迪安法润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作出京迪安

[2020]医疗鉴字第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仅就现有送鉴材料,由于被鉴定

人丁永胜在2018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24日住院期间部分情况涉及一般性事实

认定问题,目前尚无法明确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过错行为及因

果关系与原因力大小。如被鉴定人丁永胜确实存在腹部不适症状等,则可以认定医方在

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使被鉴定人丧失生存机会和被鉴定人的死

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反之,则不能认定医方的诊疗

行为存在过错,医方的诊疗行为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2021年7月30

日,北京迪安法润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京迪安[2021]医疗鉴字第73号补

《补充鉴定意见书》:根据现有全部材料,不能排除被鉴定人存在腹部不适症状的可能

性,结合胰腺癌风险评估与筛查原则,即不排除医方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未进一步

完善相关检查,存在医疗过错。北京迪安法润鉴定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以或然性、

推断性的事实作出补充鉴定结论,不够明确具体。被鉴定人是否存在腹部不适?应请鉴

定机构再次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或提交补充说明。一审法院没有上述程序,不当。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民初5876号民事判

决;

二、发回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6元,由上诉人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预交,予以退

回。

落款

审判长王艳波

审判员高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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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张颖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王如琪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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