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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教务处

发布时间:2023-06-04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吉林农业大学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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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2日发(作者:)

**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提高

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强化

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确保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和有效运行。

第二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

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过程管理,

健全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教学质量保证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为切实加强教学督导工作,强化教学督导工作职能,健全教学督

导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章组织构成

第三条教学督导工作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体制。

1、学校成立“校级教学督导组”,由主管教学校长遴选并任

命一名教师为组长,根据具体教学督导工作需要,聘任若干名组

员。

2、学院(部)成立“院级教学督导组”,由主管教学副院长

担任组长,并从在职教师中选聘2-3人担任组员。督导组成员名

单及工作制度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督导组成员称“教学督导员”。

第三章人员聘任

第五条校级教学督导员通过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遴

选产生,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主管教学校长聘任,并颁发聘

书,聘期为二年。

第六条学院教学督导员通过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分委员会

遴选产生,由主管教学院长聘任,并颁发聘书,聘期为一年,合

格者可以续聘。

第七条教学督导员在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可向主管领导

提出解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者予以解聘。

第八条督导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熟悉国家相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

治素质,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

2、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具有较强的教学组织、教

学研究、教学改革和教学指导能力。

3、坚持原则,师德高尚,作风正派,实事求是,甘于奉献,

在师生中具有较高威信。

4、从事过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和

管理经验,校级教学督导员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院级教

学督导员原则上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校级教学督导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博士生导师年龄可

以适度放宽。

6、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督导工作。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教学的方针、政策和

学校相关制度。

第十条教学督导组的工作重点是对教师教书育人、教学管

理和教风、学风建设等进行督导。

第十一条坚持巡视和听课制度,积极参加听课、评教、评

学活动,通过听课、交流、检查等形式,全面了解教师备课授课、

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践、组织考核等教学环节实施情况,

检查教师教学过程、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是否有利于

教学质量的提高,是否有利于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不断深化教学改革为目

标,对教学工作进行评价、咨询、诊断,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

发展提供决策和理论、实践依据,对教学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提出建设性建议和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校级教学督导组参与学校组织的教师教学质量

评价、优秀教学质量奖评选、青年教师讲课大赛评比和新进教师

教学实践考核等工作;对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

设、实践基地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以及图书

资料建设等工作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院级教学督导组参与院(部)组织的各类教学评

估和检查工作,参与对院(部)的教学、教研教改和教学管理工

作的监督检查,参与对教师教书育人、教研教改、教学效果、教

学质量的检查指导。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教学督导组应按照全面督导、突出重点的原则,

根据学校和学院工作重点制订督导计划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教学督导员应不断加强学习和自身修养,熟悉教

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据教学规程、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教学进度等有关教学文件开展督导工作,教学督导员在开展工作

时应配戴督导证件。

第十七条校级教学督导员每学期听课应在50学时左右,

至少包括25位教师的主讲课程,并根据学校需要开展专项活动;

院级督导人员每学期听课应在30学时左右,并填写听课记录卡。

教学督导员听课一般不事先通知本人,对教学上存在的问题可在

课后与授课教师进行交流。

第十八条校级教学督导组实行例会制度。每个月至少组织

召开一次小组工作会议,每学期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全校教学督导

员工作会议,汇集、分析、研究反馈信息,形成书面报告,提供

给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教学督导组集体讨论研究学期、学年督

导工作任务,每学期制定督导工作计划,学期初召开工作布置会,

学期末召开工作总结会,其间不定期召开各级座谈会和有关专题

会议。

第十九条校级教学督导组代表学校对教学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调研、评估、指导和反馈。

第二十条院级教学督导组根据学校有关督导工作的要求,

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教学督导工作方案。

第二十一条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员要撰写学期和年度个人

工作总结,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组长要撰写学期和年度工作报告,

报送教务处存档。

第二十二条加强学习,不断探索督导工作方法,创新督导

工作模式,更新督导工作内容,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提供

合理化建议。

第六章工作权限

第二十三条校级教学督导组有权要求学院(部)领导、院

级督导组及每位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汇报情况,提供有关文件,

各种写实材料。各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教学督导组的工作,任

何人不得妨碍教学督导员正常工作,确保教学督导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四条院级督导组向本学院通报督导结果后,根据整

改情况,可提出复查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学校为教学督导组提供学习、交流和日常工作

的必要条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六条督导组成员在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后,校级教学

督导员享受一定数额的报酬,院级教学督导员每学年给予60学

时的工作量。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自颁布之

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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