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机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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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2日发(作者:)1/27
驾驶员安全培训教案
(一)驾驶员安全操作职责
1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和本地区、本单
位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依
法经营。
2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强烈的安全
行车意识和驾驶员责任感,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和各项安全活动,
不断提高安全、业务和机务知识,养成良好的驾驶作风和守法习惯。
3认真钻研业务,精心保管和爱护车辆,熟悉车辆的安全技术
性能,掌握车辆的常规维护、修理技能,确保车辆的转向、制动、灯
光等综合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和各项安全设施齐备有效。
4严格执行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度和例保制
度,自觉配合车站的安全门检工作,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
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确保行车安全。
5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
碍安全驾驶车辆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车
辆。
6按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出车携带
好各种证件,认真执行运行作业计划,按调度规定线路、时间正点运
行,严格遵守运输纪律,服从交警、运管和车站管理,安全、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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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耗地完成运输任务。
7行车前检查行包、货物是否装捆牢固,载客量、载质量和货物
长、宽、高是否符合规定;注意装载物品安全,严禁超载和客货混装,
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车。
8车辆在任何情况下起步必须先关好车门,站内起步须服从站务
人员旗笛指挥,无站点起步前须仔细观察车辆周围情况确认安全方可
起步,车未停稳严禁上下客。
9发生较大交通事故时,必须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
按规定放置警告标志,并迅速向当地交警部门、车属单位(车主)报
告,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二)车辆日常维护操作
日常维护是日常性作业,由驾驶员操作执行,其中心内容是清洁、
补给和安全检视。车辆日常维护分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三个阶段
操作,并特别注意轮胎的使用。
1出车前,对汽车各部润滑油(脂)、燃料、冷却液、制动液和
液压油等各种工作介质和轮胎气压等进行检查补给,保证行车前车辆
油液充足、清洁和性能良好,保证轮胎气压符合要求、对车辆制动、
转向、传动、悬架、灯光信号等部位和装置以和发动机运转状态进行
检查、校紧,确保连接装置坚固可靠。
2行车中,在中途休息时,重点检查轮胎气压、表面磨损和车辆
花纹间有无镶嵌物并别除;天气尖热时应检查车轮轮毂温度,若温度
过高,应将车停在阴凉通风处自然降温;察看仪表灯光工作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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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挂车的要检查挂车连接装置;检查货物的捆扎牢固情况。
3收车后,对车辆进行清洁,保持车容和发动机外表整洁;对车
辆进行检查,记录车辆行驶的情况。如有故障,应详细记录车辆故障
状况,为车辆维修提供资料。
4轮胎使用必须保证无任何可能导致对人或路面造成损害的缺
陷。严禁使用轮胎与它的使用不相配、使用的轮胎气压不足、轮胎出
现由于破裂或局部破裂而引起的结块与撕裂或凸出、轮胎的帘布层或
帘布线的任何部分裸舜、轮胎的帘布层中有开裂或有大于25mm或大
于轮胎剖面宽度10%的开口以和轮胎胎面花纹深度低于1mm等情形。
(三)车辆运输安全操作
1车辆在道路同方向时的操作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
慢车道。在快速车道的车辆应当按照快速车道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
速车道规定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
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车辆超过前车时,
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车辆不得影
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车辆下常行驶。
2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速度的操作
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
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车辆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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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
小时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
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3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时的操作
车辆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
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2掉头、转弯、下坡时;
3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4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4车辆超车时的操作
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
全距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的;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桥、弯道、陡坡、隧道、
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车辆超车时,应当
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
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
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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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
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5车辆遇相对方向来车时的操作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车辆遇相对方向
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
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3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
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4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5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
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应使用近光灯。
6车辆掉头、左转弯时的操作
1车辆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和在铁
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转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
段,不得掉头。
2车辆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方可
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7车辆倒车时的操作
车辆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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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8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的操作
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行驶:
(1)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2)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
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4)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5)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
路口以外;
(6)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
候;
(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
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边转弯车辆先
行。
9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的操作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
除应当遵守3.3.8第(2)、(3)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暸望,让
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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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10车辆遇有前方交通堵塞时的操作
(1)车辆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
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2)车辆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
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
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3)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
等候或者缓慢行驶,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
口、路段。
11车辆装载和牵引时的操作
1车辆载物的规定
车辆载物不得超过行驶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
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以从地面起不得超
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2)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3)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
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
高度不得超过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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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车辆载人的规定
车辆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
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
核定载客人数的10%;
2载货汽车车厢内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
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
高度超过车厢档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3机动车牵引挂车的规定
机动车牵引挂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
的灯车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就当符合国家标准;
2)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总量700千克以下的
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3)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
质量。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和其他机动
车不得牵引挂车。
4)牵引故障机动车的规定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员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2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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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
于4米小于10米;
4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5牵引车和被子牵引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6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
7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
障车拖。
4.5车辆行驶和停车的操作
4.5.1车辆行驶的安家落户全规定,驾驶车辆不得有下列行为:
4.5.1.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4.5.1.2在车辆驾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
的物品;
4.5.1.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5.1.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溜行;
4.5.1.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4.5.1.6连续驾驶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
于20分钟;
4.5.2车辆停车的规定
车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4.5.2.1在没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
道、行人道之间没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和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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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
4.5.2.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
桥梁、陡坡、隧道以和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4.5.2.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
门前以和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4.5.2.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
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4.5.2.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车辆驾驶员不得离车,上
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车辆行驶的其它规定
4.5.3.1车辆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应当察明水情,确定安全后,
低速通过。
4.5.3.2车辆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道
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4.5.3.3车辆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
地点依次渡。车辆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4.5.3.4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车辆应当低速行驶,避让
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4.6车辆灯光使用时的操作
4.6.1车辆使用转向灯的安全规定
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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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1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
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4.6.1.2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
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车辆在其它情况下使用灯光的安全规定
4.6.2.1车辆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
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前
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车辆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警闪光灯。
4.6.2.2车辆在夜间通过急弯、陡坡、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
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4.6.2.3车辆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和超
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4.6.2.4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员
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
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主向一定距离
设置警告牌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夜间还应当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必要时迅速报警。
4.6.2.5车辆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
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车辆驶入高速
估路时,应当列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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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高速公路行驶时的操作
4.7.1车辆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速度规定
4.7.1.1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
每小时120公里,其他车辆不得超过100公里。
4.7.1.2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
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
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明的
车速与上述车道的最低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
的车速行驶。
4.7.1.3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
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每小时在100公里以
内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
车辆在高速公路遇有恶劣气候时的行驶规定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
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4.7.2.1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
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
上的距离;
4.7.2.2能见度小于100米,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
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
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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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3能见度小于50米,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
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以最近的出
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其它规定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4.7.3.1倒车、逆行、穿越中央与隔离带掉头或者车道内停车;
4.7.3.2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4.7.3.3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霁在路肩上行驶;
4.7.3.4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4.7.3.5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4.7.3.6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
4.7.3.7车辆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
驶。
车辆在特殊条件下的操作
4.8.1通过桥梁时的操作
4.8.1.1车辆通过桥梁时,应注意桥头附近交通标志,遵守其
规定,且与前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降低行车速度;
4.8.1.2遇到窄桥时,应尽量避免在桥头换档、制动、会车和
停车;
4.8.1.3通过漫水桥、便桥、浮桥以和一些简易桥梁时,应当
停车观察,确认安全后,在引导下低速通过。必须让车上所有乘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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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步行通过,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4.8.1.4通过有冰雹、泥泞的桥梁时,过桥前应对桥面情况进
行勘查,必要时桥面铺垫一些防滑物品,而后选择桥面中间缓慢通过。
通过隧道、涵洞时的操作
4.8.2.1通过隧道、涵洞前,应观察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重
点注意检查装载高度是否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4.8.2.2进入隧道、涵洞时,不要加速行驶;
4.8.2.3通过双车道隧道时,应靠右行驶,注意用灯光与来车交
会,稳速通过,切忌抢行;
4.8.2.4在隧道、涵洞内不得随意停车。
山区行驶时的操作
4.8.3.1出车前和途中停车休息时,应认真检查车辆转向、制动、
车轮和传动部分以和装载物品的重心位置与捆绑情况;
4.8.3.2根据需要随意备带易损零件、防雨、保湿和严严寒起动
所需的预热设备以和充足的燃料和冷却液等,以供途中使用;
4.8.3.3要随时注意制动器的工作状况。气压制动系的车辆要经
常观察气压表读数;液压制动系的车辆要防止“气阻”,压踏板“软
弱”时,则须停车检查;
4.8.3.4下车时严禁发动机熄火或空档滑行;
4.8.3.5坡道上严禁停车。因故必须停车时,拉紧驻车制动器并
将发动机熄火;上坡停车挂低速档,下坡停车挂倒档。需长期停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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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用三角木垫住车轮。
冰路行驶时的操作
4.8.4.1在一般结冰道路上行驶,需装上防滑链,平稳操作.会
车时要选择安全地段,提前避让,必要时停车让行;会车不要太靠近;
不可猛抬或急踩踏板,尽量利用发动机的牵阻作用减速;
4.8.4.2在结冰的山路上行驶,要装防滑链,根据冰层厚度、坡
度大小和坡路长短决定是否可以通行;上坡避免减档,下坡时尽可能
利用发动机的牵阻作用;下坡陡需用行车制动器控制车速时,应采取
用间隙制动。
雪路行驶的操作
4.8.5.1道路两旁的树木、电杆等参照物判断行驶路线,稳握转
向盘,尽量选拔路中央或积雪较浅的地方慢行,如行车时间较长,要
佩带有色眼镜,以防雪光伤眼;
4.8.5.2在弯路、坡道等危险地段行驶时,应侧重注意选择行驶
路线,必要时可以停车勘察路况。如道路上已有车辙,应循车辙行驶;
行驶中不可急转急回转向盘,以防偏出车辙而打滑或下陷;
4.8.5.3在雪坡道行驶时,应提前换入低速档,上坡中避免换档;
加速时不可过急,否则会导致车辆后溜,如车辆已后溜,应先使车辆
后倒,然后停车再重新起步。起步时应缓慢,均匀踏下加速踏板,不
可过急或断续加速;
4.8.5.4行驶中应尽量利用发动机的牵阻作用控制车速。必须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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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行车制动器时,应在不踏离合器踏板的情况下,间断轻踏制动踏板;
4.8.5.5在雪路上遇对方来车,应选择比较安全的地方会车,必
时可在较宽的地段停车让行,然后再行驶;
4.8.5.6严寒天气需长时间停放车辆,应选择无冰雪的路面停
车,无上述条件时,可清除车轮下的冰雪,以免轮胎与地面冻结在一
起。如车胎冰结,则须挖开轮胎周围冻结的冰雪和冰土再行驶,切勿
强行起步,以免损伤轮胎和传动机件。
炎热天气行驶时的操作
4.8.6.1行驶中要注意防止发动机过热,随时注意水温表的读
数。如温度过高,要选择阴凉处停车降温,或掀起发动机盖罩通风散
热;
4.8.6.2发动机过热并缺水时,应在发动机急速状态下加水,或
一面打开散热器和发动机放水开关,一面向散热器徐徐加入冷却水换
去热水降温。在开启散热器盖添加冷却水时,要防止烫伤。不得在发
动机高温下熄火加注冷却水;
4.8.6.3燃料供给系发生气阻时,应停车降温;
4.8.6.4发现胎温、胎气压过高时,应选择阴凉处停息,让其自
然恢复正常,不可采取放气或泼冷水的方法降温、降压;
4.8.6.5要主意监视制动效能,谨防制动轮缸皮碗(液压制动)
膨胀变形和制动液汽化造成制动失灵的故障。长下坡要主意途中停车
以自然降低制动器温度,保证制动效能良好。制动鼓温度过高时,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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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用冷水浇泼,以防制动鼓裂损。山区行车最好安装制动鼓滴水装
置,以改善其散热条件;
4.8.6.6蓄电池电解液由于炎热容易损耗,应定期检查,不足时
加注蒸馏水。
车辆行驶紧急情况时的操作
车辆抛锚时的操作
4.9.1.1如果遇上车辆抛锚,首先要保持镇定,不可惊慌;
4.9.1.2尽可能将抛锚车辆移至道路或远离道路的右边允许停
车的合适位置,如高速公路上,尽量设法将车辆离开高速公路;
4.9.1.3离车后至少100米的地方摆放三角危险警告牌,如在高
速公路,距离则至少应是500米。若没有三角危险警告牌,可打开车
子的后厢和发动机盖代替,并亮起危险报警闪光灯;
4.9.1.4在夜间抛锚,必须将危险报警闪光灯放在车顶上,以向
其他道路使用者示意;
4.9.1.5为安全起见,不可让乘客留在车内或在车辆四周。若需
留下帮忙,应站在距离来往车辆较远的一边,千万不要在道路上行走;
4.9.1.6如须隧道中抛锚,千万别置之不理,应该立即寻求支援;
4.9.1.7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不要将车辆停留在危险或阻塞交
通的位置上。
车辆爆胎时的操作
4.9.2.1当轮胎发生爆胎时,不要慌忙,应沉着冷静,以防慌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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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相反的方向急转转向盘或采取紧急制动,造成车辆成蛇形前进或者
侧滑,否则就难免造成翻车或撞车的事故,而应迅速采取应急措施。
4.9.2.2当已经察觉爆胎时,双手感觉到住的方向盘迅速向爆胎
的一侧急转,此时应尽力抵住转向盘的自行转达动,极力控制车辆直
线行驶,如果已经产生转向,不要硬性将转向盘转过来。
4.9.2.3在控制住方向的情况下,轻踩制动踏板,绝不可能过于
紧张而采取紧急制动,应使车辆缓慢减速,待车速降到适当的时候,
来稳地将车辆停住。
4.9.2.4如果可能的话,将车辆逐渐停靠到路的右边更妥。
4.9.3车辆行车制动失灵时的操作
4.9.3.1在低速行驶的情况下,反复踏制动器的踏板,制动力可
能会恢复.慢慢拉紧驻车制动器操纵杆,同时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并
鸣笛警示其他过往车辆。然后把车开到路旁,关闭发动机,送修理厂
检修。
4.9.3.2在高速行驶的情况下,迅速换至档位,同时寻找安全的
行驶路线,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必要时利用路边的树木、栏杆等牢
固的障碍物擦挂车体,使车辆减速,并迅速告知车内人员向车厢内部
挤靠。
更换轮胎时的操作
4.9.4.1将车辆移至路边的安全地点;
4.9.4.2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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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3变速杆移至停泊挡的位置,并拉紧驻车制动器。距车后
至少100米的地方摆放危险警示标志。如果是在高速公路上,距离则
至少应150米。
10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4.10.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4.10.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4.10.2.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
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4.10.2.2饮酒后驾驶车辆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
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车辆的,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
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
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
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醉酒后驾驶车辆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
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4.10.2.3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
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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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
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
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10.2.4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
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车辆驾驶人员不在现场或者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
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车辆拖
称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4.10.2.5上道路行驶的车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
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附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车辆
管理部门应当扣留车辆,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
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故意遮档、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规定予以
处罚。
4.10.2.6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
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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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0.2.7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
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10.2.8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
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
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4.10.2.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
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
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
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5)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
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6)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7)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
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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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
较大财产损失的。
有(2)、(4)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1)、
(3)、(5)至(8)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0)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
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
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
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
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2)对六个月以上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
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
隐患,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1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证许
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
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
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14)车辆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又无其他车辆驾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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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
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
入:
①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②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③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患有妨碍安
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④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附车指导并独立驾驶的。
4.10.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记分规定
4.10.3.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
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
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
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
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
习和考试。
4.10.3.2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
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
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
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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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
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4.10.3.3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
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4.10.3.4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
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
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
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4.11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4.11.1道路运输行车事故分类和认定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分
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4.11.1.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2人,或现场车、
物损失折款1千元以下的事故;
4.11.1.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
人和以上,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千元至3万元以下的事故;
4.11.1.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
10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3万元至6万元以下的事故;
4.11.1.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和以上,或重伤
11人和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和以上;或死亡2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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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重伤5人和以上;或车、物损失折款6万元以上的事故。
4.11.2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类别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类别分为:翻车、坠车、碰撞、刮擦、运
行伤害、爆炸、火灾等。
4.11.3道路运输行车事故责任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
和次要责任。
4.12道路运输事故处理
当发生道路运输事故而自身受伤不严重时,驾驶员此时应该保持
清醒,做好现场处理以和事后索赔等项工作,以防车辆进一步受损和
人员伤害。
4.12.1现场处理
4.12.1.1迅速报警或通知有关部门。当事故发生后,要以尽可能
快的速度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警察报告,不要隐瞒事故;
如造成人员死亡或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还应和时向交通部门报告;
如有人员伤亡,要以尽可能快的速度向医疗机构求助;在通知有关部
门时,尽量弄清自己所在地,以便说清事故的准确位置;向保险公司
报告;尽快向车主汇报事故发生的全部细节。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
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的,也应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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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1.2保护好事故现场。当事故发生后,在迅速报警或通知有
关部门时,应保护好现场,并阻止在同一地点发生另外事故。在开启
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放置闪光三角牌向其他车辆示警,一定要保证
能够被其他驾驶员看见,以避免事故。
4.12.1.3积极救护伤员。尽可能做好伤员救护工作,扎住伤口,
防治大出血,给伤员取暖。除非有起火的危险,或确有车辆需要通过,
否则不要轻易移动重伤员。
4.12.2事故处理程序与索赔
4.12.2.1事故处理程序
(1)简易程序处理。在交通事故案情简单、仅造成车物损失或人
员受轻微伤的轻微、一般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争议
的,可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当填写事
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
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
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
额和赔偿方式。
(2)一般程序处理。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交通事故或当事人不
同意使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一般程序
处理。
4.12.2.2事故处理索赔
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告知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过程、原因、事故损失和施救情况。保险公司将立即派人到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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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事故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程序。当事人在进行理赔时需
要准备相应的单证,包括:保险单、被保险人身份证、事故损失照片、
肇事人驾驶证有效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简易调解书、事故赔偿终结书、修理
费原始发票、财物损失清单、施救费用原始发票、残件回收单等。索
赔单证必须在车辆修复或事故结案三个月内交予保险公司,否则不予
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