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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

发布时间:2023-06-04 作者:admin 来源:文学

焦化安全规程

焦化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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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5日发(作者:红色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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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

【颁布时间】1986.05.10

【实施日期】1986.05.10

【颁文单位】冶金工业部

(1986年5月10日冶金工业部[86]冶安字第478号文颁发)

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安全健康,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特制订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冶金系统大、中型焦化厂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

设计、施工、验收、生产、维护和管理工作。

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引进技术和引进工程而不能执行本规程有关规定

时,应提出相应的安全规定,经省、市冶金厅(局)批准,并报冶金部备案。

现有焦化厂的各项设施如达不到本规程要求者,应逐步进行改造;改造

前,必须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1.3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厂长、车间主任、工(段)长对本厂、本车间、本工段的安全生产负全面

责任。

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

各职能机构的人员和各工种的工人,都必须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或工作岗

位上,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基建)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

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1.4对全体职工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

1.5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安全检

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并要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产。

1.6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工程中的隐蔽部分,应经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

共同检查合格后,方能进行隐蔽。

2厂区布置

2.1厂址选择

2.1.1冶金联合企业中的焦化厂宜位于联合企业的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

风侧。

2.1.2焦化厂应位于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区边缘与居民

区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1000m。

2.1.3主要建筑物应尽量避开不良地质地段,在矿区建厂时,还应避开陷

落区,并位于爆破安全距离范围之外。

2.1.4焦化场地(特别是大中型焦炉主体)应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包括

波浪侵袭及壅水高度)0.5m,以免被淹。

2.2平面布置

2.2.1焦炉炉组纵轴应与当地最大频率风向成最小夹角。

2.2.2回收车间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

焦炉炉体边缘线不小于40m。

2.2.3粗苯精制和焦油加工宜按区域设厂际集中加工厂。

精苯车间不宜布置在厂区中心地带,与焦炉炉体净距不得小于50m。

焦油车间应设在厂区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的边缘地带。沥青生产装置应设

在厂区边缘。

2.2.4精苯、焦油车间的油库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

于表1规定。

表1易燃可燃油库至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库的类型和容量

注:(1)有明火、散发火花地点指各种有明火的加热炉、产生火花的检修

厂房。

(2)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贮罐外壁算起,但防火堤外侧基脚线到

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易燃可燃液体的贮罐区,堆场与甲类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以及民

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增加25%,但易燃液体贮罐区半露天堆场与

上述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4)计算一个贮罐区的总贮量时,1m3易燃液体按5m3的可燃液体

折算。

3厂房建筑及交通运输

3.1厂房建筑

3.1.1焦化厂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不应低于表2的规定。

表2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

3.1.2厂房四周应铺平、绿化并修筑进入厂房的道路。

3.1.3与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相连通的桥架、通廊或防火墙的开口处、宜建

防火门。

3.1.4管道或机轴等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在穿过处应加以填塞。

3.1.5穿过易燃性油库防火堤的管沟内的管道敷设完毕后,必须填平。禁

止与本油库无关的管线穿过防火堤。

3.1.6易燃或可燃性生产厂房或仓库的门窗应向外开。油库的泵房靠贮罐

一侧的墙不应设门窗。

3.1.7工艺装置内部设备、机械与建筑物平面布置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表3的规定。

表3工艺装置内部设备、机械与建筑物平面布置之间的防火间距

3.2厂内铁路

3.2.1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生产厂房与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内铁路线(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3.2.2易燃可燃液体及危险品的铁路装卸线,应尽量为直线段;条件困难

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曲线上,但纵坡度应为零。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尽

头处距离装卸台不得小于20m。

3.2.3下列处所不得设道岔:

a离易燃可燃油品储罐库20m以内;

b与道路交叉处。

3.2.4铁路与厂内道路交叉处,应有垫板铺高至轨面。

3.3厂内道路

3.3.1厂外道路禁止穿越厂区。

3.3.2厂区及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四周应设有路面宽度不小于3.5m的消

防车道或留有宽度不小于6m的通道,消防车道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消

防车道应避免与铁路平交;如果必须平交,应设备用车道,两车道之间的距离

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3.3.3厂内道路宜作环形布置。需要设计成尽头式时,其端部应设有不小

于12×12m的回车场。

3.3.4道路与铁路交叉路口应设信号灯和铃,繁忙的道口应设横杆、天桥

或地道。

4消防设施

4.1大中型焦化厂应设消防站。消防站应为独立的建筑物,并布置在主要

道路边上。

4.2消防站应有与粗苯、精苯、焦油等主要火灾危险场所的直通报警信号

或电话。

4.3精苯车间应设有集中灭火设施(如泡沫站等)。

4.4下列场所、设备、装备应分别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灭火蒸汽管或泡沫

灭火管;

a.精苯和精本油库固定式

b.粗苯、精苯、焦油、吡啶和萘等油泵房固定式

c.粗苯、精苯的蒸馏装置和洗涤装置室内设固定式室外设半固定式

d.管式炉炉膛及回弯头箱固定式

e.萘高置槽和转鼓结晶机室固定式

f.其他设备或管道易泄漏着火地点半固定式

4.5灭火蒸汽管应从蒸汽主管生产汽管之前接出,灭火蒸汽管和泡沫火管

的操作阀门或接头应安装在便于开启的地点。

4.6精苯初馏份的有关设备、储罐等不得安装蒸汽灭火装置,应安装惰性

气体灭火装置。

4.7消防水管应成环形,每个消火栓应有两个方向来的水源。

4.8各厂房、建筑物、库房等应备有小型灭火机和其他简易灭火器材,其

数量不得小于表4的规定。灭火器材设置地点应当取用方便。

表4小型灭火器材设置个/km2

注:(1)装置占地面积大于1000m2时选用小值,小于1000m2时选用大值。

(2)不足一个单位面积时,按四舍五入。

(3)灭火机最小设置数量为两个。

(4)小型灭火机指101泡沫,8kg干粉,5kg二氧化碳等手提式灭火机。

(5)易发生火灾的个别地点,可适当增设较大的泡沫,干粉等手推式灭火

机。

5安全防护基本要求

5.1一般规定

5.1.1一切自动或遥控操作的设备周围应有防止人员接近的措施和警告

牌。

5.1.2轨道上行走设备的两端应有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电气限位器和机

械安全档。

5.1.3行走设备和无法安装防护罩的转动设备均应设开动前的(必要时加

上运转中的)声、光警告信号及有效制动闸。

5.1.4沟、坑、井和高处起重洞口等,应设防护栏杆、门或盖板。

5.1.5易燃易爆和明火岗位不宜穿着化纤服装。

5.2防护设施

5.2.1有坠落危险的台阶边缘,转动设备和提升设备的周围,必须设置防

护栏杆。

5.2.2高处通行、操作、检修场应设平台或走台。

5.2.3人行道、楼梯或厂房的出入口不宜正对车辆、设备运行频繁的地

方;否则,应设保护装置和悬挂醒目的警告牌。

5.2.4生产厂房内的走道净宽不得小于1m;仅通向一个操作点的走道或设

备上的走道净宽不得小于0.8m,特殊情况不得小于0.6m。

5.2.5传送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动轴、皮

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必须安装防护网或防护罩。

5.2.6凡适宜设安全装置不全不能启动装置的设备的均应设安全联锁装

置。

5.2.7凡需要引起人们注意危险环境和物体的地方,均应设醍目的安全标

志。设安全标志的地方,宜同时设声、光警告信号。

6电气安全

6.1防火防爆

6.1.1焦化厂主要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应遵守表5的规定。

6.1.2无法取得规定的防火防爆等级设备时,代用设备应安装在与危险场

所相隔离的小房间内。

6.1.3配、变电室和电磁站应备有干粉、二氧化碳或1211灭火器。

6.1.4架空电线不得在甲、乙类生产区域上空穿过。

6.1.5电缆沟在进出甲、乙类火灾危险房间和变电所、配电室处必须妥善

隔绝,同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或酸、碱等物质漏入电缆沟内

的措施。

6.1.6精苯车间应使用铜质的导线和电缆。对所有导线、电缆,至少5年

内做一次绝缘试验。精苯大修时,导线及电缆必须全部更新。

6.1.7禁止在初馏份库房内安装任何电气设备和导线,库房外布线也应穿

管安装。

表5主要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等级

6.2防触电

6.2.1各设备的电气控制箱和配电盘前的地板应铺绝缘板,配变电室和电

磁站应备有绝缘手套、绝缘靴和绝缘杆等。

6.2.2滑触线高度不宜小于3.5m;如低于3.5m,其下部应设防护网,防护

网应接地良好。

6.2.3车辆上的电磁站中的人行道净宽不得小于0.8m;当人行道上部布置

有裸导体且离地高度不高于2.2m时,其下部应有隔板,隔板离地不小于

1.9m。

6.2.4电气设备(特别是手持电动工具)的外壳和电线的金属护管应有接

零或接地保护和漏电保护器。

6.2.5电力驱动车辆的轨道应接地,轨道接头应有跨条连接。

6.2.6行灯必须是24伏低压灯;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地方其电压不得超过

12伏。安全电压的电路必须是悬浮的。

6.3防雷电

6.3.1建筑物和生产装置必须采取防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的措施。

6.3.2精苯车间应设独立的避雷装置。

7排水

7.1除雨水外,其它污水不应设明沟外排。

7.2酚、氰污水必须经过处理,使之达到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标准。禁止

采用稀释方法排放。

7.3雨水和其他污水不得排入酚水下水道。

7.4生产单元内从排水缶到集水井的酚水下水道可用明沟,出生产单元的

酚水下水道应尽量采用地上管线。

7.5含油废水的下水道应在下列地点设置水封井,水封高度不得小于

2.5×103Pa(2.55×102mmH2()):

a.产生含油废水的生产单元、建筑物、贮罐组及管沟的下水道出口处;

b.生产装置内产生含油废水的炉、塔、泵或换热设备等的围堰下水道出口

处;

c.隔油池的进出口处。

7.6全厂性下水道的干管、支干管的各区(装置区、罐区、辅助生产区)

之间应用水封井隔开;水封井之间管线的长度不应超过300m。

7.7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内的下水道穿过防火堤处,应在堤外设阀门和水

封井,此阀门只有当排水时才准打开,平时应关严。

7.8隔油池的保护高不应小于0.4m。且应有防止污油溢出的措施和蒸汽灭

火措施。

8工业卫生

8.1防尘防毒

8.1.1散发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

8.1.2作业场所空气中的粉尘浓度不得大于10mg/m3,其外排气体的含尘浓

度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三废排放标准。

8.1.3下列场所应安装除尘设备:

a.煤、焦炭的装卸车处;

b.煤、焦炭运输皮带、焦仓、溜槽、转运站及筛分设备处;

c.煤的破碎、粉碎处;

d.焦炉装煤、出焦及熄焦处。

8.1.4大沟放焦应机械化,并设操作室。

8.1.5焦仓漏嘴的开闭应远距离操作,并设操作室。

8.1.6除尘设备应同相应的工艺设备联锁,做到先开后停。

8.1.7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气体浓度不大于表6的

规定。

8.1.8生活用的水、汽管道不准与生产用的水、汽管道直接连通。

8.2防署、降温

8.2.1下列地点应设空调设备:

a.焦炉炉顶、机侧、焦侧工人休息室和高温环境下的热修工人休息室;

b.推焦车、装煤车、拦焦车和熄焦车的司机室;

c.换向机工、鼓风机工、鼓风冷凝泵工、大沟放焦工、焦楼工、筛焦工等

的操作室;

d.高温环境下的调火工作室;

e.其他高于(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场所。

表6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气体最高容许浓度

8.2.2焦化厂必须供应高温岗位工人清凉饮料。

8.3通风、采暖

8.3.1多尘或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内的空气不得循环使用。

8.3.2甲、乙类生产厂房用的送风设备和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

室同,也不应和其他房间的排送风设备布置在一起。相互隔离着的易燃易爆场

所的通风系统不得连接在一起。

8.3.3有燃烧或爆炸危险场所的通风设备应有非燃烧材料制成,通风系统

应有接地和消除静电的措施。

8.3.4含有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宜在进入排风机前进行净化。

8.3.5事故风机应有二路电源,手动事故排风通风机的开关应分别设在室

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8.3.6下列场所应安装自动或手动事故排风装置:

a.回收车间鼓风机房;

b.苯蒸馏泵房、蒸馏主厂房、精苯洗涤工段、室内库房;

c.吡啶装置设备室、生产厂房、库房、泵房。

8.3.7经常运转的露天移动设备的司机室内的温度不应低于10℃。

8.3.8备煤、炼焦、回收和精制车间不宜采用翼型散热器取暖。

8.3.9生产闪点28℃以下的易燃易爆液体(如粗苯、苯、甲苯、二甲苯、

二硫化碳和吡啶等)的车间或仓库不得采用散热器采暖,应采用不循环的热风

采暖。

8.3.10焦化厂主要场所的通风、采暖、除尘应符合表7的要求。

表7主要场所的通风、采暖、除尘

注:室内采暖温度10或16℃应视工艺操作条件而定,有集中操作室者取

10℃,否则取16℃。

8.4防噪音

8.4.1对产生工业噪音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应采取隔震、消音和吸声等措

施,从声源上降低嗓音。

8.4.2现有企业作业场所的噪音不得超过90dB(A),新建、改建企业作业

场所的嗓音不得超过85dB(A)。

8.4.3罗茨鼓风机应设在隔音室中。

8.4.4蒸汽透平鼓风机背压汽放散管应装消音器。

8.5放谢线

8.5.1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检测、计量和通讯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有确保放射源不致丢失的措施。

b.可能受到射线危害的有关人员应佩带检测仪表,其最大允许接受剂量当

量为每年50mSv(5雷姆)。

8.5.2接近最大允许接受剂量的工作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特殊情况要

及时检查。

8.5.3射线源处必须设有明确的标志、警告牌和禁区范围。

9照明

9.1自然采光不足的工作室内、夜间有人工作的场所及夜间有人、车辆行

走的道路均应设照明。

9.2各车道及其附近的照明不应使车辆司机眩目。

9.3各作业场所的照度不得低于表8的规定。

表8主要作业场所的照度

9.4下列场所应设事故照明:

a.焦炉换向机操作室、地下室、烟道走廊:

b.回收车间鼓风机室、硫铵饱和器和粗苯工段;

c.精苯车间;

d.变、配电室;

e.受煤坑地下通廊、翻车机室底层;

f.水池和地坑边的通道、无可靠栏杆的平台或栈桥等。

9.5正常照明中断时,事故照明应能自动切换。

9.6照明灯具的布置应力求消灭阴影。

10通讯、信号和仪表

10.1厂调度室与各车间、工序、小组和一些重要岗位应设直通电话。

10.2下列单位(或地点)之间应设直通电话或直通讯号:

a.厂调度室与热力供应、电力供应、煤气防护和卫生所等单位;

b.受煤与贮煤;

c.集中控制台与有关设备;

d.运焦、筛焦系统有关岗位;

e.鼓风机、焦炉换向机与联合企业煤气管理部门。

10.3易燃、可燃、有毒介质导管不得直接进入仪表室,应通过变送器后,

把信号引进仪表操作室。

10.4下列场所必须设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和蒸汽的浓度报警装置或手持探

测仪器:

a.煤气鼓风机室;

b.焦炉地下室、烟道走廊;

c.化产区室内生产装置区、泵房、库房等。

11备煤

11.1煤的接受

11.1.1解冻所、卸煤栈桥的煤车出入口应设信号灯。

11.1.2解冻所的煤气管线、设备应符合现行的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11.1.3卸煤应采用机械化。

11.1.4螺旋卸煤机、链斗机应有夹轨器。

11.1.5螺旋卸煤机的螺旋以及链斗卸煤机的链斗的起落机构应设有提升高

度的极限开关。

11.1.6翻车机应设事故开关、自动脱钩装置和脱钩信号。

11.1.7翻车机应有翻转角度极限信号和开关,人工清扫车皮时的断电开

关,并应有制动闸。

11.1.8翻车机出口溜车道两侧应设防护围栏。

11.1.9重车和空车铁牛前后应设行程限位开关和信号装置,并应有制动

闸。

11.2煤场

11.2.1门式或桥式抓斗起重机应设夹轨器和自下而上的扶梯,从司机室能

看清作业场所及其周围的情况。

11.2.2门式或桥式抓斗起重机应设下列安全装置:

a.卷扬小车作业时,大车不能行走的联锁;

b.卷扬小车机电室门开自动断电联锁或检修断电开关;

c.抓斗上升极限位装置;

d.双车间距限位装置。

11.2.3大型门式抓斗起重机应设风速计、扭斜极限装置和上下通话装置。

11.2.4堆取料机上应设下列装置:

a.风速计;

b.机位检测装置;

c防碰撞装置;.

d.金属检测装置;

e.运输皮带联锁装置;

f.与煤场调度通话装置;

g.回转机构和变轴机构的限位开关和信号;

h.手动或具有独立电源的电动夹轨钳。

11.2.5堆取样机供电地沟应有保护盖板或保护网,沟内应有排水设施。

11.2.6多风、多雨地区,煤堆上应喷覆盖剂。

11.3煤槽(包括受煤槽、贮煤槽、配煤槽和煤塔等)

11.3.1煤槽上部除煤流入口处外均应加盖,并设有挡雨棚和挡风墙,煤流

入口处应设篦子,受煤槽的篦格不大于0.2×0.3m,翻车机下煤槽篦格不大于

0.4×0.8m,粉碎机后的各煤槽篦缝不得大于0.2m。

11.3.2煤槽上部的入孔应设金属盖板或围栏。

11.3.3清扫大容积煤槽时,如果低压灯的照度不能满足要求,可用220伏

照明灯,灯具、导线和开关等应设在人员和工具碰不到的地方。

11.3.4煤槽的漏嘴应为双曲线型,放煤操作应当机械化。

11.3.5煤槽的地下通廊应有防止地下水浸入的设施,地坪应有坡向集水沟

的坡度,集水沟应设在不常有人操作的地方,并设盖板。

11.3.6焦炉煤塔顶层除了运输皮带走廊外,应另设一个出口。

11.4配煤及皮带运输机

11.4.1配煤操作宜自动化。

11.4.2皮带运输机通廊两侧人行道的净宽分别不得小于0.8m,下部分不

得小于1m(如果仅一侧有人行道,则不得小于1.3m),人行道上不得设置

入孔或敷设蒸汽管、水管等妨碍行走的管线。

11.4.3沿皮带走向每隔30~50m,宜设一个横跨皮带的过桥。

11.4.4配煤盘下的皮带机与配煤斗槽立柱之间的距离,在工人跑盘一侧的

宽度不得小于1m。

11.4.5坡度在6°以上的皮带通廊的人行道应有防滑条或防滑踏步和扶

手。地下通廊出地面处应设一个出口,出口处设一小房。

11.4.6皮带通廊的建筑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11.4.7皮带运输机应有下列装置:

a.皮带打滑、跑偏、溜槽堵塞、皮带负荷和皮带纵裂等的探测器;

b.自动纠偏装置和自动清扫装置;

c有坡度的皮带的防逆转装置;

.d..紧急拉线停机装置。

11.4.8运输皮带宜加罩,无法加罩的皮带,其机架两侧的下列地点应设钢

板挡板;

a.人工挑拣杂物处;

b.没有自动卸铁的电磁分离器拣出铁物处;

c.起落皮带分流器(棱子)及清扫溜槽处;

d.人工跑盘和人工采样处;

e.人行道不足规定宽度处;

f.其他经常有人操作的地方。

11.4.9皮带运输机下部应有0.4m以上的高度,以便清扫散落的物料。

11.4.10皮带运输机的传动装置、机头、机尾、机架等与墙壁的距离不得

小于1m。机头、机尾和拉紧装置(如重力铊等)应有防护装置。

11.4.11皮带运输机上不易下料的溜槽应设有帮助下料的装置。凡需人工

清扫的溜槽,其上部应设平台。

11.4.12皮带卸料小车应有夹轨钳,小车轨道两端应有限位开关。

11.4.13备煤车间的皮带及有关设备宜集中操作、集中控制,并有按工艺

要求开动或停止的顺序联锁。

11.5破碎机、粉碎机

11.5.1破碎机或粉碎机前应设自动卸铁的电磁分离器。

11.5.2破碎机、粉碎机应设有电流表和电压表,以及盘车自动断电的联

锁。

11.5.3锤式粉碎机应设打开上盖的起重装置。

11.5.4焊锤间应设带有净化器的抽风机。

12炼焦

12.1焦炉

12.1.1焦炉的布置和煤气设备的结构应符合现行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12.1.2焦炉炉组的两端及煤塔下应有从炉底到炉顶的走梯。

12.1.3寒冷地区煤塔漏嘴宜用蒸汽保温,不宜采用煤气火保温。

12.1.4煤塔放为漏嘴的开闭应机械化。

12.1.5炉顶宜采用汽化冷却、隔热炉盖等降温措施。

12.1.6上升管的汽化冷却装置及其附件的设计、制造、施工、验收均应参

照《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12.1.7炉顶的两端台应设工人休息室。

12.1.8炉顶表面应平整,纵、横拉条不得从表面突出。

12.1.9焦炉应有下列消烟措施:

a.密封完好的炉门;

b.用水密封的上升管盖和桥管承插口;

c.无烟装煤喷射装置;

d.具有吸尘、集尘、消烟净化装置的装煤车;

e.小炉门平煤密封装置。

12.1.10焦炉宜设双集气管。集气管走台上设灭火用蒸汽管。喷洒氨水支

管应从走台下面穿过。

12.1.11集气管压力超过250Pa(25.5mmH2O)时,应能自动放散,并宜设自

动点火装置;压力低于250Pa(25.5mmH2O)时,应能自动关闭。

12.1.12上升管、桥管、集气管、吸气管上的一切清扫孔盖、堵头、盖板

等均应有小链固定。

12.1.13清扫上升管、桥管应当机械化;清扫集气管内的焦油渣应当自动

化。

12.1.14吸气管上的计器小房应设在火焰烧不到的地方。

12.1.15炉顶的起重吊车应有起重限额标志牌,在起重吊钩下的地面上设

围栏,吊钩下不得设任何走梯和出入门口。

12.1.16在不妨碍车辆作业的条件下,机侧操作台应设一定高度的挡脚

板。

12.1.17余煤提升机前的余煤斗应有篦缝不大于0.2m的篦子。

12.1.18余煤单斗提供机应有上升极限位置警告信号,限位开关以及切断

电源的超限保护装置。

12.1.19单斗提供机正面(面对单斗)的栏杆不得低于1.8m。

12.1.20单斗提升机下部应设单斗悬吊装置,地坑的门应与单斗提升机电

源联锁,开门时提升机自动断电。

12.1.21机侧、焦侧消烟梯子或平台小车(带栏杆)应有安全钩。

12.1.22炉门上下横铁之间应在拉杆,横铁与炉框钩之间应有自动锁住的

安全装置。

12.1.23机侧、焦侧操作平台不得漏焦粉和水。

12.1.24机侧、焦侧操作平台应设灭火风管。

12.1.25焦炉的扫炉盖工、上升管工、机焦侧出炉工和炉台热修瓦工的工

作服宜用阻燃织物制做。

12.2四大车

12.2.拦焦车、熄焦车与推焦车之间应有通话或信号联系,并能对推焦进行

控制。

12.2.2四大车各自应有下列连锁装置:

a.手摇时自动断电;

b.推焦车推焦、平煤、取门时,拦焦车取门时和装煤车落下套筒时不能行

走;

c.装煤车不能倒开车;

d.不能推错炉号;

e.推焦车、装煤车、熄焦车压缩空气压力超限时空压机自动停转。

12.2.3四大车除走行外,各单元应能按程序自动操作。

12.2.4推焦车、装煤车、熄焦车司机室内应设风压表及风压极限声、光信

号。

12.2.5推焦杆应设行程极限信号、极限开关和尾端活牙或机械挡。带翅尾

的推焦杆,其翘尾角度应在90°至96°之间。

12.2.6推焦车应设小屋,供机侧工人休息。

12.2.7沿推焦车全长应设能盖住与机侧操作台之间间隙的舌板,舌板与操

作台之间不得有明显台阶。

12.2.8推焦车、拦焦车应设机械化清扫炉门、炉框和清理炉头尾焦的设

备。

12.2.9拦焦车上部应设安全挡,相应地,焦侧沿炉组全长应设挡住安全挡

的安全轨道。

12.210导焦槽应能与拦焦车车体自由脱开,并位于拦焦车的靠熄焦塔一

侧。

12.2.11拦焦车和熄焦车头的高温侧墙应有绝热材料衬里。

12.2.12熄焦车司机室应设有指示车门关严的信号装置。

12.2.14推焦车、熄焦车的滑触线宜在车道的外侧架设,如设在机焦侧操

作台支柱上,其上应设雨塔。

12.3熄焦、运焦、筛焦

12.3.1熄焦塔周围应有围栏,粉焦沉淀池周围应有防护栏杆。

12.3.2禁止使用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酚水熄焦。

12.3.3粉焦抓斗司机室宜设在旁侧。

12.3.4与熄焦车道邻近平行的建(构)筑物不得用可燃材料构筑,不得使

用木制门窗。

12.3.5运焦皮带应符合本规程11.4的有关规定。

12.3.6运焦皮带应有耐热胶带,皮带上宜设红焦探测器和自动洒水装置。

12.3.7运焦皮带与辊筛、振动筛应有按工艺要求的开车、停车顺序联锁。

12.3.8敞开式运焦皮带通廊两侧及筛焦楼四周应有防止焦炭掉下的围挡。

12.3.9筛焦楼下运焦车辆进出口处应设信号灯。

12.4换向机室、焦炉地下室和烟道走廊

12.4.1换向机室或仪表室应设下列仪表和工具:

a.煤气主管和支管的压力表、流量表和烟道吸力表;

b.煤气低压警报器和低压自动停止加热装置;

c.随时可以使用的氧气呼吸器。

12.4.2换向机应设手摇时能自动断电的联锁。

12.4.3烟道走廊和地下室应设换向前3分钟和换向过程中的预警告音响信

号。

12.4.4应设防止烟道翻板关死的装置,废气盘调节翻板应有安全孔,保证

任何时候蓄热室封墙和废气盘上任何一点的吸力不低于0.5mm水注。

12.4.5焦炉机焦侧操作走台下部的支架应不妨碍蓄热室测温走台的安全通

行。

12.4.6当烟道走廊外设有电气滑触线时,烟道走廊窗户应用25×25mm钢

丝网加以防护。

12.4.7烟道走廊出入口必须设在煤塔、炉间台的机侧或端台的尽头处。

12.4.8引进煤气管道的地沟应加盖板。地沟内的布置应保证在不打开盖板

的情况下,能对管道进行检查和放水操作。沟内空气应能自然流通。检修时,

盖板应能完全打开。

12.4.9煤气支管安装控制孔板处应设孔板盒。

12.4.10地下室煤气管道末端应设防爆装置,并设导爆管把爆后气体引向

烟道走廊外。

12.4.11地下室煤气管道放冷凝液的旋塞不得采用铜制的。

12.4.12地下室煤气管道末端放散管的根部应设清扫孔。

12.4.13禁止在地下室和烟道走廊带煤气压力抽堵盲板。

12.4.14高炉煤气因低压而停止使用后,在重新使用前必须把充压的焦炉

煤气全部放散掉。

12.5焦炉热修

12.5.1喷泥机必须试压合格。使用时应有压力表和放风阀。

12.5.2火焰焊补用的焊枪应有冷却水。燃料管路上应设阻火器。乙炔发生

器与氧气瓶应放在安全地点。

12.6炉门修理站

12.6.1炉门卷扬机应设防止逆转的棘轮和卡抓,蜗轮减速机应能自锁。

12.6.2卷扬机离合器的移动杆应设行程形状,保证只有当离合器完全咬合

时才能接通电动机电源。

12.6.3卷扬机上的升、降开关应与旋转架的位置联锁,并能点动控制,旋

转架的上升限位开关必须准确可靠。

12.6.4炉门旋转架上部应有防止倒伏的锁紧装置或自动插销,下部要有防

止自行旋转的销钉。

12.6.5旋转架的平衡铊周围应设防护栏杆。

13化产通用规定

13.1一般规定

13.1.1化产装置、泵、罐等应尽量布置在露天或敞开的建(构)筑物内;

13.1.2各贮罐、塔器的对外连接处应设带法兰的阀门。

13.1.3管线、阀门、设备、贮罐和塔器等的外壳应有下列醒目的标志:

管线、阀门:编号,介质名称,流动方向;

设备:编号,名称;

贮罐:编号,名称,允许最小上空高度,允许最高温度(有加热器者);

塔器:编号,名称,允许最大压力,温度。

13.1.4各管线、阀门、贮罐、塔器和其他设备均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制作

或采取其他防腐措施。

13.1.5各管线、贮罐、塔器的放散管应按所放散的气体、蒸汽种类分别集

中,经净化处理后方可放散。含有毒、可燃气体的放散管出口应高出本设备及

邻近建筑物4m以上。

可燃气体的排出口应设阻火器。

13.1.6停产不用的设备、管线、贮罐应清扫干净。除打开放散管外,对外

连接均应隔断;报废不用的设备、管线、贮罐清扫干净后,应立即拆除。

13.1.7管线、设备、贮罐的保温应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其表面温度不

得超过40℃。同时应防止可燃物渗入绝热层内。

13.1.8易燃、可燃或有毒物料的输送管线、设备、贮罐等,均应设吹扫或

灭火用的蒸汽或惰性气体置换设施。蒸汽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停汽时,与煤气管线的连接处应有盲板隔断(或临时断开);

b.与液体管线连接时,蒸汽压力应大于液体压力,否则蒸汽管应断开。

13.1.9生产过程中连续使用的与易燃、可燃、有毒管线或设备相连通的

水、蒸汽等辅助管线应装逆止阀。

13.1.10下列处所应有防静电接地装置:

a.易燃、可燃油品装卸站及其相连的管线、鹤管等。

b.易燃、可燃油品装卸站的铁道;

c.易燃、可燃物的生产装置、设备、贮罐、管线及其放散管。

13.1.11贮罐的接地应遵守下列规定:

a.贮罐直径小于5m,一处接地;

b.贮罐直径为5~20m,二至三处接地;

c.贮罐直径大于20m,四处接地。

13.1.12管线接地应遵守下列规定:

a需接地的管线,至少两端必须接地;.

b.接地管线的法兰两侧应用导线连接;

c.轻质油品管线每隔200~300m设一个接地栓;

d.Q-1,G-1,G-2级爆炸危险场所平行布置的两条或数条管线,

管与管的间距在0.1~0.5m时,每隔100m用不小于25×4mm的钢带跨接一次;

管与管的间距不足0.1m时,每隔20m跨接一次;互相交叉的两管净距小于

0.7m时,管线也应跨接。

13.1.13铁路进化产区和油品装卸站之间应与外部铁路各设两道绝缘。两

道绝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一列车皮的长度。焦化厂铁路与电气化铁路连接

时,进厂铁路也应绝缘。化产区内和油品装卸站内的铁路应多处接地。两根接

地线间的距离不得超过100m。

13.1.14化产区内的机车宜用无火机车或内燃机车,如用蒸汽机车应关闭

炉门和除灰室,烟筒应加防火罩。

13.1.15进化产区的汽车应设有消除火星的装置。

13.1.16禁止使用压缩空气搅拌、输送易燃液体。

13.1.17离心机应设防震设施和可靠的制动闸。

13.2煤气管道和煤气设备

13.2.1煤气管道设备及其附件的设计、安装、使用和管理,应符合现行煤

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13.2.2净煤气管道应设煤气压力超过规定时能自动放散和自动点火装置。

放散管应有防雷装置。

13.2.3自动放散装置应设在厂区边缘和易燃易爆区及人员集中场所主导风

向的下风一侧。

13.3管线

13.3.1全厂性的工艺管线宜集中布置,形成管线带;一般应地上架设,如

需要地下布置时应设管沟。

13.3.2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线不得穿过仪表室、变电所、配电室、通

风室、办公室和生活房间,不宜穿过与该管线无关的贮罐区或生产厂房。

13.3.3易燃、可燃液体管线不宜地下埋设;采用管沟布置时,应有防止蒸

汽沉积和含有易燃可燃液的污水流渗沟内的措施。同时,管沟在进出生产装置

及厂房处应妥善隔断。

13.3.4管线涂色应遵守表9的规定,并每隔1~1.5m涂一色环,色环宽

度:管道保温后的外径小于150mm,环宽50mm;外径150~300mm,环宽70mm;

外径大于300mm,环宽100mm。管道紧靠墙壁不能涂环时,可涂条形。涂色应每

年检查修补一次。

表9管道涂色规定

13.3.5酸、碱、酚及高温液体的管线的法兰应加保护罩。法兰位置应尽量

避开经常有人操作的地方。

13.3.6盲板应在外面留有明显的尾巴标志

13.3.7输送有毒或易燃、可燃液体的管线,禁止采用填料补偿装置。

13.3.8禁止使用木质材料堵塞管线、设备上的取样孔或其他孔洞。

13.3.9阀门安装位置不应妨碍设备、管路、和阀门本身的拆装、检修和生

产操作,手轮高度宜离地面或操作平台1.2m。阀门的数量应保证每台设备或机

组均能可靠地截断。

13.3.10易燃液体在管内的流速不宜大于1.7m/s。

13.3.11阀门应有表明开关旋转方向和开关程度的指示。旋塞应有开关的

方向标志。

13.3.12禁止用管路上的调节配件代替阀门。

13.3.13当蒸汽管与易燃物管线平行架设时,蒸汽管线应架设在易燃可燃

管线的上方或侧面。

13.3.14事故时用的排放管应坡向事故排放贮槽;管道上应尽可能少设弯

头、支管、旋塞或阀门。

13.3.15敷设在煤气鼓风机专用通风机吸风口附近的蒸汽管道不得安设阀

门。

13.3.16输送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应敷设在管线带的下部。

13.4贮罐

13.4.1易燃可燃物贮罐区应布置在厂区的边缘。厂房的地下室不得设油

库。厂区内易燃可燃物的储量宜按生产需要设置,不宜大量储存。

13.4.2应设能显示内部物料料位和加热温度的指示装置。其浮球不得在罐

内自由漂游。

13.4.3带盖贮罐应设放散管,可能堵塞的放散管应设蒸汽吹扫管。

13.4.4易燃、可燃液体罐宜采用立式罐。

表10易燃可燃液体贮罐间的防火间距

注:D为两相邻罐中较大罐的直径(m)

13.4.5当贮罐内存在空气,易燃、可燃液体的进口管从上部进入时,应将

入口管伸到距罐底100~200mm处,并比出口标高低。

13.4.6贮罐一般设带盖的入孔和检查孔,平时应盖严。

13.4.7大于100m3的贮罐宜分别设走梯。

13.4.8酸、碱和易燃可燃液体高位贮罐应设满流管。

13.4.9易燃、可燃液体贮罐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如布置在地势较高

的地带,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3.4.10易燃、可燃液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0的规定。

13.4.11易燃、可燃液体的地上、半地下储罐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可单罐

或成组设置。每组贮罐不宜超过两行,突沸性油、非突沸性油、酸、碱等不得

布置在同一组内。

13.4.12防火堤内的空间容积不应小于贮罐地上部份总储量的一半,且不

小于最大罐的地上部份储量。防火提内侧基脚线至储罐外壁的距离,不应小于

贮罐的半径。防火堤的高度宜为1~1.6m,堤内设水泥地坪,泄油回收装置和其

他安全设施。

13.4.13闪点高于120℃的可燃液体贮罐、贮罐区以及桶装的可燃液体堆

场、易燃液体半露天堆场可不设防火堤,但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13.4.14贮罐组内易燃与可燃液体贮罐之间应设分隔堤,分隔堤高度不得

低于0.5m,且比防火堤低0.3m。

13.4.15储罐组之间的距离应遵守本规程13.4.10条的规定(贮罐组总储

量应按相同的单罐储量考虑)。同时两组相邻防火堤外侧基脚之间的距离不应

小于7m。

13.5塔器及压力容器

13.5.1凡同时满足下列3个条件的容器,其设计、制造、施工、使用和管

理必须符合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a.最高工作压力Pwx≥1kgf/cm2(不包括液体静压力,下同);

b.容积V≥251,且Pwx≥2001·kgf/cm2;

c.介质为气、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指在同一大气压下

的沸点)的液体。

13.5.2塔器经试压合格后,才能投产。

13.5.3蒸馏、精馏塔应设压力表、温度计。塔底液体引出管应设保证塔内

汽(气)体不至逸出的液封。

13.5.4窥镜、液面计等玻璃应能耐高温、严密不漏。

13.5.5符合13.5.1规定的压力容器,如以蒸汽为热源的加热器、洗油再

生器等,均应装有压力表和安全阀。

13.6酸、碱的卸车、贮存和输送

13.6.1使用固体碱时,应设有卸、溶固体碱的专用设备。

13.6.2禁止采用压缩空气从槽车卸酸、碱和把酸、碱压送到高位槽去。

13.6.3输送酸、碱的泵、管道应设放空用的放空槽。

13.6.4浓硫酸储罐顶部应设脱水器。

13.6.5硫酸贮槽底的吸出管,应设两道阀门。

13.6.6酸槽进行检修前应做槽内气体分析。

13.7油品装卸站(包括洗槽车站)

13.7.1铁路油品装卸栈台两端和每一鹤管旁应设安全走梯。

13.7.2装卸栈台上应设有带防护栏杆的活动跨桥,以便通过跨桥到达槽车

顶部。

13.7.3易燃液体装车管道应在距栈台不小于10m的地方设操作便利的紧急

切断阀。

13.7.4易燃易爆液体装车应用插到槽车底部的有色金属管,注入管端头宜

做到三通。

13.7.5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

于15m。

13.7.6铁路上两个以上的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装置,其相互间的最小距

离为:正面20m,侧面15m。

13.7.7与管路相连接的装车(桶)胶管应用将缠在胶管内的导线接地,导

线的非接地端应与管路焊接在一起。

13.7.8装载易燃液体的槽车不得采用人力点动力式移动。

13.7.9铁路运输轻质油品时,机车与油槽之间应用空车厢隔开。当蒸汽机

车牵引时,必须有两辆空车厢隔开,推进时至少用一辆空车厢隔开;用内燃或

电力机车牵引和推进时,至少有一辆空车厢隔开。禁止机车进到离装卸台20m

以内地区。

13.7.10机车调车用照明灯具必须是防爆的。

13.7.11拖拉机、有火花的汽车和铁轮大车离装油台不得小于10m。

13.7.12汽车进入加油站前应将排气管用防火帽罩上,灌油时不准开动发

动机。汽车必须有接地链条。

13.7.13汽车灌油口必须用不产生火花的金属制作,灌油时注油管必须伸

到离槽底200~300mm处。注油管必须用不能产生火花的材质制作。

13.7.14汽车槽车的装车鹤管与装车用的缓冲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如不设缓冲罐,应遵守本规程13.7.3的规定。

13.7.15汽车槽车的装车鹤管距装油泵房不得小于8m。

13.8泵房

13.8.1泵出口应有压力表,并设有吹扫蒸汽管。

13.8.2输送酸、碱、酚和易燃液体的泵应用机械密封,如用填料盒密封时

应加保护罩。

13.8.3酸、碱、酚泵房内部或外部应设洗手盆、冲洗眼睛用的小喷泉和沐

浴装置。

13.8.4泵房地坪及墙裙应砌上瓷砖,地坪应有坡向集水坑的坡度,并设冲

洗水管。

13.9管式炉

13.9.1管式炉应布置在散发可燃气体区域的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并位于该

车间的边缘。如有困难,应设防火墙。

13.9.2管式炉应设煤气压力表、煤气低压警报器、煤气流量表、物料压力

表、物料流量表和温度表。

13.9.3管式炉应设防爆门,防爆门不得面对管线和其他设备。高观察孔处

应设梯子和平台。

13.9.4炉管回弯头箱应用带有隔热内衬的金属门严密关闭。

14化产回收

14.1化产回收应包括脱萘、脱氨、脱酚、脱硫和脱氰等工序,并与主要生

产工序同期投产。

14.2鼓风冷凝

14.2.1鼓风冷凝要有两路水源和两路电源。采用蒸汽透平鼓风机时,还要

有两路汽源。

14.2.2初冷器冷凝液排出口与水封槽液面高度差不得小于2m,水封压力不

得小于鼓风机的最大吸力。

14.2.3鼓风机室的仪表室应设在主厂房外侧并应有下列仪表工具:煤气吸

力记录表、压力记录表、油箱油位表、油压表、煤气含氧表、电压表、电流表

(当用蒸汽透平时还应有蒸汽压力表和温度表)、转速表、测振仪和听音棒。

14.2.4鼓风机定应设下列联锁和信号:

a.停机时开支油泵的联锁;

b.鼓风机油压下降,机体、轴瓦温度超限,油冷却水中断,鼓风机过负

荷,鼓风机故障停车(当有两台同时运转时)等的警告信号;

c.通风机停车警告信号;

d.通风机供电电源和鼓风机信号控制电源均应能进行自动转换。

14.2.5每台鼓风机应设单独控制箱,其位置应设在操作室内,馈电线宜设

有零序挂号信警告信号。

14.2.6油管路应设窥镜。

14.2.7鼓风机入口处的冷凝液排出口与水封满流口中心高度差不应小于

2.5m;出口排冷凝液管的水封高度应超过鼓风机全压的1.5倍。

14.2.8鼓风机下的进出口煤气管道,应设计成当鼓风机检修时煤气管道具

有的水封高度为其他鼓风机最大压力的1.5倍以上。

14.2.9鼓风机下冷凝液管上的扫汽管应设双道阀门。

14.2.10鼓风机室应有不经底层的直通室外的走梯。底层出口不得少于两

个。

14.2.11蒸汽透平鼓风机应有自动危急遮断器。

14.2.12蒸汽透平蒸汽入口应有过滤器,紧靠入口的阀门前应安装蒸汽放

散管,并有疏水器或放水阀。蒸汽调节阀应设旁通管。

14.2.13鼓风机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应制定检查、检修和验收的标

准。

14.2.14电捕焦油器内煤气侧电瓷瓶周围用氮气保护。其绝缘箱保温应采

用自动控制方式,并设有自动报警装置,温度低于100℃时发出警告信号,低

于90℃时自动断电。

14.2.15电捕焦油器应设煤气含氧量超过0.8%时的报警信号和含氧量超过

1.0%时自动断电的联锁。无自动测氧仪表时,应建立定期分析制度。

14.3脱氨、脱酚、脱氰、脱硫

14.3.1浓氨水生产装置中的分解器、蒸馏塔和计量槽等,不得设于主要人

员活动地点的上风侧。

14.3.2硫酸高置槽与泵房之间应有料位报警信号。

14.3.3硫铵饱和器母液满流槽的液封高度应超过鼓风机的全压。

14.3.4禁止用压缩空气往饱和器内加酸或从饱和器抽取母液。

14.3.5黄血盐吸收塔进口管道上应设泄爆膜,其开口应倒向地面。

14.3.6脱硫工艺应采用无毒脱硫液。采用有毒脱硫液时,必须采取防护措

施。

14.4吡啶的回收

14.4.1一切进入吡啶生产设备的管道均应设不小于1m的液封装置。

14.4.2吡啶生产、计量及贮存装置均应密闭。放散管应导入鼓风机的吸气

管道,保证吡啶装置经常处于负压状态。放散管应设吹扫蒸汽管。

14.4.3吡啶装桶处应设有通风装置和围堰,地面有坡向集水坑的坡度。

14.4.4吡啶产品的保管、运输、装卸应防止阳光直射和局部加热,并要防

止冲击和倾倒。

15粗苯及其精制

15.1粗苯及精苯生产区域应设高度不低于2.2m的围墙。围墙进出口不得

少于2个,常用进出口应设门岗。

15.2粗苯和精苯生产区域内的金属平台及设备管道应用螺栓连接。

15.3禁止穿钉子鞋和带火种的人员、无有效防火措施的汽车和其他车辆进

入围墙内。

15.4地坪应保持干净,成品库地面应铺设导电橡胶板。

15.5值班室应备有氧气呼吸器。不准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

15.6禁止用苯类擦地板、工具、设备、人体和衣物。

15.7禁止用开口储罐储存苯类易燃液体。

15.8盛装苯类的容器内,不得有自由漂浮在液面上的杂物。

15.9室外贮罐外表应刷成白色或银白色。

15.10苯类易燃液体贮罐应装呼吸阀、阻火器。罐上量油孔应设水封盖,

水封应充满水。罐顶的入孔盖应为铝质水封盖

15.11禁止使用铁质或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测杆或取样器测量易燃液体的

液位及取样。灌装后,必须等静电消散到允许值后,才可测量和取样。

15.12露天不保温的轻质油品贮罐顶部应设淋水冷却装置。

15.13易燃液体贮罐下部的地坑应设通风筒,以保证地内不会积存可燃蒸

汽。

15.14装有易燃液体的桶不宜露天存放。存放场必须采取遮阳措施。

15.15初馏份贮罐(桶)不宜露天存放。罐上应设加水管,罐内应保持

0.2~0.3m水层,露天存放时,应有防止日晒措施。

15.16初馏份贮罐(桶)应布置在库区的边缘,其四周设防火堤,堤内地

面与墙脚应做防水层,地面应经常保持20~30mm水层。

15.17初馏份库房内的物体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00℃。

15.18初馏份贮罐放液管的阀门应设在油库外面,并采取防冻措施,如果

设在库内,其阀门应远距离操作。

15.19禁止把初馏份往大气中排放。

15.20除新生初馏份外,送往管式炉或煤气管道的初馏份,必须预先经过

汽化器汽化过热,送往管式炉的初馏份管道上应设阻火器。

15.21采用明火加热的古马隆蒸馏釜距精苯厂房和室外设备不应少于30m。

16焦油加工

16.1管式炉二段泵的出口应设压力超过规定值的信号装置。

16.2焦油蒸馏应设事故放空槽,并经常保持空槽状态。

16.3各厂房的地板、洗涤厂房、泵房和冷凝器室的墙裙应砌瓷砖。

16.4轻油的防火防爆措施应符合本规程15章有关规定。

16.5萘、蒽的结晶应在密闭的机械化的结晶机中进行。

16.6萘和蒽的传送运输应当机械化并加以密闭。

16.7沥青高置槽应设不低于0.8m的围墙。

16.8不许采用直接在大气中冷却液态沥青的工艺。沥青应冷却至低于

180℃后才可放入水池中。

16.9进入沥青系统的蒸汽管道,在其进入系统的阀门前应设疏水器,以防

止冷凝带入沥青系统。

16.10沥青高置槽、氧化釜、放料口、反应釜、闪蒸塔和洗涤器等处排放

出的沥青烟气或萘蒸汽必须进行捕集净化处理。

16.11沥青管道及排料旋塞应保温,不宜用明火烧烤。

17化验室

17.1化产区现流化验室应靠近现场,但不得直接与生产场所连通。化验室

与生产设备和油罐的距离不得小于本规程表1、表3中明火栏的规定。

17.2一般试剂、易燃易爆试剂、剧毒试剂应分别存放在不同的库房内,并

有明显的标签。剧毒药品要专人保管。

17.3洗涤水池的下水管应设水封。

17.4有毒、易燃、易爆废弃物品应有专门的倾倒场并妥善处理。

17.5使用酸、碱试剂的分析室应有冲洗眼睛的小喷泉。

17.6使用压缩气瓶的分析室应有专门放置气瓶的场所,周围应加以保护。

17.7化验室应根据需要设通风机、通风筒和通风柜。门窗应设小窗或通风

斗。

18危险作业

18.1下列作业属危险作业:

a.易燃易爆地区动火;

b.易燃、可燃、自燃和有害物质的设备、管道、贮罐进行外部或内部检

修;

c.带煤气作业;

d.带电作业;

e.进入煤槽、焦仓和可能积存有害物质的沟、坑或下水道工作;

f.各厂自行规定的其它危险作业。

18.2各焦化厂应建立动火制度和检修制度,危险作业应经消防和安全部门

同意后方可进行。特殊作业,如危及全厂生产或在易燃、易爆区夜间动火等,

应经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18.3动火和检修作业应有下列措施:

18.3.1在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管道、设备上动火前,在排空内容物

后,必须用盲板切断联系,并清扫,置换合格(18.1.c除外)。合格标准为:

a.爆炸下限大于4%(体积比)的易燃易爆汽、气体,其含量小于0.5(体

积比);爆炸下限小于或等于4%(体积比)者,其含量小于0.2%(体积

比)。

b.将易燃、可燃和自燃固体物质清除干净;

c.如必须进入有毒物质的管道、设备容器内部工作时,有毒物质的浓度必

须在允许范围之内,同时,氧含量应在20~22%(体积比)。

18.3.2动火前半小时应做气体分析,证明合格。如中断半小时以上再重新

作业,应重新取样分析合格。

18.3.3在运行中的煤气管道、设备上动火,如为正压动火,煤气压力应保

持稳定,但不得低于500Pa(51mmH2O);如为负压动火,煤气中含氧量不得大于

1%(体积比)。

18.3.4高处动火要采取防止火花飞溅引燃周围可燃物的措施。刮五级以上

的大风时不准高处动火。

18.3.5动火地点应准备合适的灭火器材。动火完毕后,应熄灭余火。检查

无误,方可离开现场。

18.3.6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检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备好消毒面具防护用品,检修人员必须熟悉防毒面具的性能和合作方

法;

b.加强通风换气和进行有害气体的分析;

c.在塔、槽、罐等密闭容器内部检修时,除遵守本规程18.3.1规定外,检

修过程中还应每两小时进行一次气体检验,监护人员不少于两人;

d.检修时应用铜制工具或其它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如用钢制工具,其表面

应涂油;

e.带煤气抽堵盲板等危险作业,应有特殊安全措施。

18.3.7严防硫化亚铁自燃,抽堵焦炉煤气盲板的法兰应涂石灰水;管道、

塔器内部检修时应用湿润或清扫干净,并及时清除杂物。

19附则

19.1各焦化厂应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厂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岗位操作细

则。

19.2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还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条例、标准、和参

照执行国家有关工业部颁发的有关规定。

19.3本规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冶金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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