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7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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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在校学习期间学习、生活费用不足的实际问题,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使学校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依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贫困学生认定与管理
第三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各级领导和全体师生要关心、重视贫困生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使他们得以顺利完成学业。同时还要把做好贫困生资助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籍在校学生中,因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水平较低,难以维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助学金评定工作,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和助学金评定工作。
2.各教学单位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认定(评定)的具
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熟悉情况的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认定(评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应在非参评人员中推选。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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