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4日发(作者:)

1. 目的
加强和规范医院科研经费管理,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
水平,充分调动医院医务人员参预科研的积极性,提高科研
经费使用效益, 促进医院科技工作协调、 健康、可持续发展。
2.范围
合用于医院所有科研课题经费的管理。
3.定义
3.1 科研经费:因承担和完成各类科研任务和技术服务
性工作而获得并用于开展科研和技术工作的经费,即实际拨
到医院财务科的科研经费,不包括合同中规定必须的代购设
备费、过路费等。
3.2 来源:
3.2.1 纵向科研经费
指承担各部委及各级地方计划安排的科研项目,由或者地 方有关部门拨给的科研经费。
3.2.2 横向科研经费
指承接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协作、科技成果转让、
科技咨询及其他涉及技术服务的项目,由企事业拨给的专项
经费或者合同经费等。
3.2.3 自筹经费
医院划拨科研启动基金经费以及自选课题经费;通过其
他渠道争取的项目经费。
4.内容
4.1 使用范围
科研经费拨入医院后,由科研处开具拨款内支,到财务
科建立经费内之本、逐项列张编号,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
挪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科研经费的使
用范围,仅限于科研课题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开
支范围包括:
4.1.1 科研业务费: 计算、 测试、 分析费, 调研费, 图书 资料购置费,业务资料的打印、复印费,论文版面费及印刷
费,学术会议费,经单位批准的劳务费。
4.1.2 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
购置费,实验用动植物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
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4.1.3 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
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水电费,仪
器折旧费。
4.1.4 科研协作费:指与外单位协作承担该资助项目的
研究试验工作所需费用 (以合同为据),包括支付院内其他提
供试剂、仪器、场所或者实验匡助的科室所需费用。
4.1.5 课题论证及科研成果的评议、验收、鉴定等所需
费用(含住宿费、劳务费、杂志费等)。
4.1.6 礼聘院外专家来院举办各种形式的咨询、讲座所
必需的讲课费。
4.1.7 必要的通讯费、交通费。
4.1.8 科研管理费等。
4.2 纵向科研经费的配套
4.2.1 以医院为第一主持单位,承担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和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赋予到款额 1:1 配套科研经费(其
中设备费 20%、人员费 15%、特支业务费 5%)。
4.2.2 以医院为第一主持单位,承担自然科学基金、科
技部支撑计划项目,赋予到款额 1:1 配套科研经费(其中设
备费 15%、人员费 10%、特支业务费 5%)0
4.2.3 以医院为第一主持单位,承担卫生部计划项目, 赋予到款额 1:1 配套科研经费(其中研究费 50%、人员费 25%、 特支业务费 5%)。
4.2.4 以医院为第一主持单位, 承担XX 省科技攻关项目、 自然科学基金、中青年科学家奖励基金计划项目资助的项目,
按规定赋予到款额 1:1 配套科研经费(其中设备费 15%、人员 费
15%、特支业务费 10%)。
4.2.5 以医院为第一主持单位,承担各类计划项目,给
予到款额 1:1 配套科研经费(其中设备费 25%、人员费 15%、
特支业务费 10%)。
4.2.6 以医院为第一主持单位,承担的、省部级和省卫
生厅指导项目,医院提供 5000 元自助。
4.2.7 在上述条款中, 医院配套设备费不超过 100 万元, 医院配套人员费不超过 50 万元,特支业务费不超过 30 万元。
4.3 科研经费的分配比例
4.3.1 科研项目经费到位后,科研处负责按比例分配,
由科研处和财务科共同建立账户,办理经费立户手续,每一个 项目一个账户。
4.3.2 纵向课题经费到位后,科研处提取 5%、课题组提
取 7%作为管理费, 用于科研管理的业务开支和奖励优秀的科
研管理人员,其余经费作为研究经费拨人课题组账户。
4.3.3 横向课题经费到位后, 科研处提取 10%、课题组提
取 10%作为管理费, 其余经费作为研究经费拨入课题组账户。
4.3.4 成果转让(含技术入股)经费到位后,医院提取
20%、科研处提取 10%、课题组所在科室提取 10%作为管理费,
课题组提取 60%作为劳务费。
4.4 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
4.4.1 科研经费管理,实行院、科二级核算,采用内部
通用支票的管理办法。项目经费下达后,课题组负责人应根
据经费总数,制定研究工作开支的年度预算计划,在科研处
和财务科的指导下,严格按计划开支。
4.4.2 各科室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报
销时必须由课题负责人、科研处主任、分管院长和院长签字
后方可到财务科办理相关手续。
4.4.3 各课题组所需试剂、用品(如化学试剂、办公用
品、医疗器械、动物等)须提出申请采购计划,填写《XX 市
医院科研试剂物品购置审批表》,归口申报, 统招标, 一律不
得自行购置。
4.4.4 课题所需材料费、试剂费、业务费、协作费及论
证评审费用等, 5000 元以下由科研处负责人批准, 5000 元以
上由主管院长批准。
4.4.5 使用科研课题经费购置的设备和物品,除报批时
由该专项经费列支外,按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入库,验收
人账,凡属专控商品经院办公会批准后方可购入。
4.4.6 项目研究所需要的图书、 治疗, 因其具有独用性, 从个人研究经费中支付时,不必办理图书登记手续。
4.4.7 由项目经费形成的仪器设备、原材料、试剂等物
品的所有权归医院。
4.4.8 拨给外单位协作的科研经费,须由课题负责人说
明理由,经科研处审核,分管院长复审,院长批准。对于从
课题经费中支付院外劳务费原则上不应超过课题总经费的
25%,要详细填写劳务支出申请单 (包括受款人姓名、 单位、
支付原因等) 。2000 元以下经科研处主任签字, 2000 元以上
由分管院长签字,万元以上由院长批准。
4.4.9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研
究任务或者自行中止研究者,在追回已拨项目经费的同时,还 要视其影响程度由医院按有关规定处理。
4.4.10 项目负责人一年以上无故不参加本项目研究工
作的,视为无故中止项目。
4.4.11 项目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清理历年收支项目,
填写 《项目财务决算表》,经财务科、 审计科签字盖章后, 连
同项目总结报告及研究成果一起报送科研处。此项工作结束
前不得申请新的研究项目。
4.4.12 课题完成后要及时到财务科办理结算手续, 节余
部份经医院科技发展管理委员会审议,报院办公会批准,可
转人本人主持承担的市厅级以上项目或者医院批准资助的项
目的新课题账户,其他情况一律纳人医院启动基金账户。
4.4.13 科研处和财务科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每年检
查一次,如发现挪用、浪费或者其他违反财务制度的现象,将 依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
5.附则
5.1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5.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