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3日发(作者:)

何丽华、义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8
【案件字号】(2019)浙行终20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葛宏伟黄寒蒋旭东
【审理法官】葛宏伟黄寒蒋旭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何丽华;义乌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何丽华义乌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何丽华
【当事人-公司】义乌市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何丽华
【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人何丽华申请公开义乌市公安局主检法医师曹晓亮、主任法医师胡云星法医鉴定资格证书,实质是因其对相关刑事案件中曹晓亮、胡云星作为鉴定人的资格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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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该争议本应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解决。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管辖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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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何丽华申请公开义乌市公安局主检法医师曹晓亮、主任法医师胡云星法医鉴定资格证书,实质是因其对相关刑事案件中曹晓亮、胡云星作为鉴定人的资格存在争议,该争议本应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解决。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以何丽华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属于刑事案件管辖范畴,不属行政复议审查范围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并无不当。且,何丽华在原审庭审中承认在本案起诉后义乌市公安局已将主检法医师曹晓亮法医鉴定资格证书、主任法医师胡云星法医鉴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送交其。据此,原审判决驳回何丽华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何丽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19:17:50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何丽华向义乌市公安局递交落款为2018年6月28日的公安执法法医鉴定资格证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义乌市公安局主检法医师曹晓亮法医鉴定资格证书;义乌市公安局主任法医师胡云星法医鉴定资格证书;将曹晓亮、胡云星法医鉴定资格证书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的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义乌市公安局收到后,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告知书(义公执告字〔2018〕第20号),内容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可以明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为义公物鉴(活)字〔2015〕15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中的二名鉴定人鉴定资格证书。该份鉴定书系义乌市福田所20150421何丽华故意伤害案中,对被害人康某作出的伤情鉴定意见。被申请人在办理该起刑事案件过程中,已依法将该鉴定意见向申请人告知。对于申请人执法公开申请所描述的内容,不属于《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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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二条的范畴。"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中的信息才是该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安机关兼具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双重职责,原告何丽华在本案中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安机关在履行刑事侦查职责中形成的信息,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故原告何丽华不能以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获取该信息。义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何丽华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属于刑事案件管辖范畴,不属于行政复议审查范围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合法有据。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何丽华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何丽华上诉称:义乌市人民政府对义乌市公安局严重违法的执法公开告知书未进行合法性审查,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违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何丽华、义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浙行终200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丽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县前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健,市长。
委托代理人何晶、吴晓聪,义乌市行政复议局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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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何丽华诉义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8)浙07行初332号行政判决。何丽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询问上诉人何丽华,被上诉人义乌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何晶,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影响,本院依法于2020年1月23日中止诉讼,于同年2月24日恢复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10月9日,义乌市人民政府作出义政复决字(2018)第425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何丽华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属于刑事案件管辖范畴,不属于行政复议审查范围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
原告诉称 何丽华起诉称:原告为了义乌市福田街道宗宅村违法建房,多次举报,被义乌市行政执法局福田大队工作人员泄密,遭到违法行为人的打击报复,被陷害入狱八个月。为此,原告在2018年6月28日向义乌市公安局发出公安机关执法法医鉴定资格证公开申请书:1、依法公开义乌市公安局主检法医师曹晓亮法医鉴定资格证书。2、依法公开义乌市公安局主任法医师胡云星法医鉴定资格证书。义乌市公安局收到后,为了掩盖主检法医师曹晓亮、主任法医师胡云星没有鉴定资格、违法鉴定的违法事实,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公安执法公开告知书。义乌市公安局的行为严重违法,也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公务员法》《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及政府相关文件和规定,向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提起复议,被告未依据行政复议相关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作出了违反行政复议规定的行政复议决定。请求:1、依法撤销义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义政复【2018】第425号行政复议决定。2、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受理。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何丽华向义乌市公安局递交落款为2018年6月28日的公安执法法医鉴定资格证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义乌市公安局主检法医师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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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亮法医鉴定资格证书;义乌市公安局主任法医师胡云星法医鉴定资格证书;将曹晓亮、胡云星法医鉴定资格证书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的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义乌市公安局收到后,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告知书(义公执告字〔2018〕第20号),内容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可以明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为义公物鉴(活)字〔2015〕15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中的二名鉴定人鉴定资格证书。该份鉴定书系义乌市福田所20150421何丽华故意伤害案中,对被害人康某作出的伤情鉴定意见。被申请人在办理该起刑事案件过程中,已依法将该鉴定意见向申请人告知。对于申请人执法公开申请所描述的内容,不属于《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二条的范畴。"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5年12月16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以(2015)金义刑初字第2160号判决认定何丽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8月6日,义乌市人民政府收到何丽华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因情况复杂,于2017年9月26日延长审理期限30日,并于9月27日交付邮寄。2017年10月9日,义乌市人民政府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于2018年10月11日交付邮寄何丽华。
一审庭审中,何丽华承认在本案起诉后义乌市公安局已将义乌市公安局主检法医师曹晓亮法医鉴定资格证书、义乌市公安局主任法医师胡云星法医鉴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送交其。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中的信息才是该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安机关兼具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双重职责,原告何丽华在本案中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安机关在履行刑事侦查职责中形成的信息,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故原告何丽华不能以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获取该信息。义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何丽华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属于刑事案件管辖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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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行政复议审查范围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合法有据。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何丽华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 何丽华上诉称:义乌市人民政府对义乌市公安局严重违法的执法公开告知书未进行合法性审查,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违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义乌市人民政府答辩称: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何丽华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属刑事案件管辖范畴,不应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请求依法驳回何丽华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根据上诉理由、请求,答辩意见,结合原审判决要点,二审围绕“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以何丽华申请复议事项不属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何丽华复议申请是否正确"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何丽华申请公开义乌市公安局主检法医师曹晓亮、主任法医师胡云星法医鉴定资格证书,实质是因其对相关刑事案件中曹晓亮、胡云星作为鉴定人的资格存在争议,该争议本应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解决。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以何丽华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属于刑事案件管辖范畴,不属行政复议审查范围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并无不当。且,何丽华在原审庭审中承认在本案起诉后义乌市公安局已将主检法医师曹晓亮法医鉴定资格证书、主任法医师胡云星法医鉴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送交其。据此,原审判决驳回何丽华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何丽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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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葛宏伟
审判员 黄 寒
审判员 蒋旭东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笑亮
书记员许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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