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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治思维

发布时间:2024-03-12 作者:admin 来源:讲座

2024年3月12日发(作者:)

什么是法治思维

什么是法治思维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维护稳定能力”。在此之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对概念不断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领导干部都强调要在实际工作中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如何从学理上阐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法治思维

什么是法治思维?简而言之,法治思维是运用法治的要求认识、分析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基于法律规范的逻辑理性思维方式。因此,法治思维应以法治观念为前提。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至今,虽然对法治概念的认知并不完全一致,但对其核心内涵已有基本共识,包括精神、实体、形式等各个方面。就中国而言,经过30多年的努力,法治理念的初步共识基本得到满足。这是提出法治思维命题的前提。

法律思维是一个文化范畴。广义的法治文化包括精神、制度乃至物质等不同方面,而法治思维属于精神的文化要素。法治文化的精神层面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第一,法治意识和观念的层面,这是最低最基本的层面。全社会所有成员都应具有相应的法治意识和理念,从而形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观念基础。就普通公民而言,既要有权利意识,也要有义务意识,自觉守法;就领导干部而言,除了相应的权利义务观念外,还应具备法治的权力观和带头守法、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责任意识。二是法治思维和理念层面,表现为法治意识和理念上升到了思维和理念层面,对制度建设和具体实践起到了更大的推动作用。三是法治的价值和态度,表现为人们内心的价值和态度,以及内心对法治的认同和尊重,直至法治内

化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这是法治文化的最高境界。由此可见,法治思维是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基础上的进一步升华,法治思维的运用是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更高层次要求。

法治思维与学术界常说的法律思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都是以法律思维为基础,以法律规范为分析、推理和判断的逻辑基准。两者主要有两个区别。第一,法治思维包含价值意义上的思考和判断,即以人为本或人权基本价值标准必须贯穿法律思维。第二,法律思维往往更侧重于一种专业的思维方式,由法律专业人士掌握和运用,而法律思维则更侧重于一种关于治国的思维方式,是由当权者或掌管公共权力者掌握和运用的思维方式。所以法治思维是和人治思维、特权思维相对立的,把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把法律当成虚的东西。

法治思维在不同问题和领域的应用包括不同的层面。一般来说,法治思维可以分为四个层次。

一是认知判断水平,即运用法治理念和原则认识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并得出初步判断的水平。人们可以根据法律来判断社会上的一些行为或现象是否合法,例如,酒后驾车是违法的。这种程度的法治思维,是普通社会成员不同程度都能具备的。

二是逻辑推理的水平,即运用法治的原则和规范分析判断问题,进行综合推理,得出结论甚至解决方案的水平。法律专业人士的思维大多在这个层面。这种思维层次的特点是通过法律解决个案。

第三,综合决策层面,即在上述法律认知判断、分析、推理的基础上,还需要结合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衡量,做出符合法治要求的决策。对于领导干部来说,法治思维更多体现在这个层面。

四是制度层面的构建,即在前三个层面的思考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抽象,从而能够通过构建或改革法律制度,对更宏观的问题提出长远的解决方案。这是最高层次的法治思维,也是高级领导干部应有的。因此,在考察法治思维能力时,应根据不同的对象和主体设定不同的标准。

法治方式

简单来说,法治方式就是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方式。法治方式与法治思维是内外关系,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对人的行为实际作用的外在表现。可以说,法治思维影响并决定着法治。法治和人们常用的法律手段这个词意思差不多。但是,手段这个词太工具化了,而方式是一个更恰当、更中性的描述。

与法治思维相应的法治方式,其外延更为宽泛。通常人们所说的“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都是属于法治方式的范畴。凡作决策、处理问题,都要先找法律依据。有法律依据的,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所提出的处理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法律的具体依据的,看看上位法、宪法中有没有原则性的规定,有原则性规定,要按照法律原则进行办理。有些事情可能是全新的,也要按照法律的基本原理进行比照处理,使之符合法律精神、合乎法理。有些情况下,出现法律规则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则要按照下位法服从与上位法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来处理。

就法治方式而言,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消除在旧的思维模式下所形成的一些与法治要求不符的办事方式。例如托关系、找门子的办事方式。在传统的熟人社会、人情社会下,遇事“找熟人”“走关系”往往是人们的第一选择。人们通过关系进行社会资源之间的互换,使得法律失去应有的效果,往往导致社会资源利益的无效率、浪费。例如选择性执法。法律是否

适用、对谁适用、如何适用,皆取决于执法者自身的判断甚至好恶,最终导致法律失去公正性,丧失人们的信任,失去效果。而法律实施机制的失效,又使得一旦有人逃脱了法律的及时制裁,其他人就会形成“法不责众”的扩散心理,出现机会主义违法。再如运动式执法、运动式治理。这种治理方式下,法律被认为是从属于某一具体社会政策的工具,法治的基本标准和要求为实现特定的目标被放弃,导致社会失序,法治权威受损。这些方式植根于旧的关系思维、特权思维、人治思维中,与法治思维相悖,无疑都会损害到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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