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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造船工程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4-03-09 作者:admin 来源:讲座

2024年3月9日发(作者:)

上海市造船工程学会章程

上海市造船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重大建设项目以及重大技术引进项目等,积极向有 关部门提出咨询建议和提供技术服务;接受有关单 第一条本会中文名称:上海市造船工程学会 位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和技术 (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THE SIIANGHAI 职称资格评审。 SOCⅡeTY OF NA I ARCHⅡECTS AND N LItINE (三)推荐上海市科技精英、中国科学院和中国 ENGINEERS,缩写:SSNAME。本会会徽图形总 工程院院士等候选人。 体为圆形,有现代船舶巨型船首和古帆船及本会中 (四)普及船舶与海洋工程科学技术知识,传播 文名称和英文名称缩写SSNAME组成。古帆船和现 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 代船舶的巨型船首象征着中国悠久的造船历史和 管理经验;积极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揭露和 现代船舶科学技术。 批判伪科学;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二条 本会是依法登记的上海地区船舶与 (五)开展国际民间学术技术交流、经济技术合 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 作和先进产品展示,增进国际友好往来。 利性的社会团体。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 (六)根据船舶工业生产和科研发展的需要,开 称市科协)的组成部分。 展继续教育,举办各种讲座、培训班、讲习班等,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 以提高会员的科学技术业务水平,并积极发现人 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会员为本,以学 才,向有关部门推荐。 立会,团结、组织船舶与海洋工程科技工作者,积 f七)编辑、出版、发行学术书刊和编审科技文 极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咨询服务、继续教育、 献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编辑出版和国际民间交流等活动,促进科学技术与 (八)坚持以会员为本,为会员服务,反映船舶 经济的结合,促进船舶与海洋工程学科的发展和创 与海洋工程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 新,提高船舶与海洋工程产业科技水平,为国民经 合法权益,举办为广大会员服务的有关活动。 济和国防建设服务,为加快建成上海国际航运中心 (九)努力完成上级组织交办的任务。 和建设世界造船大国、强国作贡献。 (十)表彰和奖励在科技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 会员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者。 团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团局),业务主管单位 (十一)创办以咨询服务和技术交流为主体的 是市科协。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科技实体。 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中国造船工程学会指导。 第七条本会业务范围:船舶与海洋工程及其 第五条本会住所:上海市长乐路390号 设备、材料等的学术与技术交流和展示、科普、编 邮编:2OOO2O 辑出版和科技咨询。 网址:www.ssname.com.cn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电子邮箱:ssname@ssname.com.Cll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 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二章任务、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 第六条本会主要任务 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他人利益; (一)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及国防建设的需要,面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 向世界科技前沿,积极开展学术与技术的交流和展 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示活动,促进学科的发展和创新。 第三章会 员 (二)组织会员对船舶与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和 建设创新型船舶工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进行 第九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科技咨询;对科研生产重大技术关键、重点产品、 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域外会员、名 上海造船2008年第4期(总第76期) ——1—— 

誉会员和预备会员(即学生会员)。 第十条普通会员 f一)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提 1.入会5年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会员; 2.是各专业领域的学科带头人,或是在研究 和应用方面有较突出成绩的科技工作者,或是优秀 的科技管理工作者,或是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其他 方面的人士; 3.热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积极 承担本会的有关工作; 交由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入会申请,本会会 员两人介绍,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个人会 员:对个别因学会工作急需,又符合会员条件的申 请人,可先由学会组织委员会审核同意入会,再提 交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二)审批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根据条件进行初审, 1.具有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及以上资格的 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学位及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获大学本 科学历证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有实际 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后,报市科协 学术部备案; (三)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中专 毕业9年以上),有独立进行科技工作能力者; 5.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应的船 舶与海洋工程专业知识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 (二)权利和义务 权利: 4.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 权; 5.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咨询课题; 6.经本会授权有代表本会参加国内外学术活 动的资格和在国际学术团体中任职;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 权;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按规定缴纳会费; 7.协助本会发展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5.经本会授权有代表本会参加国内外学术活 动的资格和在国际学术团体中任职;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域外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船舶与 海洋工程学科领域内有较高学术成就,对我国船舶 与海洋工程科技工作给予一定支持和帮助的域外人 士,可申请并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批准,成为本会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按规定缴纳会费; 7.协助本会发展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高级会员 的域外会员。 第十三条名誉会员 (一)条件 高级会员除具备普通会员条件外须同时具备 下述条件: 8一 拥护本会章程,对船舶与海洋工程学科的发展 有重要贡献,学术上有突出成就的外籍专家,港、 澳、台地区的专家,以及对本会的发展有特殊贡献 上海市造船工程学会章程 一

的人士,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四条预备会员(学生会员) 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工作和活动,在 第十九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 本市高等院校就读船舶与海洋工程及其相关专业 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 的高年级本科学生,以及非在职就读的硕士、博士 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研究生,经本人提出申请,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 第二十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 核批准为本会预备会员(即学生会员)。本会预备 长和秘书长。 会员(即学生会员)毕业后若就职于本市船舶与海 第二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 洋工程行业或相关单位,经本会理事会同意可转为 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 本会正式会员。 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根据需要,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五条团体会员 随时召开。 f一)条件 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 承认本会章程,从事船舶、海洋工程及其相关 额分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代表的数量一 专业,具有3名以上本会个人会员的国有及非公经 般应在会员总数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之间。 济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体,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加盖单位公章的入会申请书,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即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表示一个团体系以整体名 (三)制定会费标准; 义支持和参与本会活动,并不意味该团体中所有人员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均成为本会的“当然个人会员”。任何个人要成为本会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会员,必须符合条件和履行入会申请手续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 权利: 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 2.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实际到会会员代表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 3.可得到本会优先给予“四技”服务; 效。 4.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本会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 义务: 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 1.遵守本会章程; 围内行使表决权。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 持本单位会员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 3.按规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 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 第十六条被批准为本会会员者,由本会颁发 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 统一制作的会员证。 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需换届延期的换届延期 第十七条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 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民 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 主协商产生候选人,候选人须征得其所在单位或上 动退会。 级主管单位同意。理事会理事人数主要根据会员数 第十八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 量确定,规模不宜过大。理事会规模要征得市科协 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同意。理事会组成应体现老、中、青梯形结构和专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 业、系统的合理分布。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的 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 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在理事会中的比例一般应不低 审议。 于三分之二。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本届理事 上海造船2008年第4期(总第76期) 一9一 

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理事会的职责是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本会会员代为出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正、副理 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从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 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理事中协商提名选举产生,并报市科协批复。常务 理事人数应当不少于五人,但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 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 事会负责。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 长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 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 理事会每年召开l~2次会议,情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 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由团体会员单位或本 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 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 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 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分支机构推荐、经选举产生的理事,因工作变动 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该团体会 员单位或分支机构可向本会提出另行推荐理事候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 选人的书面报告,按本会理事会理事增免程序给予 确认,并免任原理事。本会会员中的院士,经会员 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授予荣誉理事(终身)称 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 制作会议纪要。 号;曾在本会担任过理事,并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 同时对本会的发展有重大贡献的资深专家、学者, 或对本会的发展和壮大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经会 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授予荣誉理事(终身)称 号或其他(终身)荣誉称号;曾在本会担任过理事 或正、副理事长,并在学术上有显著成就,同时对 本会的发展做出一定贡献的专家、学者,经理事会 讨论通过,可分别授予名誉理事或名誉理事长等的 荣誉称号,任期一届。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 和主持 会员代表有权查阅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 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 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 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时,应报市科协审查同 意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 的声誉:理事长一般应由本学科、本专业领域的知 名专家担任;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 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 理事。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 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一10一 上海市造船工程学会章程 

(四)属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的,和属军队 人员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同意后方可 提交理事会进行选举; 局备案,本会的分支机构包括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学 术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工作机 构,主要职责是制定工作规划,开展相关工作。专 业学术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主要职 责是开展本专业的学术活动。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原 则上由理事担任,副主任委员、成员由理事会聘任。 根据船舶与海洋工程科技工作发展需要和科技工 作者的要求,在具有一定数量会员、能够独立开展 活动的会员单位或在会员相对集中的造船基地,可 f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 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 市科协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任本会负责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 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 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f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 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 建立会员小组(或会员分部或会员代表处),并由 会员推选联络秘书,负责会员与本会之间的联系工 作。本会内设学会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 常事务性工作。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市科协审查 同意,并向市社团局备案。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市社 责任,白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团局或市科协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 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 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 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 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五章第四十一条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二)创办各种科技实体和开展咨询服务等活 动的收入; (三)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务理事会);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本会基金; (五)其它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收入受法律保 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 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向理事会提议学会秘书长候选人人选;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 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 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 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 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 整。 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 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组织制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 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六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 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市科协和市社团局报告 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 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或 撤销若干分支机构,并报市科协审查同意、市社团 上海造船2008年第4期(总第76期)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 

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 (四)自行解散的。 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 第五十四条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或常务 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后l5日内,报市科协审查。经市科协审查同意后15 第四十七条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 日内,向市社团局申请注销登记。 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市社团局、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 市科协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 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 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向市社团局办理注销登 第四十九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 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 第五十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l2月31日为业 市科协和市社团局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 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 益目的: 项进行审定 (一)捐赠给慈善机构;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 并向社 (三)财产清册。 会公告。 第五十一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 附则 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市社团局和’ 市科协。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 第五十二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 例》规定接受市社团局组织的年度检查。 会审议通过后l5日内,报市科协审查同意,并报市 社团局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8年l1月25日第十 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 第五十三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为准。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活动的;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自市社团局核准之日起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生效。 一12一 上海市造船工程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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