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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4-03-09 作者:admin 来源:讲座

2024年3月9日发(作者:)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 人才培养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 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学院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 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学术事务管理。

第三条 定义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开展学术管 理与组织工作;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条 特别说明

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院学术声誉,倡 导学术自由,维系学术价值,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树立优良 学风,推动学术进步。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 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 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与发展规划,以及科学科研、对外学 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

(三)

(四)

(五)

申请设置(撤销)专业;

教研机构设置方案,学科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教学科研成果的评议;

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

(七)

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六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 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 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 究成果奖,推荐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二) 推荐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

(三) 学院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 研奖项等;

(四) 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 出咨询意见:

(一) 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 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三) 开展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四) 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 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 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风端正、学术造诣高、业绩突出、坚持原

则、热爱教育事业并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具有履职能力的专业(学科)

带头人或具有讲师/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各系部推荐或由院长提名,经院长

办公会议审定,由院长聘任。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学术

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 委员由院长提名,委员由有关方面协商后推

荐,并由院长办公会通过,院长聘任。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

处长担任,负责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一)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1. 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 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科学道 德修养。

2. 热爱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事业。

3. 有一定学术专长,原则上为学院本专业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4. 能认真履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5. 具有讲师/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6.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学风正派,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有良好的 学术道德,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

2.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上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 权、被选举权。

3.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学年至少为学生做一次学术报告或科普讲座, 并由教务处检查备案。

4. 对长期不履行职责的委员,学术委员会应停止聘任。

第十五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在 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院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经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 院长批准,可增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须经学术委员会会议多数通过,报 院长批准。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

委员会议。会议议题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数据须提前5个工作日由学

术委员会办公室发送至全体委员。在讨论决定重大事宜时,参加会议的

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

多数的原则决定。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3及以上委员联

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由学术委

员会公室室组织;主任委员因事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提交的议题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报学术委

员会研究。

第二十一条 各类会议的决议、决定,经主任委员签字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到委员本

人或直系亲属时,该委员须回避,不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学院根据预算拨款。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

有学术不端行为,或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由全体委员会议讨论,报院长

办公会批准,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院长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委托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学术委员会议事权责清单

附件1

学术委员会议事权责清单

序号

1

2

3

管理事项 院系 教务处

备案

院系分管 学术 委员院长 办公负责人 会

推荐/院 长学术委员会委员聘用

提名

审核

审定

审批

审批

审批

学术委员会委员增补

学术委员会委员撤换

审定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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