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9日发(作者:)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 人才培养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 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学院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 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学术事务管理。
第三条 定义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开展学术管 理与组织工作;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条 特别说明
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院学术声誉,倡 导学术自由,维系学术价值,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树立优良 学风,推动学术进步。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 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 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与发展规划,以及科学科研、对外学 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
(三)
(四)
(五)
申请设置(撤销)专业;
教研机构设置方案,学科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教学科研成果的评议;
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
(七)
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六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 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 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 究成果奖,推荐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二) 推荐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
(三) 学院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 研奖项等;
(四) 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 出咨询意见:
(一) 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 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三) 开展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四) 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 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 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风端正、学术造诣高、业绩突出、坚持原
则、热爱教育事业并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具有履职能力的专业(学科)
带头人或具有讲师/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各系部推荐或由院长提名,经院长
办公会议审定,由院长聘任。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学术
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 委员由院长提名,委员由有关方面协商后推
荐,并由院长办公会通过,院长聘任。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
处长担任,负责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一)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1. 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 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科学道 德修养。
2. 热爱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事业。
3. 有一定学术专长,原则上为学院本专业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4. 能认真履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5. 具有讲师/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6.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学风正派,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有良好的 学术道德,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
2.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上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 权、被选举权。
3.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学年至少为学生做一次学术报告或科普讲座, 并由教务处检查备案。
4. 对长期不履行职责的委员,学术委员会应停止聘任。
第十五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在 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院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经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 院长批准,可增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须经学术委员会会议多数通过,报 院长批准。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
委员会议。会议议题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数据须提前5个工作日由学
术委员会办公室发送至全体委员。在讨论决定重大事宜时,参加会议的
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
多数的原则决定。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3及以上委员联
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由学术委
员会公室室组织;主任委员因事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提交的议题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报学术委
员会研究。
第二十一条 各类会议的决议、决定,经主任委员签字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到委员本
人或直系亲属时,该委员须回避,不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学院根据预算拨款。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
有学术不端行为,或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由全体委员会议讨论,报院长
办公会批准,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院长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委托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学术委员会议事权责清单
附件1
学术委员会议事权责清单
序号
1
2
3
管理事项 院系 教务处
备案
院系分管 学术 委员院长 办公负责人 会
会
推荐/院 长学术委员会委员聘用
提名
审核
审定
审批
审批
审批
学术委员会委员增补
学术委员会委员撤换
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