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9日发(作者:)

章程简历六盘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六盘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为“六盘水市社科联”。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六盘水市委、六盘水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宣传、普及等为特征的学术性人民团体,是全市社科界各学术团体、智库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机构,是党和政府联系与团结全市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紧密结合六盘水实际,广泛深入地开展社科课题研究、学术交流、咨询服务和宣传普及,努力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使哲学社会科学成为党和政府的“思想库” 和“智囊团”;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促进六盘水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奋力开创百姓富生态美多彩贵州新未来凉都新篇章提供强大智力支持、理论服务和人才支撑。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管理、指导、组织、协调社科类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工作,加强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指导、协调。
(二)依照有关规定,对民办社科研究机构进行管理和指导,统筹做好智库等各类社科研究机构的管理。
(三)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新型智库建设,促进政界、商界、学界等各领域智库优势合作、协调发展。
(四)组织开展学术活动和决策咨询服务工作,为科学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对策建议,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为社会服务。
(五)组织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大力培育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开展和指导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活动,促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六)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宣传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推进人文社会科学示范基地建设,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立法工作。
(七)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省社科联指导下,组织实施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初评工作。
(八)加强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建设,着重发现、培养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物、学术带头人、青年学术创新人才,着力造就一批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
(九)反映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团体及其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正当权益,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十)编辑社科书刊、学术资料,建设社科网站,交流社科信息,反映社科理论动态。
(十一)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团体之间、学科之间、理论工作部门与实际工作部门之间、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联系和协作;加强与各市(州)哲学社会科学界的联系;开展市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十二)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依法成立并承认本会章程,申请加入本会的六盘水市市级社科类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民办机构和县(市、特区、区)、市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等社科联组织,经本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团体会员接受其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领导,业务上接受本会指导。其加入本会的条件是:
(一)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提交书面申请;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在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能独立开展学术活动;
(四)有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本会和团体会员各自的章程,依法自主开展活动。
(二)推选代表参加六盘水市社科联代表大会,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和其它有关活动。
(四)有权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
(五)优先获取本会编辑的书刊和有关学术资料。
(六)有权获得本会的相关活动项目资助和其他帮助。
(七)有权推荐社科优秀成果和人才。
(八)有权获得本会各项奖励和授予的荣誉称号。
(九)有退会自由。退会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审查批准。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本会布置的相关任务;
(三)及时向本会报告活动计划和工作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和学术资料,反映学术动态,积极推荐社科优秀成果和人才;
(四)举办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九条 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章程规定,或不按其宗旨开展活动,本会可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顿、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 组织
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六盘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一般情况下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出席大会的代表,原则上由各会员单位和市属社科研究机构、
市高等院校、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六盘水市社科联常务委员会分配的名额推选产生。根据需要还可特邀部分代表,特邀代表和代表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二条 六盘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议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及任务;
(三)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四)选举和产生新一届委员会;
(五)讨论和批准其它应由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六盘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领导本会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听取工作汇报,制定工作计划;
(三)选举主席、专职副主席、兼职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
(四)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专职副主席一人、兼职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秘书长在主席及专职副主席的领导下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兼职副主席由市有关部门在职领导干部担任,并在主席领导下承担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二)对届中拟提名任免的主席、专职副主席、兼职副主席、秘书长人选任免职事项进行表决;
(三)负责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七条 委员、常务委员、兼职副主席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代表原推选单位或团体履行职责的,其职务自行免除,由原工作单位或所在团体提出新任人选,按组织程序予以调整;违纪违法受到查处的,依法依规终止相应职务;团体会员被注销、撤销或被取消资格的,其推选的人选所任职务自动终止。
第十八条 六盘水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机关是本会的办事机构,实行专职副主席负责制,由专职副主席主持处理日常事务,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第十九条 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本会所属社科类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民办机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属地或挂靠单位管理,实现党组织活动正常化。
第二十条 县(市、特区、区)、高等院校和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社科联组织。上级社科联要协调指导建立下级社科联组织、发展社科类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并督导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符合本会宗旨的资助、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