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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各类培训经费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3-08 作者:admin 来源:讲座

2024年3月8日发(作者:)

医院各类培训经费管理规定

医院各类培训经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培训,是指我院出资金举办的两周以内的各类短期培训,包括岗位培训、继续医学教育、诊疗技术培训、各种学术交流会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各行政、临床和医技科室。

第四条 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统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医院将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我院的各项培训,并根据需要逐年递增经费。建立年度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培训经费计入举办科室的成本,但是不列入科室绩效成本考核。各科室制订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须经科教科和财务管理部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工作需要调增培训项目的,须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但调整时间须与半年

度全院预算调整时间同步。

第七条 各科室应于每年11月底将经过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的次年年度培训计划(含培训经费预算)同时报送院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科教科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培训费,是指各科室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现场教学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八)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回原单位报销。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科室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定额标准参照有关标准,住宿费260元/人天,伙食费110元/人天,场地、资料、交通费50元/人天,其他费用30元/人天,合计450元/人天。

第十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照和机关(省外授课老师)或省直机关(省内授课老师)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原则上由我院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院长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医院统管理,各申报科室承办的原则。

第十二条 各科室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距离医院较近、价格合理、交通便利的培训机构举办。鼓励各科室利用本院现有条件和资源开展培训。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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