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日发(作者:)

**系学生违纪处理细则
为了加强系风学风建设,为学生的成人成才创造更优良的环境,根据《**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及《**系学生请(销)假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系实际,特制定我系学生违纪处理细则。
一、学生违纪处理原则
学生违纪严格按照学校学生管理、学籍管理、违纪处分管理等有关文件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二、学生违纪处理领导小组
为了公平公正地处理违纪事件,特成立学生违纪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系党总支书记副组长:系党总支副书记
成员:系学生党支部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各年级、各专业一人)三、学生迟到、早退和旷课的处理
(一)学生在参加军训、上课、早操、考试、实习实训等教学活动和班会、学术讲座、系(班)级的文体活动、公益劳动等大型集体活动时,均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旷课或缺席。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必须按《**系学生请(销)假的规定》的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或缺席处理。
(二)学生迟到、早退和旷课的处理按“折合旷课学时数”(以下简称旷课数)的多少给予不同层次的处分,其具体折算办法是:
1、理论课和实习实训课等教学活动,旷课者,按上课实际节数计旷课数;迟到或早退者,每节课不超过10分钟者,按0.3个旷课数计,每节课超过10分钟不超过20分钟者,按0.5个旷课数计,每节课超过20分钟者,视为旷课。
2、班会、系(班)级文体活动等大型集体活动,每次活动按1学时计算。缺席、迟到和早退者按教学活动折算办法折算旷课数。
(三)学生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数达到一定数量后,给予相应的处分。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旷课数在9节以下者,由辅导员进行口头批评教育。
2、旷课数在10-19节之间者,系内通报批评,并通知家长协同教育。
3、旷课数在20-29节之间者,系内警告,并向家长通报结果。
4、旷课数在30-39节之间者,系内严重警告,并向学校和家长通报结果。
5、旷课数达到40节及以上或连续旷课10学时及以上者,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向学校提出申请,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等处分,并向家长通报结果。
6、经教育不改、认错态度较差者,按高一级标准从重处理。
四、学生课堂教学活动中违纪行为的处理
(一)学生在上课、上机、实习实训等教学活动中应服从老师的统一管理,认真听课或操作,做好笔记。
(二)学生在教学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属违纪行为:
1、没有将手机或其它通讯工具关闭,甚至接听手机或发短消息;
2、在教师授课过程中,除指定的讨论时间外与他人讲话、聊天或游戏,影响其他同学听课;
3、在教室(或实验室)内穿背心、短裤或拖鞋,衣着过于暴露,服饰发式过于怪异;
4、在教室(或实验室)吃东西,随意走动,影响教师授课;
5、故意不服从教师的安排和管教,影响课堂教学秩序;
6、不宜在课堂上出现的其它行为,并对其他同学产生较大影响;
(三)对课堂教学活动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
1、情节轻微,未影响教学秩序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给予口头批评教育;
2、情节比较严重,影响了教学秩序,并在班级产生不良影响的,视本人认错态度和违纪情节,给予系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情节严重,影响了教师授课,在班级产生恶劣影响的,视本人认错态度和违纪情节,向学校申请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4、情节特别恶劣,严重影响教师授课,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学校形象的,向学校申请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5、出现上述违纪行为,本人主动承认错误的,从轻处理;
6、出现上述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再出现同样或其它形式的课堂违纪行为的,逐级加重处理直至勒令退学。
五、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1、核实违纪事实。辅导员、班主任及时核实违纪事实,并找违纪学生谈话。
2、学生认识。违纪学生通过不同形式向辅导员、班主任表达对违纪的认识。如:口头承认错误、书面检讨等。
3、违纪处理。辅导员根据学生违纪事实,结合学生认错态度,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由系学生违纪处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处理结果。
4、公示处理结果。及时将系内处理结果告知违纪学生本人,记过处分以下的,在系公示栏公示;记过处分以上的,向学校学工部申请,由学校处理。
5、处理结果的运用。警告及以上的处分作为系内量化考核、学生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记过及以上处分材料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六、治安违纪、考试违纪和日常行为的其它方面的违纪按《**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和《**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七、其它有关要求和规定
1、班主任每周的周五下午统计学生迟到、早退和旷课的情况,并折合出旷课数报给辅导员。
2、学生或任课教师向辅导员反映课堂违纪行为人时要及时,便于收集证据,并及时处理,缩小影响范围。
3、某课程旷课数或请假学时数超过该课程学时数的1/5,取消该课程的考核和补考资格,一律重修。
4、获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次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数或连续旷课数(含上学期旷课数)达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5、受处分的学生,如果次一学期表现较好,成绩突出,可向系辅导员提出降低处分级别或撤消处分的申请。
本细则自2014年1月12日起执行。
本细则由**系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