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0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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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法中“夫妇同姓”的渊源
作者:冯靓
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15期
摘 要:“夫妇同姓”与“夫妇别姓”是当下日本民法修改中的重要问题。在支持者看来,“夫妇同姓”的主要依据来源于传统。其实,夫妇同姓并非日本社会内生的产物,而是在法律的近代化过程中来自德国民法的舶来品,作为“被发明的传统”而存在。
关键词:夫妇同姓 日本民法 被发明的传统 法律近代化
“夫妇同姓”,是指在结婚时,夫妇双方采用任意一方姓氏的家庭形态和制度。根据日本《民法》第750条的规定,“夫妇,依结婚时所定,称夫或妻的姓氏”,日本人在结婚时夫妇同姓成为一种义务。就此而言,妻从夫姓和夫从妻姓均为可能。但实际上,由于男女之间实际存在的不平等和思想意识的制约,除招婿婚产生的婿养子之外,夫从妻姓的情况很少,夫妇同姓主要体现为妻从夫姓。近年来,随着女权意识的提高,“夫妇同姓”逐渐受到质疑,但若想真正实现法律的修改,首先必须使国民意识摆脱“传统”的束缚。
一、民法典论争
明治二十年代以后,为了尽早实现条约改正,包括民法在内的近代法律的完备成为当务之急。此时法国法学的影响很强,1890年太政官法制局聘请的法国法学家古斯塔夫·埃米尔·布索瓦纳德(Gustave Émile Boissonade de Fontarabie)负责起草的第一部日本民法典公布(通称“旧民法典”),本拟在1893年施行,结果招致穗积陈重[1]、穗积八束[2]兄弟和富井政章[3]等人的批判。穗积兄弟均曾留学德国,富井虽然留学法国,但一贯秉持法律实证主义立场,倾向于德国法学而非法国法学。在反对者中,尤以穗积八束的批判最为激烈。1891年8月,穗积八束发表论文《民法出则忠孝亡》,声言:“我国为祖先教之国。为家制之乡。权力与法均自家出”,“家长于显世代表祖先之灵。家长权神圣不可侵犯,是以祖先之灵神圣不可侵犯”。[4]在八束看来,法国民法富于革命性的内容势必摧毁日本的家族制度,进而威胁以天皇作为总家长的天皇制,动摇日本的国体和日本人的认同。鉴于此前一年10月30日颁布的《教育敕语》宣称,“朕惟我皇祖皇宗肇国宏远,树德深厚,我臣民克忠克孝,亿兆一心,世济阙美”,八束的观点显然是有的放矢。一言以蔽之,法国的浪漫无疑不适合严肃的日本人,日本人的目光必须转向世界上另外一个以严谨著称的国家德国。
二、德国民法的引入
1892年5月第三届帝国议会贵、众两院先后决定延期施行旧民法法典,并委派穗积陈重、富井政章和梅谦次郎等三位帝国大学教授编纂新民法典。在三人中,如前所述,穗积陈重留学德国,富井政章留学法国但倾向于德国,梅谦次郎留学法国。经过激烈的争论,[5]1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