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0日发(作者:)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78、优先权也是一种财产权
巴黎公约制订优先权制度的本意,在于方便申请人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但随着优先权制度的运行,申请人时有转让优先权的情况。如甲公司在美国提出一项发明专利申请,但甲公司只想自己占领美国市场。而乙公司想以该项技术占领中国市场,乙公司于是向甲公司提出受让该项技术优先权的请求。在优先权期限内,甲公司可以和乙公司签订转让优先权的协议。在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合理的对价后,甲公司可以将向中国申请专利的优先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向中国申请该项专利时,只要附有甲公司转让给乙公司的协议,中国专利局将承认乙公司的优先权。外国优先权的转让,实际上是向某一个国家申请专利的权利的转让,而申请专利的权利显然是财产权。因此,优先权不仅是申请人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及方便申请人的制度。而且,也是一种财产权。同时,外国优先权制度也是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划分国际市场的一种方法。当然,优先权的转让不限于发明专利,包括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同样可为一种财产权进行转让。
优先权的转让一般情况下指外国优先权的转让,但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有本国优先权的制度,本国优先权是否存在转让的问题?本国优先权的转让是否也是一种财产权的转让?从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中的规定来看,所指的优先权的转让主要是指外国优先权。但并未排除本国优先权的转让,但基于本国市场是一个统一的市场,专利权人通过转让本国优先权,不可能达到自己垄断一部分地域的市场,而将其他地域的市场划分给别人。如自己保有长江以南的市场,将长江以北的市场通过优先权转让划分给将他人。如果专利权人意图达到这一目的,可以通过专利实施许可制度来实现,但不能通过转让优先权来实现。在本国优先权制度下,转让本国优先权本质上就是转让专利申请权。根据本国优先权制度,当在后申请要求在先本国申请的优先权时,在先申请应当视为撤回。因此,实践中很少有转让本国优先权的情况,往往转让专利申请权就达到了转让优先权的目的。但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申请人采取转让本国优先权的作法,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中国专利局仍然是允许转让本国优先权的。基于本国优先权的性质与专利申请权相同,不具有划分国内市场的性质。因此,如果发生本国优先权的转让,也仅仅相当于本国专利申请权的转让。
另外,在我国还有一种区域优先权,如产生在香港、台湾地区的优先权,这种优先权也可以转让,但不属于外国优先权的转让,而属于一国内不同法域之间的优先权的转让,当出现这样的转让时,也应当认为是一种财产权的转让或市场的划分。
需要提及的是,“优先权”这一概念在民法理论中也有其特定的含义,是
指在特殊的债权关系中,某债权人相对于其他债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专利权的质押权人,相对于其他债权人,对专利权的交换价值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显然,民法理论上的优先权和专利制度中优先权的含义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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