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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职教中心法制教育专题讲座

发布时间:2024-01-11 作者:admin 来源:讲座

2024年1月11日发(作者:)

山阳职教中心法制教育专题讲座

山阳职教中心法制教育专题讲座

工作人员安排

主 讲:周扬芳

主 题:《加强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

主办部门:保卫处

时 间:2014年6月12日下午3点

地 点:学校操场

参 加 人:全体师生

主席台布置:宁江岚 张继涛 学生会安全部部长及委员

场地划分:康新意

集合整队:方先旭

环境卫生:南红芳 张耀琴 程念焕

学生组织及管理:陈吉林 张 萍 操和平 张 虎

各班主任

安全保卫:张 东 张广英

影 响:鬲 毅

摄像照相:张 涛

(研修方式:专家指导,研修内容:专题讲座,4学时)

二0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加强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

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

法律对我们很多人来说是一个陌生而又熟悉的词语,说他熟悉,是因为我们上小学老师就对我们讲要遵守法律,说他陌生,是因为我们不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而自己却完全不知道。我问三个和大家学习生活紧密相关的问题,看大家对法律了解多少。

第一个问题,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算不算法律?第二个问题,教学楼楼门锁芯被人用502胶水封堵,导致学生不能按时上课。这种行为算不算违法犯罪,该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第三个问题,偷拿父母的钱算不算违法犯罪?

三个简单的问题,可能让大家很为难。后面的讲解中我会给大家一一说明。今天我讲座的题目是加强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

一、法的概念、法的特点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体系。法是社会规则,是行为规范。法在社会的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人从家庭到学校到社会都受到法律的调整和约束。

在家庭中法律是调整你及与你共同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之间的行为规范。相应的法律有民法、婚姻家庭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内

容规定例如: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在学校法律是调整学生与学校之间、同学之间、学生与老师之间的行为规范。相应的法律有宪法、民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等。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是法律规定,还是指导性的行为标准?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一是它其中的内容大多来源于宪法、民法等法律中的规定,二是中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是教育部制定的,它属部委规章,部委规章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走向社会之后,法律是调整你与工作单位以及你与社会上的每一个人之间的行为规范,相应的法律有劳动法、刑法等。法具有两个特点:一是社会性,二是规范性。社会性是指法来源于社会生活、对社会每一个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性是指法是我们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违反他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积累、渐变过程。此间必然会出现诸多前兆与信号。小错不断,大错必犯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一些青少年违法犯罪就是由于他们长期养成了不良行为,放任自己而又没有及时有利的得到矫正而发展形成的。

1、不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这部法律同时规定了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对具有以上所列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如果不及时教育、其不良行为得不到有力的尽快的矫正,那不良行为的进一步发展就会导致违法犯罪。

2.违法行为。

初中一年级学生刘刚因为一件小事和同班一同学发生争吵,刘刚动手打了那位同学两拳,致使其左眼受伤,视力下降。

刘刚的行为不仅是违反学校纪律的,也是违法的。什么是违法行为呢?一切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超出法律所允许范围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我们这里主要讲的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行为共有八大类:

第一类是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主要包括,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前面提到的教学楼锁芯被堵,肇事学生是违法的,可以被拘留,罚款。《处罚条例》十九条一款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损失的。可处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类是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主要有: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物品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第三类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包括: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公然侮辱他人

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四类是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主要有: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前面提到偷拿父母的钱财该如何处理呢?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二十三条一款 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量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什么叫“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比如说你偷拿数额巨大,并且拒不承认,这是可以判刑的。

第五类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故意损毁、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六类是违反消防管理行为。在有易燃易爆物品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

场的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比如,在校期间,有个学生因学习压力太大,想找点刺激发泄一下,从家里拿来了鞭炮,在操场上燃放,这不仅是违纪行为,而且是违法的行为。

第七类是违反交通管理行为。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区,强行通行,不听公安人员劝阻的;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在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第八类是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的行为。这一类我就不讲了。

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根据《处罚条例》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和拘留。警告,是公安机关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提出告诫并责令其改正的治安处罚方法。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违法人1元以上到5000元以下不同数额的罚款。拘留,又叫治安拘留或行政拘留,拘留的期限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3.犯罪。

原武汉某中学学生张某某,在校期间不好好学习,经常违反校规校纪,多次被班主任老师批评。张某某不思悔改,反而对班主任老

师怀恨在心。一天,他与老师在路上相遇,即拿起砖头,连续向教师的头部砸去,致老师受重伤。

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我们说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是犯罪行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那么什么是犯罪呢?简单地讲,犯罪就是违反刑法。犯罪具有以下特征。犯罪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犯罪的基本特征。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就不是犯罪行为。

例如,某乙是某中学初中二年级的学生,他平时在学校不遵守纪律,班主任老师甲便把他在学校的表现告诉了他的父亲,他父亲在气愤之下打了他两个耳光,他一时想不开自杀了。班主任老师甲的行为就不是犯罪。因为教师将学生在校表现告诉家长的行为不具有任何危害性。

常见的具体犯罪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聚众斗殴罪及寻衅滋事罪等。犯罪分子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就应受到刑罚处罚。刑罚,是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某种权力的最严厉强制性制裁方法。因为它不仅可以剥夺一个人的财产和政治权利,而且还可以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还可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

我再讲两个具体的案例。

在某中学上初三的学生刘某放学后截住低他一个年级的李某,说向他借点钱,李某不同意,刘某抓住李某的衣领,扬言要揍李某,随之强行掏走李某口袋里的150元钱。后来刘某说他是找李某借钱。

在中小学生之间,类似这种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案件时有发生。刘某这种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刑法中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有三个特点:非法占有、暴力胁迫、当场强行劫取。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该条的规定,具备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法院审理中,刘某承认曾多次以这种方法强行向同学索借财物,刘某说从未想到这种行为是犯罪行为,但是法律并不以他不知道是犯罪而影响对他的定罪与量刑,你不知道是犯罪而犯了罪并不影响法院的判决。最后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2000元。

某中学生方某(未满18岁)下课时因不小心撞了另一班级的同学钱某一下,两人发生争吵,钱某将方某打了一顿,方某将被打的事告诉了同学姜某等人,并约定次日放学后报复钱某,次日放学后姜某将钱某截住,后发生殴斗,殴打过程中方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乱捅,钱某左胸部被捅,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方某最后被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案例中有三处违法行为:钱某殴打方某、方某刀捅钱某、方某携带管制刀具。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他单刀双刀。就是除铅笔刀之外的金属铸造的锋利的均为管制刀具。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携带管制刀具的,会被处15日拘留、200元以下罚款。

中学学生郑某,经常谎称家中有事,向老师请假,不上课,结交社会上的不务正业的闲散人员出入录像厅、台球室、网吧,花掉父母给的零花钱后,因无钱出入这些消费场所便产生了盗窃念头,2003

年8月郑某将某饭店门口一辆摩托车盗走卖掉,得款200元。2003年9月凌晨又撬开一家五金商店盗走电缆等五金器材,卖给废品站,得款400元。2003年11月在一起盗车案中被当场抓获。

按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犯盗窃罪的处三年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罪最重的刑罚是无期徒刑和死刑,有以下两种行为:盗窃金融机构的;盗窃珍贵文物的,最重的刑罚是死刑或无期徒刑。1997年,济南四门塔佛头(四门塔佛像是佛教造像艺术中的极品,国家一级保护文虎)被盗案,是济南的李某和河北省的刘某等四人,利用夜黑用电锯锯下佛头,卖给文物贩子,共得款八万元,最后主谋两人被判死刑。从犯两人被判无期徒刑。

上述案例中的郑某被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罚金2000元。

构成盗窃罪有一个数额规定,盗窃多少钱算是盗窃罪,也就是盗窃罪与小偷小摸的界限在那里?按照司法解释,一次盗窃200元以上就构成盗窃罪,一年内多次盗窃则无数额规定,不论盗窃多少都构成盗窃罪。

那么,如果一次盗窃不到200元,构不成盗窃罪,追究不了刑事责任,是不是就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构不成盗窃罪的小偷小摸要承担什么责任?说构不成盗窃罪的偷窃行为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可以被罚款或拘留。

三、增强法制意识,提高道德修养。

中学生要学法,懂法,才能做到遵纪守法。所以,我给大家提的第一个要求是增强法制意识。青少年犯法,是各国所共同面临的社会困难,有人将其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称为“天下三大公害”。有资料表现,我国10年来的犯法增长率已过24%,此中青少年犯法的比例维持在65%以上,并且这个比例不断上升,而十五六岁青少年犯法案件占了青少年犯法案件总数的70%以上。我们在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上,也通常看到有关青少年犯法的报道,此中不少是耸人听闻的庞大恶劣案件。

2002凌晨6月16日凌晨2点40分左右,位于北京海淀区学院路20号院内一幢小楼2层的招牌为“蓝极速网络”的网吧突然起火。火灾当场烧死20人,17名伤者送医院抢救,后受伤者中又有5人死亡。这场火灾造成的群死群伤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北京市伤亡最多的,而纵火者是几名十三四岁的中学生,因和网吧服务员发生纠纷后起意报复,故意纵火将网吧点燃。北京市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认为这几名中学生刘××、宋××、张×,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因三人在犯罪时均未成年,依法对他们从轻处罚,(本来应该判死刑的)判处刘××、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张×(女)有期徒刑12年,参与纵火的还有张×(男)因不满14岁,未追究刑事责任,被北京市公安局收容教养。

据重庆公安机关统计,从2002年至2006年,在公安机关抓获的刑事案件作案成员中,青少年占到总数的48.79%。重庆预防青少

年犯罪研究所研究发现,从作案手段看,青少年犯罪手段呈现成人化、凶残化倾向。

2006年2月17日晚,杭州萧山某中学在校学生阿红被人残忍杀害并分尸,警方在调查后抓获五名犯罪嫌疑人,四女一男,两名未成年,最小的未满16周岁,三名成年,最大的未满19周岁,且文化程度均不高,一名高三在读,两名高二辍学,一名初中辍学,一名初中毕业,后来,五被告两人死刑两人无期 ,还有一人被判15年。而事件的起因是被害人在背后说主犯陈某坏话,遭陈某殴打致轻微伤,被害人母亲报案后,陈某于2006年1月18日被萧山分局处罚款150元。陈某怀恨在心,策划了这一惨案。

21世纪是法制化的时代,整个世界的运转都要靠法律规范。早在1986年,邓小平同志就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要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每个社会成员都必须依法办事。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对他们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既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民族法律素质的重大举措,更关系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是从大的方面来讲,从我们个体来说,增强法制意识,有利于不断调整我们的人生方向,保证不偏离正确的人生轨道。

我们国家经常讲依法治国的同时要以德治国,对国家来说是这样,对每个个体来说也是这样的,我们中学生在增强法制意识的同时也要加强道德修养,培养自己良好的道德情操。在这一方面,我给同学们提以下几条建议。

一是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学习生活中每一个细节,每一个细微的动作,每一句细小的语言,都要想一想是否正确。不要以为是一件小事就无所谓,不要以为随手拿走别人的东西是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俗话说“马看牙板,树看年轮,人看少年”,就是说,看马牙齿的数目和磨损程度可以判断马的年龄,要知道树的年龄要看树的年轮,看一个人能取得什么成就,要看他年少时光。同学们青春年少,现在的一言一行都可能关系到以后的人生发展。“千丈之堤,以蝼蚁之穴溃”。忽视了小细节必将影响大局。要想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不注重细节是不行的。

二是树立远大人生目标。刘心武讲,什么叫命运,命,就是高矮胖瘦美丑,这是父母给的,运,就是运转的意思,生命是父母给的,怎么运转,运转到什么程度,就要看我们自己了。有人运出乾坤大世界,流芳百世,比如鲁迅、毛泽东、海伦凯勒;也有人运出肮脏龌龊,遗臭万年,如秦桧、希特勒之流。同学们,现在,我们该如何运转自己的人生,我们要运出一个什么样的天地。职高三年是非常关键的三年,树立一个目标,给自己一个成功的机会。周恩来小时后的志向是“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这一远大目标成为他不断进取的强大动力;职中杰出校友2009级学生张世霞陈东升高中时代的梦想就是到北京去,这一梦想成为他一步步走向成功的不竭动力。

三是增强责任意识。责任既是使社会规则有序的保障.又是保证个人有所成就的基础。有了富有道德责任感的青少年,才会有未来理想的社会.才会有人类充实的生活,人类的发展才能成为可能。出

现失误时,不推卸责任,不嫁祸于人,不消极对抗,积极想办法补救因失误造成的损失,这是负责任的表现。一个人经常抱怨别人,就是缺少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习惯,而一个丧失了责任感的人是十分危险和可怕的。凡事依赖父母、依赖他人,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表现。将读书和责任要联系起来,读书,是对自己的未来负责,是对家庭负责,是对国家负责。教育改变命运,知识成就未来。勇斗歹徒英勇牺牲的大学生杨济源说:“一个男人可以没有才,可以没有钱,但不能没有责任。”这值得我们思考和学习。

四是正确处理人际关系。要热情交往。人际关系是互动的,不要总是消极地等待别人来主动关心自己,而要主动地与周围的同学交往沟通。要理解尊重。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气质、性格特点、不同的成长背景和生活习惯,所以在与同学交往的过程中,如果能互相理解尊重,大家的关系就容易融洽,也会减少不必要的摩擦。要宽容谅解。俗话说:“人无完人,金无赤足。”我们周围的同学都还处于成长的阶段,处理问题经常有很多不妥之处,在许多问题上同学间也会有不同的见解,这就要求我们换位思考,能够从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相互谅解,就不会导致敌意。消除依赖感。在人际交往中还有一种不健康的心态,就是依赖感过强的人,总是希望别人象父母兄姐一样关心自己,凡事都要别人替自己拿主意,这是缺乏独立意识的表现。过强的依赖感还会发展成为控制欲,他们强求别人和自己一起学习,一起运动,向自己通报行动计划,甚至限制别人同其他同学的交往。

五是远离网络游戏。长期上网会影响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的健康。有的学生痴迷于网上暴力行为和武侠精神,在现实生活中模仿,容易形成攻击性、侵犯性、残酷性的人格。有的性格内向的未成年人,长期迷恋于虚拟的网络世界,缺乏与同龄人沟通,自我封闭,不愿参加人际交流,容易形成孤僻、冷漠等不健康心理。更严重的是有些学生受网上错误观点影响,背离社会主流意识,脱离现实,逃避现实,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发生潜移默化的转变,这对于成长时期的青少年学生极为不利。

2009年4月7日7点18分,深圳市光明新区培英文武实验学校初二学生周荣猝死在甲子塘社区南5巷18号楼前。据附近居民反映,此前两天的清明节假期,15岁的周荣一直泡在黑网吧。

沉溺网络存在违法犯罪的隐患。网络上的游戏和聊天等虚拟世界使末成年人沉溺在虚拟人生中,弱化了他们在现实人生中的行为能力、识别能力;网上游戏的内容大多渲染暴力,在虚拟游戏中动刀动枪,杀人越货。上网者长期在这样的环境中沉迷,会变得性情乖戾,缺乏同情心、爱心,脾气变得暴燥、冲动,易怒。稍有不顺心的事情,容易发生暴力行为,严重影响社会治安。

同学们,“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你们是祖国未来的希望,今天你们是幼稚的树苗,明天就是国家的栋梁,学校希望你们在刻苦学习文化知识,强化技能训练的同时,加强道德品质的修养,并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到知法、懂法,更好地守法。我相信,只要同学们严格

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未来的职教中心一定会以你们为荣。

最后,我想和大家一起分享冰心老人的一段富有哲理的美文。

生命像向东流的一江春水,它从最高处发源,冰雪是它的前身。它聚集起许多细流,合成一股有力的洪涛,向下奔注,它曲折的穿过悬崖峭壁,冲倒了尘沙积土,卷着滚滚沙石,快乐勇敢的流走,一路上它享受着它所遭遇的一切——

有时候它遇到巨岩前阻,它愤激的奔腾起来,怒吼着,回旋着,前波后浪起伏催逼,直到它涌过来,冲倒了悬崖,它才心平气和的一泻千里。

有时候它遇到暴风雨,这激电,这迅雷,使人心魂惊骇,疾风吹卷起它,大雨击打着它,它浑浊了,而雨过天晴,只加给它许多新生的力量。

有时候晚霞和新月,向它照耀,向它投影,清冷中带些稀有的温暖,这时它只想休息,只想睡眠,而那股前进的力量,仍催逼着它向前走……

祝愿所有同学能快乐学习,健康成长,将来成为一个优秀的公民!

我的报告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山阳职教中心法制教育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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