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0日发(作者:)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昌驱动”)
公司住所:新昌县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仁昌
注册资本:8,560万元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主要产品与开发项目:线性驱动系统及设备、医疗设备零部件、功能家具及部件的生产销售、研发;货物进出口。(经营范围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二、主营业务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线性驱动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线性驱动原理是通过机械结构,将电动机的圆周运动,转换为推杆的直线运动,从而达到推拉、升降重物的效果。线性驱动系统又称电动推杆,由电动机、线性驱动器、控制电路组成,可广泛用于医疗设备、智能家居、工业控制等领域。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前五名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情况
(一)前五名股东情况
目前,公司的前五名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1
2
3
4
5
股东姓名/名称
胡仁昌
陆小健
众盛投资
吴迪增
沈安彬
持股数(万股)
3,672.00
2,448.00
1,000.00
360.00
360.00
7,840.00
持股比例(%)
42.90
28.60
11.68
4.21
4.21
91.60
合计
1、胡仁昌
胡仁昌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2****。
2、陆小健
陆小健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3****。
3、众盛投资
众盛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时间
公司地址
经营范围
850万元
332
胡仁昌
2012年12月20日
新昌县江南南路70号
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
4、吴迪增
吴迪增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3262719711110****。
5、沈安彬
沈安彬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2****。
(二)实际控制人情况
胡仁昌持股比例为42.90%,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在众盛投资的股东中,胡仁昌持股比例为38.12%,是众盛投资第一大股东;胡仁昌同时担任公司及众盛投资的法定代表人。因此,胡仁昌是公司实际控制人。过去36个月中,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〇一六年三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落实《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辅导协议》,确保辅导工作有序实施,结合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辅导对象”、“捷昌驱动”、“公司”)的具体情况,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特制定如下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
一、辅导目标及辅导时间
本次辅导的目标:促进辅导对象建立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独立运营和持续发展的能力;督促辅导对象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全面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
本次辅导时间: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
二、辅导工作人员组成
本次参与辅导工作的中介机构由兴业证券、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组成。兴业证券辅导工作小组成员由杨伟朝、李斌、楼剑、王志、张觎翔组成,其中杨伟朝为辅导工作小组组长,全部辅导人员均具备有关法律、会计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敬业精神。
三、接受辅导的人员
接受辅导的人员为捷昌驱动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代表)和实际控制人。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
1
2
3
4
姓名
胡仁昌
陆小健
吴迪增
徐铭峰
职务
董事长
董事、总经理
董事
董事、董事会秘书
5
6
7
8
9
10
张坤阳
潘柏鑫
黄占辉
杨海宇
沈安彬
李继红
董事、财务负责人
监事会主席
监事
监事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四、辅导的内容
根据辅导对象的实际情况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辅导内容包括:
1、督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进行全面的法规知识学习或培训,聘请机构内部或外部的专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授课,确信其深刻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理解作为公众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2、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初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
3、核查公司在公司设立、改制重组、股权设置和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等方面是否合法、有效,产权关系是否明晰,股权结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督促公司实现独立运营,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主营业务突出,形成核心竞争力;
5、核查公司是否按规定妥善处置了商标、专利、土地、房屋等的法律权属问题;
6、督促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的发生;
7、督促公司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形成有效的财务、投资以及内部约束和激励制度;
8、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体系,杜绝会计虚假;
9、督促公司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未来发展计划,并制定可行的募股资金投向及其他投资项目的规划;
10、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书面考试的内容,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浙江证监局的监督;
11、对公司是否达到发行A股的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协助公司开展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准备工作。
12、其他需要辅导的内容。
五、辅导的方式
针对辅导对象的具体实际,确定不同辅导阶段相应的工作重点及实施手段,然后采用针对性的灵活有效的辅导方式进行辅导,具体如下:
1、辅导前期重点是摸底调查,形成具体的辅导方案并开始实施;辅导中期重点在于集中学习和培训,诊断问题并加以解决;辅导后期重点在于完成辅导计划,进行考核评估,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准备工作。
2、辅导工作方式包括组织自学、进行集中授课与考试、问题诊断与专业咨询、中介机构协调会、经验交流会、案例分析等。辅导小组进行辅导工作应有配合辅导内容和形式的必要辅导教程。
六、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
(一)辅导工作日程安排
阶段 工作安排
签订辅导协议,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全套辅导备案登记材料
第一阶段
向所在地上市金融办报告有关情况
摸底尽职调查,及时发现辅导对象的不规范之处及存在的问题,形成具体的辅导方案
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确定整改方案
开始指导辅导对象落实整改方案
第二阶段
第一至六期讲座与讨论
对整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时间
2016年3月上旬
2016年3月上旬
2016年3月上旬
2016年3月上旬
2016年3月上旬
2016年3月下旬至4月上旬
2016年4月上旬
进行考试前辅导和答疑
安排考试、阅卷
第三阶段
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准备工作;编制辅导工作总结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协助辅导对象申请辅导验收
2016年4月上旬
2016年4月上旬
2016年4月下旬
(二)辅导计划实施安排
1、签订辅导协议、制作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将辅导协议与辅导计划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备案,正式确定进场辅导工作时间,根据辅导计划安排,开始进行辅导。其中,讲座与讨论按以下各期安排进行:
第一期:证券市场基本情况
讲座①企业改制上市的情况介绍;
讲座②证券市场近期情况(包括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及未来发展趋势。
主讲单位:兴业证券
第二期:辅导对象高管人员如何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主讲单位:兴业证券
第三期: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专题
讲座①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
讲座②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解读。
主讲单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第四期:上市公司运作过程中有关会计问题专题讲解及座谈
讲座:公司会计要点及财务自查有关要求;
座谈:财务会计体系及会计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证监会财务自查的有关要求。
主讲单位:兴业证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第五期:信息披露专题讲解及座谈
讲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中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及相关案例;
座谈:辅导对象如何作好信息披露工作和上市公司信披违规案例讨论。
主讲单位:兴业证券
第六期: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专题
讲座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范运作文件讲解;
讲座②《公司法》、《证券法》相关知识;
讲座③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知识。
主讲单位: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辅导中的整改工作:针对辅导中发现的不规范之处及存在的问题,与辅导对象及其他中介机构研究协商,确定整改方案,并指导辅导对象加以落实,并对落实情况进行密切跟踪检查。
3、辅导中的材料上报工作:为确保辅导工作的质量和顺利开展,辅导小组将根据本次辅导的实际进展情况,适时修改和补充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并将在辅导工作中期进展材料中详细说明变更的情况及原因;辅导结束后,编制辅导工作总结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协助辅导对象申请辅导验收。
七、辅导要求
(一)对辅导机构及人员的要求
1、兴业证券辅导人员应至少三名,至少一人具有担任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工作项目负责人的经验;
2、聘请注册会计师、律师协助辅导;
3、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对辅导对象负有保密义务;
4、认真执行辅导计划,辅导期间随时对辅导对象提出的有关发行上市的问题进行解答;
5、按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辅导工作总结报告。
(二)对辅导对象的要求
1、辅导对象包括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
2、辅导对象不得无故缺席辅导计划中安排的培训课程,认真学习并全面理解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遵守课堂纪律;
3、保证向辅导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配合辅导人员进行必要合理的调查;不得拒绝辅导人员查阅相关资料和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要求;
4、积极配合落实辅导计划,并尽力解决辅导计划实施进程中出现的问题,尤其是整改方案中的问题;
5、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