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0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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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县级人大常委会监督调研工作的不足及对策
作者:曹震
来源:《人大研究》2012年第08期
笔者在县级人大常委会从事调研工作16载,参加过16次地市级召开的县级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监督工作座谈会,出席过1次省举行的县级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监督工作座谈会。迄今,监督法已经颁行6个年头了,最近因为要做监督法的讲座,细读了监督法以及辅导资料和一些关于人大常委会监督调研方面的文章,结合本人调研工作的实际进行了思索,对当前县级人大常委会监督调研工作的现状及其对策有肤浅的认识,斗胆一吐为快,以期对促进县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调研工作,推动法治建设有所裨益。
依笔者愚见,当前的县级人大常委会监督调研工作距离监督法的要求相差还是比较远。特别是监督法关于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专项工作、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审计监督、执法检查和特定问题调查等进行调研的具体规定,如第七、八、十、十一、十二、十七、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四十一、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都不能完全到位。因此,可以认为,目前,县级人大常委会调研工作的方法、水平、质量和效果都有欠缺。不少的调研仅仅用一两天时间,只是简单听听汇报,找几个人座谈座谈,再看看台账资料,就草草写就报告,难免形成隔岸观火、走马观花的局面。有的和被调查单位的同志在酒桌上碰碰杯,几个人回来碰碰头,闭门造车、搜肠刮肚,报告就出来了,其结果只能沦于隔靴抓痒、言之无物,甚至风马牛不相及的大话、套话、空话等“官样文章”的窠臼。也有的凭经验和想象,依样画葫芦,走不出胶柱鼓瑟的圭臬。最严重的是在网络复制别的地区的调研报告,然后粘贴,再查找、替换调查主体、时间、对象、内容,报告就“新鲜出炉”。一些调研报告对所调研的工作或执法活动存在问题和不足以及面临的困难用“6不”去套,即用“宣传力度不大,执法质量不高,执法环境不优,工作效率不好,队伍建设不强,执法资源不足”去硬套,最后只能形成“官八股”的调研报告,无的放矢地、空乏地提提建议。所有这些不但于监督法的法律制度弃之不顾,更不能了解所调研的工作和执法活动的具体情况,不利于支持、帮助和促进“一府两院”的工作,自然无法履行县级人大常委会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乃至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职能,其害莫大焉!
之所以形成这样的困局,笔者认为有以下的成因:其一,调研主体的缺陷。由于天然的法律界代表过少,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研工作中唱“独角戏”的情况较为普遍,何况还有为数不少的“一人委”。这一点,笔者在《法律界人大代表过少不利于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开展》一文中已经做了分析(载于《人民代表报》2011年11月27日第三版),所以不再赘述。其二,调研的指导思想不正确。习惯沿用多年已经形成的老经验办事,由着“走老路子”的定势思维做主,不会也懒得与时俱进,对监督法关于新时期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法律监督的新要求,特别是对调研工作的新规定不学习、不了解,进而不把监督法作为调研工作的指南。还有的就是怕得罪人,奉行“多栽花,少种刺”的信条。“宁可少说话,切莫得罪人”的思想在一些人心中时时作祟,所以就做做“官八股”文章,走过场而已。再则,对做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缺乏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