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0日发(作者:)

新消法25条的法理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适用
1、主体适用。该条文的经营者与一般意义上的经营者不同,不以办理工商营业登记为必要条件,因此个人小卖家、代购卖家及二手
商品卖家应当符合履行“无理由退货”的义务。
2、客体适用。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5)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3、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网购、电视购物、电话、邮购等消费方式的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可以要求经营者退货(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
综上所述,消费者的“7日无理由退货”权利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若是在商店内直接购买,不适用该规定。并且无理由退货的期限是七日,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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