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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刑事诉讼法讲课稿

发布时间:2023-12-23 作者:admin 来源:讲座

2023年12月23日发(作者:)

(完整)刑事诉讼法讲课稿

完整)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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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诉 讼 法

刑诉法的渊源

刑诉法与刑法的关系

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解释(立法、司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国际公约、条约(我国加入的、批准的)。

工具价值

(针对刑事实体法)

重点

1、组织上的保障:明确公检法机关职权,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上提供组织上的保障。

2、程序上的保障:

3、证据上的保障:非法证据排除

4、由于上述三个保障,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防止冤假错案。

5、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独立的价值

重点

1、本身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序

2、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3、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如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死亡了,于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诉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重点

刑诉法与宪法关系

刑诉法与法治国家 1、刑诉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与宪法的关系之中。

2、刑诉法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从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基石。此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1、一方面体现在其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宪法是静态的刑诉法,刑诉法是动态的宪法。关系密切。

2、各国刑诉法律规范中规定了刑诉的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保护的规定。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1、惩罚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3、两者对立统一,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的体现程序公正,保障人权)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重点

1、程序公正:刑诉程序过程中的公正。审判中立,控辩平等。

2、实体公正:定罪结果的公正。体现在,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准确。

3、两者对立统一,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程序优先。(如: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裁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诉讼效率 审前不得拖延→羁押期间严格限定→庭审中遵循不中断审理(集中审理)原则→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处理。(期间)

刑诉中,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刑诉诉讼目的 我国

通说

其他

学说

重点

根本目的

直接目的

犯罪控制模式

正当程序模式

家庭模式

实体真实主义

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目的不单是打击犯罪,而是更侧重于解决和谐、稳定的问题。(如未成人案件,圆桌会议审判方式)

刑诉旨在追求案件实体的真实的诉讼目的。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 也称为传统实体真实主义。认为: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处罚。以发现真相为目的。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正当程序主义

刑诉讼价值 秩序价值 1、通过惩治犯罪,来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秩序)

2、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进行(诉讼秩序)

公正价值

效益价值

刑事诉讼职权

刑事诉讼构造

重点

纠问式诉讼

职权主义诉讼

当事人主义诉讼

处于核心地位。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包括效率,及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将发现实体真实与保障无辜相联系。发现实体真实中,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

刑诉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为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广义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具体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控制犯罪。刑诉目的是以控制犯罪为最主要机能。

刑诉目的,是维护程序正当,保障人权。

审判中立,控、辩平等。控、审分离。三方职权。检院起诉什么,法院判什么,不告不理。

概念

弹劾式诉讼

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之间的地位、相互之间的关系。刑事诉讼的价值观,影响刑事诉讼的构造。注意:不是决定。

不告不理、私人追诉、原告自己负责传唤被告,原被告地位平等,并处于主导地位,法官听取诉讼主张,并据此作出判决。也就是神明裁判。奴隶时期。与纠问诉讼相反。

不告而理,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于一身,封建时期,包公审案。

专门机关积极主动。当事人消极被动。诉讼主动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大陆法系

当事积极主动。专门机关消极被动。推动诉讼委于当事人,当事人处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的“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英美法系

混合合义诉讼 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与保障人权的目的相统一,冲突时,保障人权优先

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

侦查机关。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

侦查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

层级:最高检、分州市检察院,县区检察院

法 院 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上下级关系:监督关系。

层级:最高院、省高院、市中院、县区法院

专门机关的人: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所属的勘验人。注意:他们不能称之为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公诉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公诉中被害人无上诉权、有权请求检院对判决提起抗诉)。

刑事诉讼主体 国家专门机关

(专门机关以外的人)

重点

其他参与人

自诉中:自诉人、被告人。

附带民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当事人都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有顺序限制,父母、监护人,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不是当事人、有独立的上诉权。当事人陈述案件必须有自己行使,不能法定代理人代为陈述。法定代理人可以作补充陈述。

刑诉中的诉讼代理人:基于委托关系,无独立上诉权。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有: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基于被害人死亡)。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必须和被代理人意见一致。

辩护人:依据事实与法律规定,辩护人独立行使辩护权,辩护意见和被告人的意见可以不一致。

证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作证。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刑事诉讼中,单位不能作为证人,民事中单位可以作证人。证人不是回避的对象。证人是诉讼外了解案件的人,见证人是诉讼内了解案件的人(如勘验中,邀请见证人)。证人具有优先性、人身不可替代性,本人亲自参加。有受保护权,作证补偿权。

鉴定人:具有专门知识的自然人,当事人不可以自已聘请。只能有公检聘请或指派或当事人申请。数个鉴定人意见不一致的,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诉讼内了解案件的人。法院只能聘请,因为法院内部没有鉴定人。适用回避制度

翻译人员:只能公检法指派或聘请。当事人不可以聘请。适用于:外国人、少数民族人、盲聋哑人。适用回避制度。

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辅助案件处理

非诉讼参与人

申请回避权

被害人特有权利

专家辅助人、见证人、保证人、近亲属,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是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立案阶段:有控告权,请求公安机关立案,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不服的,可以进行复议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要权请求检院行使立案监督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公诉转自诉)。

起诉阶段:对检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可向检院申诉,可也向法院直接自诉(公诉转自诉)

在审判阶段:对判决(不能针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请求检院提起抗诉。

附条件不起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强制医疗措施: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原则

刑事诉讼法概念与特点

1、有法律加以规定,2、也可以其他法律加以规定。

概念

是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重大指导意议和规范作用,为国家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1、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特点 2、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3、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具有较普遍的指导意义。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归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侦查权

权利主体

职权内容

公安、检察、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立案权、侦查权(采取强制措施和专门性调查手段)、公安机关的执行权(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余刑在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注意:法院没有侦查权。

权利主体

检察权

职权内容

权利主体

职权内容

检察院

立案权、侦查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

法院

审判权

审判中采取强制措施(决定逮捕、决定并执行拘传、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违反法庭纪律审判权

的司法拘留)

对证据的核实权

对证人的强制出庭及处罚

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罚权、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决权。

注意:法院没有刑事拘留决定权,由公安、检察院行使刑事拘留权,由公安机关执行。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重点

程序法定原则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1、立法方面,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司法方面,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

违背法定程序,将导致程序无效。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非所有):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当予以排除。

2、二审对于程序违法的处理: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3、4,还需,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违反法律程序的后果

发回重审

重点

3、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复核后,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4、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5、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特别程序)的二审:发现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裁定撤销原判,应当发回重审

6、强制医疗案件(特别程序)的复议之后:发现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裁定撤销原判,应当发回重审

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重点

对执行的监督

提出纠纷意见的方式

对审判的监督

对侦查、审查起诉监督

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关系

最高院监督指导方式

高院监督指导方式

中院监督指导方式

对立案的监督

法院、检院职权独立

7、《高检院规则》检察人员违反回避原则,所取得的证据,效力待定。检委会、检察长决定是否适用。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干涉。

法院职权独立:不是法官、合议庭,而是集体独立。检院职权:不是检察官、办案部门独立,而是整检察系统的独立。

注意:而不是任何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干涉。因为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上级检院有领导权、上级法院的监督权。

注意:公安机关不独立。接上级公安机关、同级政府的领导。

发回重审 1、第一审法院已经查清事实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原则上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2、第二审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只能发回一次。

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

审理案件、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发布参考性案例、组织法官培训等

审理案件、总结审判经验、组织法院培训等

公安机关应当不予立案的(两步):1、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2、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

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两步):1、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2、理由不成立的,要求撤销案件

1、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监督侦查工作

2、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况,检院应当调查核实,并提出纠正意见。

1、对审判过程中,庭后,以检院名义,提出书面,纠正违法意见

2、对审判结果的监督:二审抗诉、再审抗诉

3、对死刑复核监督:最高检向最高院提出意见

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

刑罚变更活动进行监督

对监外执行决定的监督

对减刑、假释裁定的监督

对建议书(执行机关)的监督: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无期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法院审核后核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检院,检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对裁定书的监督:检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法院对检院纠正意见后的处理: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由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

对意见书的监督: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院,检院可以向决定或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对决定的监督: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副本抄送检院。检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检院应当自接到副本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检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特殊情况下的监督方式 逮捕案件:公安机关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的,建议公安提请,仍不提前或不提请理由不能成立的,检院查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公安机关执行。

移送起诉案件:发现遗漏罪行或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检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体现

注意

具有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重点

刑诉第15条

含义 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法院统一行使、并依法判决(统一定罪原则),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行使。并非西方的无罪推定原则。注意:无罪的认定,不仅是法院认定。

控方负责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令,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所谓无罪推定。在未依法确定有罪以有,应假定其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有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

2、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自诉案件)侮辱诽谤加虐待,暴力干涉加侵占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仍需要追究的最高检决定)

4、经特赦令赦免的(全人常决定)

5、其他免予刑事责任的(未达刑事年龄、无民行为能力的人)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立案阶段 不予立案:公诉案件侦查阶段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予立案。

不予受理:自诉案件法院受理阶段中,说明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

审判阶段

撤销案件:有15条之一,公安机关、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

不起诉:检院审查起诉阶段,决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宣告无罪。

被告人在审判阶段死亡,也可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宣告无罪。

如果被告人在审判阶段死亡,查明事实,构成犯罪的:裁定终止审理。

除轻、死以外,其他刑诉15条之一,都是终止审理。

不起诉及程序倒流 检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发现犯罪嫌疑人,但无犯罪事实

有犯罪事实。但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

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有人,没事,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需重侦的,应当作了不起诉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建议重侦

(有事,无人,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说明理由,建议重侦)(程序倒流)

检察公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立案管辖(分工问题) 公安机关

检察院

检院受案范围

重点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危害国家安全罪),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走私侦查部门的分工

1、贪污贿赂罪。注意:行贿罪、介绍行贿罪虽为一般主体,也归检院管辖

2、渎职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刑诉逼供案(特殊主体)、暴力取证案(特殊主体)、虐待被监管人员案(特殊主体)、报复陷害案(特殊主体)。破坏选举案,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注意:如果是特殊主体,就由检院侦办,如果是一般主体,就有公安侦办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其他重大犯罪的:省级以上检院决定。

公安与检院交叉案件的管辖

分别管辖 公安侦查刑案中,涉及检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检院。

检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的刑案中,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管辖刑案移送公安机关。

主罪管辖原则

在上述情况中,

如涉嫌主罪属公安管辖,公安机关主侦查,检院配合。

如涉嫌主罪属检院管辖,检院主侦查,公安机关配合。

公安、检院侦查中发现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1、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如:公安侦查抢劫罪中,发现还有侵占罪,告知被害人向法院自诉。

2、属于可以受理(公、自交叉案件)的其他类型的自诉案件,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在检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法院合并审理。

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中发现检院未起诉的公诉的刑事案件

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中发现检院未起诉的公诉的刑事案件

法院

法院直接受理的

1、自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加虐待,暴力、干涉、加侵占(绝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其他都有例外,情节严重的,公诉。

2、自诉与公诉交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故意伤害轻伤。重婚。非法侵入住宅。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害人身及民主或财产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的案件。侵犯知识产权。

该可自诉可公诉。自诉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可能处三年以上,应当告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

3、公诉转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曾经控告过,或公检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并案管辖 法院、检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各机关在其内部管辖范围内的合并。

1、一人犯数罪

2、共同犯罪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级别管辖

各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

最高法院

高级法院

中级法院

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

全省性重大刑事案件

危国安、恐怖案、可处死刑和无期、违法所得没收案件。

死刑、无期案件中:1、中院审,2、合议庭(中院没有简易程序),3、应当法律援助辩护,4、侦查、讯问应当录音录像。4、死立执二审应开庭审理。

基层法院

上、下级上可审下

上述其他刑事案件,包括外国人犯罪。

1、上级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下级法院认为重大复杂需由上级法院审判一审案,可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审自诉继续审理,新发现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或检处理。

例:法院审理自诉侵占罪,发现故意伤害重伤的,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自诉侵占罪,发现贪污罪的,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

发现检院未起诉的刑事案件,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或变更起诉。

例:法院审理故意杀人罪,中发现新罪抢劫罪时,可以建议检院补充侦查或变更起诉。

有犯罪事实。但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 高检规则没有规定

发现犯罪嫌疑人,但无犯罪事实 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侦查撤销案件

法院之间管辖流转

(上可审下)

2、检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不为需要判处无期、死刑的,应当继续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判。例:市检院认为张三犯故意杀人罪,可能处死刑,向中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不需判死刑的情形。

下不可审上 应当移送管辖

可以请求移送管辖

基层院对可能判无期、死刑案应当移送中院审

1、重大复杂,2、新类型疑难案,3、具有普遍性指导意见的案件

请求移送管辖的程序:下级法院需要将案件移送中院审理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决定,审限届满前15日前书面请求中院移送。中院应当在接到申请移送后10日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中院有同级检院。

层报后,移送一审或其他法院管辖

市检院向中院(一审法院)公诉,被告人上诉高院(二审),高院(二审)发回中院(原一审法院)重审,中院通知市检院,检院撤回起诉。将案件移送基层检院,基层检院向基层法院提起公诉,基层法院受理后,层报中院、中院再层报高院(原二审法院)。高院可以将案件移送中院(原一审法院),也可以移送其他相应法院管辖。

就高不就低原则 1、一个犯数罪,一个罪可能判无期、死刑,一个罪不可能判无期、死刑的,全案中院审(重罪原则)

2、主犯可能判无期、死刑,从犯不可能判无期、死刑的,全案中院审。(主犯原则)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犯罪地

重点

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犯罪地分为: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行为人在A地买刀,,在B在杀害张三,张三在C地医院死亡,行为人在D地被抓获。A、B、C地管辖

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犯罪地:服务器所地在、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告人、受害人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财产损失地。犯罪有联系的地方

被告人居住

重点

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为其居住地。

登记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以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居住地。

几个法院都有管辖处理

指定管辖

最初受理的,有管辖权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为辅。

1、管辖权不明:(都想管、都不想管)先协商,协商不成,层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管辖,上一级法院认为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管辖

注:公诉案件中:上级法院指定后,原审法院书面通知检察院,并将案卷退回检察院(检院内部移交案卷),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自诉案件中:上级法院指定后,将案卷直接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特殊地域管辖

国际公约规定的犯罪

外国人在领域外针对中国、及中国人犯罪

重点

抓获地法院管辖。如:外国人甲反人类罪,在A地入境,B地被抓获

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法院管辖(保护管辖)

注意:没有抓获地。

领域外有国国船舶、航空品的犯罪 1、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法院管辖

2、在中国最初降落地法院管辖

国际列车上的犯罪

中国公民在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

1、按协议,2、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或目的地铁路运输法院

其主管单位所在地、原户籍地法院管辖

注意:没有经常居住地。

中国公民在领域外犯罪(属人管辖)

监狱里发现或犯新罪的管辖

漏罪与新罪管辖

重点

提示:说来说去,单纯的抓获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1、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如被害人是中国人的,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

漏罪:发现未判决的漏罪,原则上由原审地法院管辖,但服刑地或者犯罪地更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3个地方法院都可以管

新罪:

1、服刑期间,又新犯罪,由服刑地法院管辖;

2、脱逃期间,又犯新罪的,原则上由服刑地法院管辖,

例:甲在A服刑,脱逃后,在 B地犯罪,C地被抓获,A地法院管辖。

3、脱逃期间,在当地犯罪,并在当地被抓获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题:甲在A服刑,脱逃后,在 B地犯罪并在当地被抓获,B地法院管辖。(只有犯罪当地被抓)

回避 回避法定理由 特别注意回避的法定理由之一:

1、凡在本诉讼阶段以前参与车理本案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的处理。

例:前一阶段担任侦查人员,后一阶段不可以当出庭公诉人员、审判人员,前一阶段担任侦查人员,后考到法院当本案审判员。

2、但发回重新案件,在第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没有什么法理可言,记住就行,哈)

决定主体 集体组织决定当官(正职)的,当官的决定当兵的。例:法院的副院长谁决定他回避,答:院长决定

法院:审委会决定,法院院长。法院院长,决定审、书、鉴、翻

检院:检委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局长。检察长决定检、书、检聘请指派鉴、翻。例:检察委员、副检长回避,检察长决定回避。

公安: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侦查人员、指派或聘请的鉴定、翻译人员回避。

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回避:谁指派,谁决定回避。

回避人员:审、检、侦。书、鉴、翻

申请回避的主体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注意:单纯的近亲属无权申请回避,不是本案的人。

申请回避:口头、书面都可以。自行回避:口头、书面都可以。

回避申请后的效果 当庭驳回:非法定理由,当庭驳回,不得复议。如:无理取闹回避理由。

审查后决定:1、审查期间原则上程序停止,。但侦查活动不停止。(休庭,决定延期审理,报有权决定主体)

2、当事人不服可以向原决定主体(相关决定主体)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诉讼活动不停止。

3、符合回避的检察人员,之前证据是否有效,检察长或检委会根据案件决定

注意:检察人员被决定回避之前所取得的证据,是否有效,效力待定。公安机关也一样,效力待定。法院没有规定。

辩护与代理

辩护人的人数限制

其他禁止规定

相对禁止

辩护人范围

辩护人的地位 独立于诉讼参与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而不是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进行辩护。

辩护人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人员。辩护权是实质意义上的辩护,而不是形式上的辩护。

中国律师、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亲友。

绝对禁止 1、正在被执行刑罚、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包括主刑、附加刑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限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那怕是监护人、近亲属也不可以当辩护。

1、公、检、法、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其他工作人员不受限制,如人大代表、司法行政机关等)

2、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例:甲被追刑,乙在犯罪中给予甲帮助的,如乙与甲是朋友,不可以辩护,是监护人可以。

3、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例:被告人的美籍华人不可以当辩护人,刑诉中的近亲属为:父母、姐妹、子女。

但: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准许。

1、审判人员、检院工作人员,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可以以监护人、近亲属、推荐的人担任辩护人。

2、审判人员、检院工作人员,离任后永远不得,任原任职的法院、检院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可以以监护人、近亲属担任辩护人。推荐的人也不可担任辩护人。

3、现职审判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可以以监护人、近亲属担任辩护人。

4、现职检院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其任职检院所办理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检院没有例外。法院有例外情形。

1、一个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1-2名辩护人

2、一个辩护人,只能接受一个同案或关联犯罪的两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委托辩护。

辩护人的权利 权利范围

独立辩护权

阅卷权

有。自检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不需要经检院、法院许可。但合议庭、审委会讨论记录等依法不得查阅。

注意:侦查阶段没有阅卷权。

辩护律师 非律师辩护人

有。自检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的阅卷权。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必需经检院、法院许可。但合议庭、审委会讨论记录等依法不得查阅。

会见、通信权

有。48小时内安排会见,三证,无需办案机关许可。

1、但在侦查阶段,危国安、恐犯罪、特别重大贿赂(50万且情节恶劣、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2、特别重大贿赂在侦查阶段,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后,应当通知看守所和律师,并可自行会见。

3、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会见不需要许可。

注:没的黑社会组织犯罪、贪污犯罪等会见许可的问题。

4、侦查阶段会见的: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等

5、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会见的:核实有关证据。

调查取证权 1、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

2、申请检院、法院调查取证

3、辩护律师向检方证人、被害人、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时,需经检或法院许可,并且经检方的证人、被害人同意。许可:在审查起诉时检院,审理时法院。

4、辩护律师向本方的证人取证,需要证人本人同意即可。

5、有权向法院申请,调取公、检的有关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

1、只能申请检院、法院调查取证

2、有权向法院申请,调取公、检的有关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

提出意见权 1、侦查终结前:律师提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

2、审批批准逮捕时:可以主动听取律师意见,律师主动提的,应当听取。

3、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主动听取律师意见。

有。48小时内安排会见,需要办案机关许可。

4、死刑复核案件:律师提要求的,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并记录。

获得通知权 开庭3日前获得通知 开庭3日前获得通知

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

上诉权 律师无独立的上诉权 非律师无独立的上诉权

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权

申诉、控告权

1、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向同级或上一级检院申诉或控告。

2、检院受理申诉、控告后,经查属实,通知有机关予以纠纷。

3、应当在10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拒绝辩护权

辩护的种类

拒绝辩护的具体程序

其他被告人拒绝辩护

拒绝辩护 属于应当法援辩护的

法律援助辩护

前提:没有自行委托的情况下

可以法律援助辩护

告知辩护权

追究律师伪证罪程序

辩护人的义务

批露义务(有利的)

保密义务(不利的)

拒绝辩护的条件:1、委托事项违法,2、委托人利用受委托人违法或故意隐瞒 一样

一样

有。

注:另外有本项权利的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范围比较广)

有。

一般了解 一般了解

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1、不在现场证据、2、未达刑责年龄证据、3、属依法不负刑精神病人的证据,辩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公、检

在执业中知悉有关情况有权予以保密,但准备或者正在危国安、公共安、以及严重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注意:没有严重危害财产安全类的犯罪。

1、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侦查机关办理(同案侦查机关回避)

2、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上一级侦查机关自已侦查。(上级侦查机关决定立案侦查)

3、及时通知其所在律师所或者律师协会

侦查阶段: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自己也有权委托律师,及时告知办案机关。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不能委托普通公民当他的辩护人。

移送审查起诉阶段:3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其法定代理人、的亲戚可以代为委托。

法院受理阶段:3日内告知被告人委托

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

贯穿于整诉讼始终。

公诉案件中

自诉案件中

应当法律援助辩护

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

随时

1、盲聋哑,2、未成年,3、尚未丧失辩认或控制能力精神病(限民)人,4、无期、死刑。

注意:未成年时间:侦查中、审查起诉中、审判中,各阶段年龄为准。

强制医疗案件中,应当通知法援提供法律帮助。

1、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有委托

2、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3、检察抗诉的案件

4、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1、自行委托律师,拒绝法援辩护。不需要说明理由

2、没有自行委托律师,拒绝法援辩护的,需要说明理由,可以拒绝2次,理由不成立,强制为其提供法援辩护。

1、第一次可以拒绝委托、法援律师,不需要理由。可以重新委托律师辩护。

2、重新开庭后再次拒绝的,法院应当准许其拒绝辩护,但只能自己辩护,不得再委托辩护。

1、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或指派律师,合议庭应当准许。拒绝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然有辩护人的,庭审继续进行。注意:不是延期审理。

2、有多个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后没有辩护人,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无辩护人的是否另案处理,有辩护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3、庭审中新的辩护人准备时间:自宣布休庭之日起15日止,该时间计入审限。

刑案中诉讼代理人

刑事证据 证据基本特征

不论是否是律师还是普通公民代理的,如需阅卷,必须经法院许可。

客观性 客观存在的事实,不是人的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但,鉴定意见及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关联性

合法性

证据与待征事实之间存的客观的联系。类似行为,品格事实,不具有关联性。

1、形式合法(必须符合8种证据形式),2、提供、收集、审查程序合法。

警犬辨认、心理测试结论等不具有合法性,但可以作为线索材料。

证据的种类 八类证据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物证 外部状态、内部属性。实物证据

1、物,2、用照片来固定物,以照片的传来形式表现,该照片也是物证。3、物证不能是种类物(替代物)

书证 思想和内容。实物证据

书面可以复印作为证据,但必须与原件核对无异。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分析判断的部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言词证据

言词证据

仅有同案犯的口供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同案犯的口供不属于另犯的证人证言,仍属于口供。言词证据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等笔录

言词证据

1、主体:办案人员,2、勘验对象:现场、物品、尸体,3、检查对象:身体,3、方式:文字记录、照相、录像等。勘验、检查笔录:实物证据。辨认笔录:言词证据

注意:普通老百姓,拿着相机,拍的案外现场,就是书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医院的X光片,视听资料:形成于诉讼之外(他人制作),内容记录主要的犯罪行为和过程。

电子数据:计算机、录像机、照相机内储存的内容。视听资料,一般是:实物证据,有陈述内容的:可以是言词证据。

例 光盘,在盗窃罪中,就是物证。在传播淫秽物品罪中,是书证(内容),是物证(数量)。案外人将盗窃过程拍下来,就是视听资料。

证据的理论分类 按证据的来源 原接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

例:王五说我杀人了、李四看到王杀人(原、直)

传来证据:经过传递、二手上的、复制

例:李四听说王五说杀人了

间接证据:物证,肯定是间接证据

实物证据:

无罪证据:

能否单独证明主要事实

证提成的表现形式

与证明是否有罪

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

直接证据:直接肯定、否定犯罪,或犯罪的发生

言词证据:

有罪证据:

含义: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得认定案件事实。

体现: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证据必须有证据能力,必须是在法庭上查证属实(庭外质证除外)。

注:合法的证据,有证据能力。关联性证据,有证明力,

自由心证原则 含义:证明力大小及认定规则,法律不预先加以明确规定,由裁判主体按照自己良心、更改形成内心的确信,以此作为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一项证据原则

体现:自由判断、内心确信

非法证据排除范围

重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排除使用。辩解不需要排除,辩解是有利于被告人的。

刑讯逼供:使用肉刑或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其他非法方法:其他非法方法与暴力、威胁相当于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注:威胁、引诱、欺骗获得的证据可以使用。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物证、书证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排除使用

必须符合2个条件。1、收集程序不合法,2、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3、不能补正、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排除使用。

强制排除与补正

证据种类 强制排除(严重影响到证据效力) 裁量排除(技术性违法、该注明的事项没注明、小瑕疵)

可以补正、作出合理解释,可以作为证据

书证、物证

1、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

2、书证有更改或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的

3、对物证、书证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4、扣押的物证、书证,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未附笔录或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

5、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鉴定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样本作同一认定的

6、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辩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

1、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无被收集人、调取人签名盖章的。或者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证人证言 1、证人处于不能正常感知或正确表达的证言:强制排除

例:醉酒人,不能正常感知,强制排除,醉酒人,能正常感知,可以使用。

2、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作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1、询问笔录中,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者询问起止时间、地点的:作合理解释,予以补正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2、询问笔录中,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

辨认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

检验报告

鉴定意见

被告人供述

3、对证人没有个别询问的:强制排除

例:对证人没有个别询问,作合理解释,也强制排除

4、证人证言未经核对确认的:不存在合理解释问题

5、询问聋哑人未提供翻译的:不存在合理解释问题

6、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的:不存在合理解释问题

7、经法院通知,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关作证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作合理解释,予以补正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3、询问笔录反映出于同一时间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作合理解释,予以补正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4、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作合理解释,予以补正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1、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强制排除

2、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强制排除

3、讯问不通晓当事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的而未提供的:强制排除

4、除情况紧急必须在现场讯问以外的,在规定办案场外讯问取得的供述,

5、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

6、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强制排除。

注意:一般案件,可以录音录像,可能判处无期、死刑、以及重大的刑事案件,应当录音录像。

1、讯问人员没有签名确认的:作合理解释,予以补正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2、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作合理解释,予以补正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3、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作合理解释,予以补正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1、程序上、实体上有问题,就强制性排除

2、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强制性排除

作为参考,不是鉴定意见,是专家人出具的检验报告。

经法院通知,拒不出庭的,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存在明显示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合理解释或说明的

没有裁量性排除

没有裁量性排除

1、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

2、物品名称、特征、数量注明不详的

作合理解释的,补正,可以使用。

1、辩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辩论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类似特征中对比,或数量不符规定的

5、辨认中明显暗示或明显示指认嫌疑的(暗示)

没有裁量性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排除阶段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不能把非法证据作为起诉意见(侦查机关),起诉决定(检院),审判(法院)根据

检院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

1、不得作为批准逮捕、决定逮捕、起诉决定的根据。

2、检院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一旦发现侦查机关有非法取证的行为时,应当调查核实。属实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情形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检院依法应当随案移送。

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审查时间

1、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法院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材料复制件交检院,法院经审查,有疑问的,应当依法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检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说明合法性。

2、庭审期间发现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有疑问的,法院应当进行调查。最迟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审查。

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

依申请、依职权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

提供线索或材料

法院

先行

实质

性调

不存疑的→ 1、宣读、出示证据(质证)

2、结合其他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存疑的

检院证明

证据收集

的合法性

能证明合法

1、宣读、出示证据(质证)

2、结合其他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不能证明合法

排除

证人及鉴定人出庭作证 证人 1、应当出庭: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有必要

2、法院通知证人出庭的:同时将证人、鉴定人出庭通知书送交控辩双方,控辩双方应当予以配合。

3、证人拒绝出庭后果:可以强制到庭(配偶父母子女不可以强制),无正当事由可以训诫,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十日以下拘留,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兄妹可以强制

强制出庭方式:法院签发证人强制出庭令,强制证人出庭。公安、检院没这个权力。

鉴定人 1、应当出庭:有异议,法院认为有必要。注意:没有,是否有重大影响

2、鉴定人拒绝出庭后果:延期审理,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保护

危国安、恐怖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面临人身安全的。国恐黑毒

采取措施:不公开真实性名、地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可使用化名,但应当书面说明使用化名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辩护律师经法庭许可,查阅时签署保密承诺书。等其他措施。

证人补偿 1、无收入的:同级政府财政部门保障,交通住宿就餐,无误工费(单位给)

2、有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克扣

证明要求

(证明标准)

疑罪从无的体现 审查起诉阶段

一审阶段

二审阶段

再审阶段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

自诉人

法 院

立案阶段

逮捕阶段

侦查终结

审查起诉

有罪判决

证明责任 检察院

被告人

免证事项

证明对象

刑事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

自白任意规则

需要证明事项

被告人年龄的审查

补强证据规则

矛盾证言的认定

特殊人言词证据认定

间接证据定案规则

行政证据的转化

证据的收集运用 证据的收集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制任何人证实自己的罪。

例:是否可以采取上述方法收集证据(不可以),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的证据是否可以使用(可以)

1、行政机关在执法和查办案中,收集的证据(包括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以该机关名义移送,经检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行政机关执法和查办案件中,收集供述或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应当重新收集。因相关人员路途遥远、死亡等情形的,无法重新收集,但该证据的来源、收集程序合法、并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经检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5个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1、该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2、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疑问

3、全案证据已形成证明体系

4、结论具有唯一性

5、运用证据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能够与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如果与其他证据印证的,不予采信。

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可以采信。1、无、限民、尚未丧失认知表达能力的证言,2、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

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合法),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3、需有独立的来源。

1、应当根据户籍证明、出生证明、学籍卡等证据综合判断。证据不足的,应当认定不满14、16、18、75周岁。

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自感受和经历的事实。例:鉴定意见要受意见证据规则的约束(错)

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必须有其他证据被强其证明力,独立来源

原始证据规则。例:原始证据是最佳证据(正确)

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认有罪,必须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

1、实体法事实:定罪事实(犯罪构成)、量刑事实(法定、酌定量刑)。例:被告人近亲属协助抓获被告人,酌定量

2、程序法事实:管辖、回避、采取强制措施等程序事实、收集证据程序的合法性等

证据之间关系:不是证明与被证明之间关系,而是之间是佐证与印证关系。

常识性事实,生效裁判且未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事实,法律法规,庭审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如,失踪满4年推定死亡),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例: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犯罪事实属于免证事项(错),仍需证据加以证明,程序性的没有异议,属于免证事项。

1、证明被告人有罪,2、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审理。对象:国家工作人员

1、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持有型犯罪,必须证明合法来源的(证明合法)。

例:被告人原则上没有证明自己无罪之人的义务(正确)

证明被告人有罪。

法院不负有证明责任。

只要有犯罪事实。例:立案阶段需有犯罪事实,与犯罪嫌疑人(错)

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发生犯罪事实,2、是犯罪嫌疑人实施,3、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查证属实

4、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作出:不起诉决定(检院)

无罪判决

改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同一审、二审处理程序。

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高院)

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最高院)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 不具有惩罚性、限制人身自由措施、临时性。

拘传

12-24小时 12个月

取保候审

6个月

监视居住 拘留

公:10、14、37天

检:14、17天

逮捕

最严重的一种强制措施

审查逮捕期限:7、15-20天

拘传

(一般12小时)

拘传特点:具有强制性,程序性的保障措施,不具惩罚性。

拘传主体:公、检、法(公、检用的是拘传证,法院用的是拘传票)

拘传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拘传地点:所地县、市(不得异地拘传)

拘传时间:一般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且需要采取拘留、逮捕的(2个条件)不得超过24小时,间隔不少于12小时

注意:传票传唤对象:是当事人,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强制性。传唤不是刑事诉讼中的必须程序。

对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适用“通知”,不能用传唤方式。

证人强制出庭:强制出庭令

取保候审

(12个月)

决定机关:公、检、法(并决定金的数额或采取保证方式)

决定的执行机关:公(并执行保管、没收、处罚)

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期,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人道主义)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超期羁押)

对比掌握:逮捕的一般条件

1、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禁止取保情形 1、累犯、犯罪集团主犯、自伤自残、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不得取保候审。

2、但患严重疾病、怀孕、羁押期限届满尚未办理除外。例:甲属于累犯,但患严重疾病,也可以取保(正确)

保证金保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交纳人民币。直接交到指定的银行,不是交给执行机关。

1、1000元以上,未成年人500(人民币)。注意:不可与保证人保证并用。

2、考虑因素: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和情节,可以判处轻重,被取保人的经济状况(不需要考虑当地经济情况)

3、被取保人违反规则:部分或全部没收保证金,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或重新交纳保证金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注:取保候审期间:实施新的犯罪,自、逃、审查起诉的,毁证、等,应当逮捕。

4、需要逮捕的先行拘留。

5、过失重新犯罪退还

保证人保证 适用情形

保证人条件

保证人责任

责任认定机关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力交纳保证金,2、未成年或已满75

与本案件无牵连,有履行能力,享有政治权利,有固定住所和收入

行政责任罚款1000-2万,可向上一级复核一次,刑事责任。没有民事责任。

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对保证人作出罚款决定,由公安机关认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联系变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传讯时及时到案

4、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伪造、毁证或串供

被取保人遵守的规定

法定义务

酌定义务 1、三不得: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或通信,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2、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交执行机关保存

期限

监视居住

(符合逮捕条件,期限6个月)

12个月 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监视居住的条件:1、符合逮捕条件。2、并符合以下特殊情形,3、不必须需要保证金。

决定机关:公、检、法

执行机关:公

1、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期,

3、系生活不能处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广义的扶养)

4、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注:符合取保条件,不能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也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执行 有住所的:应当在该住处执行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

逮捕

刑事拘留

指定居所 没有固定住所的、或虽有但有碍侦查的。

1、无固定住处,可以指定居所执行(不得在看守所等执行)

2、可能有碍侦查的危国安、恐怖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检自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公、国安侦查)批准,也可以指定居所执行

指定居所的生活条件:具备正常生活休息条件,便于监视管理,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3、除无法通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注意:没有有碍侦查这个问题。

4、被判处管制的,一日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的二日抵一日。注意:取保、住所监视居住不折抵刑期。

5、指定居所的,不得要求支付费用

被监视居住人遵守的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监视居住处所(居所内)注意:取保中法定义务中,是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

2、未经执行要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不会见)。注意:取保中酌定义务中,是不得与特定的人会见或通信。

3、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干扰)

4、不是仿造、毁灭证据

5、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注:执行机关(公安机关)批准被监视居住的人离开居住、会见、通信,还必须经决定机关(公、检、法)同意。

执行方法 1、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

2、在侦查期间,可以对通信进行监控(侦查阶段)

3、检院侦查的案件,在侦查期间可以商请公安能其通信进行监控

违反规定后果

期限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逮捕的可先行拘留。

6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先行拘留适用对象: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先行拘留的:

预备犯罪、被害人或在场人指认、在身边或住所发现有犯罪证据、企图自杀逃跑、有毁灭证据或串供可能、不讲真实姓名、有流窜作案或多次作案重大嫌疑的(37天)、违反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的规则,需要予以逮捕的。(预指 发企 毁名流+违取保、监居)

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先行拘留的情形:企图自杀逃跑、有毁灭证据或串供可能(人要跑了,证要没了)

拘留的决定机关:公、检(自侦案)。注意:法院没有刑事拘留的决定和执行权利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羁押、讯问

通知

拘留后立即送看守所,至迟不超过24小时,并24小时内讯问,不应当拘留的,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1、两个情形有碍侦查的不通知,危害国安、恐怖活动犯罪。注意:只有两种,没有黑社会。

2、其他情形:拘留后24小时通知家属。谁办案,谁讯问,谁通知。

对人大代表拘留 1、适用对象:县级以上人大代表

现 行 犯:先拘留,后报告

重大嫌疑:先批准,后拘留(开会期间,报主席团,闭会期间,报常委会)

异地拘留 应当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当地公安应当予以配合。

注:不得异地拘传,异地逮捕和异地拘留一样。

拘留期限 公安机关:

一般拘留期限:3天(准备报检批捕的期限)+7天(检院审理批捕的期限)=10天,批捕后不再计算拘留期限

特殊情况拘留期限:7天(准备报检批捕的期限)+7天(检院审理批捕的期限)=14天,

流、结、多拘留期限:30天(准备报检批捕的期限)+7天(检院审理批捕的期限)=37天,

检察机关:

拘留期限:7天(准备报检批捕的期限)+7天(检院审理批捕的期限,特殊情况延长1-3天)=14天,,最多17天。

关联知识:

县检决定逮捕职务犯罪甲,采取拘留时:7天准备报捕材料+7天+(1-3天)向上一级检院申请批捕=最多17天

逮捕条件 一般逮捕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以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3、具有社会危险性

4、其他:可能实施新犯罪,有危害国、公共安全,可能对相关人员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逃跑

径行逮捕

重罪逮捕

转化逮捕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10年以上(已不再考虑危险性问题),应当逮捕

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徒刑以上,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的,应当逮捕

1、违反取保、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影响影响诉讼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逮捕

2、违反取保、监视居住规定,即使可能判徒刑以下的,严重影响诉讼活动的,可以逮捕。

可以不予逮捕

批准、决定、执行机关

1、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和解等危险较小的犯罪。

批准机关:检察院(他机关侦查的案件)

决定机关:检察院(自侦、审查起诉案件)、法院(审判阶段公诉、自诉案件)

执行机关:公安

强制措施

讯问、通知 逮捕后,立即送看守所,除无法通知的,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24小时内进行讯问(同指定居住监视居住)。谁办案,谁讯问,谁通知。

关联知识:

拘留之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危害国安、恐怖活动犯罪,有碍侦查的不通知,。

人大代表的逮捕 同级报、层层报、委托报

适用于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先批准(相应的人大),后逮捕。关联知识:现行犯的先行拘留,再报批。

县检院,逮捕县人大代表,县检院,报县人大常委会或主席团批准。(同级报)

县检院,逮捕省人大代表,县检报市检,市检报省省检,省检再报省人大常会或主席团批准。(层层报)

市检院,逮捕县人大代表,市检院委托县检院,由县检院报县人大常委会或主席团批准(委托报),市检院也可以直接报,另外,异地也可以委托报。

一个人多个级别的人大代表身份的:每个同级都得报请。

外国人无国籍人逮捕

1、特殊案件:涉嫌危国安或政治外交关系案件或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案件:基层检察院层报最高检审查。(层级报)

最高检认为不需要逮捕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其他层级审查不需要逮捕的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批自决)

需要逮捕,最高检在经征求外交部意见后,作出批准逮捕的批复。(需批,征求外交部意见,再作出是否逮捕)

2、一般案件:决定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48小时内报上一级检院备案,同时向同级政府外事部门通报,上级检院对备案材料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应当逮捕情形 取保、监视居住期间: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4、对相关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可以逮捕情形 取保、监视居住期间:1、擅自离开县市、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县市、居住的,2、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的;或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3、地址等变动,未在24小时内报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会见或通讯、从事特定活动(取保中),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

异地逮捕

适用程序

应当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应予配合。

检院认为不需要逮捕,作出不批准逮捕或不予逮捕决定的同时,向侦查机关提出监视居住建议。(不存在退回补侦问题)

公安机关对检院不批的救济:同级检院复议或上级检院复核,但必须将被拘留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复议前置:必须先复议,后复议

审查批捕的程序 讯问犯罪嫌疑人 1、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般情况下)

2、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犯罪嫌疑人有要求向检院人员当面陈述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未成年嫌疑人

盲聋哑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的精神病人

听取参与人意见 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

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提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侦查终结前、审查批准、死刑复核)

审查批捕的期限

拘留与批捕的关系

已经被拘留的批捕期限

没有被拘留的批捕期限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院侦查案

1、可以先行拘留,2、可以直接逮捕。注:拘留不是逮捕的必经程序。

7日内审查决定

15日,最长不超过20日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上一级检院决定

羁押必要性审查

羁押:是一种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

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拘留不需要审查)

侦查阶段

审判阶段

犯、被、代、近、辩

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释放或变措,有关机关10日将处理情况通知检院

侦查阶段审查:检院监督部门审查(批捕科)

审判阶段审查:检院公诉部门审查(公诉科)

由侦查监督部门审查

公诉部门负责审查,监所检察部门也可提建议。

也可申请检院进行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继续羁押理由及提供证据材料。

变更强制措施 主体:犯、被、代、近、辩。3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需要说明理由。

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等

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人道主义。患病、怀孕、系生活不能自理唯一扶养人。

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

1、被害人,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3、检察院: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害,且受害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

被告人 1、被追究刑责的被告人、未被追刑责的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犯的遗产继承人,4、其他与刑案关联的单位、个人。

赔偿范围

不予赔偿

包括:医疗,护理,交通,误工,财产损失(毁坏的财产)。调解时不受赔偿范围限制。

1、残赔、死亡赔、精抚。调不限。交通肇事可以主张主张残赔、死亡赔偿金。

2、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盗窃、侵占、诈骗、抢夺中)不予受理附带民事。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的:不予受理附带民事,应当告知另行申请国家赔偿。

4、可得利益、间接损失。引起犯罪的民事纠纷。

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提起时间 1、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

2、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法院应当告知可诉其他共同侵害人一并提。放弃对其他共侵人诉权的,法院应当告知其法律后果。

3、不可以对在逃的同案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一审未提,二审期间提起的,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1、符合条件,应当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2、刑民一并审理为主,先刑后民为辅。同一组织审理,确实不有参与,可以更换。

3、附带民事诉讼,不收诉讼费用。

调解 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均可调解。

1、经公、检调解并全部履行:法院不予受理,违反自愿合法除外

2、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毕:即时履行完毕,可不作调解书,制笔录,签收生效。签收前反悔的,刑民一并判决

财产保全 申请主体:原告人、检察院,前者未有申请财产保全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方式:查封、扣押、冻结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诉讼财产保全(可以提供担保)

附带民事裁判

检院提附民诉讼

原告人不到庭

被告人以外人不到庭

判决不负刑责的被告人

检院、自诉人撤诉

期间 重新计算

不计入期间

期间补救

送达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1、调解(检院提起的,也可以调解),2、判决:根据物质损失情况进行判决。

法院直接判令向遭受损失的单位进行赔偿。没有单位,上缴国库。

处理:经传票传唤(1次即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1、未被追究的共同侵权人等,缺席判决。

民事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判决无罪的同时一并处理民事问题。

附事民事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或者驳回起诉。

1、另有罪行(侦查羁押期限),2、补充侦查,3、改变管辖,4、发回重审,5、简转普。

1、不讲真实姓名、地址。2、鉴定期间,3、中止审理,4、法院通知检察查阅期间1个月,5、不符合监外执行期间,6、没收案件公告期间。

1、当事人申请,2、有正当理由(不可抗力等),3、必须在障碍沙除后5日内提出,4、法院审查,作出书面裁定。

直接交给收件人,本人不在,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收集人员代收(本人、成年家属)

本人拒收。邀请邻居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回执注明。也可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视为送达。

调解书不能采取留置送达,拒收调解书,调解无效,需要进行判决。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

立案阶段 公诉案件的立案条件

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

委托收件人所在地公安司法机关代为送达(异地公安机关)

军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有2个条件:1、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以事实要件为立案条件。不需要有明确的嫌疑人)

1、属于自诉案件范围,2、属本院管辖,3、被害人告诉,4、有明确被告人、具体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公转自(3类)

代为告诉理由:死亡、丧失能力、受强制威吓。代为告诉主体: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报案、控告、举报 报案主体:被害人或无关的第三人,

控告主体:被害人。注意:不知道犯罪人就是报案,知道犯罪人是谁就是控告。

举报主体: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注意:知道犯罪人。

立案程序 立案材料

立案初查

立案处理

检院监督

一律收,不属管辖转交有关机关,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紧急措施。

可以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等,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

立案或不立案,都书面决定,控告人不服可向原决定机关复议

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或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说明。

经检察长、检委会决定,应当通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或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15日内决定立案,或立即撤销案件。注意:不是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报救济:复议前置。同级复议,上级复核。

关联知识:要求撤销案件、不批捕、不起诉。复议前置,同级是复议,上级复核。

侦查阶段 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 讯问时间 已羁押的 讯问没有时间要求

(侦查机关) 未被羁押的 传唤、拘传后持续:1、一般12小时,2、重大复杂且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12小时。

讯问地点 已被羁押的

现场发现

看守所

可以口头传唤,出示工作证件。在其住所、检院、公安机关进行讯问。

1、告知法律责任,2、让证人连续陈述,3、个别询问。4、不得诱导

讯问地点:1、现场(出示工作证件),2、证人单位,住所,证人提出的地点(出示证明文件),3、检院、公机关

注意:公、检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询问地点 证人

注意事项 1、现场进行讯问、询问:出示工作证件。2、其他地点进行讯问、询问:出示讯问、询问的证明文件。

讯、询问特殊人 1、聋哑人的,应当通知翻译,2、未成人的,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3、女生未成年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否则:讯问、询问笔录应当排除

讯问步骤、方法

1、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2、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

3、同步录音录像: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讯问笔录中注明。应当录音录像的,讯问笔录排除。

一般情况下:可以同步录音录像

可能判无、死,重大刑事,检院侦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勘验、检查 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实物证据。

1、需勘查证

2、需有见证人(应当)

3、勘验:场所、物品、尸体

4、检查:身体(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医师不分男女。

5、侦查试验:侦查人员,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搜查 1、对象:人、物、住所

2、原则上需要搜查证,但,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除外,24小时内报告并及时补办手续

3、应当有见证人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1、没有扣押证,扣邮件电报需公、检机关批准,通知邮政部门提交。

2、扣押对象:有罪或无罪物书证。

3、应当有见证人

关联知识(需要令状):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勘验、检查、搜查、通辑

关联知识(需见证人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留置送达。辨认,必须的时候也需要见证人到场。

鉴定 1、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鉴定人(只能是自然人,个人负责制)必须经过公检指派、聘请,法只能聘请社会鉴定机构。当事人不得委托。

2、多人负责鉴定,不同意见应当注明,不实行少数服务多数原则。

3、确因特殊情况鉴定不能到庭时:可以决定延期审理(鉴定人的人身不可替代性),或者重新鉴定。

4、鉴定期限是否计入办案期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充分要理解)

技术侦查 公安机关 1、危国安、恐怖、黑、重大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

2、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捕、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批准,也可以采取。(不受犯罪类型限制)

检察机关 1、10万以上、采取其他方式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狭义)。渎职犯罪不可以

2、利用职权实施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

2、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捕、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批准,也可以采取。(不受犯罪类型限制)

决定采取技术侦查主体

执行技术侦查主体

期限

公安、检院、国安。注意:法院没有此项权利。

公安

每次3个月内有效。可重复,但必须都必须要分别批准。

获取材料只能用于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直接适用(无需传化)。无关的消毁。

秘密侦查 1、隐藏身份的侦查,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但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2、控制下交付: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财物的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可以依法控制下交付。

技术侦查证据运用 1、应当采用不暴露身份等保护措施。2、必要时庭外核实,3、未经法庭核实不得使用,4、律师可查抄复。

辨认 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

是否需见证人

人7个,照片10张,物品5件。(不少于)7、10、5:75

人5-10人,照片5-10张,物品不少于5件。

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辨认种类 混杂辨认:辨认人,对数个被辩认相似的被辨认对像进行辨认。

单独辩论:辩认人,对某个物品进行辨认,不得暗示、不提提前见到被辨认对像

通缉 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

超范围时

适用对象

公、检

超出自己管辖地区,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事前审查 1、针对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审查

2、侦查行为之前,法官进行司法审查并决定。

事后审查 1、针对侦查过程中缺乏制裁问题应当事后审查。

2、侦查机关独立地作出决定

记忆方法

公安受案的

事前:法院审查。事后:侦查机关审查、决定。

当、辩、诉代、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安机关申诉控告。不服的,向同检申诉(前置)

检察受案的 当、辩、诉代、利害关系人:可向检院机关申诉控告。不服的,向上一级检申诉(前置)

对非法侦查的救济

重点

侦查司法控制

(纯理论知识,我们国家没有这样的规定,西方国家的作法)

救济处理程序

(我国)

侦查终结 辩护律师提要求,应当听取,并记录在案。

有罪有侦查终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终结。移送检院起诉。

无罪及属刑诉15条的侦查终结:也要侦查终结。撤销案件,对逮捕的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检院。注意:逮捕需要检院批准,释放只是通知检院,而不是检院批准。

案卷移送检院时:应当同时将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注意:“及”,不是“或者”。

侦查羁押期限 一般羁押期限 2个月 无需批准。

侦查羁押期限:从逮捕之日起计算。拘留的羁押期限是单独计算的。

复杂

交流广集且重大

可处十年以上

特殊.不宜交审判的

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延长1个月

延长2个月

延长2个月

无期

上一级检院(第一次延长)

省级检院批或决定

省级检院批或决定

最高检,报全人常批

1、羁押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需报同检院备案。(监督)

2、身份不明的,从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确实无法查请身份的

审查起诉阶段

(检院)

理论部分 起诉方式 起诉制度分类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按其自报姓名起诉、审判。

公诉独占主义:国家垄断,排除自诉

公诉兼自诉制度:较为严重的公诉,轻微允许自诉

我国: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起诉原则 我国起诉原则: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为辅(便宜主义的体现:酌定不起诉)

起诉法定主义:只要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就必须起诉,公诉机关不享有自裁量(无自由裁量权)

起诉便宜主义:具备起诉条件,是否起诉由检察官根据相关因素自由裁量(有自由裁量权)

审查起诉程序 必经步骤

审查起诉管辖

1、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2、应当主动听取辩、被害人意见, 3、应当记录在案

1、由侦查机关的,同级检院审查起诉

2、检院对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有上级检院或其他检院审查起诉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院。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注意:不是退回公安机关。

检院监督 1、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未提交审判所需的必要的证据材料时:可以要求其提供。

2、检院认为可能存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可以要求其对收集合法性作出说明

3、、检院接到报案、控告、或发现侦查人员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应当核实,提出纠纷意见。并同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也可自查。

4、、检院可参加公安重大案件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较轻的可以口头要求纠正,较重应当报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

漏人漏罪

发现新罪

审查起诉期限

审查起诉结果 提起公诉

程序倒流

公安移送案件漏人漏罪,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现有清楚,也可直接诉

新罪移送侦查机关,已查清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审查起诉期限为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需要追究刑责。移送材料包括有罪,无罪证据

对公安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1、有人、无事实或刑诉15条:经检长或检委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定不起诉)

2、有事实非犯罪嫌疑人所为并需重侦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退卷建议重侦

检本院侦查移送 1、有人无事实或刑诉15条: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2、刑诉15条,3、不可再诉,4、被害人可申诉

依据:《刑诉法》规定的情节

可否重新起诉:不得再起诉。

不起诉

(检长或检委会决定)

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裁量、相对不起诉) 1、情节轻微,依“刑法”不需处刑或免除刑罚,2、被害人可上一级检院申诉,3、被不起诉人可原决定机关申请。依据《刑法》规定的情节。

例:情节轻微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盲聋哑等

可否重新起诉:不得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1、经过补充侦查(不是必须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2、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经过2次补充侦查的案件。

3、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经过1次补领侦查的案件。

4、可否重新起诉:可以再起诉。但需要新的证据。

三种不起诉的决定主体

不起诉救济程序

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

被不诉人

被害人

公安机关

酌定不起诉可向原决定检院申诉

三种不起诉,向上一级检院申诉,可自诉

向原决定机关复议,向上一级复核

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院批准

关联知识: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院自侦案件,如果采取逮捕措施的,应当报上一级检院审查决定逮捕。(上级检对下级检的监督)

检院自侦不起诉 省下检院

不起诉决定书的送达 送达对象 1、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

2、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都要送达,不是“或” )

3、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

4、公安机关

不起诉的救济 1、被不起诉人:对酌定不起诉可以原决定检院申诉。(只能酌定不起诉)

2、被害人:可以向上一级检院申诉,然后再向法院起诉;或直接起诉。(对三种不起诉都可以申诉)

3、公安机关:应当先向原决定检院复议,然后再向上一级检院复核(前置)

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救济区别:前者向原决定检院,后者向上一级检察申诉。前者只能对酌定不起诉不起诉,后果可以对三个不起诉申诉。

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的措施 对被不起诉人 1、如果羁押的,应当立即释放(无罪认定)。注:不存在变更强制措施问题。

2、检院可以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训诫、责令具结改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主管机关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关联知识:公安机关对检院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释放,但如果继续侦查的,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涉案财产 1、解除查封、扣押、冻结。3、违法所得及涉案财产依法处理。

检院撤回、追加、补充、变更起诉 情形

检院撤回起诉

在法院审判阶段,检院采取的相应措施

1、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程序倒流的情形。

2、检院撤回起诉后的程序:应当不起诉,如果需要重新侦查,程序倒流,案卷退回公安机关。

检院追加、补充起诉

检院变更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 补充侦查 审查起诉阶段

遗漏人、遗漏罪,检院追加、补充起诉

变更的是:身份、罪名、事实、适用法律。

补充侦查发生的阶段:审查批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可退可自侦,共两次,一次1个月

审查批捕阶段 1、批准逮捕决定。

2、不批准逮捕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检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注意:检院不是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遗漏了人、遗漏了罪。

补充侦查的主体:

1、公安机关侦查移送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可以退两次,一次1个月。也可以检院自行侦查,没有补充侦查次数的限制,但有补充侦查的期限要求,必须在审查起诉的1个月内期限内完成,可以延长半个月。

2、本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可以退两次,一次1个月。也可以起诉部门自行侦查。没有补充侦查次数的限制,但有补充侦查的期限要求,必须在审查起诉内期限内完成,可以延长半个月。

3、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回到侦查阶段。

补充侦查后的法律后果 1、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检院可以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2、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检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审判阶段 提出补充侦查的主体 检院提出申请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遗漏了人、遗漏了罪。

法院依职权建议 被告人提出有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检院补充侦查。

注:法院不得主动退回检院补充侦查。

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只能有检院自行补充侦查,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不得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次数及期限:可以退回检院二次,一次1个月。

补充侦查的后果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检院未移送案件法院,且未说明理由的,法院决定可以按检院撤诉处理。注意:是决定,按撤诉处理,不是裁定,撤诉处理。

审理期限的计算

改变管辖补侦 退原机关或自行补侦

重新计算

退回公安机关补侦:检院与检院之间内部移送案卷,由同级检退回原同级公安机关。

补充侦查次数:总次数只能二次。

审判阶段补充侦查

1、只能由检院自行侦查,共两次,一次1个月。期满经通知仍未移送法院,且未说明理由时,法院可以决定按检院撤诉处理。

2、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法院可以建议检院补充侦查

审判概述

(法院)

刑事审判特征 1、职权性:刑事案件一经起诉到法院,就产生诉讼系属的法律效力,法院有义务、有权力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2、亲历性:(亲自参与而终)指案件的裁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对案件作出判决必须以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为前提。

3、被动性、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公开性、公正性、终局性。

审判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 应当不公开 1、涉国密,2、涉个人隐私(狭义男女关系),3、法院审理时不满18周岁。注意: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不一定涉国家秘密。

2、审理、评议一律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

3、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先期公告。开庭时,由审判长说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关联知识:

涉国家秘密案件:中院审,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制,应当不公开,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通信需要侦查机关许可,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两种情形:1、无住所,2、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上级机关决定),有碍侦查拘留之后,可以24小时内不通知家属、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需要提供保护(国恐黑毒)、可以技术侦查(国恐黑毒)。

可以不公开

可否旁听

1、当事人申请,涉商密,法院决定。

1、公开、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3类人不得旁听)

2、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原则上不允许旁听。(法律另有规定)但未成年案件经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2人都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人数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3、犯罪记录封存:犯罪时未成年、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封存犯罪记录。

例:犯罪时未满18周岁,审理时已满18周岁,判处5年以下,应当公开审理,但不得依职权组织旁听,自愿来旁听的不受影响。

直接言词原则

理论知识

1、直接原则:直接接触。

包括直接审理原则(法院与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采证原则(法官直接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

2、言词原则: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方式进行审理。

关联知识:我们国家没有完全采用直接言词原则,主要体现在二审中的书面审理过程中。

辩论原则

集中审理原则

控辩双方,辩论内容证据、事实、程序、法律适用问题。

1、连续不中断进行审理、及时宣判。2、法庭成员不可更换,如改换应重新审理。3、但法庭成员中有候补审判人员除外

关联知识:如果在审理过程中,一个审判人员被申请回避或决定回避了,应当重新审理。

审级制度 1、通常:二审终审

2、一审终审:最高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3、两审不终:死刑案件、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

三个审判组织类型

独任庭 基层法院

1、独任庭,2、合议庭,3、审判委员会

1、基层法院,一审过程中。

2、简易程序中适用独任审理(可能判处3年以下,简易程序中,独任或合议审理)。

3、简易程序也可以适用合议庭(可能判处3年以上,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适用合议庭审理)。

合议庭 一审 基层、中级 组成:3人,审判员,陪审员。

高级、最高

合议庭的组成

组成:3-7人,审判员,陪审员

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

组成:3-5人审判员。不得有陪审员。

组成:3人审判员。不得有陪审员。

二审

死核

审判长

基、中、高、最高

最高院

1、由院长、庭长、审判员担任审判长。

2、助理审判员担任审判长:由院长提出,经审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审理规则

正副院长、正副庭长

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

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逐步增加审理案件的数量

不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关联知识:

公开审理的案件(听),肯定是开庭审理的案件,(正确),

开庭审理的案件(开庭审理分为公开开庭审理与不公开开庭审理),肯定公开审理的案件(错误)

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的

合议庭成员违法审判的

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

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应当按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错案终身追究制。

1、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

2、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新证据、法修或政策调整

3、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导致改判或发回重审

案件的共同讨论案件 提交讨论程序: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庭长决定,合庭成员共同参加讨论。

提交院长、庭长共同讨论的案件:

1、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

2、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3、合议庭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4、新类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口诀:一群分新难(一群分心男)

审委会讨论意见效力: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决。

合议庭的评议规则

合议庭评议原则 秘密评议、成员平等、独立表达、同一合议庭成员、少数服从多数、均应参加、全部签名(书记员不需要签名)、评议不受追究、审理、评议后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关联知识:评议笔录上,书记员不签名,庭审笔录,书记员应当签名。

评议的顺序

人员陪审员制度

陪审员的条件

评议顺序先承办人介绍,后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审判成员,最后审判长

1、拥护宪法,2、年满23周岁,3、一般大专(无需法学专业),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

关联知识:法官、检察官,年龄也是23周岁。公证员:年龄25-65周岁。

不能当陪审员 1、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公、检、法、司法行政机关,国安机关,执业律师,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关系知识:

1、那些机关现职人员相对不能当辩护人:公、检、法、监。

2、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当辩护人。司法行机关的现职人员,可以当辩护人。

3、一般过失犯罪:可以当,律师、公证员、鉴定人。

陪审员的产生与任期 1、产生:推荐、申请。

2、任命:基层法院院长提请,同有人大常委会任命。

3、任期:5年。没有连选连任次数的限制。

4、中、高院、最高院因案件审理时需要陪审员时:从其抽在城市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

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 案件类型: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刑事被告人,民事原、被告,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申请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法院决定陪审员参加庭审。

专业陪审员 因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参加审判时,可以在专业知识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

陪审员的比例

陪审员制度价值取向

西方陪审团制度

占合议庭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1/3。

民众参与司法的体现,有利于实现司法的民主,监督、制约法官的权利行使。

1、有有选民资格的人中随机挑选,

2、陪审团定罪问题决定,法官量刑问题决定。

3、一般适用严重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有权选择和放弃陪审团进行审判的权利。

审判委员会 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

1、拟判处死刑(死缓、死立即)的刑事案件

2、检察院撤诉的案件。.记忆:死抗的案件,或抗死的案件。

可以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

提交审委会讨论程序

审委会的决定

审委会讨论规则

一审程序

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

1、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刑事案件

2、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3、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

提交前提:合议庭行进行评议,难以决定时再提交。(前置)

提出主体:1、合议庭提出,2、独任庭审判员提出

决定主体:院长决定提交,并有院长召集审委会进行讨论。

应当执行审委会的决定。

合议庭、独任庭审判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委会复议。

审委委员,依次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最后有主持人发表意见。

庭前审查内容

庭前审查方式

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

程序性、书面性审查:1、全院是否有管辖权,2、被告人是否在案,3、检院移送起诉的材料是否齐全。

注意:不需要询问被告人、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不需调查核实证据。

处理方式

起诉书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并附材料、证据

起诉书中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法院应当受理检院,并决定开庭审判

法院应当退回检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关联知识:侮辱诽谤加虐待,暴力干涉加侵占

本院没有管辖权 法院应当退回检院。

关联知识:

1、检院在审查起诉的时候: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时,将案卷移送有管辖权的检院,并通知移送案卷的公安机关。

2、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检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被告人不在案的

检院移送起诉的材料不符合规定,需补充的

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后,检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提起公诉的

法院裁定准许检院撤诉的案件,检院没有新证据、新事实,再次起诉的

刑诉法13条,第2-6项

法院应当退回检院。

1、应当书面通知检院在3日内补送。

2、检院拒不补送的处理:法院应当受理,并开庭审理。

法院应当受理,并开庭审理。

关联知识:

1、作出新判决时,前案判决不予撤销。

直接退回检院。注意:不是不受理。

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退回检院。

关联知识:

1、刑诉15条:轻告时赦他死

3、退回情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并告诉被害人自诉

4、终止审理情形:时效、特赦、其他免予刑处、死亡的

5、刑诉15条第1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不构成犯罪,所以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退回检院)

被告人身份不明,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发现被告人不在案

法院应当受理,并开庭审理。

法院应当退回检院。

关联知识:

1、审查起诉时,犯罪嫌疑人不在案: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

2、庭前审查时,被告人不在案:应当退回检院。

3、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不在案: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4、自诉案件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受理时:应当说服当事人撤回起诉,拒不撤的,裁定不予管理。

审理过程中: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5、再审案件中,被告人不在案或起落不明: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超过2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2年内到案后,恢复审理。

一审程序

1、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1、开庭10日前,送达起诉书副本给被告人及辩护人(两个人都要送)。

2、开庭5日前,通知当事人等提供证据

3、开庭3日前,通知检院开庭时间、地点,传票和通知书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人

2、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可以召开的情形:依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据材料较多的,案情重大复杂的,社会影响重大的

针对的问题:管辖、回避等程序问题、以及其他问题。

目的:程序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提高庭审的效率。

提高庭审的效率:可以对附带民事部分调解

召集人:审员人员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应当归纳事实、证据争点。制作笔录。证人、鉴定人不需

审理期限

审理程序的中断

一审撤诉

评议与宣判

被告人最后陈述

法庭辩论

5、法庭调查

4、宣布开庭

3、开庭审理

要参加

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必须到庭:被告人

可以不不到庭: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通知不到庭的,不影响开庭审理。

辩护人不到庭:1、经通知不到庭的,被告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2、属于应当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必须到庭。

书记员:先出庭,宣布法庭纪律、请审判人员出庭。

审判长:核实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诉诉讼权利。

法庭调查原则

申请证人出庭、提交证据

控辩双方申请法院法庭出示已提交证据宣读

庭审顺序

发问被告人规则的

询问证人、鉴定人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询问证人和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鉴定意见和有关笔录。

1、公诉人发问不需要法庭许可。2、其他人员发问必须经审判长许可。

1、谁提请法庭通知的,谁先问。2、然后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3、最后由被告人询问、辩护人询问

关联知识:必须出庭的证据:有异议、有必要、有影响。鉴定应当出庭凭证:有异议、有必要。

对物证的调查

专家辅助人的出庭

通过辨认、听取意见的方式调查。

申请主体: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

专家辅助人出庭人数:一个鉴定意见不超过2个专家辅助人出庭。

专家辅助人出庭适用规定: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回避问题:不属于回避对象。

法庭调查权 对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有疑问:法庭可以调查核实证据。

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的方式: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查询、冻结。注意:法院不得采用搜查方式

法院调查核实证据过程中发现的新证据:有重大影响的新证据材料,应当告知检、辩、自查阅、摘抄、复制。

控辩双方提交新证据问题

1、控辩双方开庭前未提交法庭的,对方有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提交方说明理由,理由成立且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

2、对于确有出示必要的新的证据作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

应当通知检院移送材料

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

辩论范围:定罪、量刑有关事实、证据

恢复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时,可以恢复法庭调查。

被告人最后陈述权不可剥夺的权利,不可由他人代替行使。

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恢复法庭调查:被告人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新的辩解理由的,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可以制止情形:重复意见。应当制止情形:藐视法庭、涉密等。

1、评议一律不公开。

2、判决一律公开。

3、宣布方式:当庭宣判(5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判决(当庭送达判决书)

4、判决种类:

有罪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准确。

无罪判决:确实无罪的判决、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未满16周岁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患精神病的,不负刑事责任的。即不认定有罪,也不认定无罪。如符合无罪的情形,无罪判决优先,不再适用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

5、法院依职权变更罪名:检院指控罪与其指控的事实上不一致(检院罪名搞错了)

6、检院没有起诉指控的新事实:法院不能直接判决,可以建议检院补充起诉、变更起诉。检院不同意或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法院应当依据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裁判。(不告不理的原则)

公诉案件的撤诉

自诉案件的撤诉

公诉: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3个月,可能判死刑或者附带民事的、重、复、流、广经上一级法院批可以延长3个月。

延期审理(决定)

新证据(申请法院调查的新证据、计入审限)、回避(计入审限)、补侦、变更、追加起诉(重计审限)

审理活动以外的程序继续进行。

关联知识:控辩双方向法庭出示新的证据,法庭是宣布休庭。

中止审理(裁公诉中:被告人患严重疾病

必须在审判前提出,审查,撤诉的自愿性,撤回后自诉人如有新事实、新证据可以再起诉。

必须在审判前提出,审查,发现无罪的,准许,有罪的,不予允许撤诉。撤回后检院如有新事实、新证据可以再起诉。

可以建议检院补充侦查

法庭发现被告人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的,而检院未移送法院的。

法庭指令法警出示播放。需要宣读时,由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

先控后辩方人、先人证后其他证据。

控辩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提交证据时,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进入。无关证据可以不予准许。

定) 自诉中:自诉人患严重疾,无法出庭,无法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人逃脱的

审理活动全部暂定进行。

终止审理(裁定)

一审程序 对违反法庭秩序处理 审判长决定

1、过诉、特赦、告诉、死亡、其他

2、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或被抓获,终止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审理。

口头警告、口头训诫、强制出法庭,暂扣存储介质,不可复议,

通报:强制带出法庭,罚款、拘留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建议给予相应处罚

院长决定 书面决定,罚款1000元以下,书面决定,拘留15日以下,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关联知识:证人拘不出庭的,拘留10日以下。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一审程序 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满足三个条件 1、基层、一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无需确实充分)

2、被告人承认指认罪行,事实无异议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被告人同意)。被告人不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不适用简易程序情形 1、盲聋哑,2、尚未丧失辨认控制精神病人,3、重大,4、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不同意适用简易有异议,5、无罪辩护,6、认罪但不构成犯罪的

关联知识:盲聋哑、尚未丧失辨认控制精神病人,应当法律援助,检院审查批准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可以用简易程序审理

程序的提起

审判组织

程序程序

简转普

1、外国人犯罪,2、未成年人犯罪,但需经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同意。

检院可以建议,但须法院、被告同意

合议庭或独任庭,可处3年以下。超过3年转普通

公诉案件中检院应当派员,传唤、送达、庭审程序简便,最后陈述,一般应当当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布

1、可能不构成犯罪的,2、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3、被告人否认犯罪的,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之日起重新计算

审理期限

量刑程序 量刑程序地位

简易,受理后应当20日内审结。可判处3年的,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相对独立性。

关联知识:英美国家,陪审团决定定罪、量刑,,法官决定适用法律。

检院

当事人等

量刑具体程序

可以提量刑建议(公诉词中),检应当在法定量刑范围幅度内提出。有减轻情形,可以在幅度外提出。

量刑意见

简易程序中:可直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

被告人不认罪,辩护人无罪辩:法引导先辩论定罪,后量刑辩论

未成人调查 未成人调查报告委托主体:法、检、侦、辩护人

报告应当当庭宣读并质证(量刑参考、不是证据)

自诉案件 受理范围 三类:

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侮辱诽谤加虐待,暴力干涉加侵占

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公诉转自诉的刑事案件:

裁定不予受理 属于下列情形的: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的,裁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三类自诉范围。

2、缺乏证据

3、已过追诉时效

4、被告人下落不明、死亡的

5、撤诉后,就同一事实与证据再次告诉的

6、经法院调解后,反悔的。

调解 适用调解: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轻微的刑事自诉案件

不适用调解的:公诉转自诉

应当制作调解书,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公章。

和解

撤诉

三类自诉案件,都可以庭外和解。

裁定撤诉:自诉人申请撤诉的。自诉人经2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需审查。

关联知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票传唤1次不到庭,按自动撤诉处理。

反诉 判决宣告前提出,反诉对象必须是自诉人,与本案有关的行为,都属于自诉案件(告诉的、轻微的)的类型。

可以提出反诉的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轻微刑事自诉案件

不可以提出反诉的自诉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

关联知识:

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可调解,不可反诉。可以和解、可以撤诉。

自诉的二审中提出刑事反诉的:直接告诉反诉人另行起诉。

附带民事诉讼反诉的:二审中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可分性 自诉人放弃了相应的刑事权利,不可以再次主张,但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自诉刑事案件中,有多个侵害人,自诉人仅对部分侵权人提起自诉的,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的不可再提自诉,但可另行民事诉讼

开庭审理

审查期限

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被告人被羁押的:普通程序的从上(2+1+3+x),未羁押,受理后6个月内宣判。

单位犯罪诉讼程序

管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

登记地与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以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居住地。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的确定 1、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客观上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作为证人的,证人优先。

出庭制度 1、应当通知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出庭

2、没有诉讼代表人参加的,应当要求检察院确定。注意:不是法院确定。

诉讼代表人拘传制度 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作诉讼代表人:无正理由不出庭的,法院可以采取拘传措施。

2、被单位职工、或其他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不到庭时,应当要求检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的拘传措施:属于防碍诉讼正常进行的强制手段。不属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补充起诉 1、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检院只起诉自然人的,法院应当建议检院对单位犯罪补充起诉。

2、检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要管理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审理障碍 1、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宣布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应当继续审理。

2、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分立、合并的,仍立原单位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分立、合并的情况,对判处罚金以新单位财产及收益为限。

判决裁定决定 1、一个案件只有一个判决。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一个案件可有多个决定。

2、判决只处理实体问题。裁定可以处理程序或实体问题。决定只能是处理程序问题。

3、判决可以上诉。裁定部分可以上诉。决定只能复议或申诉。

二审程序

上诉和抗诉

主体

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法定代理人(独立上诉权)

抗诉

1、同级检院:针对判决、可以撤诉的裁定

2、被害人只能申请检院抗诉,只能针对判决

注意:最检院,没有抗诉权。最高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但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理由

形式

途径

期限

无需理由,即可上诉

书面、口头

提交原审法院、二审法院。例:上诉人应当通过原审上诉(错)

判决10天,裁定5天。

附带民事的期限也适用刑诉10天、5天,不再适用民诉规定

确有错误

书面

提交原审法院

判决抗诉期10天,裁定5天。

撤回

1、上诉期限内撤回上诉:应当准许。期内再次上诉的,可以。

2、上诉期满后撤回上诉的:应当审查,确有错误,不准撤诉。

记忆:期内撤回不要审(查),期满撤回需要审。

3、一审文书生效时间:

上诉期满前撤诉:上诉期满之日一审文书生效

期满后撤诉的:准予撤诉的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审文书生效

死刑立即执行上诉,开庭后宣告前撤回不予准许,继续审理

4、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上诉案件审理。

注:开庭前撤回情形同一般撤回的情形。

1、撤回抗诉同撤回起诉同理。

2、抗诉期限内撤回:一审法院不再移送案件

3、检院撤回抗诉的,第二审法院通知一审法院和当事人。

全面审查原则

事实、证据和法律 刑民部分

实体与程序 共同犯罪问题 有无上诉和抗诉

既要审查上诉或抗诉,又要审查没有上诉和抗诉

1、既审查刑,也要审查民

2、刑事上诉,民未上诉,民事部分生效。

1、部分上、抗的,全案审查。

2、死亡的不构成犯罪,宣无罪,构成犯罪,终止审理

3、未上诉的被告人,二审发现错误时,按二审纠正。

注意:不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上诉不加刑原则

重点

1、上诉不加刑的前提:检院没有抗诉、自诉人没有就刑事部分上诉。

2、仅罪名不当,可以改变,但不得加重刑罚,也不可发回重审。

例:改变罪名,不加重刑罚作出判决,然后立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加重被告人刑罚。

3、原判畸轻,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4、上诉中,二审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还有其他罪行,发回一审重审,检院补充侦查的,可以加重。

5、上诉中二审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一审重审,检院没有新证据的,原审法院不得加重处罚。

6、共同犯罪中,具体到每一个被告人,如检院、自诉人对部分被告人抗诉、上诉,这部分可以加刑,其他未被抗诉、上诉被告人不得加刑。

二审的审理程序 应当开庭审理 1、检院抗诉案件,

2、被告人、自诉人对证据事实有异议且可能影响定罪量上诉案,

3、死立即上诉案。例: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正确)

4、共同犯罪中,被判死立即未上诉,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

5、死缓,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例:死缓案件一律开庭审理(错误)

注:开庭审理的案件,检院应当派员出庭。例:二审案件检院都应当派员出庭(错)

附带民事的二审

二审审理结果

可以不开庭审理

不开庭审理时

上、抗经二审审查,需要发回重审,可以不开庭审理

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人意见,合议庭应当阅卷,必要时书面审理

注:采用调查、询问的方式审理。

检察阅卷问题

死刑二审

二审法院应当通知对应检院阅卷,阅卷期间1个月,不计入二审审限。

1、应当讯问被告人,必要时听取上诉理由和辩解。例:死缓二审,可以讯问被告人(错误)

2、其他都是必要时

共同犯罪的二审

1、同案的未上诉的被告人,没有必要可以不再传唤到庭

2、未上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可以参加法庭调查与辩论

3、未上诉的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自诉案件二审 1、二审中反诉的,应当告知另行起诉

2、二审可以调解、和解。

调解:制作调解书,一审裁判视为自动撤销。

当事人自行和解: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裁判。

注意:二审审理中可以调解,和解,但后反诉的,不予受理,直接告知另行起诉。

宣判 1、二审可委托一审代宣并向当事人送达二审裁判。宣判后5日内将宣判笔录、回证送交二审(不讲究级别对应问题)

2、委托宣判的,二审法院应当直接向同级检院送达二审裁判。(检、法讲究级别对应)

审理期限

维持原判

改判

一般2个月审结。死刑或附带民案件,经省院决定,可延2个月,特殊报最高院。

1、认定事实正确。2、适用法律正确。3、量刑适用。作出裁定维持原判的裁定书。注意与民、行政不一致。

应当改判

可以改判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或量刑不当。直接判决书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查清事实之后改判或发回重审。判决书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不受发回重审次数限制的情形:二审认为一审程序违法

应当发回重审:违反公开审判规定。违反回避制度。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审判组织不合法。(都是程序性违法)

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

刑、民都上诉

仅刑上、抗

仅民上诉

刑未生效

刑未生效

刑生效

民未生效

民生效

民未生效

二审程序一并处理,分别判决。

刑按二审审理(前),民错审监再审处理(后),

刑错审监处理再审处理,刑(审判监督程序)民一并审。民事不能在前面先审。

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核准

1、前提:没有上诉、没有抗诉。

2、逐级呈报最高法院核准。

3、任何一个上级法院都有否决定权。上一级法院不同意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4、最高院予以核准的,应当作出核准裁定书。最高院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不核准裁定书。同时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法院或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法院重审。

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 1、对被害人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例:对被害人合法财产,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返还(错)

2、被告人被判处财产刑的,对采取已查封等措施的财物,需移交法院执行刑罚。

3、不宜随案移送的财产:用清单等文件作为替代品随案移送。

如:人民币,毒品、容易腐烂的财产。良性资产,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到期股票,为了防止损失,判决未生效前,可以先行变现。不良资产直接消毁。

4、对于生效判决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应当按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审理。检院申请,中院审,法院作出决定。上缴国库。

死刑立即执行复核程序

核准法院

报请程序

最高院。最高院一审判决的死立即需要核准。例:所有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都必须报最高院核准(错)

10日内自动上报,逐级上班,一个案件一报。

高院在复核中院报上来的死立即案件,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审、也可以发回重审。两次复核(高院、最高院)

复核庭

复核程序

新增加考点

3名审判员组成死立即复核庭

1、必须讯问被告人

2、应当全面审查原则。

1、影响定罪量刑的责任能力、年龄、是否怀孕。

2、原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4、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死刑。

、有无从轻、减轻、酌定从轻、从重情形。

辩护律师查询立案信息

辩护律师提要求的

辩护律师可以向最高院立案庭查询立案信息。立案庭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答复,不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

答复辩护律师的内容:是否立案、承办案件的审判庭。

1、辩护律师提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也可有合议庭其他成员或全体成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必须有书记员)。证据存疑的,应当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地调查。

3、当面听取意见的场所:可以到最高院、其他法院办公场所。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但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摘复。具备条件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全程录音、录像。其实在场人员不得自行录音、录像、拍照。

最高检监督最高院死刑复核程序

1、最高检可以向最高院提出意见(最高院下发死立即裁判下达前),最高院应当审查,并反馈最高检。

2、最高院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最高检通报死刑案件的复核结果。最高检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在最高院裁判文书下发前提出死刑复核案件意见书。

3、最高检提出应当核准死刑意见的案件,但最高院经审查仍拟不核准,决定将案提交审委会讨论并通知最高检派员列席,最高检长或受检长委托的副

检长应当列席审委会会议(正、副检长)。

4、最高检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对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的审查方式:可以书面审查材料,听取省检的意见,也可以要求省检报送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审阅案件、讯问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

复核后处理 核准死刑 直接裁定核准死立即

纠正后核准

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没有任何问题

瑕疵,但判处死刑结果并无不当,可以纠正后核准判决、裁定。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注:不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还是全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复核期间发现新事实新证据,影响定罪量刑(重审法院不需要另行组合议庭)

3、原判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不应当判死刑。

4、违反程序,影响公正审判

发回重审 1、发回重审的法院:最高院可以发回一审法院、二审法院

2、如果发回二审法院重审的:高级法院可以依第二审程序提审改判或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3、发回重审案件开庭方式:

发回二审法院审理时:两种情况应当开庭审理:其一,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其二,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例:最高院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但量刑过重时(不应处死刑),可以不开庭审理

发回一审法院审理时:全部都应当开庭审理。

4、是否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因复核期间出现新证据、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不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可以改判(部分改判) 一人数判个死罪 1、、应当判死刑的犯罪,采用判决予以核准。

2、不应当判决死刑犯罪,采用判决予以改判。

总之:仍然判处死立即。

两人都被判死罪 1、应当判死刑的被告人,采用判决予以核准。

2、部分人不应当判决死刑的,采用判决予以改判。

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处理 一并原则 部分犯罪、部分被告人死刑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全案不予核,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分离原则 部分犯罪、部分被告人死刑认定事实正确,依不应处死可以改

其他犯罪、被告人核准死刑

提审或发回

死刑立即执行宣判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复核

核准法院

报请程序

复核庭

复核程序

未上诉、未抗诉,最高院认为应当改死缓并限减的

复核终结后,受委托进行审判的法院应当在审判后5个工作日内最高院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高级法院、军事法院(相当于高级法院)

10日内自动上报,逐级上班,一个案件一报。

3审判员,组成死缓复核庭

1、应当讯问被告人

2、全面审查原则(与死立即相同)

复核后处理 应当裁定核准 直接裁定核准

纠正后裁定核准

都没有问题

瑕疵,但判处死缓结果并无不当,可以纠正后核准

应当改判 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往轻处改,应当改判)

注:死立即最高院是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或改判 1、事清不清,证据不足的

2、出现新的定罪量刑事实或证据

事实问题:可改可发回

直接发回重审 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以影响公正审判的,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程序问题:直接发回重审。

复核不加刑

审判监督程序

对申诉审查处理

生效裁判的申诉

申诉对象

申诉的提出时间

申诉主体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死亡的近亲属

2、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请诉的,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针对生效裁判,向法院申诉、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诉

一般情况下: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申诉,符合条件,法院应当受理。裁决生效后执行过程中,也可以申诉。

特殊情况下:1、超过两年也应当受理,可能处无罪;2、期限内申诉,但法院未受理,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申诉的审查主体

重点

1、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由原判终审法院、死缓核准法院、死立即核准法院处理。

2、二审准予撤回上诉的,可以一审法院审理处理。

3、未经二审,告知申诉人向一申诉,或转交一审并告知申诉人

4、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上级法院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5、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原核准法院可直接审查也可交原审,原审法院审查的,写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法院审查处理。

两级申诉原则 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应当重审 1、证据方面:有新证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原裁决生效前提出,未予收集的证据、未质证的证据,勘验、检查等笔录被改变。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予排除或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事实方面:主要事实依据被变更或撤销的。

3、适用法律方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理程序方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检院受理的申诉 1、申诉主体直接向上级检院申诉的,上级检院可交裁决法院同级检院受理。

2、重大复杂疑难上级检院可以直接受理

3、经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检院应当受理

依职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各级法院院长

和审委会

针对本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

最高院对各级法院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再审)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再审)

1、二审抗(未生效裁判):县检抗县法,市检出庭市法抗诉程序

2、针对县法院生效裁判发动监督程序:市检对县法院

再审抗(生效裁判,上对下抗):县检交市检,市检对市法抗诉

并不复杂:讲究一一对应即可。基层检院没再审抗诉权。

例:中院判死缓(省高院复核)案件的再审:

答题技巧:1、生效裁判法院(高院作出),2、生效裁判上级检院(抗),3、生效裁判(高院)也可启动。4、生效裁判(高院)上级法院也可以启动。5、无权发动审判监督程序:市中院、市检院、省检院

再审审理程序

再申决定书

1、原来一审按一审,原来二审按二审,提审按二审,

2、交原审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1、检院抗诉,法院不需要再审决定书,申诉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

2、法院主动决定再审的,需要作出再决定书。

原裁判影响 1、再审期间不停止执行原裁判,

2、再审时发现,但可能改无罪或刑期届满可以中止,必要时采取取保.监视

审查方式

指令重审

检院派员

强制措施决定

重点针对抗、申决定再审理由进行审理,必要时,全面审查

1、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由应当由原法院以外下级法院审理

2、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再审开庭时,同级检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关联知识:二审开庭时,同级检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法院决定再审的,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检院再审抗诉的,检院决定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再审期间的强制措施:拘传、取保、监视居住、逮捕。注意没有刑事拘留

再审不加刑 1、检院提起二审、再审程序:都可以加刑

2、检院以外起动的再审:都不得加刑

审理方式 1、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依一审再审时,全部审:全部都开庭进行审理

依二审再审时,事实审:就事实、证据方面要开庭进行审理)

再审中其他应当开庭审:抗诉、可能加重刑罚开庭审理

被告人死亡的或自诉人死亡的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再审中撤诉 检院抗诉的再审撤诉 1、检院在开庭前撤回抗诉的,应当裁定准许

2、检院接到出庭通知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理由的,可以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

申诉人申诉的再审撤诉 1、申诉人在再审期间撤回申诉的,应当裁定予以准许,并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2、申诉人接出庭通知不出庭、中途退庭,应当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

3、申诉人是原审案外人的,不受第“2”限制

再审后处理

(3个月内审结,需延不过6个月)

维持原裁判

纠正后维持

改判或发回

仍查不清有罪

身份信息更正

执行

停止执行死刑的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执行机关及交付执行

都没有问题

瑕疵

事实正确,适法或量刑不当撤原改判。事实不清证不足可查清改或发回

宣告无罪

裁定更正信息

1、法院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立即执行(无罪、免刑、要钱、要命)

2、监狱执行:有期徒刑(余刑3个月以上↑)、无期、死缓

3、公安机关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余刑在3个月以下↓

4、未成年犯管教所:未成年犯判决

5、社会矫正机构:管理、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6、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执行,期满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交付执行:1、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付执行。

1、最高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

2、《执行死刑命令》由高院交付,第一审法院执行,应当在7日内执行死刑命令。

3、罪犯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的,由最高院核准死刑,由服刑地中院执行死刑措施。

4、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会见近亲属。

停止执行死刑情形 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

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的量刑(两个条件)。

最高法院和其他上级法院 最高检和其他上级检院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法院执行范围: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立即执行(无罪、免刑、要钱、要命)

执行

高院针对限制减刑应当改判情形

可以限制减刑的根据

死缓的限制减刑

2年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或仅犯过失犯罪

2年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

可以限制减刑的对象

死缓2年考验期后,裁定减刑前,又犯罪的的起算时间

2年考验期内,犯故意犯罪

死缓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的起算时间

死缓减为无期、有期徒刑的起算时间

恶意和善意转让的处理

涉案财产错误纠正

赃款赃物的追缴

财产不足清偿顺序

财产刑执行

一般的清偿顺序

没收财产刑(财产刑:没收与罚金)

罚金刑

最高院审核后的处理

停止执行后的审查程序

3、共同犯罪中其他罪犯被轻暂停或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的量刑(两个条件)

4、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两个条件)

5、罪犯怀孕的

5、判决、裁定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未成年人)。

如是下级法院发现的 1、第一审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层报最高法院。

2、最高院审查(形式)后,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或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如是最高法院发现的 最高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发、执行前发现的: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法院

停止执行后的审核 1、下级法院接到最高院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实质性)相关事由,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院。

2、最高院审查组织:原核准合议庭、必要晨另行组成。

应当改判

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 没有任何问题

罪犯怀孕的

上述:其他“停止执行死刑情形”

一审法院。财产在外地的,可委托当地法院执行、也可以会同当地公安机关执行。(一次性)

自已执行。可分期。

一次或分期,无故不缴纳强制缴纳,发现可供执追缴

罚金减免:理由,不能抗拒灾祸确有困难,申请,1个月内裁定

1、先民赔,再执财产刑(没收财产、罚金刑)。

2、判处前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财产还,经债权请求,应当偿还。

例:判处前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错,需要债权人请求)

3、裁决生效时财产,没收财产和罚金的,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住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需用。

注意两点:1、不是扶养人住所地,2、标准是最低生活费标准。3、裁决生效后财产不是没收对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财产刑、民事责任,不足以支付的清偿顺序:

1、人损医疗费用(仅医疗费用),2、退赔被害人的损失,3、其他民事债务(债权人需审请),4、罚金,5、没收财产。

2、债权人依法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如被执行财产有担保物权),作为第2清偿顺位。

1、赃款赃物及其收益、赃款赃物投资或置业收益、赃款赃物与合法财产同对应份额,一并追缴

2、利用赃款赃物,造成他人损失时,按照刑事裁决认定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赔偿。

1、第三人恶意的取得、无偿取得、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非法债务或违法取得的,应予追缴。

2、第三人善意取得,执行中不予追缴。案外人主张所有权,法院应当告知通过其他诉讼程序处理。

案外人、被害人对涉案财产书面提出异议的。执行机构将异议材料移交刑事审判部门处理。

1、能够补正的,裁定补正,2、不能够补正的,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从判决、裁定核准死缓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

死缓2年考验期满,开始起算,

死缓2年考验期满,开始起算,(先减后并,数罪并罚)

2年考验期限,又故意犯罪,服刑地中院,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可上诉,如不上诉,逐级最高院核准死刑。服刑地中院执行死刑措施。

过失犯罪或没有犯罪,2年考验期满后,服刑地高院,改判无期徒刑。

改判25年有期

1、累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有组织暴力性犯罪

2、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3、可以限制减刑。

4、对限制减刑,被告人可以单独针对该上诉。

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决前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在判决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

高院复核死缓案件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缓并无不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撤销限制减刑(部分改判、往轻处改)

减刑、假释的审理

减刑、假释监督

执行中假释

执行中减刑

暂予监外执行

被告人被判处死缓,但没有判限制减刑案件的上诉案件

1、高院二审审理上诉案件时,发现应当同时判处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限制减刑、或者发回重审。(上诉不加刑体现)

2、可以在高院复核死缓生效后,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程序再审审判。

被告人被判处死立即,上诉的案件 1、高院二审审理上诉案件时,发现不应当判处死立即,应当改判死缓,对符合限制减刑条件的,可以在改判死缓的同时决定减刑限制。(上诉不加刑体现、往轻处减)

被告人被判处死缓未上诉,高院复核死缓时,认为应当判处限制减刑的

被告人被判死立即未上诉,高院作为(第一次)复核的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的

最高院复核死立即时,认为可以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的。

不得以提交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死缓复核不加刑)

1、可以提审:高院自己审,改判并限制减刑。

2、可以发回重审。

1、全案不改,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部分可改(部分人、部分罪),撤销原判,改决死缓并限制减刑。

适用对象:拘役、有期、无期徒刑。自残自伤的、有社会危害性的,不得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1、已被判处有期或拘役(严重疾病,省级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并证明;怀孕、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生活不能处理)

2、已被判处无期徒刑:只有怀孕或哺乳。注意: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其他犯罪,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关联知识:强制措施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患严重疾病的,不需要省级政府指定医院诊断证据。

决定主体:

交付执行前:由法院负责审查,并决定暂予执行。副本抄送检院,可以提出纠正意见。

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提出意见,省监管理机关批准暂予执行,副本抄送检院。可以提出纠正意见。

被判处拘役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看守所提出意见,地级市(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副本抄送检院。可以提出纠正意见。

收监 决定主体:谁决定暂予执行,谁决定收监,法律文书抄送公、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收监执行机关:公安机关负责将犯罪送交监狱、看守所。

收监决定救济:罪犯没有任何救济途径。

不计刑期情形 通过贿赂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脱逃的:监狱、看守所地中院提出建议书,审核裁定

由公安负责追捕。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看守所。

减刑适用对象:拘役、有期、无期。注意死刑、死缓的减刑不属于这里的减刑。

1、拘役、有期的减刑:服刑地中级法院裁定,程序:由监狱报服刑地中院裁定减刑。

2、无期的减刑:服刑地高级法院裁定。程序:先由监狱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然后有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报服刑地省高院裁定减刑。

假释适用对象:有期、无期。

1、有期的假释:服刑地中级法院裁定。程序同上

2、无期的假释:服刑地高级法院裁定。程序同上

5、假释期内犯新罪或漏罪,由审判新罪的法院撤销原裁判并宣告撤销假释

1、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副本抄送检院。2、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裁定书,抄送检院。双方监督,同步监督。

2、检院认为裁定不当的,应当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法院应当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审理组织

审理方式

适用的法律文书

合议庭。可以有陪审员。

开庭审理、书面审理

裁定书

1、因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2、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减刑、假释的:如报请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幅度

3、公示期间提不同意见的、检院有异议的。

4、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

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应当通知参加开庭审理的对象:

检院,执行机关,被减刑、假释的罪犯(3类)。注:开庭审理,检院应当派员出庭。

可以通知参加参加开庭审理的对象:被害人,证人,公示期间提意见人,鉴定人等。

开庭审理的场:

针对正在服刑的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法院指定场所、视频开庭。

针对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因重大立功被报请减刑的,可以在服刑地、居住地。

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件时:可以提讯罪犯。(因为人还在)

书面审理的情形 法院书面审理假释案件时:应当提讯罪犯。(因为人要走)

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减刑、假释的审查

1、符合减刑、假释报请全部事项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不符合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2、符合报请减刑事项事宜,但幅度不当:调查幅度后予以减刑。

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种类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1、基层法院少年法庭

2、附条件不起诉的基层检院

减刑、假释的监督

1、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减刑、假释有错误的: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2、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减刑、假释有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法院另行组成合庭审理,也可以自行组成合庭进行审理。

3、检院可以派员列席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评审会议,了解案件,根据需要发表意见。

4、检院发现符合减刑、假释条件,但执行机关未提请的:可以建议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

5、检院发现法院已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定。

当事人和解的

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基层法院、基层检院

县级公安机关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

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中级法院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

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基层检院申请

基层法院审理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制度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犯罪地、居住地 暴力行为地为主

被申请人居住地为辅

1、简易程序。

法院适用程序 2、有异议的,不得适用简易

主持调解 合议庭审理 合议庭审理

救济

法律文书

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犯罪记录封存

不公开审理原则

法定代理人到场

强制措施的适用

逮捕措施

心理疏导与测评

少年法庭审理

法律援助辩护

社会调查

办理原则

承办人员

附件条不起诉的案件:

被害人:向上一级检院申诉

检院的决定书

上诉、抗诉 只能复议、不能上诉

法院的裁定书 法院的决定书

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公、检、法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保障其诉讼权利。

2、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承办。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案件,并且在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的案件

2、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案件,并且在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的案件,同时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以诉讼过程中的年龄为准。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1、公、检、法办理刑事案件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

2、调查范围: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形进行调查。

3、调查程序:公、检、法自行调查,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机构进行调查。

4、调查报告的作用:不属于证据,作为办案和教育、量刑的参考。检调查的报告应当随案卷一并移送。

1、检、法办理刑事案件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疏导。(注意:不需要征求未年人同意)

2、检、法办理刑事案件时:根据情况,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且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可以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测评。(需要同意)

1、严格限制逮捕措施

2、检院审查批准逮捕、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没有提要求时)

关联知识:一般刑事案件中,对检院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询问犯罪嫌疑人。

应当不予批准逮捕

可以不予批准逮捕

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或较小,不逮捕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

1、初犯、过失犯,2、预备、中止、未遂的,3、有自首立功的,4、如实交待的,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的,被害人谅解的。5、不属于共同中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分子。

羁押问题

戒具使用

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检院规定:一般不得使用

法院规定:法庭上不得使用戒具,但危险性较大,可能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

讯问、审判时,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讯问女未成年人时,应当有妇女工作人员在场。

无法通知或其他原因不到场时:也可以通知其他年成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到场。未成年人可以拒绝,可以准许,但应当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1、审理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但经未成年人被告人和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学校、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1、封存: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犯罪时不满18岁,并处5年以下有刑徒刑。

检院在收到法院生效判决后:应当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检院作出不起诉(法定、酌定、证据不足)决定后: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注意:附条件不起诉不需要封存。

2、解封:发现新、漏罪且数罪执行5年以上解除封存。

附条件不起诉

(检院决定)

适用条件

实质要件 适用对象

适用案件

仅适用未成年人犯罪

涉人身、财产、防害社会管理犯罪,可处1年以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确有悔罪表现,检院可以作出除条件不起诉决定。

关联知识:如果适用法定、酌定、证据不足不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就不能用附条件不起诉。

程序要件 应当听取意见

检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之前,应当主动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意见

公安机关、被害人提异议的:不必然影响检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异议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对附条件不起的救济

决定程序

可以举行不公开听证会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的送达

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

在押的处理

附条件不起诉

(检院决定)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适用条件

应当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书

考验期满后的处理

考察期遵守规则

考察规定

考察期限

考察机关

在作出附件条不起诉决定后,检院应当作出释放决定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1、检察院。

2、检察院,可以会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考察、教育、实施跟踪帮教。

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考察期不计入检院办案期限,如果撤销附件不起诉时,恢复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根据其表现等情形,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延长考验期。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向决定的检院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的,应当报经考察检院批准。(不是“报告”)

4、按考察检院要求,按受矫治和教育。

应当撤销附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1、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3、实施行的犯罪的。

4、违反考察检院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监督管理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5、多次违反考察检院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监督管理规定

没上违反规定的。考验期满后,检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不需要先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检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可向上一级检院申诉,但不得提起自诉。

注意,没有规定需要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

1、民间纠纷引起的:涉人身、财产犯罪,可能处3年以下。

2、过失犯罪: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处7年以下(过失)

3、被害人谅解: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得到被害人谅解的,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注意:赔礼道歉具有人身性,必须本人当面赔礼道歉。不得其他代为作出赔礼道歉。

公安机关可以先同级检复议,后向上一级检院复核。(复议前置)

被害人可以向上一级检院申诉。但被告人不得向法院提起自诉。

举行不公开听证会的前提:公安机关、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或争议较大的案件

检院应当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书》,并在3日内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都得送,一个也不少。

检院应当当面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并告知考验期限、期内遵照的规定等事项。并制作笔录。

不适用条件 1、渎职犯罪

2、雇凶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黑社会性质犯罪(不属于民间纠纷引起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内曾经故意犯罪的。(曾经过失犯罪不受限制)

和解的主体

直接和解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直接和解

2、被害人死亡的,由其近亲属直接和解。多个被害人同一顺位近亲属意见不一致的,即不能和解。

被害方 被害人系无限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和解。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和解。

2、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代为和解。但必须经本人同意。

代为和解

被告方

和解程序起动 自行和解 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社会组织

检察院规定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或个人调解后,达成和解。

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并提供法律咨询。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进行和解。

当事人申请的,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

促成和解

法院规定

和解内容(对象)

和解协议的审查

和解内容:1、民事赔偿问题、赔礼道歉方面问题,2、可以要求或同意公、检、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

不属于和解内容:定罪处罚、事实认定、适用法律、证据采取等问题。

1、审查是否自愿。

2、公、检、法应当听取当事人和相关人意见。

3、公、检、法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书形式 达成和解时

检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

法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书

应当书面订立和解协议书。可以写明是在相关机关主持之下制作的。

检察院人员不签字、不盖章。

审判人员需要签字,但不盖章。

和解的履行 检院对和解的履行规定

法院对和解的履行规定

1、和解协议签定后立即履行。

2、确实难以一次履行的,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并提供有效担保的,可以分期履行。(分批、同意、担保)

必须一次性、即时履行。

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达成和解的处理

和解的反悔

1、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的,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违反自愿的除外。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愿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检院主持的和解

法院主持的和解

可以反悔

不可以反悔。除非违反自愿原则。

和解的无效

和解的效力

不自愿、不合法

公安机关主持

检院主持的

法院主持的

建议检院从宽处理。公安机关没有最终处理权。

建议法院从宽处理。检院认为符合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可以从宽处理。有最终处理权。

1、贪污贿赂,2、恐怖活动犯罪,3、其他重大犯罪

1、在通缉1年后未能到案(逃匿),2、死亡的(没有时间规定)

犯罪嫌疑人死亡、逃匿的违反所得的没收程序

适用条件

没收财产的范围

没收程序的对象

没收程序的启动条件

供犯罪嫌疑人个人使用的财物、孳息。

公安机关侦查时发现,跑了,死了 由公安机关向检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有意见书。并移送检院。

审查期限

30日内审查完毕。经检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1、应当作出《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没收程序的启动程序

符合《没收》规定

检院对没收程序的监督

检察院对公安要关的《意见书》审查

审查后的处理

不符合《没收》规定

关说明理由。

2、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

应当作出《提出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申请的

检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没收程序的,而公安机关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7日内书面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没收程序。

终止审查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检院应当终止审查,并将案卷退回侦查机关处理

管辖法院

1、犯罪地,2、居住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1、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检院。

庭前审查 2、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检院在3日内补送。

3、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公告期限为6个月。

审理方式 首先进行公告 公告期满后,法院对检院的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依法进行审理,

公告期间内,利害关系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法院的审理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时发现

审理方式

临时保护约束措施

法院审理后的处理

检院直接

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庭前审理

审理程序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

检院监督程序

启动程序

检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

管辖

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

强制医疗的启动主体

适用条件

裁定生效后的,救济途径

二审审理程序

裁定生效前的,救济途径

利害人不服

检院不服

法院处理结果

可以不开庭审理

举证责任

保全措施

属于违反所得的

不属于违反得所

终止审理

应当开庭审理

公告期满后,提出申请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材料的,法院应当准许。

1、有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开庭审理。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2、检院应当派员出庭。

没有申请参加诉讼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检院负责举证。

公、检、法都可以采取

应当裁定予以没收。

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属于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返还。

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应当终止审理。

可以上诉。5日内上诉。

可以抗诉。5日内抗诉。也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应当驳回上诉、抗诉。作出维持原裁定。

可以改变原裁定,也可以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

应当发回重审。

原裁定没有任何问题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审程序违反,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提出异议的,检院向原作出裁定的法院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2、法院经审理,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有关涉案财产一并处理。

3、法院发现原生效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据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必须同时满足

三个条件

1、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犯罪程度(危害性达到犯罪程度)

2、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3、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有继续危害可能)

行为所在地为主,被申请人居住地为辅

基层检院申请,基层法院审理。

启动主体:检院、法院。

决定主体:法院

公安机关侦查过程发现 1、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向检院提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院

2、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经审查(30日)符合的,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3、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只能复议,不可上诉)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检院发现犯罪嫌疑人经鉴定属于精神病人的,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由检院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最终有法院作决强制医疗决定。同时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并通知公安机关。

初步发现符合强制措施程序的。法院主动启动,最终作出决定强制医疗决定。

检院认为公安机关提出意见不符合强制医疗程序的

检院认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但公安机关未提出意见的

同没收违反所得一样。

审理组织

开庭方式

合议庭

应当开庭审理,检院应当派员出庭。

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审理,并经法院审查同意可不开庭审理

检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

被申请人没有委托代理人的

法院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庭。

在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前,由公安机关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1、应当作出《不予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

2、认定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

1、可以要求公安机关7日内以书面形式说明不启动理由。

2、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

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

虽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

法院受理申请时,被现被申请人

具有完全或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

法院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法院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决定,并同时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检院的强制医疗申请

并退回检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检院提起公诉案件时:发现可能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首先应当依规定对被告人进行司法鉴定。然后启动强制医疗的审理程序

经鉴定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

1、对被告人作出不负刑事处罚(回应提起公诉的检院),2、同时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经鉴定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

1、对被告人宣布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回应提起公诉的检院),2、并同时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检院的监督 监督范围

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决定

解除程序

交付执行

检院无救济权利

强制医疗审限

救济途径

经鉴定属于被告人具有完全或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

1、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2、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法院在二审(公诉、自诉)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

1、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同时对被告人宣布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回应公诉案件检院、自诉案件被害人)

2、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人及法定代理人、被害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

1、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限不停止强制医疗的执行。

2、复议理由不成立的,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3、复议理由成立的,决定撤销原决定。

4、原审违反法定审理程序的,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决定撤销原决定,发回原审原审重审。

可以通过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机构定期评估 对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继续强制医疗的,强制医疗机构应当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人、及其近亲属提出解除强制医疗决定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被法院决定驳回的,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受理。(注意:6个月不得再审申请解除)

对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意见或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审查

1、法院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对被强制医疗人的诊断评估报告。未付报告的,法院应当要求其提供

2、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人可以向强制医疗机构请求提供诊断报告的,或向法院申请调取。必要时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强制医疗人进行鉴定。

对强制医疗决定、强制医疗执行进行监督。

应当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副本20日内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发现法院或审判人员违反程序

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驳回强制医疗申请决定不当的

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作决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拟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

检院应当在庭审中发表意见。

涉外刑事诉讼与司法协助制度

适用法律 一般外国犯罪: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国籍确认顺序

涉外刑事诉讼适用范围

涉外刑案通报与通知

1、按其入境时有效证件确认。2、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关、驻华使、领馆出具有证明确认。3、确实无法查明的,按无国籍人认定。

犯罪人国籍

中国人

外国人

外国人

外国人

中国领域内

中国领域内

中国领域内

中国领域外

区域

针对外国人实施的犯罪

针对中国人实施的犯罪

针对外国人实施的犯罪

针对中国、中国人实施的犯罪

按《刑诉法》规定最低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

但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其他适用《刑诉法》规定的情形

涉外刑案审判期间

通报、通知内容

决定对外国人执行死刑

通知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的法院(高院)

1、中国有义务管辖的国际犯罪行为。2、外国司法机关请求我国司未能协助的案件

被侵害对像国籍

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1、采取强制措施情况,2、审理时间及程序,3、宣判时间与地点

死刑裁定下达后,执行前,应当通知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

1、先层报最高院,2、由高级法院按照有关规定通知。

探视、会见在押外国籍被告人

告知探视、会见、翻译权利

驻华使、领馆要求探视、会见的决定主体

其监护人、近亲属申请探视、会见的决定主体

法院受理涉外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在押的外国籍被告人享有与其国籍驻华使、领馆联系,与其监护人、近亲属会见、通信。以及请求提供翻译权利。

应当向高级法院提出要求,依据我国与被告人国籍签订《双边领事条约》时限予以案件

没有《条约》规定的,应当尽快安排。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协助。

应当向高级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高院审查认为不妨碍案件审判的,可以批准。(不是必须批准)

被告人拒绝接受探视、会见的,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

驻华使、领馆要求旁听开庭的

驻华使、领馆要求提供裁判文书

限制出境与暂缓出境

境外证据的运用

1、一般公开审理。

2、要求旁听的,应当向高级法院提出要求。

应当向高级法院提出要求。

针对刑事被告人

针对刑事案件的证人

经审查,符合刑诉规定的

限制出境

暂缓出境。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依据《双边条约》使用范围限制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境外证据的运用

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的原则

使用语言文字

送达

刑事司法协助

1、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据

2、证据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关认证。

3、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可以委托中国律师辩护、代理。

2、代为委托中国律师:外国籍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需提供关系证据),驻华使、领馆(不需要提供关系证据)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3、外国籍当事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属于法律援助对象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辩护。

法院审理涉外案件时,使用我国语言与文书,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

三国法老师会讲

三国法老师会讲。

听课件、做笔记、真的很辛苦,不过很快乐。为什么呢:因为终于听完这一门了。

(完整)刑事诉讼法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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